第1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1 金融工具概述

金融体现了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是国之重器和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的广泛运用和不断创新。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工具交易尤其是衍生工具交易发展迅速。这对相关会计准则的制订和完善提出了迫切要求。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2006)]规范了包括金融企业在内各类企业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处理,要求企业将几乎所有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以全面反映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便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准则实施十余年来,对改进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实现国际趋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没有停止改进和简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步伐,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14年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为了实现同IFRS的持续趋同,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CAS 22(2017)]。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CAS 22(2017)的企业,不再执行CAS 22(2006),并且应当同时执行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趋同。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做了较大改进,旨在减少金融资产分类,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强化金融工具减值会计要求。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因此,金融工具本质上是一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通常是双向的,涉及发行方和持有方,分别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第三,合同可以是多种形式,不一定是书面的。例如,股票、债券都是常见的金融工具。就股票而言,对发行方来说,是权益工具,对持有方来说,则是金融资产;就债券而言,对发行方来说,是金融负债,对持有方来说,则是金融资产。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形成金融工具,如商品购销合同。也不是所有的金融工具都适用CAS 22(2017)。例如,下列各项不适用CAS 22(2017)。

(1)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但是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上述投资按照CAS 22(2017)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适用CAS 22(2017)。企业持有的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CAS 22(2017);该衍生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的权益工具定义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计划形成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3)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但是,股份支付中属于CAS 22(2017)第八条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CAS 22(2017)。

(4)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范的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5)因清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所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6)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属于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但该准则要求在确认和计量相关合同权利的减值损失和利得时应当按照CAS 22(2017)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适用CAS 22(2017)有关减值的规定。

(7)购买方(或合并方)与出售方之间签订的,将在未来购买日(或合并日)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范的企业合并且其期限不超过企业合并获得批准并完成交易所必需的合理期限的远期合同,不适用CAS 22(2017)。

(8)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但是,租赁应收款的减值、终止确认,租赁应付款的终止确认,以及租赁中嵌入的衍生工具,适用CAS 22(2017)。

(9)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10)套期会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11)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因具有相机分红特征而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但对于嵌入保险合同的衍生工具,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适用CAS 22(2017)。

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本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做出,不得撤销。否则,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CAS 22(2017)。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12)企业发行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金融工具涉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如买入期权等。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如企业与其他单位签订在未来某日以每股10元的价格买入与100盎司黄金等价的自身发行在外的股票合同形成的合同权利(由于黄金的价格是变动的,因此收到的自身发行在外的股票是非固定的)。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如以现金净额结算(现金换现金)或股票净额结算(股票换股票)购入的股票远期合同,购入的股票看涨期权(见【例4.2.8】),购入的股票看跌期权(见【例4.2.10】)等。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债券等。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如卖出或签出期权等。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如企业与其他单位签订在未来某日以每股10元的价格卖出与100盎司黄金等价的自身发行在外股票合同形成的合同义务(由于黄金的价格是变动的,因此交付的自身发行在外的股票是非固定的)。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如以现金净额结算(现金换现金)或股票净额结算(股票换股票)出售的股票远期合同,签出的股票看涨期权(见【例4.2.7】),签出的股票看跌期权(见【例4.2.9】)等。

权益工具通常指企业发行的普通股、认股权证等。有时,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并不明显,如优先股和永续债的归属问题。有关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详见第4章。

金融工具可以分为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

1.1.1 基础金融工具

基础金融工具包括企业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出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客户贷款、客户存款、债券投资、应付债券等。

1.1.2 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是指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比如特定区域的地震损失指数、特定城市的气温指数等),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衍生工具的价值变动取决于标的变量或基础变量(underlyings)的变化。任何含有基础变量的合同都可能是衍生工具。

【例1.1.1】衍生工具的定义:价值衍生

甲金融企业与境外乙金融企业签订了一份一年期利率互换合同,每半年末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美元固定利息、从乙公司收取以6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计算确定的浮动利息,合约名义金额为1亿美元。合同签订时,其公允价值为零。假定合约签订半年后,浮动利率(6个月美元LIBOR)与合同签订时不同,甲企业将根据未来可收取的浮动利息现值扣除将支付的固定利息现值确定该合同的公允价值。显然,合同的公允价值因浮动利率的变化而改变。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企业从事衍生工具交易不要求初始净投资,通常指签订某项衍生工具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现金。例如,某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一项将来买入债券的远期合同,就不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将来购买债券所需的现金。但是,不要求初始净投资,并不排除企业按照约定的交易惯例或规则相应缴纳一笔保证金,比如企业进行期货交易时要求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缴纳保证金不构成一项企业解除负债的现时支付,因为保证金仅具有“保证”性质。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从事衍生工具交易也会遇到要求进行现金支付的情况,但该现金支付只是相对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例如,从市场上购入备兑认股权证,就需要先支付一笔款项,但相对于行权时购入相应股份所需支付的款项,此项支付往往是很小的。又如,企业进行货币互换时,通常需要在合同签订时支付某种货币表示的一笔款项,但同时也会收到以另一种货币表示的“等值”的一笔款项,无论是从该企业的角度,还是从其对手(合同的另一方)角度看,初始净投资均为零。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表明衍生工具结算需要经历一段特定期间。衍生工具通常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结算,也可能在未来多个日期结算。例如,利率互换可能涉及合同到期前多个结算日期。另外,有些期权可能由于是价外期权而到期不行权,也是在未来日期结算的一种方式。

常见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和期权合同等。常见衍生工具及其基础变量如表1.1.1所示。

表1.1.1 常见的衍生工具及其基础变量

(1)远期合同。

远期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同意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约定价格交换金融资产的合同,主要由远期贷款合同、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同等构成。

【例1.1.2】衍生工具的定义:远期合同

2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一份合同,A银行将于3个月后以5.84%的利率向甲公司提供一笔金额1 000万、期限为9个月的贷款,20×7年1月1日3个月的贷款利率为5.25%,1年期的贷款利率为5.75%。

分析:该合同属于3×12远期贷款合同。通过该合同,将3个月后借入或贷出款项的利率进行了锁定。该合同属于衍生工具,因为满足衍生工具定义中的三项标准。

①价值衍生:远期合同的价值随利率的变化而变化(价值衍生)。

②初始净投资很少或为0:初始净投资为0。

③未来结算:3个月后。

(2)期货合同。

期货合同是指在交易所交易的,协议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某一资产的标准化合同。与远期相比,期货只不过是在交易所进行标准化交易的远期。

【例1.1.3】衍生工具的定义:期货合同

20×7年10月25日(周三)10:00A公司开仓,购入10手看涨IF1311股指期货,点位2 400,当日IF1311的收盘点位为2 360。10月26日(周四)的收盘点位为2 370。10月27日(周五)13:00平仓,平仓时的点位为2 390。假设A公司实际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

分析:该股指期货合同属于衍生工具,因为满足衍生工具定义中的三项标准。

①价值衍生:期货合同的价值随IF1311股指的变化而变化(价值衍生)。

②初始净投资很少或为0:尽管需要缴纳交易金额15%的保证金,但初始净投资为0。

③未来结算:2天后平仓结算。

(3)互换合同。

互换合同也称掉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条件,在约定时间内交换一定支付款项的协议。这一协议规定了现金流支付的时间和计算现金流的方式。通常现金流的计算会涉及未来利率、汇率或其他市场变量。因此互换交易通常包括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例1.1.4】衍生工具的定义:互换合同

A公司和B公司都希望取得一笔贷款,它们在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资金市场上借款所负担的利率参见表1.1.2。

表1.1.2 A、B公司在固定利率及浮动利率市场借款利率表

*SHIBOR是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

由表1.1.2可以看出,无论是固定利率借款还是浮动利率借款,A公司在借款上均具有绝对优势。但相对而言,A公司在固定利率上支付得更少,B公司在浮动利率上支付相对不那么多。因此A公司在固定利率借款上有比较优势,B公司在浮动利率借款上有比较优势。

假设A公司需要浮动利率借款,B公司需要固定利率借款,如果A公司和B公司分别以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借款,然后交换各自的利息负担,A公司承诺支付B公司以浮动利率SHIBOR计算的利息,而B公司支付A公司5.00%的固定利率,6个月后结算,则双方都能达到节约利息开支的目的。利率互换后两个公司实际负担的利息分别为:A公司为SHIBOR,B公司为6.00%。通过利率互换,A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比直接以浮动利率从银行借款节约利息开支0.50%,B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比直接以固定利率从资金市场上借款节约利息开支0.50%。

分析:该互换合同属于衍生工具,因为满足衍生工具定义中的三项标准。

①价值衍生:互换合同的价值随利率的变化而变化(价值衍生)。

②初始净投资很少或为0:初始净投资为0。

③未来结算:6个月后结算。

(4)期权合同。

期权合同是为给予期权买方(多头)在合同到期日前或到期日以约定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利而签订的合同。

【例1.1.5】衍生工具的定义:期权合同

甲公司20×8年1月买入1份标的资产为10 000股S公司股票的6月份看涨期权。股票现价为9.8元/股,执行价格为10元/股,每股股票的期权价格为0.5元。

分析:该期权合同属于衍生工具,因为满足衍生工具定义中的三项标准。

①价值衍生:期权合同的价值随股票价格的变化而变化(价值衍生)。

②初始净投资很少或为0:初始净投资为5 000元(10 000×0.5)。

③未来结算:20×8年6月结算。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行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应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处理。具体应结合以下方面来理解。

(1)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因为合同的某一方收取非金融资产或服务的合同权利和另一方的相应义务并不形成任何一方收取、交付或交换金融资产的现时权利或义务。许多商品合同都属于这种类型。

有些合同在形式上是标准化的,并在有组织的市场上按照与某些衍生工具大致相同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如商品期货合同可以比较容易地用现金买进或卖出,因为它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可多次易手。但是,买卖商品合同的双方实际上是在交易标的商品。商品合同可以现金方便地进行买卖,且能够通过协商采用现金结算方式来履行收取或交付商品的义务,并不改变商品合同的基本特征,不会产生金融工具。但是,如果某些非金融项目的买卖合同可以进行净额结算或与金融工具交换,或者合同中的非金融项目可以方便地转换为现金,则这些合同应视同金融工具,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处理。

(2)涉及实物资产的收取或交付的合同并不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和另一方的金融负债,除非相关的支付推迟到实物转移日之后。赊购或赊销货物就属于这种情况。

(3)有些合同与商品挂钩,但并不通过商品实物的收取或交付进行结算。合同规定用现金结算,支付金额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不是支付固定金额。例如,某一债券的本金数额可能通过将债券到期日原油的市场价乘以固定数量的原油确定,其中,本金与某种商品的价格挂钩,但只以现金支付。这种合同构成金融工具。

(4)金融工具的定义也涵盖了在产生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之外,同时还产生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合同。这种金融工具通常给予一方以金融资产换取非金融资产的期权。例如,与石油挂钩的债券给予持有方定期收取一系列固定利息支付和在到期日收取固定金额现金的权利,同时给予债券持有方以债券本金换取固定数量石油的期权。行使这种期权的愿望将随着债券规定的现金对石油的交换比率(交换价格)相对于石油的公允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债券持有方行使期权的意图对于资产各个组成部分的实质并无影响。持有方的金融资产和发行方的金融负债使该债券成为金融工具,而不论是否同时产生了其他类型的资产和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