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廉李公案真相

《帆影楼纪事》揭出廉泉与李鸿章后人之间的一段公案。此书出版后,廉家曾“广送海内知交”,流传自多,已有很多文章写过,再从头介绍未免辞费。但本文要顺利写下去,总要道个来龙去脉,所以还得简单复述一下。

光绪三十年(1904)旧历十一月,廉泉受李鸿章的次子李经迈之聘,为李家编辑校印《李文忠公全书》。他辞去户部郎中一职,南下江宁,设立书局,主持《全书》的编校。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六月,《全书》刊刻完成,廉泉撤销书局,委托李光明庄刷印装订,自己则辞谢薪俸,义务负责监印、销售等后期工作。印刷所需款项由廉泉从李经迈开设的庆丰成洋货庄申领,再转付给李光明庄。

到宣统二年(1910)十月,《李文忠公全书》刷印装订完毕,李家尚欠李光明庄银洋三千一百八十余元。当时庆丰成已经停业,廉泉与李经迈商定,用安徽的购书欠款三千两,结清与李光明庄的欠账。不料安徽书款迟迟未结,辛亥革命爆发,这笔账无人理会,变成烂账,李光明庄的东主李仰超(名鸿志)只好向廉泉讨还,六七年里催询不下数十次,因廉泉与李经迈无从谋面,事情也无法解决。

民国六年(1917)中秋,李仰超又来上海索债,此时李经迈也住在上海,避不见人。廉泉行将东游日本,乃于9月27日致信李经迈说明情况,要求他即日派代表当面清算,以了首尾。李经迈收信后并未作答,忽于10月1日通过哈华托律师(Platt, Maceod & Wilson)发来一封西文的律师信,声明“不承认对李光明庄有欠款之事,完全拒绝再提此事,并不能再付分文”。这封信和李经迈的做法激怒了廉泉与吴芝瑛,遂引出《帆影楼纪事》的出版。

《帆影楼纪事》由吴芝瑛具名,汇集了廉泉就李光明庄清欠一事与李经迈和哈华托律师的往来信件,也汇集了此前有关《李文忠公全书》刷印、结算的函件、账目,直言李经迈存心抵赖,并痛骂他“没良心”、“然于立直动物之丛”。由于编校《全书》期间廉泉曾向李经迈借过一笔巨款,后来用家藏三王恽吴名画抵偿,两事有些关联,吴芝瑛又将此前编撰的《小万柳堂王恽画目》附在后面,一并影印出版,广为散发,争取舆论。

书编完后,廉泉于11月8日乘春日丸赴日。舟行海上,他作《题芝瑛帆影楼纪事》诗一首:“阅世方知厌老成,轮囷肝胆为谁倾。挑灯纪梦余孤愤,扶病抄书依晚晴。万本流传偿笑骂,一编生死见交情。匣中宝剑分明在,忍向夷门说不平。”看来心中舒了一口气。

《帆影楼纪事》“万本流传”,少不了李家的一本。果然,李经迈读后自有会心,立即编书回击,“将哈华托复书及聘请律师作复时所用之刊书交涉事略暨拒绝廉君所请理由编为此录,并略书颠末于卷端,以质诸天下后世”,在旧历十月请人抄写,也是影印出版。为了让廉氏夫妇反躬自省,书名就题作“自反录”。

编著《帆影楼纪事》时期的吴芝瑛

李经迈提出的拒绝付款理由,梳理起来,大致有以下数端:

一、廉泉是印书的经办人,并且是他提议用安徽书款来清偿李光明庄尾欠的,因此追讨安徽欠款并与李光明庄结算是廉泉的责任,不是李经迈的责任。

东游日本时期的廉泉

二、廉泉未经李经迈同意,在庆丰成冒领银洋一万六千元、银三千两。印刷商的欠款是由廉泉侵吞公款、不愿退赔造成的,李家不追究已属宽仁,不会再为他垫款。

三、廉泉开办的文明书局翻印《李文忠公全书》牟利,导致正版销售不畅,给李家造成损失。

《自反录》是用来“质诸天下后世”的,写印精工,中英文对照,发行量应该不小,但流传下来的似乎罕见。以前人们谈起“廉李公案”,都是说到《帆影楼纪事》为止,直到辛德勇先生收得一本《自反录》,将它与《帆影楼纪事》对读,在《藏书家》第八辑发表《迷离帆影楼》一文,此书才广为人知,那时已是2003年。李经迈提出的理由特别是后两项,都是性质严重的指控,足以动摇人们对廉泉的信任,如辛先生是廉泉和吴芝瑛的同情者,读了李经迈所言仍不免有所困惑。站在今天看,在这场舆论战中,《自反录》防守反击,可以说为李经迈挽回一局。

《自反录》传到廉家,又被吴芝瑛寄给廉泉。此时的廉泉在日本神户置办了又一所小万柳堂,娶妾生子,已不想过问那些陈年旧账了。无奈李经迈的指控太过严重,影响远溢出事件之外,再加上事涉文明书局,书局股东纷纷来信要求解释,他不得不写下事关这一事件的第三本书——《自反录索隐》,对《自反录》逐条驳斥。这本书由日本女抄书人藤田绿子手书,用珂罗版印成巾箱小册,精雅可爱。此前,绿子已为廉泉抄写过《南湖东游草》。

《自反录索隐》共八篇,从廉家的角度对《李文忠公全书》的编印过程及李光明庄尾欠由来进行说明。也许是因为该书出版于日本,更是少见,至今未见有人引用,但其内容对了解事件真相大有裨益,现撮述于下。

第一篇“李集之继述”。此篇说明吴汝纶去世之后,《李文忠公全书》编纂后继无人,经李经迈再三敦请,廉泉为继述吴汝纶未竟事业,同意接手,于光绪三十年冬挈家南下,在江宁设局编刊李集,从李家月支薪银二百两。

第二篇“全书之编录”。因为《自反录》中说廉泉等编校李集的工作“不过经理刊版校雠误字而已”,语颇不屑,廉泉特述他与孙揆均(1866-1941,字叔方,又名道毅,号寒厓)编录全集之辛劳。其中数事可资考据:一是《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八十卷、电稿四十卷,吴汝纶生前并未寓目,系孙揆均据档案编辑,为归功于吴氏,未署己名;二是当时刻工恶习,预领工钱后往往逃走,或相率罢工要求加价,难以应付;三是奏、电二稿的封面书名是由邓毓怡(字和甫)模仿吴汝纶笔意写成的,并非吴氏亲笔。

抄书人藤田绿子

第三篇“刊印成本及售价之收入”。从光绪三十年(1904)旧历十一月设局,到三十四年六月全集刊成,“编录清本、缮刻版片以及同人薪俸、局用火食”共用洋二万六千余元;嗣后刷印装订共付银洋一万五千元、规元一千零二十两,尚欠三千两。而廉泉经手卖书,实收书价二万四千两。其后的第四篇还提及一个有趣的“风闻”,李经迈“当日所领得之刻集公款六七万金”,照此统计,李经迈通过刻印《李文忠公全书》,获利在四万两以上。

《自反录索隐》首页

第四篇“庆丰成借款与恽王之让渡”。《自反录》“冒领巨款”的指控,让廉泉最难忍受,为此他详细申辩:


《自反录》曰“先后在庆丰成冒领银三千两、洋一万六千元,并未得李公之允许,事后方以‘周急’二字了之”云云,不知庆丰成借款是泉个人与该号银钱之往来,且曾为友人绍介存款于该号,凡存款与借款,有该号经理吕吉生先生完全负责,于公子之为东家者本不相干。泉之借款,由庆丰成支付者,只洋一万六千元,其银三千两,则在经售书价二万四千两内借用,并非庆丰成支款。两项各有结单,由吉生转交公子,当时并语吉生,愿照市认息,与经手印刷支款如风马牛之不相及。阅《帆影楼纪事》中所刊南湖经手刷印处收付清单及宁垣撤局时泉与公子书有“庆丰成周急”之语,公私界限,本自分明,安得以“冒领”二字加以恶名。借款本可从容筹偿,因庚戌之秋一病几死,又值庆丰成号收账停止营业,乃以恽王吴画精品三十种,不论价值,抵偿前欠。时公子在京师,电商许可,特属江趋丹先生到吾病榻点收画幅,旋由公子专使赍京,除结清借款洋一万六千元、银三千两外,尚欠庆丰成尾款三百余元,由吕吉生凭当日往来折算,泉如数补缴,此当日情事也。


第五篇“减印四百部之原因”。《自反录》说,廉泉冒领经费,化公为私,导致印刷经费不足,最终少印《全书》四百部。廉泉的说法是,《全书》刊成,初拟刷印二千部,由各省订购分发学堂,但除了北洋、山东和安徽共订购一千三百五十部外,各地并无响应,不得不减印四百部。

第六篇“文明翻版之被诬”。否认李经迈指控文明书局翻刻小版致使正版销售大受损失的说法,声明“文明书局是有限公司,非廉泉个人营业,倘有翻刻《李文忠公全书》之事,该局经理人自当负责。若被诬也,则对于文明书局名誉之损害,李经迈亦当负完全责任”。

第七篇“印刷尾款之结欠”。重述《帆影楼纪事》所记李家拖欠李光明庄书款的过程,补充廉泉与李经迈交涉的细节。

第八篇“结论”。谴责李经迈混淆是非、拖累书商。书的最后透露了一个信息:李经迈向李仰超提出有条件解决尾欠问题的方案。廉泉“差幸此事已有转圜地步,该商生机不致遽绝,爰就《自反录》所及者,加以引申,名曰‘索隐’,俾天下后世阅是录者与吾《帆影楼纪事》者,得据以判断焉”,就此结束了申辩。

读过上面三种书,可以发现,这桩公案的是非曲直还是清楚的。售卖《李文忠公全书》的书款均汇给李经迈,廉泉辞谢薪酬,义务负责监印和售书事宜,未从售书中获利,其间损失也应由李家承担。至于廉泉在庆丰成的借款早已还清,与印书也没有关系,《自反录》说他冒领巨款,未始不是在混淆是非。大概舆论战打起来,李经迈也意识到这一点,事件遂向积极方面发展。民国七年(1918)2月22日《申报》刊登了一个《南京李光明号启事》,道出这件事的结局:


启者:本号承印《李文忠公全书》书价尾欠,已与廉惠卿完全脱离关系,自行直接办理,呈请皖省发给欠价,并报告李府,业于阴历去岁腊月登报声明。嗣接皖督函开尚须行查等因,本号与李府情商,请其先行垫付皖省欠价。李府因刊书之事向未与本号直接,其后种种,人皆以本号为名,别生枝节,今垫付此款,为防弊起见,立合同摘录如下:

一、李光明号承认,以后任何举动、任何印刷品于《李文忠公全书》之事如《帆影楼》、《自反录》二书中所载者,悉由李光明号与之严重交涉,不听即行控告。二、皖省尚欠一百五十部之书价,李光明号承认清理,不得中止。三、此项合同必须登报声明,并聘请律师在会审公堂及沪宁两处官厅存案,仍由李光明号东仰超函知廉惠卿查照。

李光明号东仰超登布。


公案以李经迈垫付欠款了结。

有意思的是,李经迈与李仰超所立合同的第一条,要求以后不得再提此事,当然是要封廉家的口,但即使自家《自反录》中的内容也不得传播,就很有点乾隆禁毁《大义觉迷录》的意味了。这说明李家已看出舆论对己方不利,还是尽早停火为好。

不过,李家的部署还是晚了点。藤田绿子抄写《自反录索隐》,时在戊午年(1918)新春,此年旧历元旦为公历2月11日,李仰超发启事时,廉泉人在日本,书已经写完,说不定也已印好,这才给后人留下一份史料。如果当时廉泉受到二李合同的节制,也许会放弃声辩,那么这桩公案的真相,就只能迷离下去了。

《帆影楼纪事》等书记录下的廉李公案,或说李光明庄公案,是廉泉、李光明庄和李经迈之间的债务纠纷,后来演化为通过出书相互攻讦的舆论战。对廉、李两家来说,此事在经济上都不算大事,也未进入法律程序,更多是一场名誉之争。有些文章说廉家为此赔累甚巨乃至破产,实为无稽之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