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商标权质押融资内涵及制度背景

2.1 商标权内涵及属性

2.1.1 商标权内涵

目前为止,学者们对于商标权的含义并未达成完全一致的看法。最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于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张序九,1997);第二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的支配其注册商标之权利(刘春田,2000);第三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并禁止其他人侵害的权利(张玉敏,2002);第四种观点则认为,商标权是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吴汉东,2007)。虽然上述四种观点存在表达上的差异,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认为商标权是与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的,注册商标是商标权的客体。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对商标亦有不同的定义。英国1994年《商标法案》将商标表述为:“以图形的形式表象,用于区分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符号。”《法国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对商标的表述是:“用以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商品或服务的一切有形标记都可以被看作是工业、商业或服务业商标。”日本《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是:“作为生产、加工或者转让商品证明的文字、符号、图形或者它们的结合,乃业者在其商品上采用的标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5条规定:“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别的任何标记或者标识的组合,均可构成商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商标定义,不过根据其中的规定可以归纳为:凡是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字母、数字、图形、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或者上述各要素的组合,都可以视为商标。

上述关于商标概念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基本都展示了商标的本质特征,即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企业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由于本书主要针对企业的商标权进行评估,而根据我国《商标法》——法律只保护经过注册的商标的所有者的权利,因此本书中提到的商标即为注册商标。

在探究商标权质押融资价值的概念及来源之前,需要先明确一点:商标的价值评估与商标权的价值评估是否可以等同?有些学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郑成思,1999),即对商标的价值评估实质上是对以商标使用权、处分权和许可权为基础延伸出来的各项权利的估值,商标的价值评估也就是商标权的价值评估,本书将沿用这一观点。

2.1.2 商标权属性

商标权的属性可以分为经济属性与法律属性。

1.商标权的经济属性

商家用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在长时间使用中人们逐渐发现,商标在顾客心中占有一定地位的过程代表了一种市场竞争力,商家于是把商标权确定为一种权利,并转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商标权由此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看到,商标权价值的根本来源就是其本身的特征。具体而言,商标具有如下特征。

(1)商标具有显著性。

与那些叙述性的、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不同,商标可以将企业自身商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这也是商标可以成功注册之根本。通常情况下,商品本身没有多大区分度,市场上相同价值的产品表现出不同交换价值的主要原因是来自商标的价值。商标作为能够区别于其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能够使这些价值不被淹没,均分到商品或服务之中,也可以让下一个交易对象客观地知悉商品或服务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市场价值,使商标中本来松散的经济价值得以凝结。能够被一般人的识别能力所辨别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甚至可以代表本商品或服务,以及该商品或服务背后的声誉。

(2)商标具有独占性。

商标独占性也即商标专用性,具有法律约束力,以确保实现其独占权。换个角度来讲,这是国家在法律层面对于生产者为了提高自身产品声誉而付出的努力的一种认可。世界各国都普遍动用国家强制力量,在本国商标法中赋予权利人专有及排他使用商标的权利,从而稳定商标的法律关系。稳定的法律关系毫无疑问是权利人单独利用商标中所蕴含价值的根本基础,而且也是使其得以累积和增值的有力保证。

(3)商标具有市场性。

市场性也被称为价值性,即商标具有市场价值。商标权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问题无论法律界还是其他各领域已不存在争议。企业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商标权利,从而获取利益;也可以在其他企业或组织侵害自身商标权时主张侵权赔偿,以减少经济损失。通过商标的独占性可以看到,商标的价值其实既不是明确由法律规定,也并非由于法律对其权利的承认而产生,根本上还是来自市场中“实劳动”与“虚劳动”的共同作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

商标的知名度通常建立在商品的质量和信誉等基础之上;反之,商标也可以影响该商品的销售额及市场占有率,甚至决定企业的成长抑或萎缩,发展还是倒退。企业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都会重视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经营。有些企业甚至在商标经营管理上投入大部分财力、物力,以至于其商标的价值远远超过企业有形资产的价值。

2.商标权的法律属性

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对商标价值的保护。而要保护商标价值,其前提是能够评估商标的价值。显然,商标价值的评估有赖于法律的保驾与护航。

从商标权的法律属性看,商标权以事实利益和法律之力相结合的形式体现为一种专用权性质。比如注册和维护商标权需要支付一定的注册与维护费用,这些属于商标权的获得成本,需要在商标权存续期内有所回报(付继存,2012);另外,商标权作为“注册商标”得到法律保护也表现为权属的相对稳定性。根据《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商标权保护期限可以经由续展而持续存在。那么,商标权存在续期内具有权属的稳定性,在计量商标权价值时,就应该以商标权的取得作为基础,明确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与权利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明确商标权的经营管理和运用模式;明确商标权的保护方式与保护范围;等等。

综上所述,商标权的价值属性必须植根于商标权的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前者反映为在商标权形成、管理、运用和保护中的法律价值;后者体现为商标权的财务价值(如投入的价值及商标权带来的收益)及商标权被消费者或市场所认知的经济价值。商标权价值计量可以体现为企业、财务和消费者三个要素的融合(刘红霞,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