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民族问题文选 列宁卷(上册)
-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 6787字
- 2020-08-29 06:58:14
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节选)(1907年11~12月)
第二章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土地纲领及其在第一次革命中所受到的检验
3.实际生活对地方公有派的主要论据的检验
为什么马斯洛夫讲到劳动派对国有化的态度时,要向读者(可能也向他自己?)隐瞒第16条的内容呢?因为这一条完全粉碎了他那荒谬的“地方公有化”主张。
读者只要看看马斯洛夫向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公有化主张的理由,只要读一读这次代表大会的记录,就可以看出,他口口声声强调不能镇压各民族,不能压迫各边疆地区,不能忽视不同的地方利益,等等,等等。早在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以前我就向马斯洛夫指出(见《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第18页),所有这些论据“完全是误会”,我当时说,我们的党纲既承认了各民族的自决权,也承认了广泛的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所以在这方面,不必要也不可能再想出任何防止过分集中、防止官僚化和防止规章过死的补充“保证”,因为这种“保证”要么毫无内容,要么会被人解释成反无产阶级的联邦制的办法。
劳动派向地方公有派证明了我的看法是正确的。
现在马斯洛夫也该承认,所有代表农民的利益和观点的集团,都主张这样一种形式的国有化,即它们所主张的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利和权力并不比马斯洛夫所要求的少!规定地方自治机关权限的法律应当由中央议会颁布,这一点马斯洛夫闭口不谈,但是任何把脑袋藏在翅膀底下的做法都无济于事,因为现在根本不能设想会有什么别的办法。
第五章 各阶级、各政党在第二届杜马讨论土地问题时的表现
8.“民族代表”
非俄罗斯民族代表在杜马中就土地问题发表过意见的有波兰人、白俄罗斯人、拉脱维亚人、爱沙尼亚人、立陶宛人、鞑靼人、亚美尼亚人、巴什基尔人、吉尔吉斯人、乌克兰人。请看他们是怎样叙述自己的观点的。
民族民主党人德莫夫斯基在第二届杜马中“代表波兰王国及与其毗邻的我国西部地区的波兰人”(第742页)说道:“虽然我们那里土地关系已在向西欧式的土地关系转变,然而我们那里还是存在土地问题,并且缺地还是我们实际生活中的症结。我们纲领中关于社会问题的首要条文之一就是增加农民占有的土地面积。”(第743页)
“在我们波兰王国曾经有过夺取地主土地的大规模的农民骚动,这只是在东部地区,即弗沃达瓦县发生的,那里有人对农民们说,他们既然是正教徒,就应该分得地主的土地。这种骚动只是发生在正教徒居民中间。”(第745页)
“……这里〈在波兰王国〉的土地事宜,也同其他一切社会改革一样……只有通过边疆区代表会议,即只有通过自治议会,根据实际情况的要求来办理。”(第747页)
波兰民族民主党人的这篇发言,引起了白俄罗斯右派农民(来自明斯克省的加甫里尔契克,还有希曼斯基、格鲁金斯基)对波兰地主的猛烈抨击,叶夫洛吉主教自然抓住这个机会,并以1863年俄国政策的精神作了一次狡狯的警察式的发言,说波兰地主压迫俄罗斯农民(4月12日第二十六次会议)。
民族民主党人格拉布斯基回答说:“你看他想得多么简单!”(5月3日第三十二次会议)“农民将得到土地;俄国地主将仍然保留自己的土地;农民将象从前那样拥护旧制度,而波兰人却因为提出波兰议会问题将要受到应有的惩罚。”(第62页)发言人激烈地揭穿了俄国政府的无耻的蛊惑人心的宣传,要求“把我们那里的土地改革问题交给波兰议会去解决”(第75页)。
这里要补充说一点,上述那些农民要求补分份地作为私产(例如第1811页)。在第一届杜马中,波兰和西部的农民要求土地时也曾表示拥护私有制。纳科涅奇内于1906年6月1日说过:“我是卢布林省的一个少地农民。在波兰也必须实行强制转让的办法。与其不定期占有5俄亩土地,倒不如永久占有1俄亩土地。”(第881~882页)波尼亚托夫斯基(沃伦省代表)代表西部边疆区(5月19日,第501页)以及维切布斯克省代表特拉孙(1906年5月16日,第418页)也这样说过。吉尔纽斯(苏瓦乌基省代表)还表示反对只建立全俄的土地资产,主张也建立地方的土地资产(1906年6月1日,第879页)。梯什克维奇伯爵当时就指出,他认为建立全民的土地资产的主张是“不切实际和不无危险的”(第874页)。斯捷茨基也发表过同样的意见(他主张个人所有制而反对租佃制。1906年5月24日,第613~614页)。
波罗的海沿岸边疆区代表在第二届杜马中发言的有尤拉舍夫斯基(库尔兰省代表),他要求取消大地主的封建特权(1907年5月16日,第670页),主张要地主转让超过一定标准的土地。他说:“我们承认在波罗的海沿岸边疆区,现在的农业在该地区原来实行的私有制或世袭租佃制基础上有所发展,但是,我们却不能不作出结论,要进一步调节农业关系,就必须立即在波罗的海沿岸边疆区实行建立在广泛的民主原则基础上的自治制。只有自治制才能够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第672页)
爱斯兰省代表进步人士尤里涅,为爱斯兰省提出一个单独的法案(1907年5月26日第四十七次会议,第1210页)。他主张“妥协”(第1213页),即主张“世袭的或永久的租佃制”(第1214页)。“谁使用土地,谁能更好地使用土地,谁就应该拥有土地。”(同上)尤里涅要求实行这个意义上的强制转让,反对没收土地(第1215页)。查克斯捷(库尔兰省代表)在第一届杜马中要求除地主的土地外还要把教会(教区)的土地转归农民(1906年5月4日第四次会议,第195页)。捷尼松(里夫兰省代表)同意投票赞成强制转让的办法,认为“一切主张土地私有的人”(同上,第209页)都会这么做。克雷茨贝格(库尔兰省代表)代表该省农民要求“剥夺大地产”,并且一定要把土地“作为私产”分给无地和少地农民(1906年5月19日第十二次会议,第500页)。留特利(里夫兰省代表)要求实行强制转让等等。他说道:“至于把土地变为国家土地资产,我们农民很清楚,这是又一种奴役农民的办法。所以,我们应该保护小农经济和劳动生产率,并使之不受资本主义的侵犯。可见,我们把土地变成国家土地资产,就会造成最大的资本主义。”(同上,第497页)奥佐林(里夫兰省代表)代表拉脱维亚农民发言,主张强制转让并主张私有制;他坚决反对建立全国土地资产,只同意建立各区域的土地资产(1906年5月23日第十三次会议,第564页)。
列昂纳斯,“苏瓦乌基省代表,即立陶宛族代表”(1907年5月16日第三十九次会议,第654页),发言拥护他所在的立宪民主党的计划。该省的另一个代表、立陶宛的自治派分子布拉特对劳动派的意见表示赞成,但关于赎买等等问题,他主张留待各地方土地委员会讨论决定(同上,第651页)。波维柳斯(科夫诺省代表)代表“杜马中的立陶宛社会民主党集团”(同上,第681页,附录)提出了该集团拟订的措辞确切的土地纲领,这个纲领同我们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纲领大致一样,不同的是他们主张把“立陶宛境内的地方土地资产”交给“立陶宛独立的自治机关”支配(同上,第2条)。
可汗霍伊斯基(伊丽莎白波尔省代表)代表穆斯林集团在第二届杜马中说:“在俄国总人口中,我们穆斯林有2000万以上,我们都敏感地注意着土地问题上的一切变动,迫不及待地期望这个问题得到圆满解决。”(1907年4月2日第二十次会议,第1499页)他代表穆斯林集团表示赞成库特列尔的意见,赞成按照公道的价格强制转让(第1502页)。“但是这些已转让的土地应该归谁呢?穆斯林集团认为这些已转让的土地不应该作为全国土地资产,而应该作为各该区域的土地资产。”(第1503页)“克里木鞑靼人代表”梅季耶夫(塔夫利达省代表)作了热情洋溢、充满革命精神的发言,要求“土地和自由”。他说:“讨论愈深入,人民提出的耕者有其田的要求就愈突出。”(1907年4月9日第二十四次会议,第1789页)发言人指出了“在我们边疆区神圣的土地私有制形成的情形”(第1792页),指出了巴什基尔人的土地被侵占的情形,说大臣、四等文官、宪兵署长官每人得到了2000至6000俄亩的土地。他举出了“鞑靼兄弟们”的一份委托书,他们对侵占卧各夫土地一事提出控诉。他摘引了土耳其斯坦总督于1906年12月15日给一个鞑靼人的复函,说只有基督教徒才有权移居到官地上去。“难道这些文件不是带有上个世纪阿拉克切耶夫政策的霉臭味么?”。(第1794页)
代表高加索农民发言的,除了下面就要说到的我们社会民主党人,还有上面已经提过的那位拥护社会革命党人立场的萨加捷良(埃里温省代表)。“达什纳克楚纯”的另一个代表捷尔-阿韦季克扬茨(伊丽莎白波尔省代表)也表示了同样的意思,他说:“土地应按村社所有制原则属于劳动者,即属于劳动人民,而不属于任何其他的人。”(1907年5月16日第三十九次会议,第644页)“我代表高加索全体农民声明……在紧急关头,全体高加索农民将和自己的兄长俄国农民并肩携手,为自己争得土地和自由。”(第646页)埃尔达尔哈诺夫“代表他那些选民——捷列克省土著居民——请求在土地问题没有解决前制止一切侵吞天然资源的行为”(1907年5月3日第三十二次会议,第78页),可是侵吞土地的就是政府,它夺取山区最肥沃的土地,掠夺库梅克人民的土地,宣布占有地下矿藏(这事大概发生在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以前吧,可是普列汉诺夫和约翰在代表大会上长篇大论地说非民主制国家政权无法侵犯地方公有土地)。
哈萨诺夫(乌法省代表)代表巴什基尔人发言,他指出政府掠夺了他们200万俄亩土地,要求把这些土地“收回”(1907年5月16日第三十九次会议,第641页)。出席第一届杜马的乌法省代表瑟尔特拉诺夫也提出过这种要求(1906年6月2日第二十次会议,第923页)。卡拉塔耶夫(乌拉尔州代表)代表吉尔吉斯—哈萨克人民在第二届杜马中说:“我们吉尔吉斯—哈萨克人……深深懂得和感觉到我们农民兄弟缺少土地的痛苦,我们很愿意自己挤一挤”(第三十九次会议,第673页),但是“多余的土地很少”,而“现在移民,随之而来的就是要把吉尔吉斯—哈萨克人民迁走”……“不是把吉尔吉斯人从土地上迁走,而是把他们从他们的住房里迁走”(第675页)。“吉尔吉斯—哈萨克人对一切反对派党团始终表示同情。”(第675页)
1907年3月29日在第二届杜马中代表乌克兰党团发言的有波尔塔瓦省哥萨克赛科。他举出了哥萨克所唱的一支歌:“嗨,卡捷琳娜女皇!你干些什么呀?辽阔的草原、欢乐的地方,全都赏给了地主公王。嗨,卡捷琳娜女皇!怜恤怜恤我们吧,发还给我们土地、森林、欢乐的地方。”他赞同劳动派的意见,只是要求把104人法案第2条中的“全民土地资产”几个字改为“应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起点的边疆区民族的〈原文如此!〉土地资产”。“乌克兰党团认为土地私有制是世界上最不公平的事情。”(第1318页)
波尔塔瓦代表契热夫斯基在第一届杜马中说:“我热烈拥护自治思想,尤其热烈拥护乌克兰自治,所以我很希望土地问题能由我们的人民来解决,很希望土地问题在我理想中的我国自治制度的基础上由各个自治单位来解决。”(1906年5月24日第十四次会议,第618页)同时,这个乌克兰自治派分子又承认国家土地资产是绝对必要的,并解释了被我国“地方公有派”搞得混乱不堪的问题。契热夫斯基说:“我们应当坚决地肯定地规定一个原则,就是国家土地资产的管理事宜应该完全由将来产生的地方自治机关或自治单位处理。诚然,如果‘国家土地资产’在所有具体的场合都由地方自治机关来管理,那么‘国家土地资产’这个名称又有什么意义呢?我以为意义是很大的。首先……国家土地资产中的一部分应该由中央政府来支配……即我们全国的待垦土地……其次,建立国家土地资产的意义以及这一名称的意义就是:地方机关虽然可以自由地支配本地的这种土地,却毕竟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第620页)在由于经济的发展而日益集中的社会中国家政权究竟有什么意义,对此,这位小资产阶级自治派分子比我们那些孟什维克社会民主党人要明白得多。
顺便说说。提到契热夫斯基的发言,不能不谈谈他对“土地份额”的批评。他直截了当地说,“劳动土地份额是一句空话”。他举出了农业条件千差万别这一理由,还据此反对“消费”土地份额。“我觉得分地给农民不应该按什么份额,而应该是有多少分多少……凡是当地可以交出的土地,都应该交给农民”,例如,在波尔塔瓦省,“要所有地主都转让土地,他们每户平均最多留下50俄亩”(第621页)。立宪民主党人空谈土地份额问题,是为了掩饰自己究竟打算转让多少土地,这有什么奇怪呢?契热夫斯基在批评立宪民主党人时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上面我们扼要地叙述了“民族代表”在杜马中就土地问题所作的发言,从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显而易见的。这些发言充分证明,我在小册子《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第18页(第1版)上谈到地方公有化同各民族的权利的相互关系时,对马斯洛夫的反驳意见是正确的,我当时说这个问题是个政治问题,我党纲领的政治部分已经包括了这个问题,只是由于庸俗的地方主义作祟才硬把它加到土地纲领中去的。
在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上,孟什维克费尽心机想“清除地方公有化纲领中的国有化”(这是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记录》中孟什维克诺沃谢茨基的话,第146页)。诺沃谢茨基说:“某些历史上形成的区域,例如波兰、立陶宛,正好是一些民族聚居的地域,所以把土地交给这些区域,就可能促使民族主义联邦主义趋向大发展,这样实质上又会把地方公有化变成一部分一部分实行的国有化。”于是诺沃谢茨基同唐恩一起提出了一项修正案,并且使大会通过了这一修正案:即把马斯洛夫法案中的“区域大自治组织”改成了“包括若干城乡的地方大自治机关”。
“清除地方公有化纲领中的国有化”,说得真是太巧妙了!把一个字眼换成另一个字眼,结果自然就会把“历史上形成的区域”打乱再重新划分,这难道还不清楚吗?
不,先生们,无论你们怎样改换字句,都不能清除地方公有化纲领所固有的“民族主义联邦主义的”糊涂思想。第二届杜马表明,“地方公有派的”主张事实上只是助长了各种资产阶级集团的民族主义趋向。只有这些集团(如果不算右派哥萨克卡拉乌洛夫的话)才“出面”保护过各种“边疆区的”和“区域的”土地资产。同时,民族代表还把归省区所有的(因为马斯洛夫实际上是主张把土地“交给”省,而不是交给“地方自治机关”,所以省区所有一语要确切一些)土地问题内容都一笔勾销了:预先什么也不决定,一切事情,无论赎买问题、所有权问题或其他问题都交给自治议会或区域等自治机关去处理。结果完完全全证实了我所说的话:“对外高加索的土地实行地方自治机关所有的法令,反正须要彼得堡的立宪会议来颁布,因为马斯洛夫并不想使任何一个边区有权自由保存地主土地所有制。”(《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第18页)
总之,事态已经证明,以各民族是否同意为理由来维护地方公有化,是一种庸俗的论据。我党纲领中的地方公有化主张是同情况极不相同的各个民族明确表示的意见相抵触的。
事态已经证明,地方公有化事实上无助于对全国规模的广大的农民运动实行领导,而是使这个运动按省和民族化整为零。马斯洛夫的建立区域土地资产的主张在实际生活中体现出来的只是民族自治的“地方主义”。
“民族代表”对我国的土地问题有点持旁观态度。我们革命的中心是独立的农民运动,然而许多非俄罗斯民族的情况并不是这样。因此,“民族代表”在他们的纲领中对俄国的土地问题有点持旁观态度,就是很自然的了。他们认为这与他们不相干,他们应该自己搞自己的。民族主义的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持这种观点是必然的。
无产阶级持这种观点是不能容许的,而我们的纲领实际上却正是陷入了这种不可容许的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民族代表”至多不过是赞同全俄运动,而不是力求以运动的团结和集中来大大地加强这个运动的力量;同样,孟什维克制定的纲领也只是一种赞同农民革命的纲领,而不是领导革命、团结革命力量和推动革命前进的纲领。地方公有化并不是农民革命的口号,而是一种臆造出来的小市民的改良主义计划,是从革命的角落里给革命硬加上去的计划。
社会民主主义的无产阶级不能根据个别民族“同意”与否来改变自己的纲领。我们的任务是宣传最好的道路,宣传资产阶级社会中最好的土地制度,同一切传统、偏见、顽固的地方主义等势力作斗争,从而把运动的一切力量团结和集中起来。小农“不同意”土地社会化,这不会改变我党主张社会主义革命的纲领。这只能迫使我们以实例来影响他们。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土地国有化问题也是如此。任何一个民族或几个民族表示“不同意”土地国有化,都不能迫使我们改变关于彻底摆脱中世纪土地占有制和废除土地私有制有利于全体人民这一学说。某个民族的相当一部分劳动群众“不同意”某种办法,这只能迫使我们通过实例而不是用其他的办法来影响他们。一方面是待垦土地国有化,森林国有化,俄国中部所有的土地国有化,另一方面又是国内某部分地区存在着土地私有制,这二者并存的局面是维持不了多久的(既然俄国的统一是由本国经济演进的基本趋势决定的)。这两种制度中总有一种要占上风。这点将由实际经验来决定。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注意向人民阐明,哪些条件最有利于按资本主义道路发展的国家的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
1908年由彼得堡种子出版社印成单行本1917年由彼得堡生活和知识出版社第二次印成单行本
选自《列宁全集》第16卷,第230~231、370~3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