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政治环境

一 国家体制

1 国体、元首及国家标识

老挝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根据新宪法,国家主席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是老挝国内各族人民的代表。国家主席由国会选举产生,必须获得国会与会人数2/3以上的选票才能当选,每届任期5年。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会的决定,公布实施宪法和法律;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颁布命令和条例;在国会批准或决定不信任案之后,任命或罢免政府总理和政府成员;根据政府总理的提议,任命、调动和罢免省长和市长;担任人民武装力量的总司令;必要时担任政府首脑;决定免刑;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局部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宣布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派遣和召回老挝驻外国的全权代表,接受外国驻老挝的全权代表。另外,老挝还设有国家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可在国家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代理其职务。国家副主席由国会选举产生,获得国会与会人数半数以上选票者才能当选。

2 宪法概述

1947年5月,老挝国王西萨旺·冯颁布宪法,这也是老挝的第一部宪法。老挝宪法先后于1949年、1952年、1956年和1957年进行过4次修改。1956年国民议会修改后的新宪法规定:老挝不再是法兰西联邦成员,法文也不再是老挝的正式语言和文字;妇女有选举权;国民议会议员的任期由4年改为5年;王位由国王的太子或男性后裔继承。

1975年12月,老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宣布废除君主立宪制度,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制。前国王西萨旺·瓦达纳宣告退位,王国宪法被废除。1976年1月4日,最高人民议会决定起草新宪法,在几经讨论和修改之后,1991年8月,老挝最高人民议会第二届六次会议通过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老挝宪法明确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国家,全部权力属于人民,各族人民在老挝人民革命党领导下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老挝宪法赋予国家主席任命、罢免政府总理和高级军官的大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和发展各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生产,扩大流通,将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加强国家的经济基础,不断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水平,各种经济成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外交方面,老挝奉行和平、独立和友好合作的外交政策。鉴于老挝的历史特点,为在表面上淡化国家的意识形态色彩,宪法把原国徽图案中的镰刀、斧头和五角星改为以象征老挝民族国家的万象塔銮为中心的新图案。这部宪法还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会及其职权、国家主席的产生和职权、国务院的组成及职权、地方政府、司法机关以及语言、文字、国徽、国歌、首都等做了具体规定。

老挝国旗

老挝国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