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二战期间及战后初期美国的对日政策

一 二战期间的美国对日政策

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美国政府不得不调整政策,重新审视这个亚太地区的主要对手。纵观美国在二战期间的对日政策,大致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美国同英、苏、中等盟国相协调一致的对日政策,另一个是美国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的对日政策。前者主要表现为四次主要国际会议签订的文件:《联合国家宣言》《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波茨坦公告》。1942年1月,美英苏中等国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确认《大西洋宪章》的各项内容,宣告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建立。之后的《开罗宣言》指出,“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美英中)将坚持进行为获得日本无条件投降所必要之重大的长期作战”[1],这里就提到了无条件投降的原则。而且《开罗宣言》保证将日本自甲午战争以来侵占中国的一切领土归还中国。在雅尔塔会议上,美国通过牺牲中国的权益换取了苏联同意在德国投降及欧洲战争结束后两个月或三个月内参加盟国方面对日作战。[2]雅尔塔会议的宗旨就是盟国一致制裁德国法西斯,击败日本帝国主义。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其内容可以概括为:(1)解除日本的武装,惩治战犯,清除日本的法西斯主义;(2)日本由盟国占领;(3)对日本实行民主化;(4)日本需支付战争赔偿;(5)日本的主权仅限于本土四大岛及其他小岛。[3]以上这些文件都是在美国主导或参与下签署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战争期间美国的对日政策。但由于要从国际形势和战争进程大处着眼,并协调盟国内部的分歧和矛盾,所以一些对日政策不够具体和清晰,而且也不能完全反映美国统治阶级的真实意图。

美国政府制定的对日政策则更多地体现了美国的国家利益和外交方向。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日两国在太平洋地区激烈交战。但是美国最高层在权衡利弊之后,仍然坚持“先欧后亚”的原则,主要注重在军事上打败日本帝国主义。当时美国的作战计划主要包括:一是确保其在澳大利亚及太平洋中部的战略基地;二是大力援助中国抗战,通过中国军队来消耗日本军力,因此源源不断地将军用物资输往中国。在这一段时间里,美国把主要精力放在苏德战场上,同时由于战争态势还不明朗,所以主要目标就是打败日本,没有形成系统详细的对日政策。

1942年,美国国务院特别调查科指示其东亚小组研究一些有关日本的问题,经过讨论于1944年初形成了《适用于战后对日处理的一般原则》。[4]1944年1月,美国国务院设立了战后计划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远东地区委员会,负责制定对日政策。1944年5月,战后计划委员会制定了《合众国对日本的战后目的》。文件明确了美国对日政策的基本目标:使日本不再成为对美国和其他太平洋国家的威胁,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将建立一个尊重他国权利的政府。该文件将日本的战后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严格执行投降条款,作为对日军事侵略的报复,可能的话,实施严厉的赔偿政策;第二阶段是仍然对其进行严密的监督,但如果日本表现得值得信任,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放松管理;第三阶段是实现美国的终极目标,即日本能够承担其作为和平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文件重申了要实施《开罗宣言》中的领土条款,对日本实行非军事化,最终允许日本成为参与世界经济中的一员等。[5]它构成了战后美国对日政策的雏形。

1944年12月,美国成立了三部(陆军部、海军部和国务院,SWNCC)协调委员会,以整合各部政策,该委员会在确定美国对日政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三部协调委员会研究了《合众国对日本的战后目的》,对其基本认同,于1944年12月7日将其修改稿作为SWNCC16号文件发表,它成为美国对日政策的第一个正式的官方文件。[6]

另外,美国制定的对日政策也是坚持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的。1943年1月,罗斯福和丘吉尔在卡萨布兰卡会晤。23日,罗斯福表示:“消灭德意日的战争力量,就是要使德意日无条件投降,这是未来世界和平的保证。但这并不是要消灭德意日三国的人民,而是要消灭这些国家奴役和征服别国人民的哲学基础。”[7]2月12日,在白宫为纪念林肯诞辰而举行的记者年会聚餐会上,罗斯福又重申:“我们同任何轴心国政府或任何轴心国的派别组织打交道的唯一条件,就是在卡萨布兰卡已宣布过的‘无条件投降’。”

由以上可知,美国在二战期间的对日政策不够系统和全面,主要集中于在军事上打败日本,防止其以后成为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对于战后如何遏制及处理日本还不够明确。

二 战后初期的美国对日政策

战争即将结束之时,美国开始着手制定战后的对日政策。1945年6月11日,三部协调委员会制定了《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提出了美国对日占领的总体目标,以及政治民主化和经济非军事化等任务。后来,美国政府对该文件进行多次修改,于9月22日正式公布了这一政策。

《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表示占领目标有两条:一是保证日本不再成为对美国或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二是最终建立起一个尊重其他国家的权利,并支持《联合国宪章》的理想和原则所体现的美国目标的和平与负责任的政府。在这一总体目标之下,该文件所规定的关于政治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改变日本政府的封建主义和极权主义倾向方面,允许和支持日本人民和日本政府主动进行的政府形式的变革”,发展资产阶级民主,实行宗教和信仰自由,废除国家神道,实现政教分离,鼓励建立民主政党;在军事上的改革主要包括彻底解除日本的武装,实行非军事化,不允许日本保存陆、海、空三军,并彻底消除法西斯军国主义的影响;关于经济方面的规定比较详细,其中规定“日本军事力量现存的经济基础必须予以摧毁并不允许重新复活”,要“消除那些主要用来准备战争的指定的工业或生产部门”,要日本“让渡”那些“不是和平经济或为供应占领军所必需的产品的现有资本装备及设施”,作为对盟国的赔偿。该文件非常严厉地指出:日本所面临的经济上的“苦难境地”“是日本自身行为的直接结果”,盟国不负担责任,盟国将彻底改革日本的经济活动及经济制度。[8]

为了使盟总更详细和具体地执行美国的对日占领政策,三部协调委员会在《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的基础上,又于1945年11月1日制定了《投降后初期基本政策》。该文件除了强调《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的全部原则外,还特别强调了以下五点:(1)文件所规定的并不是“最终制订在战后世界环境中对待日本的长期政策”,也不是准备详细地规定麦克阿瑟在占领日本时期所采取的种种措施,而是允许麦克阿瑟依据日本形势发展的情况来具体操作与实施;(2)没有与参谋长联席会议商议,不得废黜天皇;(3)美国政府或其他联合国家的非军事机构的代表,都不得参与占领事宜,也不得在日本国内独立活动,除非经麦克阿瑟或参谋长联席会议批准;(4)美国及占领当局不承担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加强及维持日本国内任何特定的生活水准的义务;(5)赞同制订一项计划,以解散那些控制日本工商业的大工业和金融联合企业。[9]

由此可见,战后初期的美国对日政策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仍然强调防止日本成为美国的竞争对手。美国对过去日本对它进行的各方面的挑战记忆犹新,尤其是在二战中两国在各个领域发生严重的冲突,对美国的民主社会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因此防止日本再次成为其竞争对手成为重中之重。而且从维护美国在亚太地区的霸权地位的角度看,也要避免出现一个强大而有敌意的日本。因此无论是在二战期间的《合众国对日本的战后目的》,还是战后的《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和《投降后初期基本政策》,都将该条作为对日政策的宗旨。二是严惩日本。两个文件均表示要解散财阀,惩治战犯,并且对日本的财政、货币和金融等方面实施严格的控制,此外日本还要对各受害国实施赔偿等。这实际上也是为了避免日本成为美国竞争对手而实施的手段,同时也是为了表达对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一种惩罚,而且也顺应了各盟国要求严惩日本的愿望。三是赋予了盟总尤其是麦克阿瑟巨大的权力。如麦克阿瑟可以根据日本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对日政策。而且“美国政府或其他联合国家的非军事机构的代表,都不得参与占领事宜,也不得在日本国内独立活动,除非经麦克阿瑟或参谋长联席会议批准”。这样在对日问题上,麦克阿瑟就有了很强的自主决定权,而美国政府和其他机构(除参谋长联席会议外)均不得干涉。

总之,这两个文件基本上构成了美国战后初期对日政策的总体框架。在它们的指导下,盟总对日本进行了民主化和非军事化改革。

首先,在政治方面,废除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制定了新的《日本国宪法》;褫夺了法西斯分子的公职;解放妇女,给予妇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施言论和新闻自由;实施教育民主化和自由化;鼓励成立工会;实行政教分离;等等。

其次,在军事方面,解散军队和军事机构,废除军事法令,禁止生产军需物资,解散法西斯军国主义团体,惩治战犯。

最后,在经济方面,进行了农地改革,解散财阀,阻断了财阀家族对下属企业的控制。美国迫使日本赔偿盟国在战争中蒙受的损失,实施了中间赔偿计划。

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变革了日本农村的旧生产关系和垄断资本的旧存在形态,摧毁了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的国家机器、政治系统,减少了武士道军国主义对日本人民的毒害,为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后来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迅速逆转及日本政府、旧统治势力的阻挠和反抗,不少改革措施半途而废或未能彻底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