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镇家庭收入结构

从一个家庭的收入结构可以看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从一个地区居民的收入结构可以判断一个地区的经济区域是否发达、居民的投资渠道是多是少等。所以,为政府增加民族地区城镇家庭收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居民幸福感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有必要进一步对城镇家庭收入结构进行分析。本节将从地区、省区、民族三个维度来分析民族七省区城镇家庭的收入结构。

一 不同民族之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结构比较分析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结构是描述统计分析一个家庭经济状况非常重要的部分,表3-5是国家统计局对我国城镇住户抽样调查得到的全国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结构的数据,主要反映了2007~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结构的情况。从表3-5可以看出,2007~2011年,全国人均工资性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8.7%、66.2%、65.7%、65.2%及64.3%;人均经营性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3%、8.5%、8.1%、8.1%、9.2%;人均财产性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3%、2.3%、2.3%、2.5%及2.7%;人均转移性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2.7%、23.0%、23.9%、24.2% 及23.8%。说明,2007~2011年,工资性收入是城镇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占收入的六成多,但所占比重逐年下降;经营性收入虽然占比不足一成,但整体呈上升趋势;财产性收入占比较小,但呈上升趋势;转移性收入占两成多,也基本呈上升态势。可以说,我国经济在稳步增长,居民对工资性收入的依赖减少,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支撑力加强。但是就目前来说,工资性收入仍是城镇家庭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城镇家庭收入水平的高低。

表3-5 全国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结构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http://data.stats.gov.cn/

民族七省区各民族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结构如表3-6所示。可以看出,总体而言,民族七省区家庭人均工资性收入为13783.8元,占可支配收入的63.3%;家庭人均经营性收入为2209.8元,占比为10.1%;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8.1元,占比为1.1%;家庭人均转移性收入为3065.3元,占比14.1%;家庭人均出租房屋收入为1812.9元,占比8.3%;家庭人均杂项收入为657.0元,占比为3.0%。

表3-6 民族七省区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结构分布(分民族)

分汉族、少数民族家庭看,民族七省区汉族与少数民族家庭的工资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均在60%以上。其中,少数民族家庭工资性收入占比为65.0%,比汉族高3.1个百分点;家庭人均经营性收入占比,汉族家庭为10.6%,少数民族家庭为9.3%,汉族比少数民族家庭高1.3个百分点;家庭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占比,汉族家庭为8.1%,少数民族家庭为8.8%,比汉族家庭高0.7个百分点;家庭人均转移性收入占比,少数民族家庭为12.6%,汉族家庭为15.3%,汉族比少数民族家庭高2.7个百分点。对照表3-5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结构,可以得出,我们调查的民族七省区,少数民族家庭工资性收入占比较同年全国平均水平(64.3%)高0.7个百分点,汉族家庭较同年全国平均水平低2.4个百分点;汉族家庭经营性收入占比较全国平均水平略高,而少数民族家庭较全国平均水平略低;财产性收入占比,少数民族、汉族家庭与全国平均水平几乎没有差异;转移性收入占比,汉族家庭较全国平均水平较高,而少数民族家庭较全国平均水平稍低;出租房屋收入占比,少数民族家庭较全国平均水平要高,汉族家庭较全国平均水平较低。可见,相对于汉族家庭,少数民族家庭对工资性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的依赖更强。

再进一步看,工资性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最高的民族家庭是西北四省区的藏族(78.3%),次高是西北四省区的回族(66.6%),最低是西南三省区的汉族(54.5%)但西北四省区汉族工资性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为65.6%,比西南三省区汉族高11.1个百分点。,次低是西南三省区的土家族(61.8%);经营性收入占比最高的民族家庭是西北四省区的维吾尔族家庭(13.8%),最低的是藏族(0.7%);财产性收入占比最高的民族家庭是瑶族(3.7%),最低的哈萨克族(0%);出租房屋收入占比最高的民族家庭是哈萨克族(17.3%),最低的是藏族(5.4%)。

总之,民族七省区各民族工资性收入依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城镇居民赖以生存的保障,且工资性收入所占比例越高,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就越高。这可能与西部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有关,居民没有合适的投资渠道,没有太多的商业机会,所以主要靠工资收入。

二 各省区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结构比较分析

民族七省区各省区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结构如表3-7所示。分地区来看,西北四省区家庭人均工资性收入为15312.9元,占可支配收入的66.1 %,西南三省区工资性收入为11623.8元,占可支配收入的58.6 %,比西北四省区低7.5个百分点。可见相比较于西南三省区,西北四省区的可支配收入更加依赖于工资性收入。除人均工资性收入占比外,人均转移性收入占比最高,其中,西北四省区为12.5 %,比西南三省区的16.6 %低4.1个百分点。此外,两地区出租房屋与经营性收入差距较小。经营性收入占比,西北四省区为10.1 %,比西南三省区低0.1个百分点。

表3-7 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结构分布(分省区)

分省区看,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依然是家庭收入的主体。除湖南、广西外,各省工资性收入占比都在60%以上,宁夏、新疆更是超过65%。另外,转移性收入占家庭收入的地位次高,除宁夏与内蒙古转移性收入占比未超过10%以外,其余5个省区占比均超过10%,青海更是超过20%。家庭经营性收入占比最高的省区是宁夏(13.8%),最低的是青海(5.5%)。出租房屋收入占比最高的省区是湖南(11.5%),最低是宁夏(5.8%)。财产性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低,其中财产性收入占比最高的省区是广西(3.3%),最低是青海(0.3%)。可以说,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收入最重要地位,转移性收入次之,然后依次是经营性收入、出租房屋收入、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对于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影响很小。这种收入结构大的格局与全国平均水平是一致的,但由于我们统计可支配收入的口径与国家统计局有差异,因此具体到结构的比例上,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