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值论与伦理学研究(2014年卷)
- 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等主编
- 6298字
- 2020-08-29 08:31:16
略论德性与幸福的关系
Abstract: Virtue develops with the long history of human being. However, there is virtue-happiness paradox which is expressed as that virtuous person has no blessing and the blessed one has no virtue. The terms of good and evil don't indicate the positive nature of the object itself, but the style of thoughts used for comparison. If the practice indicates some goal pursued for its own sake and for the purpose of all other objects and choices, the goal itself is the good itself and it is also the ultimate good. There are many kinds of virtue which must have a common idea. Although virtue can be manifested by diverse forms, virtue itself is only about the idea of virtue in line with the pursuit of human happiness.
Human exists for happiness which is the perfection of human life from the individual perspective and the ultimate good of socie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 species. Happiness should exist in some kind of application and realization. We have seen that application and realization of the objects are the goal itself in some situation where virtue is applied and realized. Virtue is connected with the state of the soul. Happiness is in the life in accordance with virtue. The ultimate good is happiness, and the realization of it is its perfect goal, consequently, if we live according to virtue, we will get happiness and the ultimate good.
Key words: Virtue; good; happiness
一 德性本身乃是关于德性的理念
曼诺说:“男子的德性即在于他有能力治理城邦的事物,管理它们,使朋友获益,使敌人受害。而他自己却能注意免受其害。如果你想知道一个女人的德性,那说起来也并不难:她的职责是必须把家务料理得井井有条,看管好家中的财物,听从丈夫。如果你想知道,那么除了男性和女性外,还有孩子的德性、老人的德性、自由人的德性和奴隶的德性以及其他许许多多德性存在。”苏格拉底回答:“本来只寻一个德性,结果却从你那里发现潜在着的蝴蝶般的一群德性……蝴蝶之为许多种类且互不相同……作为蝴蝶,它们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同……德性亦同样,如果有许多种类的德性存在,那么它们必有一个共同的理念,由于它,它们才是德性。”“圆,我说它是一种形状,但不是绝对的形状。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还有许许多多其他形状。”苏格拉底还说:“显然德性到处都是同一的……所有的人都以同样的方式而善。一旦他们获得这同一的性质时,他们就变成善的了……如果他们没有同一的德性,他们便不可能以同样方式而善。”
善并不是由单一理念而形成的共同名称,那些造成了善,保卫了善,或阻止了善转化为相反者的东西则因为它们而被称为善,是在另一种意义下的善。善显然有双重含义,一者就其自身就是善,二者,通过它们而达到善。就善恶两个名词而论,也并不表示事物本身的积极性质,亦不过是思想的样式,或者是我们比较事物而形成的概念罢了。因为同一事物可以同时既善又恶,或不善不恶。如若在实践中确有某种为其自身而期求的目的,而一切其他事情都要为着它,而且并非全部抉择都是因为他物而作出的……这一为自身的目的也就是善自身,是最高的善。
德性可以通过很多形式表现出来,男女只是各自表现德性的形式有很多不同,但不能就此给女性单独订立一套不同于男性的女德。男人的德性是什么,女人的德性就是什么。人类追求善追求幸福,女人就追求善追求幸福。德性本身乃是关于德性的理念,幸福只是合乎人性的追求。
二 幸福是一种理想的生存状态
1.幸福一直就是人的终极目标
薄伽丘在《十日谈》中说人生的唯一目的就是幸福,享受人间的幸福,是不可违背的自然天性。
人在生活过程中会形成几种不同的关于存在的图式,彼此相互作用,不过,在长期反复的社会实践中,在理性的不断反思中,通过不断整合,最后会形成一种相对比较稳定、比较完整的人生存在理想图式,这种理想图式就是人生的理想,就是存在的价值目的。
幸福一直就是人的终极目标,如洛克所指出的:“人人都欲望幸福——人们如果再问,什么驱使欲望,则我们可以答复说,那是幸福,而且亦只有幸福。”正是这种欲望,驱使着每一个人在社会中不断地寻觅、奋斗。个人追求幸福的感情之热烈,意志之坚定,精神之顽固,是十分惊人的。
以幸福为终极目标,符合人的本性。人不仅像其他动物一样要生活,而且要生活得好,要生活得更好。生活下去、生活得好、生活得更好,既体现了人的综合本性,又体现了人不同于其他动物、现代人不同于传统人的独特本性或不同特性。以生活得好为终极目标体现了人的根本需要。
以幸福作为终极目标,符合人的整体需要。幸福不是一种单向度的目标,而是一种综合性目标。“生活”是一个总体概念,不仅包括了道德生活,还包括了所有其他领域的生活,包括了人的整个生命的过程。“好”也是一个总体概念,不仅包括了道德上的善,而且也包括了其他领域的价值,包括了价值的所有维度。生活得更好,实际上就是要立足于充分满足人的整体需要。
以幸福作为终极目标,符合人不断拓展和深化的需要的必然趋向。人在理性的作用下,总是不满足现状,总是在追求。在追求中产生新的需要和寻求满足新的需要的手段。以幸福作为终极目标,就是要求人们不能满足于生活得好,而要追求生活得越来越好、好上加好。
幸福是存在的,幸福又是要被表现的,日常生活中的快乐一旦与人生终极目标相联系,快乐本身就成为幸福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幸福就存在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就在我们的脚下,我们就应当珍惜生活中的每一刻。
2.幸福是心的安宁与舒畅
幸福是什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人终生都是以自己的方式在寻求自己所认为的人生存在的幸福,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追求幸福,而在于每个人所自认为的幸福的具体内容。对此大多数人和哲人们所提出的看法并不一样。彼得拉克说:“我只是凡人,我只要求凡人的幸福。”事实上我们都是兽性与神性共存一体的凡人。
一般人把幸福看作某种实在的或显而易见的东西,例如,健康的体魄、诚挚的友情、纯洁的爱情、温暖的亲情、美好的家庭、理想的职业、丰富的阅历、中等的财富等。不同的人认为是不同的东西,不同时期的同一个人也经常把不同的东西当作幸福。在生病的时候,他就把健康当作幸福,在贫穷的时候,他就把财富当作幸福……许多哲人则认为这些是众多的善。和这众多的善相并行,在他们之外,有另一个善自身存在。它是这些善作为善而存在的原因。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能够有所造诣于优良生活者一定具有三项善因: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诸善。人们虽于外物的充裕和人性的完美两者都可获致幸福,两者结合起来也可获致幸福,然而凡德性不足而务求娱乐于外物的人们,不久便知道过多的外物已经无补于人生,终究不如衣食才能维持生活,而虔修品德和思想,其为幸福毕竟更加充实。
如果以为幸福是人的所有需要都得到满足,那可以说人不可能有幸福。因为人的需要太多,而且还在不断地产生,任何人都不可能使自己的需要得到彻底满足。“幸福不是生活的调剂,而是一种生活状态,一种生活过程。也就是说,幸福是一种生活,是一种令人满意的生活。”
3.幸福不是快乐
在伦理思想史上,有一种经久不息的幸福观,即认为幸福就在于快乐。
快乐也是需要,特别是欲望得到满足时所产生的愉悦状态或愉快感。快乐可以是由物质性的或生理性的需要或欲望引起的,也可以是由精神性的或心理性的需要或欲望引起的。毫无疑问,快乐应当属于幸福的范畴。生活没有快乐,即便不总是充满痛苦,那种一切都平淡无奇的生活,恐怕也不能说是幸福生活。
生活是如此复杂,以至于只要人们冷静地面对生活,就会深深地感受到,尽管我们可以时时将快乐与幸福等同,浪迹一生,但生活本身却告诉我们,那是一种幻觉,存在中的幸福与快乐并不是一回事。
一个人总是对自己所喜爱的事物感到快乐。那种只求得一时一事的快乐不符合人的本性,也不能被称为幸福。幸福是连续的快乐,旨在教育人们不要去追求暂时的快乐。很多人为了得到一时的快乐反而带来终生痛苦,这是不可取的。因此,最大的幸福就是最能经久的幸福;暂时的或历时不久的幸福叫作快乐,快乐越是强烈便越容易消逝。
快乐之所以不完全是善,首先由于一切快乐都生成为感性自然,而生成与其目的在种上是不同的。其次,节制的人避免快乐。再次,明智的人追求的是无痛苦,却不追求快乐。最后,快乐妨碍明智者的思维,享乐越多,则妨碍越大。
快乐主义幸福论告诉人们:第一,作为自然的产物的人其自然欲望就是人的本性,人天性是追求快乐的,自利、追求物质幸福既是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原动力。第二,人既有自然属性也有社会属性,人的快乐内容是多方面的,并非任何快乐都是无条件的、可取的,感观的快乐确实是人生所不可缺少的,但精神的幸福则更为可贵,人应当有某种自制精神。第三,理性精神是人在追求幸福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因为理性精神能使人更有效、更合理地去追求个人的幸福,能使人更合理地去选择满足幸福的手段,从而更有效、更合理地实现个人的幸福,即使自利的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幸福在理性精神的指导之下,也应当考虑别人的幸福,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并不是完全不调和的产物。第四,人生有痛苦与不幸,要有“仁爱”与“怜悯”之心。
江畅教授在《幸福之路》中总结了快乐与幸福之间至少存在的六点不同:第一,快乐是由某种具体的需要或欲望得到满足所产生的愉悦感,而幸福则是由那种根本性的、总体性的需要得到某种满足所产生的愉悦感。第二,人的所有需要和欲望都能引起快乐,只要它们能得到满足。而事实表明,人的需要和欲望可能是正常的,也可能是不正常的,可能是健康的,也可能是病态的。只有那些正常的健康的符合人的根本总体需要的满足引起的愉悦感才能称为幸福。第三,追求快乐是人趋乐避苦本性的自然倾向,这种追求可以经过理性的选择,也可以不经过理性的选择。而对幸福的追求则是经过人的理性思考和选择所确定的。许多追求幸福的行为是与趋乐避苦的自然倾向背道而驰的。第四,以人趋乐避苦的自然倾向为基础的快乐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它本身并不是善的。而对幸福的追求包含着对高尚品德的追求,幸福本身则应该是善的。第五,快乐总是即时的、间断的,来得快,去得也快。只能作为生活的调剂,而不能作为生活本身。幸福则是持久的、连续的、深沉的,来之不易,去之也不易。第六,快乐的产生不完全取决于一个人生活的外部条件和生存环境,而幸福的产生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生存的环境和条件。
快乐是非反思的,幸福是反思的。只有在反思中,快乐才能找到现实存在的合理性根据。亚里士多德说,人的心灵有合理与不合理两个部分,人应当通过自己的自制能力用合理的部分去控制不合理的部分。所以他并不一般地反对对快乐的追求,而是强调幸福不能归结为快乐,感观的快乐必须在理性的控制之下置于适中的范围内。
快乐有不同的种类,有精神的快乐与肉体的快乐之别,精神的快乐是一种高尚的快乐,人不应该追求一切种类的快乐,应该只追求一种高尚的快乐。只有合理的需要及其所带来的快乐才可能成为幸福的一个有机内容。
三 德性与幸福的关系
1.人性趋乐避苦
佛经称我们居住的这个世界是欲界,欲界的最大特点就在一个“欲”字上,可以这么说,我们这个世界上的人,都是生活在强烈的欲望中。人生而有欲,欲望无所谓性善与性恶,它只是人存在的一种自然前提,甚至作为真正的人,也不能弃绝这些欲望。在真正的、大写的人那里,欲望只是作为自由的一个环节存在。崇高的存在是从欲望中升腾而出。欲望是行为的原点,欲望净化为情感,升华为意志。幸福的体验虽然不等于欲望的满足,但是,幸福的体验却又深深植根于欲望之中。为什么人人都欲望幸福,就是由于外界事物作用于人的感官,引起了人的苦乐感。作为一个有自然需求的人来讲,它必然是去追求快乐的东西,逃避痛苦的东西。趋乐避苦是人的天性。人的精神世界在战胜痛苦中升华。个体与整体的矛盾几乎是人生的永恒矛盾,灵与肉的撞击几乎是人生的永恒主题之一。没有个性、活力和情欲的火的善,并不是精神的善,而是愚蠢的善。肉体之所欲,反对心灵。选择并不为非理性的东西所共有。那些不能自制的人按照欲望来行动但不能选择。有自制能力的人则相反,进行选择,却没有欲望。欲望可以和选择相反,欲望却不能和欲望相反。
2.道德不是幸福
德性或美德并不等于幸福。在不同程度上使人的根本需要和总体需要获得满足的东西很多,而且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这种东西越来越多。即使把目光停留在传统社会,我们也可以肯定,使人的根本需要和总体需要获得满足的东西也绝不止一种。除了德性之外,至少还要包括身体、智能。相比较而言,身体、智能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可以设想,如果一个人的身体很差、智能很低,他的品德再高尚,他也不可能生活得更好,不可能幸福。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德性不可能使人的根本需要获得满足,更不可能使人的总体需要都获得满足。当然,在实际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一心追求并满足于德性高尚,并自以为这就是幸福。这种态度其实是一种自我陶醉。产生这种态度的原因如果不是心理发展不正常,就是在其他方面无能,只得在道德上投机。
遵守规范或规则更不等于幸福。人作为一种社会性动物,在社会中生活必须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否则就不可能生活好。但是,很明显,遵守道德规范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如果一个人以遵守道德规则作为人生最高的乃至唯一的追求,他不但不会获得幸福,在传统社会那种绝对整体主义的严厉道德约束下,还会牺牲个人的幸福,成为专制制度的工具和走卒。
如果我们把视野延伸到现代道德,我们也许更有理由说:幸福并不主要在于道德,更不仅仅在于道德。现代道德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其功能和作用与传统道德相比都相去甚远。从社会角度看,现代道德已经不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而只是一种社会倡导的价值导向;从个人角度看,现代道德不再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则,它只给人们提供一种劝导性建议。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幸福的内涵日益丰富,人们的需要不断地被开发,满足需要的条件和方式不断地被更新。这样,道德不仅不能等同于幸福,而且在幸福中的地位和分量下降,现在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这也正是一些学者之所以要求恢复德性传统的重要原因。
3.幸福生活是最高的善
人生存在就是为了幸福。幸福对于个体而言就是人生的某种圆满,对于人类而言就是社会的某种至善。幸福是善的目的,也是人活着的终极目的。
幸福应存在于某种使用和实现中。因为我们曾见到,在既具有又使用的地方,事物的使用和实现就是目的。德性是灵魂的具有状态,而且,这种德性有其实现和使用;所以,它的实现和使用就应是目的。因此,幸福应存在于按照德性的生活中。既然最好的善是幸福,而在实现中的它又是目的和完满的目的,那么,如若按照德性而生活,我们就会有幸福和最好的善。
人的肉体存在并不能直接给人带来幸福,人的幸福只存在于向圆满至善境地的逼近过程中。对于灵魂的健全来说,任何年龄都不会太迟或太早。我们从幸福出发开始有各种抉择和避免,我们的目的是要获得它。因而,我们认为它是最高的和天生的善。
幸福作为最高的善,作为人们存在的理想状态是一种存在的可能。这种可能人们不可能绝对实现,但是人们却可以在一种相对的方式中逼近理想的完美境地。
幸福的理想存在只有在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中才能被把握与理解。人生的绝对圆满存在于相对圆满之中,并通过相对圆满逼近绝对圆满。善就是引导人趋向圆满的东西。
如果有人打算做一件事,并且业已完成这件事,则他的工作,便可以称为圆满,不仅他自己,只要任何人确实知道,或相信自己知道,做那事的人的主意和目的,都会称他的工作为圆满。一般人称一物为圆满,只要这物符合他对于那类事物所形成的一般观念,反之,他将称一物为不圆满,如果这物并不十分符合他对于那类事物所预先形成的模型。
幸福生活就是我们的终极目标、人生模型。善是足以帮助我们愈益接近我们所建立的人性模型的工具。反之,恶则足以阻碍我们达到这个人生终极目标。
所谓道德价值,概括地说,就是善的价值,是高尚的道德行为、优秀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道德理想所产生的精神价值。
当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外在约束逐渐内在化,个体社会化,理性积淀成为人的自觉习惯,成为生命的一部分时,人们就不会轻易改变与放弃自己在生活中所形成的习惯、信念、情感,这些是他的生命、事业,是他存在意义的象征。此时,就是如孔子所说的“随心所欲不逾矩”之境地,就是亚里士多德、康德所说的“至善”之境地,就是斯宾诺莎所说的“直觉智境”之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