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化世界中的葡语国家与中国
- 魏丹主编
- 785字
- 2020-08-29 09:00:08
五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澳门特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得出如下概括性的认识:
第一,正确认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固守传统国际法主体理论,甚至生搬硬套现行国际法教科书,而是需要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至少是认识上的创新。当然,这种创新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即必须基于对有关国际法理论的科学分析、有关法律的科学解释和客观实际的科学解答。
第二,当今国际法主体已经结束了非主权者莫属的时代,呈现出多元的发展趋势。虽然主权国家仍然并永远是国际法固有的、基本的主体,但是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交战团体、叛乱团体等非主体实体也被普遍承认为国际法主体。当然,这些非主权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可与国家同日而语,它们或者是派生的,或是过渡的,抑或是有限的。澳门特区作为一种经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而派生的国际法主体,符合这种多元的国际趋势,这不仅丝毫不影响,反而大大地丰富了其母体——中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固有性和完全性。
第三,澳门特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使得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拥有一个以上的主体资格成为现实,这是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做出的创造性贡献。这种创造性有着坚实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双重基础,即《中葡联合声明》《中国宪法》《澳门基本法》。尽管这些基本法律文件并没有直接、明确地规定澳门特区的国际主体资格,但此等资格是这些基本法律文件中“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等核心法律概念的应有之义和必然的逻辑隐含。
第四,澳门特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限于与澳门有关的对外事务,不包括其外交和国防事务。尽管如此,其10年来积极而又富有成就的对外关系实践充分体现了其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特有价值和作用;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及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愿意并卓有成效地与澳门特区建立和发展各种对外关系,进一步证明了后者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在特定的范围内和一定的条件下物质存在的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