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禁毒法》的实施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历来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和进行毒品管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随着毒品问题全球化趋势加剧,我国的禁毒工作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为了适应当前禁毒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禁毒法律。在总结多年来禁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这是一部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共7章71条,对禁毒工作的方针体制、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措施、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等作了全面规定。

(一)关于禁毒工作的方针、体制

禁毒工作涉及面广,社会性强,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和执法,又需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为了开创全民禁毒战争的新局面,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并规定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以及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为了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禁毒法规定,国家设立禁毒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禁毒工作的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充分调动全社会的资源,进一步做好禁毒工作。

(二)关于禁毒宣传教育

毒品易沾难戒,动员全社会加强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教育,严格落实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防止公民特别是青少年沾染毒品,具有重要意义。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三)关于毒品管制措施

禁毒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为了及时发现毒品违法犯罪,加大打击的力度,禁毒法还对公安机关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应当依法收缴及处理毒品及毒品违法犯罪涉及的财产,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监测,以及建立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有关部门加强毒品管制执法力度,提高预防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关于戒毒措施

为了加强对戒毒人员的管理和帮教,提高戒毒的成效,禁毒法针对吸毒成瘾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国家鼓励吸毒人员自愿到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对于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对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条件、决定程序、期限、场所管理、执业医师配备等重要问题作了规定。同时,考虑到这项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确定具体方案,有步骤地推行,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五)关于禁毒国际合作

禁毒法规定,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毒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做好《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