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就是要高举法治的理念

纵观新中国60多年的法律发展,可以概括为四个阶段:法律工具主义、虚无主义、经验主义和理念主义。建国初到1966年是法律工具主义,也叫法律实用主义阶段,基本特点是通过了几部法律,但不要求法律完备、有体系、太复杂,从而约束、捆绑自己的手脚。治理国家主要靠人、靠会议和文件,法律只是在需要的时候作为办事的参考。从文化大革命到改革开放,是法律虚无主义阶段,法律被推翻,宪法被践踏,公检法被砸烂。最高指示成为最高的权威。从改革开放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是法律经验主义阶段,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与先立法再改革的法律理想主义不同,我们是“摸着石头过河”,走过了一段很长的道路。通过实践摸索,逐渐积累了经验,法律制度建立起来了,但也走了一些弯路,产生了新的问题。我们进一步的改革开放,还能不能在经验主义上完成?法律不仅仅是一个制度的设计,还需要理念的设计。第四个阶段就是法律的理念主义,从依法治国被提出、“入宪”开始。这一阶段先是描画了蓝图,制定了纲领。到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就依法治国目标提出具体的、详细的路线图,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取得了很大成就。在改革和立法的关系上,明确了先立法后改革的基本方向。

就法治而言,法治不仅仅是制度、方法,更是文化、理念,是这四者的结合。法治不仅仅是靠法律制度,法治作为一种方法也很重要,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就是要学习法律的方法。法律文化体现着法律的历史传统,中国法律的传统就是法律的文化。法律既然有继承性,就应当作为文化来继受。法治最重要的是理念。依法治国很重要的思想,就是要有法治的理念。没有法治的理念,就没有法治的存在。

依法治国就是要高举法治的理念,把几千年人治的传统改为法治的方式、法治的理念。这一过程才刚刚起步,任重道远,需要认真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健全法治体系,尤其是要强化宪法的实施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