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课 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案”讲讲什么是宪法解释
2010年11月,华某在自己的博客里面撰文称已于本月中旬将一份由20多人联合署名的请求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将其内容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名为“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1982宪法第十条”。华某等人在该请求中表达了对现行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一些疑问,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对上面这一条款作出解释。
法律讲堂
读者朋友们,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解释宪法?
读者杜欣然说:“没有权力,解释宪法应该由全国人大解释。”
读者吴梦侃说:“没有权力,解释宪法应该由全国人大主席团解释。”
读者张远晴说:“有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
律师说法
宪法解释,一般指的是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步骤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外延、词语用意等,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目的等方面加以诠释或者说明。在我国,依据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唯一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权力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课后小结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决定了对宪法进行解释是非常必要的?首先是宪法的普遍性因素。因为宪法是原则性规范,其抽象性很强,如果想要更多的人遵守和理解宪法的本意,就有必要对宪法的含义进行准确的解释。其次对宪法进行解释是维护法律公正和法制统一的需求。宪法是民主的根基,是法制的核心,是最高的、最根本的行为准则,如果大众对宪法的理解不统一,甚至是相互矛盾和混乱的,就极易造成一国法制的不统一,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再次,对宪法进行解释,使宪法更能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从而得以保证宪法的生机和活力。最后,解释宪法可以纠正宪法中所出现的缺陷。立宪活动是一项十分艰巨庞杂的工作,因此就很难做到完美无瑕。一旦宪法在公布实施后,出现模糊不清、相互矛盾的情况,就有必要对宪法进行解释,从而保证宪法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