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某在放弃继承自己父亲的遗产的前提下,是否有义务偿还父亲生前所欠下的债务?

高某的父亲身体一直不好,断断续续地在医院接受治疗,后竟查出患上了绝症,没过多久便去世了。由于其父亲在生前曾因做生意欠下了数十万元的债务,便有人建议高某放弃继承自己父亲的遗产,因为所继承部分还没有外债欠得多。但有的人却认为,无论高某是否放弃继承其父遗产,“父债子偿”天经地义。现在高某想知道,如果他放弃继承遗产,是否还有义务偿还父亲生前所欠债务?

答:没有义务。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高某在放弃了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也就不再负有偿还父债的义务。该第四款中的“法律规定”为:《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