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因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未得到分文报酬,自认“白干了”无奈走人

典型案例

黄先生出生于河南省一个偏僻的小山村。由于黄先生父母身体不好,只能常年在家务农,家庭几乎没有收入,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黄先生和其哥哥的学费等费用,黄先生和其哥哥高中毕业后就和村里的人一块儿外出打工了。黄先生跟着村里的包工头去过新疆、西藏等地卖苦力。随着年龄的增长,黄先生意识到卖苦力永远没有尽头,于是决定用多年攒下的钱做点生意。说干就干,黄先生和妻子商量了以后从工地辞职回家准备开始自己的事业。

2013年刚过完春节,黄先生就和妻子来到了北京,承包了一家店面,开了一家早餐店卖早餐。偶然的一次机会,黄先生在楼下门口广告栏上看见了一则办假文凭的广告,于是按照上面的电话打过去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对方信誓旦旦地承诺,所办文凭绝对为真,可上教育部网站验证。黄先生经不住诱惑,交了一万元办理了一个北京某大学的文凭。拿到文凭后,黄先生就和妻子把早餐店兑了出去,准备找一份安稳的工作。

黄先生早期从事过建筑行业,有一定的建筑知识基础,为了在以后的工作中不露馅,黄先生通过网络找了一家建筑公司去应聘。该建筑公司通过面试后随即聘用了黄先生,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黄先生月薪为8000元,合同期限为三年,没有试用期。在工作中,黄先生凭借自己曾经在建筑工地工作过的经验基础,对于公司交代的任务一般都能完成。三个月后,正当黄先生窃喜自己办的假文凭派上用场时,公司突然通知黄先生,公司在对黄先生的文凭进行认证时发现是造假学历,黄先生存在欺诈行为,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决定将其解聘,并拒绝支付其三个月的工资。黄先生不服气,认为自己在这三个月内也是付出了劳动的,公司应该支付其一定的工资,于是多次找公司要求支付工资。公司认为黄先生文凭造假,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公司不应该支付其工资。黄先生感觉讨薪无望,而且自觉心虚,于是自认倒霉,最后无奈走人了。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知,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在本案中,黄先生在求职时利用假文凭诱使用人单位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即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应认定为一种欺诈行为,据此,用人单位主张该劳动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但是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由此可知,虽然由于黄先生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黄先生已经付出了劳动,公司应当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可喜的是,我们看见了黄先生多次向公司讨薪,可惜的是,黄先生不懂法,由于自己的欺诈行为导致了劳动合同的无效。虽然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了劳动合同的无效,但是对于法律赋予自己的权益还是应当去争取的,可是黄先生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白白损失了三个月的工资。

温馨提示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这体现了保护劳动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因此提醒广大求职者,求职时不要弄虚作假。就算作假侥幸被录用,如果“东窗事发”,不仅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还会被追究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