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劳动者自作聪明谎报学历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却“赔了夫人又折兵”

典型案例

王某大学毕业已经快三年了,可是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看到身边的同学工作的工作,结婚的结婚,都慢慢稳定了下来,只有他还在飘着,高不成低不就的,心里着实着急。

有一天,王某在浏览某招聘网站时,看到北京某有限公司要招业务主管。专业对口,工资高,工作环境又好,王某对这个岗位非常中意,可在应聘者要求一栏中写着,因为工作需要,该岗位要求应聘者有研究生学历,王某苦于只有本科学历,不符合应聘的条件,可他不想就此放弃。王某觉得自己是同龄人中的佼佼者,一定不比研究生差,只要进了面试,一定能崭露头角。

为了能够获得面试的机会,王某伪造了某大学研究生学历,向该公司投递了简历。用人单位审核了简历后,对王某等人进行了面试。王某出色的表现让他赢得了这份工作,随后用人单位与王某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就工资、奖金、保密津贴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就这样,王某顶着研究生学历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可是,在公司的年度调研中,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发现王某的学历有问题。经过核实,王某只具备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是伪造的。公司经讨论认为诚信是一个人最基本的品德,如果一个人是不值得信任的,那么这个人再有才,公司也不会录用,于是,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自作聪明伪造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事情败露后,他不仅失去了工作,生活回到了原点,还失去了诚信,成为了一个不值得信任的人。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劳动者谎报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分析。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王某在求职时,为了获得面试的机会,伪造研究生学历,明显属于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另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案例中,王某伪造学历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欺诈性质,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随着就业竞争的加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案例中王某这种伪造学历、欺骗用人单位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对其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首先,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案例中,王某伪造研究生学历,并将其应用于应聘之中,已经触犯了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其行为,追究其行政责任。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王某明知自己没有应聘职位要求的研究生学历,却通过非法的手段伪造学历,骗取用人单位的信任,获得该职位,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如果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诚信是每个人都应恪守的原则,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应该将自己的真实情况告知给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欺骗用人单位,以获得求职岗位。俗话说“没有不透风的墙”,一切真相早晚都会公之于众,劳动者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