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让人烦心的礼物

吉美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那天,也收到了许多来自长辈的礼物。其中,吉美最喜欢大姨送的名牌手机。记得上高中那会儿,吉美就渴望拥有一款那样的手机,如愿以偿的她甭提有多高兴了。可第二天,烦心事就接踵而至……

那天早上,吉美发现手机快没电了,便拿出充电器充电。这时,她发现手机充电插孔接触不良,以至于一松手就不能充电。

为了能很好地充电,吉美不得不用手按住充电器和手机插孔的接触点。吉美以前的手机虽不是名牌,但从来不焦心充电的问题。虽然她心里很不舒服,但一想到手机是大姨所送,也就不好说什么了。

吉美尝试着自己想办法解决问题。她先给手机插孔里面垫了一点儿纸,希望问题能得到改善,可一点儿效果也没有。紧接着,她又在充电器与手机插孔的接头部位缠上胶布,结果仍不能解决问题。

吉美想了很多办法,都没能改变手机充电插孔接触不良的问题。无奈之下,她又把手机拿到维修部去修理。令她没想到的是,维修工看了看她的手机牌子之后,面露难色地表示,维修部没有与之相匹配的零配件。

看着心爱的手机不能好好充电,吉美当初得到手机的那股高兴劲儿被一扫而光,再也高兴不起来了。

一晃,半个月过去了。

这天,大姨到吉美家做客。无意中,她发现了吉美新手机的瑕疵。大姨的消费观念很强,认为要买就应买个好的,不能有瑕疵。她决定找商家退换。

吉美想想也是,可她又不想麻烦大姨。

“这款手机是网购产品,我上网问问。”大姨登录手机专卖网站,联系上当时售卖手机的店员,要求退换手机。

“我们店实行‘七日退货’制,你这款手机成交已半个月,恐怕……”对方表示很为难。

大姨再问,对方不理不睬。大姨一气之下,找到网站负责人。

“我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实行‘七日退货’制度。你这款手机成交已半个月,我们不可能给你退换。”网站负责人立场鲜明地站在店员一边。

“可我在你们店里买的是手机,手机属于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这类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都可以退换。”大姨记得之前曾听人说过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这样的规定,但一时之间记不清是哪一条了。

“即便如此,你总得提供当时我们商品有瑕疵的证据吧!谁知道是不是你们使用不当造成的呢?”负责人意识到吉美的大姨不简单,于是回复。

吉美见状,急了。

大姨摸摸吉美的头,没再和网站负责人说什么。转而一个电话打到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把事件的前因后果一一道明。

12315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核实了吉美所购手机的发票、“三包”凭证后,勒令商家立即给她退换手机。

“她没有购置时手机有瑕疵的证据,凭什么让我们退换?”店主不依不饶。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同时,此法的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工作人员告诉店员,手机属于耐用商品,商家必须提供该手机不存在插孔接触不良的证据,而不是消费者提供证据。

以往,消费者要想证明自己所购的商品存在瑕疵,必须拿出证据,店员没想到新法会这样规定,顿时傻眼……由于店员无法提供“售卖时,吉美的手机不存在插孔接触不良”的证据,不得不当场给吉美退换了手机。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减轻了消费者举证的负担,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让消费者维权更加便捷。”新手机的一切状况都很好,吉美的心情一下子好了起来。而更值得高兴的是,通过这次维权,她长了不少见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知识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故事中,吉美的手机因为插孔问题要求商家退换,虽然过了“七日退货”的期限,但由于手机属于“耐用商品”,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