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北沦陷时期殖民地形态研究
- 高晓燕主编
- 12614字
- 2020-08-29 11:26:26
第二章 东北殖民地政治形态剖析
第一节 伪满政权与东北社会政治结构的嬗变
日本侵略者占领东北以后,与统治台湾、朝鲜不同,是通过伪满洲国这一“国家形态”进行殖民统治的,因此对外打出“独立国家”的招牌。一是建立具有国家机器特征的伪满中央和地方政权机构,当然从中央到地方,所有的政权机构完全操纵在日本人手中;二是通过《日满议定书》攫取在东北的驻军权,以及承担伪满国防内治的特权,日本关东军、宪兵、警察以及伪满军、警察、宪兵构成军事镇压机构的主体;三是出台一系列体现日本统治集团的意志的反动法令,以保证殖民政策顺利实施。因此,沦陷时期东北社会的政治结构发生改变,呈现出既不同于台湾、朝鲜,又不同于历来东北的彻底殖民地化的社会政治形态。
一 以“独立国家”为标榜——伪满中央和地方政权
伪满洲国即以“独立国家”为标榜,因此,有着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政权统治机构,但它的政治统治是适应日本需要的,是为真正的实际统治者——日本帝国主义服务的。
1.伪中央政权统治机构
日本侵略者为使占领后的东北地区成为其永久殖民地,1932年3月1日炮制出笼伪满洲国,并建立起一整套庞大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殖民统治机构。3月9日,伪国举行了“建国大典”,清废帝溥仪就任“执政”,年号“大同”,定都长春,改称“新京”,当天公布了《暂行政府组织法》《人权保障法》,对外标榜实行“民本主义”。其国体实行所谓的“民主共和制”,伪中央政府实行行政、立法、司法、监督四权分立,伪执政之下设一府四院,国务院、立法院、最高法院、监察院及参议府。作为伪国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承执政命掌理诸般行政”,下设民政、外交、军政、财政、实业、交通、司法、文教各部,各部设总长和次长各一人,部下设司。伪国务院还设有总务厅、法制局、兴安局(后称兴安总署)、资政局等。日伪当局制定了国务院及各部官制,一些晚清旧臣及东北实力派人物分别做了“总理”和“总长”。表面上看,伪满洲国的确具有近代国家的政治形态,张扬着“独立国家”的旗号,实际上却由日系伪总务厅长及大大小小的日系官员控制着伪满洲国的行政、立法、司法、检察等一切大权,即总务厅中心主义。
1934年3月1日,日本侵略者为驾驭伪国,把其打扮得更像“王道国家”,使其更具有欺骗性,宣布伪国实行帝制,名为君主立宪制,溥仪由“执政”变为“皇帝”,年号“康德”,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改称为“大臣”。9日,公布了《暂时援用从前法令之件》,采取对原有行政机构保存沿用的方针。
日本借实施帝制的政体变化,进一步加强对伪政权的控制,实施行政体制改革,颁布新的《组织法》,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更加突出了国务院中枢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对《国务院官制》《国务院各部官制》进行了修改。12月1日,将兴安总署改组,增设蒙政部,并设大臣。
1937年,日本侵略者为适应扩大侵华战争的需要,把东北建成急需的兵站基地,充分调动和运转伪国行政机构,再度进行改革。5月8日,颁布《满洲国政府行政机构改革大纲》; 6月5日,修改《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官制》《国务院各部官制》,国务院下设治安、民生、司法、产业、经济、交通六部。原来的实业部改为产业部,财政部改为经济部,军事部改为治安部。为调整军警与一般行政的关系,便于关东军的直接控制,原来的民政部警务司,其业务转移到治安部。撤销文教部,其业务归并到新设的民生部。国务院之下设独立于总务厅的内务、外务、兴安三局,分别掌管原民政部地方司、外交部和蒙政部的业务。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为全力支撑战争,加强行政机构对社会政治和经济方面的控制,伪满中央政权机构又陆续进行了调整,将产业部改为兴农部,促进农产品增产,将外务局升格为外交部,然后又恢复文教部,撤销治安部改设军事部。伪国务院由六部变为民生、文教、外交、军事、司法、经济、交通、兴农八部。为适应战时需要,1942年,在伪民生部内新设“国民勤劳奉公局”, 1943年4月,伪总务厅下新设警务总局,9月,新设司法矫正总局,加强对东北人民的统治。此时期总务厅独揽一切,权限空前膨胀。1944年8月,总务厅内设立防空部,后又增设企划局。1945年,伪民生部与禁烟总局合并,改称厚生部。
以上,无论伪满中央及地方政权几度变迁或“改革”,由日系官员直接掌控的原则丝毫没有改变,无非是变“总务厅中心主义”为“次长中心制”,日系官吏仍牢牢控制着所有政权机构的实际权力。
2.省、市县地方统治机构
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初始,东北地方仍沿袭原四省制。伪满洲国成立后,1932年3月9日,日伪当局以教令第13号公布了《省公署官制》,对省公署的组织、省长权限等做了规定,其中第一条即提出废除原省政府,新设省公署;废除原来各厅处,于省公署内设总务、民政、警务、实业及教育五厅,其中总务厅由日本官吏任厅长,总揽省政大权。在《省公署官制》公布的同时,日伪当局以教令第14号公布《省公署暂置参事官之令》,于省公署设置参事官。
伪满建国后,省级地方行政区划为奉天(省会奉天市)、吉林(省会吉林市)、黑龙江(省会齐齐哈尔市)三省及北满特别区和新京、哈尔滨两特别市。1933年5月,日军侵占热河后,增设热河省(省会承德)。
在蒙古民族居住地区,伪国务院设兴安局管辖。1932年4月5日制定《兴安分省公署官制》,将该地区划分为兴安东、南、北三个分省。1933年5月,日军攻陷承德后,又设兴安西分省。
日本侵略者为强化统治基础,便于殖民政策向地方的渗透,采取“广设诸侯,分而治之”的办法。1934年1月,成立了“临时地方制度调查委员会”,着手地方行政机构的调整。同年10月以敕令第124号发布新的《省公署官制》,设置新的行政区划:伪奉天、吉林、滨江、龙江、锦州、安东、热河、三江、间岛、黑河及兴安东、兴安南、兴安西、兴安北省,计14省。省长由总长(大臣)兼任,委派一批关东军信任的亲日分子。
日本侵略者鉴于伪满洲国建立前,东北地方各省握有省内军事、政治、经济大权而各行其是,不利于殖民统治,因此,在对地方行政机构改革中,削去了伪省长的军权、财权和独立处理省政的权力,使其只有执行伪中央的法令和指挥监督省内的县长、市长、旗长、警察厅长及对下属机构发布省令权,对委任官以下的人事专行权及特殊情况请求出兵权,省长有事时其职务由作为辅佐机关的总务厅长代理。因而,大大缩小了伪省长的职权范围,而且,仅有的上述权力也操纵在日本人总务厅长手里。
伪满设14省之后,省地方建制几经增设及合并。1937年7月,日伪当局行政机构再次改革,省级行政机构中,在14省之外增设通化、牡丹江两省,目的是加速东满地区的“产业开发”,形成16省1特别市(哈尔滨改为普通市)。12月,公布新《省官制》和《黑河省官制》,日系总务厅长改为省次长,撤销总务厅改设省长官房,省次长“辅佐省长监督官房及各厅事务,省长有事故时得代理其职务”。这实际上是日系省次长更加名正言顺地操纵省政大权。
1939年5月,为确立“北边振兴三年计划”,又增设北安、东安省,各边境省长一律由日系官吏充任。由于“国防建设”和“产业开发”(即经济掠夺)的需要,又逐渐扩大省级特别是边境省的权限。1941年7月又增设四平省,形成19省1特别市。1943年10月,日伪当局为加强东北部防务,省级地方机构再做变动,将东部边境三省即牡丹江、间岛、东安省合并为东满总省,西北部兴安四省合并为兴安总省。为便于战时紧急状态下地方间的协调,又设置了南满、中满、北满、东满和兴安等五大“地区协议体”。1945年5月28日,撤销东满总省,以原东安省及原牡丹江省新设东满省,恢复原间岛省建制。日伪政权垮台时,省级政权计有省15个、兴安总省1个和新京特别市1个(县级政权157个、旗38个)。
北满特别行政区是原东省特别行政区的旧称。1908年,俄国擅自在哈尔滨成立董事会,铁路沿线设立了各种行政机构,进行独立于中国行政主权之外的非法自行管理铁路附属地。不久,在哈尔滨实行市制,改董事会为哈尔滨市政府。俄国十月革命后,中国政府决定收回中东铁路及沿线的权力。1922年11月,把中东铁路沿线11公里以内区域划为东省特别区,为以哈尔滨为中心,西至满洲里,南到长春,东至绥芬河的丁字形地域,置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1924年,东省特别区独立于吉林、黑龙江两省区域之外,成为与省并列的特别行政区。伪满建立后,1933年7月,改东省特别行政区为北满特别行政区,置北满特别区公署,行政制度仍沿用从前。1935年底,日伪当局以敕令第12号废止了北满特别区公署,其所辖市、乡分别划入临近市县旗。
民国初年,东北地方行政制度是省、道、县(后为省、县),在人口较为集中的省城,一般设有省公署附属机构警务公所,它同时又是管理省城具有自治性质的警政机构。1921年7月3日北京政府公布《市自治制》,规定“市”为自治团体,设市以1万人以上的城镇为市,首次提出在城市地区建市,并分为普通市和特别市两类。这样,东北地区的省城警政体制逐步分设警察机构和市政机构。1923年奉天市政公所和吉林市政公所相继成立。翌年,齐齐哈尔市政公所成立。1929年9月,长春、延吉成立市政筹备处。因此,伪满洲国出笼之前,东北地区的市政建设已有一定的规模。
伪满建国后,日伪当局把市作为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市分为特别市和普通市,即新京特别市、哈尔滨特别市及奉天、吉林、齐齐哈尔三个普通市。1932年8月17日公布《特别市制》。
1937年7月伪满行政机构改革,哈尔滨变为普通市,同时又增设市,形成1个特别市14个普通市,即新京特别市,普通市为奉天、哈尔滨、吉林、齐齐哈尔、安东、营口、抚顺、鞍山、辽阳、四平街、铁岭、锦州、牡丹江、佳木斯市。
1941年9月1日,伪满增到19市,即在原14都市基础上新设本溪湖、阜新、东安、海拉尔、满洲里市。1943年10月,伪满都市21个,新设通化、间岛市。1945年,又将扎赉诺尔变市。至伪满政权垮台,计有普通市22个。
县政权机构历来为统治阶级认为是确立地方统治稳固的基础。伪满建国后,日伪当局于1932年7月5日以教令第54号公布《县官制》及第55号《自治县制》。
东北沦陷时期,由于汉、满、蒙等民族杂居,日伪当局鉴于蒙古民族的特殊情况,对其采取特别区行政制度。日本侵略者在内蒙古东部的原呼伦贝尔部、布特哈部及东部内蒙古地区,废除原来封建世袭扎萨克制,采用旗制。1932年7月5日,日伪当局以教令第56号公布《旗制》,将旗与县行政机关处于同等地位。此外在兴安省外伪民政部辖下的吉林、龙江、滨江省的部分地区实施了旗制,即吉林省郭尔罗斯前旗,龙江省杜尔伯特旗、依克明安旗,滨江省郭尔罗斯后旗,又称“省外蒙旗”。而在伪蒙政部辖之兴安省设三县,即兴安南省通辽县,兴安西省开鲁县、林西县。1936年12月17日,日伪当局在伪锦州、热河省蒙古族居住地区也实行了旗制。
二 日伪军警宪特统治
日本侵略者不仅通过建立伪满行政机构加强对殖民地人民的统治,更靠军事系统的武力镇压实行残暴统治。属于这一系统的机构除日本派驻东北的关东军外,还有伪满洲国军队、日本及伪满洲国警察、日本及伪满洲国宪兵以及日本派驻东北的特务机构。
1.关东军
关东军是日本政府派驻在我国东北的侵略军,它不仅是发动九一八事变的元凶、控制伪满洲国的太上皇,也是血腥屠杀和镇压东北人民的大本营和刽子手。日俄战争后,日本在“关东州”的关东都督府设置陆军部,即为关东军的前身,1919年4月11日日本陆军以第12号军令正式建立关东军司令部。当时的主要任务是担当“关东州”的防卫与保护南满铁路沿线。
九一八事变前关东军为一个师团和六个独立守备队,包括旅顺重炮兵大队、后勤、辎重、医院等兵员在内,总兵力近两万人。九一八事变后第二天,朝鲜驻屯军擅自越界侵入东北,日本国内也相继派出增援部队,到1935年,关东军兵力增至5万余人,飞机约80架。
关东军作为日本本土以外的军队,最初的任务是执行对“关东州”的防卫。但伪满洲国成立时,溥仪与关东军司令官的《本庄—溥仪书简》,以及订立的《日满防卫军事协定》中,规定日本关东军拥有在伪满洲国领域内进行军事活动的必要“自由保障”和“与此有关的方便”。由此,关东军俨然以东北的太上皇面目出现,实施统治伪满洲国、镇压殖民地民众的职能,成为日本在东北推行殖民统治政策的重要工具。在1932年6月由关东军参谋长桥本虎之助拟定的《满洲国指导要纲》中,进一步明确关东军对伪满政府的绝对统治地位,“日本对满的政策实施,不特别设立‘文治机关’,专使关东军担当其任”。这是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关东军自身具有的双重特征。在实施对东北殖民统治的同时,1935年以后,关东军积极展开了对苏联的作战准备。
为准备对苏战争和破坏中国抗日团体,关东军设有庞大的间谍特务网——特务机关。九一八事变前,奉天特务机关是主导机关。九一八事变后,哈尔滨特务机关占据主导地位。关东军司令部第二课作为情报指挥机关,以哈尔滨作为情报战略的中心据点,在各地如新京、奉天、大连等地都设有哈尔滨情报机关,即关东军情报部的支部,从而构成遍及全东北的日本关东军间谍特务网。
2.伪满洲国军
伪满洲国军名义上是伪满洲国的武装力量,实际上完全听命于日本关东军。1932年4月由伪满军政部本部编成。主要成分是由原东北军降日部队组成,共约14万人。初期关东军向伪满国军派驻了以日本陆军大佐多田骏为首的21名“军事顾问”,驻满海军部也向伪满国军派驻两名海军军官,安插于伪满国军中,各级“军事顾问”严密控制伪满国军。1933年8月9日,日本陆军省制定了《满洲国陆军指导要纲》,规定“满洲国军在驻满日本陆军指挥官之实质控制下,负责国内维持治安以作为日本国防之补助要素”;国军总兵力要控制在最低限度,标准为6万人;战斗兵种只设步兵、骑兵,不准拥有坦克、重炮和飞机。实际上就是防止伪满国军坐大,成为一支难以控制、威胁日本军队的力量。
因此,关东军对伪满国军并不信任,只允许伪满国军从事配合日军对东北人民进行统治和对抗日武装力量进行围剿镇压。1934年12月,佐佐木到一接替多田骏担任伪军政部最高顾问后,对伪满国军进行“改革”,其内容是大量吸收日系军官加入伪满国军,再是从募兵制转变为征兵制。
“军事顾问”全面操纵以及大批日系军官掌控伪满国军,不仅是为了强化伪满国军的战斗能力,发挥其镇压职能作用,更重要的是通过安插在伪满国军中的日系军官,对满系军官起到监视作用,使伪满国军成为关东军的辅助、附庸及可供驱使的力量。1934年到1941年,伪满国军不足8万人,而日本军官和职员由1800人增加到8000人。据统计,1936年伪满国军中队长以上的军官中,日系军官超过一半。
伪满建国初期,根据颁布的陆海军条例,规定设立奉天、吉林、黑龙江、洮辽4个警备军。同年设江防舰队司令部,并设立了独立骑兵旅。1934年溥仪称帝时,伪满国军根据行政区划分别设置军管区,军管区司令部分别置于奉天、吉林、齐齐哈尔、哈尔滨、承德,并设置兴安各省警备队司令部。以后随着伪满行政区划的变化,1937年7月在牡丹江地区设第六军管区;1939年5月在佳木斯地区设第七军管区,在通化地区设第八军管区;1940年3月在通辽、海拉尔设第九、第十军管区;1941年8月在东安省设第十一军管区。
3.日伪警察
警察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愿,出于维护殖民统治秩序和社会治安的需要而建立的,它是殖民地政权机构中的重要暴力工具,也是日本统治东北实行警察“国家”制度的主体。东北沦陷期间,伪满警察不仅承担治安维持、镇压民众反抗、抓劳工、搜刮民财、强制“粮谷出荷”等一系列欺压民众的罪恶勾当,而且伙同日本关东军、伪满国军一起参与武装讨伐和镇压东北人民抗日活动的军事行动,还担负边境地区的守备任务。日本侵略者侵占东北后,建立起了双重的警察机构,即日本警察机构和伪满警察机构。
(1)伪满警察机构
日本武装占领后的东北,警察组织虽沿袭民国时期警察体制,但近于瘫痪。日本侵略者出于维持各地治安及筹建傀儡政权,消灭东北反满抗日斗争的需要,急需恢复和重建警察系统。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根据伪国务院官制,伪民政部内设置警务司,作为伪满警察事务的中枢机关,警务司长甘粕正彦。伪奉天、吉林、黑龙江、热河省,原警务处撤销,设置警察厅(热河作战结束后置伪热河省时设该厅),分担地方警察行政(1934年12月地方行政机构由4省增为10省,新增各省均设警察厅,1941年7月19省时均设警务厅)。在北满特别区设警务处(1935年12月随北满特别区撤销)。伪满首都新京和哈尔滨特别市设立警务司直辖的首都警察厅和哈尔滨警察厅。在主要城市奉天、吉林、齐齐哈尔、安东等地设省直辖的警察厅,掌管城市警察行政。伪县旗一级的警察机构,废除原有的公安局,设立直属伪县长的警务局,从事行政警察事务,其下分别设警察署、警察分驻所和派出所。在兴安地区,警察事务由伪兴安总局(1932年8月改为兴安总署,后又改为蒙政部)的政务处警务科统辖,在各分省民政厅设警务科。旗公署设警务科,负责旗内警察事务。
伪满初期,日伪当局赋予警察的首要任务是实施镇压的职能,即武装警察,而行政警察的职能还没有提上日程。此时,为适应当时伪满洲国“治安第一主义”需要,“警察的主要任务在于以讨匪为主的维持国内治安,一般行政警察事务只限于一部分城市,而属于次要任务”。因此,在《满洲国警察建设要纲》中“明确区别城乡警察机关”,把警察工作的重点放在治安肃正上,组织强大的武装警察执行治安警察的任务,而把他们希冀建设近代国家的所谓行政警察的工作放在第二位。
1937年12月1日,日伪当局实行行政机构改革,撤销民政部,新设治安部,警务司由治安部管辖。同时撤销蒙政部,兴安各省的警察事务也由伪治安部管理,从而实现所谓“军警统一体制”。这样,进一步强化了“治安第一主义”的作用,并成为“对恶劣治安作最终结束的一种国家施策”。1938年12月1日,日伪当局以敕令第270号公布《国境警察队官制》,在位于东北及北部边境的所有县旗设置国境警察队。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伪满政权为适应战争需要,对其机构进行调整,不断强化日伪警察机构在警卫、经济、劳务等方面的机能和作用,推行各项战时反动法令和措施,加强在东北的法西斯殖民统治和资源掠夺。1943年,伪满警察机构进行重大调整。伪中央政权除新增设外交部、文教部和新设国民勤劳奉公局外,将军警合一的治安部撤销,新设军事部和警务总局。警务总局直接隶属伪满政权的核心机构伪总务厅,这说明警察大权直接由日本人主宰的总务厅操纵,进一步强化了政警合一的体制,“使警察与一般行政更加紧密联系,建立行政、警察一体的机构”。警察成为日伪统治者镇压人民更加得力的工具。
(2)日本警察机构
在东北的日本警察机构是日本侵略者在日俄战争后,从帝俄手中接管了中国东北南部以旅顺、大连为中心的地区,租借“关东州”,强占满铁附属地及东北其他一些城市后设立的。到九一八事变前,计有日本警察署40余个,警察约4000人,其机构分属于关东州及满铁附属地和外务省领事馆等系统。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全面占领东北。由于事变初期东北各地反满抗日斗争风起云涌,日本加强了享有“治外法权”特殊地区的警察组织系统,尤其是1934年,日本在东北确立了殖民统治机构,日本的警察机构和人员也迅速增加。总计日本警察6600余人。
日本侵略者为把伪满洲国打扮成一个“独立国家”,欺骗世界舆论,掩盖罪恶的殖民统治,于1935年4月17日抛出了《撤废治外法权要纲》。1937年12月对伪满实施了所谓“废除治外法权”,将大批日本警察机构和人员移交给伪满洲国。日本警察被安插于伪满警察机构中重要位置,加强了日系警察对伪满警察机构的控制。在1937年2月的伪民政部召开各省警务科长会议上,强调“警察权废除移交后,要考虑警察的首脑人在必要时由日本人充当”。这无疑便利了伪满警察机构在运用其行政职能时,能更加准确地执行日本侵略者的命令。
“保安局”是伪满警察系统中被称为特务机关的特殊机构。1937年12月27日由关东军策划成立。目的是使日伪军警的武装镇压和法西斯统治相配合,从事所谓的“秘密战”,主要有两方面的任务:一是对外通过派遣、监听等手段刺探和搜集苏联、蒙古以及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情报,同时掌管国境警戒、国境地带检查、治安管理等;二是对内侦破抗日地下组织和进步力量,残酷迫害不甘心做亡国奴的东北民众。
保安局直属于关东军司令部,各省设地方保安局,组织网络庞大,特工人员拥有极大的权限,而且与关东军宪兵队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4.日伪宪兵
宪兵是日伪军队系统中的特殊组织,又被称为军事警察。日本关东宪兵队1906年在旅顺建立,隶属于日本关东军司令部。下辖分队及分遣队。九一八事变后升格为关东宪兵司令部,下辖组织是各地宪兵队本部。初期的关东宪兵队约两百人,1935年增加到5个队,一千人,1940年增加到16个队,约两千人。日本关东宪兵队是日伪军警宪镇压机关的主脑机构,在屠杀与镇压中国人民的各种行动中处于核心和指挥地位。据1941年8月的统计,伪满有宪兵队本部18个,下属105个宪兵分队,61个宪兵分遣队,以及更多的分驻所、宪兵室。伪满的各机关、军队都有宪兵室。连伪满皇帝溥仪的帝宫内,也设有名义上保护宫廷和溥仪人身安全,实际上起到监视作用的“日本宪兵”,宪兵在关东军宪兵司令部指使下负有特殊的使命。
伪满洲国宪兵隶属于伪满国军系统,1934年在日本军事顾问佐佐木到一控制下,伪满国军开始筹建。先在吉林设立宪兵训练处,日本人石黑贞藏任顾问。1935年1月正式设立伪满宪兵司令部。在新京、奉天、吉林、齐齐哈尔、哈尔滨、承德等各军管区司令部所在地创设6个宪兵队。以后随着军管区的增加,新增设了宪兵队和分队。1935年5月20日,伪满公布《宪兵总团令》,将宪兵司令部改称宪兵总团司令部,各地宪兵队及分队也改称宪兵团和宪兵分团。宪兵总团司令部隶属于伪治安部大臣管辖。其主要任务,一方面对伪满国军起监督作用;另一方面配合日本宪兵队搜集抗日军民的情报,进行逮捕民众,并配合伪军进行军事讨伐。伪满宪兵各级组织均由日本人控制,它实际上成为日本宪兵队的分队。
三 政治统治术的实施——各种反动法令政策出台
日本帝国主义以伪满洲国的名义,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政治、军事、经济、外交等各方面的法令。当然,这些法令所体现的完全是日本统治集团的意志,体现的是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政策和战争政策,是为巩固日本在东北的殖民统治服务的。
1934年3月1日,伪帝溥仪“登极称帝”,颁布的所谓伪满《组织法》,规定溥仪有发布各种法令和命令的权力。在溥仪裁可发布的法令和命令中,有出卖东北权益的《本庄—溥仪书简》,还有各种诏书,如1934年3月1日的《即位诏书》、1935年5月2日的《回銮训民诏书》、1940年7月15日的《国本奠定诏书》、1941年12月8日的《时局诏书》、1942年3月1日的《建国十周年诏书》和1945年8月15日的《退位诏书》等。然而溥仪对于伪满洲国的一切大事既没有决定权,也没有否定权,只有在关东军已经决定并经伪总务厅拟就的文件上盖戳画“可”的权力,溥仪认为“法律不过是空文,事实上却没有任何权力”。本来法令的制定应由立法院完成,伪满洲国虽然标榜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但立法院却有名无实,初由赵欣伯任院长,设一秘书处,不久赵欣伯去职,成为空架子,由伪参议府这个“法定”为伪皇帝的咨询机关代行立法院职责,负责审议伪国务院会议通过的各项议案或法令。立法院“一直到满洲国崩溃之日也没有设置起来,因此可以说在满洲国法律是不存在的,一切都由教令(后称敕令)起着法律作用”,即由关东军利用伪帝名义签署的一系列法令和政策。实际上,伪满重要法令的制定是由伪国务院总务厅包办的。因为伪满洲国法令的出台过程,是由设在伪国务院总务厅的法制处,依据国务院各部主管厅根据各自主管事项形成的法律草案,修订审理后,提交给由总务长官、总务厅次长以及各部次长等日本人组成的“水曜日”(星期三)会议决定后,再提交“月曜日”(星期一)的伪国务院会议讨论,然后经伪皇帝向参议府进行所谓的“咨询”后予以公布的。可见,伪满洲国法令的出台完全是经日本人之手精心设计后而公布实施的。
1.颁布“治安肃正”法令,建立殖民统治秩序
东北沦陷后,东北广大人民群众的抗日活动和抗日武装的英勇斗争,极大地威胁着日本在东北的殖民统治。为扑灭东北抗日烈火,巩固殖民统治秩序,伪满初期,为配合“以讨伐为主”的“治安第一主义”镇压方针的需要,并使这种军事镇压变成合法的行为,颁布了一系列法令,为军事镇压行动提供理论根据。1932年9月12日的《治安警察法》,主要是针对人民结社、集会与言论自由加以取缔。其第五条规定禁止秘密结社;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警察可随时以“保持安宁秩序”为由勒令解散集会,禁止发表议论;第十五条规定不许在街头、大路和公共往来之处张贴图画、散发传单,进行讲演,违者警察将予以禁止。
与此同时颁布的《暂行惩治叛徒法》《暂行惩治盗匪法》明确规定:“意图紊乱国家及危害或衰弱国家存立之基础组织结社者”以及武装反抗当局的“盗匪”,要严加惩治。《暂行惩治叛徒法》规定,“首魁”处死刑,参与谋议或加入结社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法令为惩处所谓“思想犯”即反抗日伪统治的爱国人士提供了法规依据。《暂行惩治盗匪法》规定:“军队当讨剿肃清成股盗匪时,除得临阵格杀外,得由该军队司令官依其裁量斟酌处置”,“当场拿获盗匪,事态急迫有不能犹豫之情形时,得由该高级警察官依其裁量斟酌处置”。这些规定给予日伪军警极大权限,根据这些法令,他们可以任意将东北民众冠以“叛徒”“盗匪”之名,加以逮捕和杀害。而且可以“事态急迫”“不能犹豫”为由,就地处决。
1932年10月24日的《出版法》规定:凡具有“变革国家组织大纲或危害国家存立之基础”以及泄露伪国外交及军事机密而产生“最大影响”之破坏行为、“煽动”对伪国家“犯罪”“惑乱民心”等出版物,不得出版。
日伪当局为了防止人民反抗,相继颁布了收缴和取缔民众使用武器的法令。由于东北长期遭受帝国主义的侵扰和蹂躏,民间曾组织过各种武装反抗团体,留存相当一部分武器。又因当时东北社会动荡,匪患不断,占山为王者及农村中有权势的富裕大户蓄养私兵,手中都有一定数量的枪械。许多平民百姓出于自卫,也纷纷购枪武装自己,以防不测。伪满洲国建立后,据日伪统计,散在民间的枪械不少于130万支。1933年5月18日,伪民政部以第6号令制定《暂行枪炮取缔规则》。1935年11月1日公布了《火药取缔法》; 1936年6月12日,以敕令第84号发布了《枪炮管理法》及《枪炮管理法施行规则》,对枪炮制造、贩卖、修理、持有、转让等作了严格的规定,对违反者采取严惩的办法。1937年3月19日公布了《枪械弹药回收规程》。在推行收缴民间枪械行动中,其行为极其残酷、野蛮,给人民带来了灾难和死亡。
伪满初期为加强对东北民众的统治和束缚,在东北城乡推行保甲连坐制度,1933年12月22日颁布了《暂行保甲法》, 1934年1月17日推行《暂行保甲法实施规则》。保甲法的实施将东北民众控制在基层保和甲中,如违犯上述罪名,则以连坐制处罚。
2.整顿司法制度与撤销治外法权
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治外法权,是鸦片战争后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的。日本在中国的治外法权也是如此。当日本全部占领东北并在伪满洲国初步建立了殖民统治秩序,完全控制了傀儡政权后,所谓的治外法权对日本来说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日本为“促进满洲国健全发展,并为使日满两国间存在紧密不可分之关系永远巩固”的“善意”,表示愿“将日本国在满洲国所有之治外法权逐渐撤销,并决定将南满洲铁道附属地行政权加以调整以至转让”。
七七事变前后,当日本在东北的殖民统治趋于稳定后,随着日本撤销在满治外法权,为配合伪满政权统治机构的再次调整,出台了一系列法令政策。首先改革整顿司法制度,以适应巩固日本在东北的殖民统治。
为使伪满政权在形式上更像“制度之确立、法典之完成、人事之刷新”的“法治国家”,在强化司法机构的同时,组织专门力量编纂法典,制定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等。1937年1月4日,伪满政府颁布了《刑法》,该法共51章272条,详细规定了各种犯罪的认定和处罚规则等。该《刑法》比以往各法的条款更全面、更残酷,并将“对帝室罪”“内乱罪”“背叛罪”列为各种犯罪之首,此外还有“危害国交罪”“妨害公务罪”“危险物罪”等条款。为贯彻《刑法》, 1月11日又公布了《刑法施行法》和《关于刑法施行日期之件》。而同年10月颁布的《行政执行法》给日伪各级官吏以“维持社会治安”为由,可以随意闯入民宅进行搜查之特权。
从上述法令的内容来看,都是围绕着关东军“治安第一主义”方针,针对东北抗日爱国民众的。随着这一法令的公布与实施,日伪当局及其军警宪特可以进一步毫无忌惮地制造白色恐怖,捕杀东北各族人民,从而达到维持其殖民统治的目的。
3.适应战争需求,颁布战时法令
1940年后,日本全面侵华战争陷入了泥潭之中,不能自拔。而伪满洲国也被绑在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战车上。因此,伪满后期在对东北人民进行殖民统治时,其法令的制定也随着日本在东北殖民统治的疯狂而更加严酷。
日本侵略者为扩大侵略战争,将日本关东军的精锐不断调往关内,为弥补伪满军事空虚,在东北地区抓兵征夫,充当炮灰。1940年4月1日,伪满正式颁布《国兵法》,规定年满18~23周岁的青年男子均有服兵役的义务,并把它作为伪满重要“国策”。
1941年伪满发布了所谓“战时法令”,宣布“满洲国处于战时状态”。12月15日伪满公布了《国防保安法》,对于泄露“国防上对外国须秘匿之外交、财政、经济及其他之重要国务”者,均处于死刑或程度不等的徒刑。12月27日颁布了《治安维持法》,该法大大扩展了镇压的范围,将许多行为都列入违反治安法的行动而予以惩治,这样可以剥夺东北人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镇压东北各民族的抗日斗争。在此法公布的同时,宣布废止伪满初期颁布的《暂行惩治叛徒法》《暂行惩治盗匪法》,但是《治安维持法》中又明确规定《暂行惩治盗匪法》第7条、第8条和《暂行惩治叛徒法》第13条规定的所谓“临阵格杀”“斟酌处置”仍然有效,这就为“战时状态”下日伪当局大抓政治犯、思想犯、抓劳工、抓“浮浪”,制造一系列恐怖逮捕事件提供了所谓的“法律依据”,大开了方便之门。
1943年日本在太平洋战争中日趋穷途,东南亚战场上陷入被动,中国华北战场上也逐渐失去大规模进攻的能力,但仍不甘心失败,为稳定“满洲国”这一战略基地,防止伪满政权上下出现的悲观情绪以及民众中的反满抗日思想,日伪当局通过颁布新的更加严厉、苛猛的法令,强化对舆论和民众思想的控制。由此出台了一系列法令。9月18日伪满政府颁布了《保安矫正法》《思想矫正法》,对东北人民进行法西斯高压统治。前者规定把“认为有犯罪的人”捕送到特设的矫正辅导院;后者规定对“可能”犯有政治罪的人实行“预防拘禁”。无论是“被矫正者”还是被“预防拘禁”者,都要从事艰苦的劳役。
1944年,伪满洲国又陆续颁布法令《时局民事特别法》《时局刑事特别法》等。6月12日的《时局特别刑法》罗列的犯罪名目几乎无所不包,“反对帝室罪”“危害国交罪”等几十种。伪满政权宣称,制定这些法令的前提是预计一旦战争发展到伪满洲国,可能会出现联络中断的局面,需要大幅度简化诉讼程序。这是变本加厉强化对人民进行镇压的手段。在战时法令的网罩下,东北人民犹如生活在集中营中,时刻受到白色恐怖的威胁和迫害。
综上可以看出,随着日本在东北殖民统治的不同时期、日本对外侵略扩张的不同阶段,日伪颁布的各项法律和法令也适应其需要而不断变换着内容。这些法律和法令首先是为维护和稳定日本在东北的殖民统治,并针对东北人民的反满抗日情绪和武装抗日斗争制定的。伪满法令的颁布是日本帝国主义一手把持下的产物,是日本殖民统治政策在东北的体现。因此,伪满法令体现的是其宗主国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