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

回顾历史,我们发现版权保护与出版活动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出版活动的规模化发展催生了现代版权制度,而版权制度的不断系统化改进也推动了出版活动的产业化前行。在双方不断互动发展的过程中,出版活动的生产关系日益趋于稳定,出版活动的业务分工也趋于明确,故在出版活动的生产关系中,生产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形成了相对合理的利益平衡,而这种利益平衡的存在,正是版权保护制度的终极追求,也正是版权制度强大支持作用的市场体现。

然而数字出版技术革命对既有版权利益平衡环境提出严重挑战。在数字出版环境下,版权保护与出版活动之间的关系从相对简单走向相对复杂、从相对稳定走向有所动荡。数字出版语境下版权的权利主体更为复杂,创造者不仅从原来的精英群体向普通大众转变,而且其创造动机、创造环境的复杂多样性使得对权利主体的厘清与认定更为困难,因而对权利内容的保护也相对复杂。与此同时,适用数字出版环境的版权制度环境本身也从相对单一走向复杂,这种制度环境的变化既是对出版活动数字化的一种适应性变革,也为数字出版活动如何遵守版权规范提供了一个更为复杂的法律环境。在具体数字出版活动中,数字出版活动的跨地域性等特征与版权保护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不时产生冲突,不同国家的数字版权立法也会与一些国际要求准则发生矛盾,因此当数字出版活动走向国际出版传播舞台时,也必然产生不和谐的画面。这些矛盾和冲突,事实上构成数字出版传播过程中的“噪音”干扰,不利于现代文化传播,因此必然要求新的版权制度或调节机制出现,重新建构一个符合数字出版语境的版权利益平衡。

数字出版产业的快速发展需要建构一个健康的版权利益平衡环境,而从目前的现实来看,数字出版商将成为这一重任的主要推动者。毫无疑问,数字出版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法律层面的有力支持,而且在中国当前的特殊国情下,不仅需要强有力的版权制度支持,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有力行政支持。然而,我们在体验法律与行政调解的刚性作用的同时,也会感受到官方制度调节和行政管理存在刚性有余但弹性不足的问题。虽然目前版权行政管理在维护我国版权市场秩序方面体现了巨大作用,但行政管理部门相对过度的“有形调节”,使其难以成为推动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与版权保护之间利益平衡的根本主体。随着我国出版产业改革的逐步深入,版权行政管理的作用将会渐渐被弱化。而且就版权行政管理的现状而言,存在管辖地域大而人员相对少的现实状况,行政管理部门客观上难以全盘管控版权市场,更不能成为改善数字出版市场环境的主要力量。而数字出版企业追逐利益的商业本能,使其必然探索如何在数字环境下实现版权资源的效益最大化,也必然在追逐自身商业利益的过程中积极维护出版生产与版权保护的平衡,建立和谐的数字出版市场,从而推动数字环境下版权利益平衡的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