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研究对象及概念界定

政治学是以研究政治行为、政治制度以及与政治相关的领域为主的学科。其中,政治行为、政治制度以及与政治有关的现象都是政治学的研究对象。政治学研究的最重要部分应当是通过研究分析和解决问题,得出更为贴切的结论,并上升到理论性的总结。在研究过程中,特别是在以往研究并不深入的情况下,对相关概念的准确界定,既是研究的基础,也有助于问题的研究,更有利于切实地进行表述。

一 研究对象

清王朝涉藏刑事案件处理是本书研究的重点问题。在研究过程中,主要关注并试图解决以下三个序列的问题:第一,清代处理不同民族的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些法律体现出哪些不同于当今法律的特点?第二,清代处理民族冲突的实践过程,其基本政治理念是什么?案件处理以后的政治与社会效果如何?是激化民族矛盾,还是促进民族和谐?第三,对不同区域发生的民族冲突的处理存在哪些异同?其具体原则是什么?在研究资料的选取上,主要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朱批奏折》《上谕档》,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地档案馆中的案件档案,以及收集的地方志、笔记、奏疏中有关藏族与其他民族发生冲突的刑事案件。研究的目的则在于,通过分析不同类型的案件处理过程,发现清王朝处理案件的原则、依据等方面的特点,并试图通过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把握清王朝对待西藏和藏区问题的态度,揭示蕴含在其中的政治内涵、法律理念和制度寓意。具体而言,主要以藏民与汉民、满民、蒙民、回民,以及藏族与其他民族发生冲突的刑事案件处理为研究重点,在区分刑事案件具体类别的前提下,以案件的发生区域为纲目,分析处理的过程及结果。

二 概念界定

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方式,是将感知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出来并进行概括,而概念的界定,是针对某些确切概念所下的定义,既有明确的定义,也有明确的划分。本书所涉及的主要概念,乃是涉藏及刑事案件。

(一)涉藏

涉藏刑事案件,主要是指藏民与汉民、藏民与满民、藏民与蒙民以及藏民与其他民族发生冲突的刑事案件。这里的关键是“涉藏”问题,如果不加以明确,则难以理解要研究的问题。

一般来说,“涉藏”,肯定是与藏区、藏族有关。从地理区域角度看,“涉藏”地区既包括西藏地区,也包括甘肃、四川、青海、云南等藏族聚居区,还有在多民族国家条件下藏族可以去的地方。清代中国境内的藏族分布在广袤的青藏高原上,现今藏族居住区划分为西藏自治区和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四省的十个藏族自治州和两个藏族自治县(即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天祝藏族自治县;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这一行政区划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有其地理、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原因,更主要的是元代以来历代王朝对藏族地区实施统一行政管理的结果。参见陈庆英、冯智《藏族地区行政区划简说》,《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

如果从行政区划的角度看,“涉藏”当然是涉及这些藏族地区了。但从狭义的角度来讲,“涉”的牵涉、涉及、关联等意思,可以应用到涉藏问题上。在通行的语句,“涉外”是指在公务上涉及外国,以及与外国有关的涉外单位。如果以这层意思来谈“涉藏”,则应该是在公务上涉及藏族,以及与藏族有关的涉藏部门。具体到“涉藏刑事案件”,则应该是涉及藏族以及与案件处理有关的部门,而从“涉藏”的角度来分析清王朝涉及藏族案件的处置过程,应该能够成立。其理由如下。

从民族的角度看,藏族不仅仅居住在西藏自治区及藏族聚集区,在全国各地或多或少都有居住,而其他民族在西藏自治区及藏族聚集区也有居住。从清王朝涉及藏族的刑事案件来看,有的发生在京师,有的发生在内地,还有的发生在民族杂处交往的贸易地区,而更多的是发生在各民族交界的地方。至于发生在西藏地区腹地的一般的刑事案件,清王朝原则上不予审理,只有事涉重大,理藩院和驻藏大臣才参与。基于此,涉藏刑事案件从民族的角度来说,不牵扯藏族本民族内部的刑事案件,只有藏族涉及其他民族的刑事案件,才可以称为涉藏刑事案件。

既然涉藏刑事案件是指藏族涉及其他民族的刑事案件,涉藏刑事案件研究就应该审视发生在藏民与汉民、藏民与满民、藏民与蒙民、藏民与其他民族之间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说“清王朝涉藏刑事案件处理问题研究”是一个综合性的研究,既牵涉藏区的习惯法、清代的藏区立法和司法审判制度,又包括清代对涉藏刑事、反叛、宗教等案件的司法处理过程。

(二)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定性及案例选择的标准,也应该予以明确。《大清律例》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为7律,分为30门436条,除名例律46条为总则之外,涉及的罪名有390种,均为刑事罪名。人们习惯上称为户婚、田土、钱债等细事,实际上也是刑事案件,只不过这类罪行,在州县官自理的范围内。有学者将其视为民事案件,则是极大的错误,因为引用律例裁断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

就涉藏刑事案件而言,390种罪名可能都有;若是以案发率来看,除户婚、田土、钱债等细事之外,以人命、贼盗、斗殴、诈伪、犯奸等为多,其中贼盗28条,涉及谋反、大逆、谋叛、造妖书妖言、强盗、劫囚、白昼抢夺等恶性犯罪。基于涉藏刑事案件的处理特点,案例选择以人命、贼盗、斗殴以及户婚、田土、钱债等为主,同时也关注谋反、大逆、谋叛案件。同时,由于藏区政教合一制度根深蒂固,因此也会对涉及宗教的案件进行分析。

基于上述理由,本书将“涉藏刑事案件”定位为:以分析藏民与汉民、藏民与蒙民、藏民与满民、藏民与其他民族之间发生的刑事案件为重点,关注藏族与汉、满、蒙、维等民族成员之间的冲突解决,分析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以清王朝官方处置的案件为主,从法律和政治层面解析案件处理背后的政治理念,以期为现代民族关系的和谐提供历史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