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作为“规范”层面上的“制度”及其演变

“制度”一词由“制”与“度”二字组合而成,许慎《说文解字》中关于“制”是这样解释的:“制,裁也。从刀从未,未物成有滋味可裁断。一曰止也。”(汉)许慎撰,(宋)徐铉校定《说文解字》卷4下,中华书局,1963,第92页。

 

舜徽按:本书未部云:“五行,木老于未,象木重枝叶也。”据此,可知未字本象木形。朱氏“以刀断木”之说,殆制字本义也。许君以裁训制者,以木为器,必先裁成章段;犹之为衣者,必先裁其布帛也。制为裁木之名,裁木所以作器,因引申为一切制作之称。张舜徽:《说文解字约注》第2册,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第1074页。

 

据此,可以对“制”作以下几点归纳。(1)制,从刀未,制的原意为裁,即“以刀断木”;(2)工匠断木为器,必须先裁成章段;(3)裁木制器可以引申为一切制作活动。

而关于“度”字:

 

度,法制也。从又,庶省声。徒故切。徐锴曰:“布指知尺,舒肱知寻,故从手。”段玉裁曰:“周制:寸、尺、咫、寻、常、仞,皆以人之体为法。寸法人手指寸口,咫法中妇人手长八寸,仞法伸臂一寻,皆于手取法,故从又。”王筠曰:“许君统言之,不专指分寸尺丈引之五度。《易》曰:‘制而用之谓之法。’又曰:‘君子以制数度。'《正义》:‘数度,谓尊卑礼命之多少。'”舜徽按:王说非也。《易》之所谓数度,乃度之引申义。至其本义,自指分寸尺丈引而言。张舜徽:《说文解字约注》第1册,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第705~706页。

 

同样,对于“度”也可以作以下解释:(1)度,从又,“又”即是手;(2)“咫法中妇人手长八寸,仞法伸臂一寻”,说明古人的度制大多以人体为标准,故“度”的本义为“尺度”。

一 宽泛的“法令”和“礼俗”——“制度”一词的早期含义及其延续

从“制”与“度”二字分析可以发现“制度”一词本身就包含着“限制”、“制约”的含义。早在《周易》一书中就出现有该词的记载:“刚柔分而刚得中。苦节不可贞,其道穷也。说以行险,当位以节,中正以通。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周易正义》卷6,见(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册,清嘉庆刊本,中华书局影印本,2009,第145页。此文来自《易经》的节卦,“节以制度”,即是用“制度”来约束、制约人们的行为。“正义曰:天地节而四时成者,此下就天地与人广明节义。天地以气序为节,使寒暑往来,各以其序,则四时功成之也。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周易正义》卷6,见(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册,清嘉庆刊本,中华书局影印本,2009,第145页。故“制度”一词指的是“法令”、“礼俗”等宽泛意义上的规范。又《礼记》载:“礼者,君之大柄也,所以别嫌明微,傧鬼神,考制度,别仁义,所以治政安君也。故政不正则君位危,君位危则大臣倍、小臣窃。”《礼记正义》卷21,见(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3册,清嘉庆刊本,中华书局影印本,2009,第3071页。即只有考订典章礼俗、辨别仁义,才能使国家稳定、君主心安。

据此可见,儒家观念中的制度包含着“礼仪”、“习俗”、“法令”等多重含义,且“礼俗”因素较为浓厚。那么同一时期的法家,或者具有法家倾向的思想家又是如何来阐释“制度”这一含义的呢?

据《商君书·壹言》记载:“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战国)商鞅撰,张觉译注《商君书全译》第3卷,壹言第八,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第108页。在这里,商鞅所强调的“制度”是指教化习俗。又《荀子·王霸》言:“政令制度,所以接下之人百姓,有不理者如豪末,则虽孤独鳏寡必不加焉。”(战国)荀况撰,蒋南华、罗书勤、杨寒清译注《荀子全译》卷11“王霸”,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第227页。荀子认为国家的法令都是用来约束下面的百姓的。“制度”带有明显的约束性。而尉缭子则从法律与礼仪的关系来阐释“制度”对于规范社会所起的作用。“故先王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坚矣。”华陆综注译《尉缭子注译》卷3重刑令,中华书局,1979,第52页。他认为圣人在治理国家时必须得使法令明确,然后才能对各种违法行为施以刑罚。

故,与儒家的观念类似,早期的法家所理解的“制度”一词同样包含着“法令”、“习俗”等含义。与前者不同的是,法家观念中的“制度”更倾向于“法令”的含义,即强调法令在规范社会秩序中的作用。

早期儒法二家对于“制度”一词含义的阐释为何会存在如此微妙的差异呢?笔者认为这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及各学派的认知程度密切相关。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周王室地位一落千丈,诸侯王之间为争夺土地、财富、人口而进行连绵不绝的战争。为了在争霸之中处于有利地位,各国都注重招揽人才,这就为思想界的“百家争鸣”提供了条件。各派都提出了各自的强国富民之主张,儒家将目光投向了“传统”,希望从旧的传统中找到治理国家的良方,故旧的“礼仪”、“习俗”及旧有的“法令”成了社会规范的内涵。而法家则将目光转向“现实”,希望通过“变法”来达到国家富强的目的,认为旧的礼仪、习俗无助于当前的社会变革,“礼乐,淫佚之徵也”(战国)商鞅撰,张觉译注《商君书全译》第2卷,说民第五,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第63页。,因此主张不别“亲属、贵贱”,“一断于法”,通过制定单一的规范——“法令”来打破旧有的伦理秩序。故法家所强调的“制度”更多体现着“法令”的含义。

自西汉以降,“制度”一词用做“法令”、“礼俗”等宽泛意义上的规范的含义更加普遍,不同的是,先秦时期存在的儒法二家对“制度”一词的区别已经不太明显,笔者认为这与当时的社会思想变迁有关。在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社会的动荡及秦的暴政之后,汉王朝实现了统一。为了巩固新生王朝,这就需要一种统一的思想,故原有的“百家争鸣”的局面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的需要。另外,西汉以来,特别是汉武帝对于儒家思想的提倡,使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尔后历代王朝的正统思想;而与此同时,法家思想亦成为一种“伏流”体现在各王朝的法典之中。“儒表法里”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因此,“制度”一词的内涵也随之悄然发生了变化。

如《盐铁论》载:

 

大夫曰:“《春秋》之法,君亲无将,将而必诛。……晁错变法易常,不用制度,迫蹙宗室,侵削诸侯,蕃臣不附,骨肉不亲,吴、楚积怨,斩错东市,以慰三军之士而谢诸侯。斯亦谁杀之乎?”(汉)桓宽撰,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增订本)卷2晁错,天津古籍出版社,1983,第111页。

 

古人有言“变法易常,不死则亡”。“法律”及“礼仪”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因而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不轻易改变,晁错的“削藩”主张虽然就长远利益而言对王朝统治有利,但是其本人不得不背负“离间骨肉”的罪名而被杀害。“不用制度”即是对不遵守汉王朝现有的法令、礼仪等典章制度的严厉指责。《辞源》对“典章”一词释义为“制度,法令。隋书牛弘传赞:‘采百王之损益,成一代之典章。'”[见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辞源》(修订本,重排版),商务印书馆,2012,上册,第347页。] 苏俊良先生研究认为:“所谓典制,通常指典章制度,也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所颁行的制度和法令。在阶级社会里,剥削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必须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诸领域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法令,作为人们在一切活动中的行为准则,用以实现既定目标,调整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规范和约束被剥削阶级的思想和行为。”(苏俊良:《汉朝典章制度》之序言,吉林文史出版社,2002,第1页。)笔者以为,由于“典章”与“制度”合在一起使用,构成一个偏正短语,即“典章制度”,“典章”即是制度的含义,它是国家的法律、规章、礼仪等的系统化。

两汉之后,“制度”一词用来指宽泛意义上的法令、礼仪等典章制度的情况一直存在,且与整个传统社会相伴。笔者认为这与“制度”所指代的实际内容长期稳定有关。历代统治者对法令、仪礼的“制度”非常重视,一般而言,新王朝的基础往往建立在旧王朝的废墟之上,为了重新树立权威、建立各种规范,学习前朝的经验与教训成为最佳选择。这样“制度”的原有内涵就被传承下来,虽然在这个过程中会有所损益,但是其基本内涵却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如《魏书·何夔传》载:

 

夔言于太祖曰:“自军兴以来,制度草创,用人未详其本,是以各引其类,时忘道德。夔闻以贤制爵,则民慎德;以庸制禄,则民兴功。以为自今所用,必先核之乡闾,使长幼顺叙,无相踰越。……”太祖称善。(晋)陈寿撰《三国志》卷12魏书,中华书局,1959,第2册,第381页。

 

此文中的“制度草创”指的是国家的礼仪、法令粗糙,还不完备。“制度”包含着“法令”、“礼仪”的含义。

又如唐人白居易的诗歌《开成大行皇帝挽歌词四首奉敕撰进》中载:“御宇恢皇化,传家叶至公。华夷臣妾内,尧舜弟兄中。制度移民俗,文章变国风。开成与贞观,实录事多同。”(唐)白居易:《开成大行皇帝挽歌词四首奉敕撰进》之一,见《全唐诗》第7函第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缩印本下册,第1162页。“制度移民俗”,即用国家的礼仪、法令来改易民间习俗。

到了明清时期,统治者格外重视制度文化,表现最为明显的是各种大型的类书、丛书的编纂,“十通”中有七部成书于清代,以及《大清律例》、《钦定大清通礼》等律典、礼典等规范的修订。这样使得明清时期“制度”一词的此种用法更为丰富。

如明人王琼《武举议》中曰:“臣等先已查奏,不系洪武、永乐年间旧例应否举行,不敢擅议,奉钦依照例行,今若不备陈议处,诚恐紊乱旧章,取讥后世,伏望皇上念祖宗制度系干重事,非刘宇与臣等孤陋寡闻之人所可更定,遂足以为遵守。”王琼:《武举议》(正德十二年),见《御选明臣奏议》卷15,乾隆四十六年刊本,收入王有立主编《中华文史丛书》第1辑第2种,华文书局,1968,第832页。“祖宗制度”即是历代帝王承续可供子孙后代效法的法令、典章制度。

又如《东华录》所载清初关于“剃发令”的推行情形:

 

丙寅谕礼部:向来剃发之制不即令画一,姑听自便者,欲俟天下大定,始行此制耳。今中外一家,君犹父也,民犹子也,父子一体,岂可违异,若不画一,终属二心,不几为异国之人乎……若有复为此事渎进章奏,欲将已定地方人民仍存明制,不随本朝制度者杀无赦,其衣帽装束许从容更易,悉从本朝制度,不得违异。(清)王先谦撰《东华录》顺治四,光绪十年长沙王氏刻本,见《续修四库全书》第369册,史部·编年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240页。

 

这是清廷下发的一道有关剃发的谕旨,“不随本朝制度者杀无赦”,即对不遵守清廷的剃发令及礼俗的人杀无赦。“制度”即包含着法令、礼俗的含义。

二 各种具体的“礼俗”、“法令”及“规定”——“制度”含义的变迁

两汉之后,“制度”一词的以上用法被继续使用,但在某些方面却发生了变化。表现最明显的是,该词开始与具体词汇相搭配,表示某种具体的法令、礼仪等规范。宋元之前,“制度”一词仅仅是笼统指法令、典章,既没有对法令、典章的内涵进行解释,又没有用来指某种具体的法令、典章,如“考制度”、“汉家制度”、“乱制度”等。之所以产生这种变化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其一,社会经济因素变更。经济因素的变动,使得社会财富占有状况发生改变,原来处于社会底层的人通过经商或蒙受赏赐而富有起来,他们不甘于低下的社会地位和粗劣的衣食状况,因而有着改变自身物质状况的欲望。“宫室舆马,衣服器械,丧祭食饮,声色玩好,人情之所不能已也。”因此,统治者需要制定更加严密的“规范”对各种现象进行约束。“制度”自西汉时期开始与“服饰”、“丧葬”、“车舆”等词连用,表达某种具体的“礼仪”规定。如《汉书大传》载:

 

见诸侯,问百年。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俗,命市纳贾以观民好恶。山川神祇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黜以爵。变礼易乐为不从,不从者,君流。改衣服制度为畔,畔者,君讨。有功者赏之。《尚书》曰:明试以功,车服以庸。(汉)伏胜撰,郑玄注,陈寿祺辑校《汉书大传》卷1,收入《丛书集成初编》第3569册,中华书局,1985,第10页。

 

服饰、衣冠是身份的象征,是辨别等级高下、尊卑贵贱的最直观的方式。《白虎通》云:“圣人所以制衣服何?以为绤蔽形,表德劝善,别尊卑也。”(汉)班固等撰《白虎通》卷4上“衣裳”,收入《丛书集成初编》第239册,中华书局,1985,第241~242页。而服饰上这种尊卑高下关系主要表现在衣冠的颜色、质地等方面。如董仲舒就曾一语道破:“臣闻制度文采玄黄之饰,所以明尊卑,异贵贱,而劝有德也。”(汉)班固撰《汉书》第8册卷56《董仲舒传》,中华书局,1962,第2510页。故此处的“衣服制度”是指服饰上的礼仪规定。轻易改变服饰则侵犯了天子的尊严,因而会受到惩罚。

如果说服饰是古代帝王和统治者生前的身份象征,那么陵寝墓葬便是把这种“身份和地位”在死后继续保持下去的一种方式。因此,统治者对于丧葬同样有着鲜明的礼仪区分。如《汉书》中记载:

 

莽复奏言:“前共王母生,僭居桂宫,皇天震怒,灾其正殿。丁姬死,葬逾制度,今火焚其椁。此天见变以告,当改如媵妾也。臣前奏请葬丁姬复故,非是。共王母及丁姬棺皆名梓宫,珠玉之衣非藩妾服,请更以木棺代,去珠玉衣,葬丁姬媵妾之次。”(汉)班固撰《汉书》第12册卷97下《外戚传》,中华书局,1962,第4004页。

 

此处,丁姬虽贵为汉哀帝之生母,最终却在死后招致“火焚其椁”、“改如媵妾”的后果,这其中固然有王莽弄权、报复异己的因素,但也是因为丁姬墓葬僭越等级规格而成了王莽的把柄。“冢高与元帝山齐,怀帝太后、皇太太后玺绶以葬,不应礼。”(汉)班固撰《汉书》第12册卷97下《外戚传》,中华书局,1962,第4003页。

两汉之后,“制度”一词此种用法依然存在,并在尔后历朝都有出现。如唐人杜佑《通典》载:“博士祭酒刘喜等议:汉魏为二王后,夏殷周之后为三恪。卫公署于前代,为二王后,于大晋在三恪之数,应降称侯,祭祀制度宜与五等公侯同。”(唐)杜佑《通典》卷74礼,万有文库本《十通》,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0,第405页。“祭祀制度”指的是有关祭祀礼仪的规定。《宋史》:“太宗太平兴国七年正月,翰林学士承旨李昉等奏曰:‘奉诏详定车服制度,请从三品以上服玉带,四品以上服金带,以下升朝官、虽未升朝已赐紫绯、内职诸军将校,并服红鞓金涂银排方。……望非恩赐者,官至三品乃得服之。'”(元)脱脱等撰《宋史》卷153舆服志,中华书局,1977,第11册,第3565页。此处是依据官职的品级来确定车服礼仪的差别。又元《文献通考》载:“民私丧五服制度,皆如此礼但以亲疏分五等,而衣服之制,不殊温公书仪。但斩缞用此制,而大功以下从俗礼非是。惟高氏送终礼其说甚详,当更讨论订正,别为公私通行丧服制度,颁行民间。”(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22王礼,万有文库本《十通》第1册,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0,第1101页。此处是指民间丧服的礼仪规定。

“制度”一词的这种用法在明清时期亦大量存在,《大明会典》中对礼部“印信”一门记载道:“国初设铸印局专管铸造内外诸司印信,其后又有铸换辨验,及儒士食粮冠带等例,具列于后,而以印信制度附之。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开设各处衙门,合用印信札付铸印局官依式铸造给降,其有改铸销毁等项,悉领之。”(明)申时行等修,赵用贤纂《大明会典》卷79礼部,明万历内府刻本,见《续修四库全书》第790册,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426页。此处的“印信制度”是指印信的等级规定。为了辨明尊卑,统治者对于贵族、官员所掌印信的材质、大小、方厚都做了相应的规定。《清史稿》载:“至同治时,侍郎宋晋言定陵工程宜法慕陵,虽廷臣囿于成宪,而制度毋稍踰侈,时称其俭。”赵尔巽等撰《清史稿》第10册卷92礼志,中华书局,1976,第2697页。

其二,国家政治形势的变更。政权更迭,各种具体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使得新的具体规范由此产生。“制度”一词开始与“兵马”、“科考”等词连用,表示某种具体的政治、军事规定或者典章规范。宋元时期的社会形势为这一现象的出现提供了契机。在经历唐末的藩政割据及五代十国的分裂之后,中国历史版图上出现了宋政权与辽、金等少数民族政权并立的局面,为了在外交、军事角逐中处于有利地位,各政权都进行了政治、军事改革。无论是新兵种的出现,还是国家机构、考试制度的变革都成为各政权的迫切需要。“制度”一词开始与“兵马”、“武举”等词汇连用,指代一种具体的法令、规定或礼仪等典章制度。

如宋人叶隆礼撰《契丹国志》中将“制度”一词与“兵马”连用,并对其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契丹国军队的领导体制:契丹国主、国母各王、首领、部族分别为全国或部族军事统领;(2)契丹国军事力量构成或编制:契丹国军队分为投下兵、各王或大首领的私兵及各附属部族的兵马,且都有一定的数量;(3)军队的管理(行军、扎营方式):行军时东西一概而行,扎营,三大首领,交相觇逻,环绕穹庐,以近及远;(4)战术及作战的形式。参见(宋)叶隆礼撰,贾敬颜、林荣贵点校《契丹国志》卷23《兵马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223~224页。故,此处所涉及的“兵马制度”当指“兵制”,即军事方面的典章制度。

这种用法在其他地方也有出现。司马光奏议曰:“臣伏睹朝廷改科场制度,第一场试本经义,第二场试诗赋,第三场试论,第四场试策。试新科明法,除断案外,试论语、孝经义。”司马光:《上哲宗乞置经明行修科》,见(宋)赵汝愚编,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校点整理《宋朝诸臣奏议》卷81儒学门·贡举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第875页。“科场制度”是关于科举考试方面的法令和典章规定。《康定乡兵》载:“康定元年十二月乙酉,诸路籍乡兵所籍强壮,河北二十九万,河东十四万,命端明判兵部李淑及贾昌朝、王洙、郭积同详定其制,先是吴遵路议复民兵,诏籍河东乡丁下其法于诸路(三月己卯命遵路计置河东粮草实录云,详定弓手强壮通制),又命王洙同判兵部修乡兵制度。”(宋)王应麟辑《玉海》卷139《兵制》,广陵书社影印本,2003,第2591页。此处的“乡兵制度”是关于地方武装的选拔、考核等的法令、典章。

宋元之后,“制度”一词用来表达具体规范的情况依旧存在。这与中国历代王朝重视典章制度建设有关。明人张萱《西园闻见录》载:“昔人叹武举制度龌龊,不能致特起之士,以人之有智略者或不闲弓马,有干局者或心解而口不能言,口言而手不能书,非科试之法所能收拾也。”(明)张萱撰《西园闻见录》卷75兵部·将才,民国二十九年哈佛燕京学社印本,收入《续修四库全书》第1169册,子部·杂家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6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