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所谓“新名词”与现代性“社会”概念的确立

王云五先生在为《王云五新词典》所做的序文《新名词溯源》中,对当时所谓“新名词”的来源有这样一段精到的论述:

 

近来国内流行的许多新名词,国人以为传自日本者,其实多已见诸我国的古籍。日人的文化由我国东传,久而久之,我国随时代之变迁而不甚使用者,日人却继续使用,但亦因时代之变迁与国情之殊异,字面虽仍其旧,意义却多有变更。近数十年间又由日本回流于我国,国人觉此类名词之生疏,辄视为日本所固有。似此数典而忘祖,殊非尊重国粹之道。……且不仅日本名词如此,即国内新流行的许多名词,在未尝多读古籍者视之,非认为初期传教士与译书者所创用,则视若著作家或政治家之杜撰。其实追溯来源,见于古籍者不在少数,但正如日本名词一般,其意义有与古籍相若者,有因转变而大相悬殊者;且古今应用不同,名同而实异者亦比比皆是。王云五:《王云五新词典》,商务印书馆,1943。该序文又载于《东方杂志》第39卷第15号(1943年)之《新名词溯源(王云五新词典序)》,第48页。

 

在王氏所编撰的这部新词典中,即收入了“社会”这一词条:社会,古代社日的集会;今指(1)共同生活的团体;(2)同志结合的团体。王云五:《王云五新词典》,商务印书馆,1943,第120页。“社会”这一“新名词”,正是王氏在序文中所言的情形之一,见于古籍但有转变且大相悬殊,名同而实异。

进一步向前回溯,在晚清,时人即已经注意到了“社会”这一类的新名词在当时的影响。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张百熙、张之洞等人在《学务纲要》中厉声高呼“戒袭用外国无谓名词以存国文端士风”,其中就特别提到了“社会”一词:

 

除化学家、制造家及一切专门之学,考有新物、新法,因创为新字,自应各从其本字外,凡通用名词,自不宜剿袭搀杂。日本各种名词,其古雅确当者固多,然其与中国文辞不相宜者,亦复不少。近日少年习气,每喜于文字间袭用外国名词、谚语,如团体、国魂、膨胀、舞台、代表等字,固欠雅驯,即牺牲、社会、影响、机关、组织、冲突、运动等字,虽皆中国所习见,而取义与中国旧解迥然不同,迂曲难晓。又如报告、困难、配当、观念等字,意虽可解,然并非必需此字。而舍熟求生,徒令阅者解脱 [说] 参差,于办事亦多窒碍。此等字样,不胜枚举,可以类推。其实此类名词,在外国不过习俗沿用,并未尝自以为精理要言。今日日本通人,所有著述文辞,凡用汉文者,皆极雅驯,仍系取材于中国经史子集之内,从未阑入此等字样。可见外国文体,界限本自分明,何得昧昧剿袭?大凡文字务求怪异之人,必系邪僻之士。文体既坏,士风因之。夫叙事述理,中国自有通用名词,何必拾人牙慧?又若外国文法,或虚实字义倒装,或叙说繁复曲折,令人费解,亦所当戒。傥中外文法参用杂糅,久之必渐将中国文法字义尽行改变,恐中国之学术风教,亦将随以俱亡矣。《学务纲要总目》,见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韩君玲等点校《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第三卷《光绪新法令·教育·学堂章程》,商务印书馆,2011,第97~98页。

 

这种因“新名词”而引发的亡“中国之学术、风教”的忧虑在当时并非个别或偶然,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东方杂志》上刊有《论新名词输入与民德堕落之关系》:

 

自新名词输入中国,学者不明其界说,仅据其名词之外延,不复察其名词之内容,由是为恶、为非者,均恃新名词为护身之具,用以护过饰非,而民德之坏,遂有不可胜穷者矣。……如合群为强国之基,而今之所谓合群则朋比为奸,乃古人所谓阿比也。自由为天赋之权,而今之所谓自由则肆无忌惮,乃古人所谓放纵也。且也有平等之说出,而后狂妄之民以之助自傲自骄之习,然于在上者则欲其降尊,于在下者则欲其服从。有共产之说出,而后无赖之民,恃为欺诈银财之用,然人有财则欲其共于己,己有财则不欲共于人。有外交手段之说出,而后奸险之民恃为对付同胞之用,以险诈可以得利,遂诮诚实者为受欺。有运动官场之说出,而后贪鄙之夫行,其逐臭趋炎之技,以枉道可以进身,遂诮洁身者为愚拙,甚至托竞争权利之说,以侵犯他人之自由,托高尚之名以放弃己身之义务。是新名词未入之前,中国民德尚未消亡。既有新名词之输入,而后宗教不足畏,格言不足守,刑章不足慑,清议不足凭,势必率天下之民,尽为作奸之举,而荡检踰闲之行,不复自引为可羞,殆荀子所谓“盗名者”欤,推其极弊,实为亡国之阶。今也欲救其失,其惟定新名词之界说,而别创新宗教乎。《论新名词输入与民德堕落之关系》(录丙午十月二十八日申报),《东方杂志》第3卷第12期(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第239~240页。

 

中国自古以来特别严守“名正”之界。荀子曰:“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异实者莫不同名也。”又曰:“名闻而实喻,名之用也。”(战国)荀况撰,蒋南华、罗书勤、杨寒清译注《荀子全译》卷22“正名”,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第468、474页。在当时被视为是“新名词”的“社会”一词,同样也需要正名。1904年5月(光绪三十年)《万国公报》(Review of The Times)刊载林乐知、范祎所撰《新名词之辨惑》一文,对上文中所论因中西译介而产生,并被袭用而广为流布所引发的种种忧虑与指摘,指出所致之由并对此提出了辨正,文中特举出“社会”二字以作例证说明,表现出了接纳新知的文化包容心态:

 

译书者适遇中国字繁富之一部分,或能敷用,偶有中国人素所未有之思想,其部分内之字必大缺乏,无从移 [迻]译。于是有数法,一以相近之声,模写其音;一以相近之意,仿造其字;一以相近之义,撰合其文。然阅者未经深究,即难明晰,以其非熟习也。……故新名词不能不撰,如化学、医学、地质学、心理学等科。甲国字缺乏者更伙,余前与傅兰雅先生同译书于制造局,计为中国新添之字与名词,已不啻一万有奇矣。……今中国之人,以造字之权利,让之古圣先王,后人不许杜撰一字,亦不许自著一新名词,必稽诸陈旧之经典,方为雅驯。……中国今日于译书之中,苦名词之枯窘而借日本所已译者用之,正如英文借德文法文之比例。且日本之文原祖中国,其译书则先于中国。彼等已几费酌度而后定此新名词,劳逸已分,亦已悬殊,何乐而不为乎?然顽固之士夫,其眼目为科举场中禁用僻书之功令所印定,一见新名词,即若芒刺之入眶。其守旧拘墟之态,诚令人莫解其故也。如社会二字,以指人群之有团结,有秩序者,虽日本之新名词,而用者既已普通,乃犹有訾议之人。不知舍此二字,尚有应用之何等字样可吻合于西文之Social也。其他目的、问题、方针之属,无关理致,而亦必逢迂儒之怒。林乐知、范祎:《新名词之辨惑》,见李天纲编校《万国公报文选》,中西书局,2012,第605~606页。

 

作者认为这些“新名词”已先期在日本经过了斟酌考量而后确定下来,用此字吻合西文之某字,然后中国在翻译时直接借用日本所定之名,解决了翻译时名词枯窘的难题,作者认为何乐不为,并视那些对“新名词”持守旧之态者为迂腐。在上文所引《学务纲要》中已经指出“社会”一词为中国所习见,但是取义与中国旧解迥然不同。这一点亦已经本文所阐述。《新名词之辨惑》一文则进一步指出“社会”二字为日本之新名词,对应于西文Social,指人群之有团结、有秩序者。“社会”一词在中国译介传播并确立起其现代性的含义,其中确实存在有“以日为师”之一环;对于在晚清当时人们所给出的“社会”这一内涵所指则表明,相对于现代性的“社会”概念,当时人们的理解已经抓住了该词的某些关键内容,但同时有待于进一步的提炼与抽象。

现代性“社会”概念的确立在清末民初经历了一次认知发展的过程。在发生转变之前即清中期以前,上文中所论及“社会”的诸种含义仍有被使用,如指社日的祭祀集会活动,康熙初年江阴高烈女“年十二即擅仪容,性端庄,言笑不苟,里中每有春秋社会之聚,邻家姊妹莫不明妆艳服趋观恐后,女则闭户纺绩,未尝履阈一窥”。(清)陈鼎撰《留溪外传》卷15贞烈部,《高烈女传》,收入周骏富辑《明代传记丛刊》第128册,明文书局,1991,第597页。如指一般的酬神演艺集会,清顺天府“药王庙一在石村,疾病者祈祷有应,每年四月报赛,社会极盛,远近毕来进香”。(清)周家楣、沈秉成、薛福辰修,张之洞、缪荃孙纂《(光绪)顺天府志》卷23地理志·祠祀,清光绪十二年刻十五年重印本,收入《续修四库全书》第683册,史部·地理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664页。如指结社组织在一起的团体,嘉庆十九年(1814年)三月那彦成上奏顺天府地方“不能速获正犯,沿途托名,风闻将寻常烧香社会,查拿一二起,以图暂时搪塞”;(清)那彦成撰《那文毅公奏议》卷38《初任直隶总督奏议》之“饬缉逆党”,道光十四年刻本,见《续修四库全书》第496册,史部·诏令奏议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247页。又如指文人的雅集活动,正如上文中已经指出,有清一代对士民结社集会防禁綦严,但并不是说有清一代万马齐喑,在专制皇权对社会的牢笼尚未确立起绝对权威及这种权威开始松动或式微时,结社举会便具备了活动的土壤。朱则杰、李杨在《清初江南地区诗社考:以陈瑚〈确庵文稿〉为基本线索》(《苏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清初江南结社之盛,并在该文中揭示出了以往关注不是很多的结社,显示了清初以诗社为代表的社团的活动力量。至晚清,光绪十五年、十六年间,满族官宦震钧(1857—1920年)“与同人为社,会于此。以读书及诗古文词为日课”。见(清)震钧撰《天咫偶闻》卷3,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第59页。由此亦可窥晚清以降士民结社集会活动的潜滋暗长。如清人陈殿桂《与袁堂文集》中的诗题名“《社会诗评》(乙酉畅月晦日值社主人漫笔)”(清)陈殿桂撰《与袁堂文集》卷4,清刻本,收入《四库未收书辑刊》第7辑第18册,北京出版社,2000,第190页。等。

洋务运动伊始,中西之间的接触由于政府的导向而具备了一定程度的规模与深度,宋育仁(1857—1931年,字芸子,四川富顺人,光绪十二年进士,维新思想家)《礼俗》一文使用“社会”一词进行讨论,其含义既有脱胎旧有意涵的痕迹,同时又开始具有西方现代意义上的蕴含,反映了中西之间开始进行规模接触时中西、新旧观念与知识之间的激荡与交替:

 

西国之上下通情,得力于协会(亦称社会),而辅之以报馆。协会者,国中同等及同业之人相约联为一会,各有会所一区,书籍笔砚毕齐,在会者日至焉,各习其业,以时宴集,或有所讨论,或有所谋议,同在一社会人,平日则往还亲厚庆吊相闻。上等社会皆世爵之家,与律师、博士以学名家者;次等则富商大贾。其上议院皆世爵,下议院多富商,政府必有世爵数人,律师一人,世爵即取上议院中才识优、能发议者,律师者专治律例,亦称为法律士,刑官皆由此以选,仕为刑部尚书,则封爵入政府,爵止其身,无世袭。报馆不一,其大报馆,类有博士主之,其博士、律师等,又各以所操专门学业,集同业者联为社会,皆有会所,如中国会馆。故国中凡有举作议论著作,属次等社会者,下议院皆周知,属上等协会者,上议院政府无不周知,辅以新闻报,则四通八达如在一堂。上等协会达于君主,商会之大者,亦告于君主,即为公会,然皆行之而告于君主,非待君主允之而始行也。宋育仁:《礼俗》,见陈忠倚辑《皇朝经世文三编》卷77洋务,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6辑第751种,文海出版社,1972,第1138~1139页。

 

这里宋氏将“社会”与“协会”的含义等同对待,这与上文已经讨论过的传统意义上“社会”的含义,即为了某个兴趣或目的而相联结在一起的团体组织这一内涵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这一点与黄遵宪(1848—1905年,字公度,广东嘉应州人,维新思想家,1877年出使日本,1887年完成《日本国志》)当时对“社会”的理解并无二致:

 

社会者,合众人之才力,众人之名望,众人之技艺,众人之声气,以期遂其志者也。其关于政治者,曰自由会、曰共和党、曰立宪党、曰改进党……有关于学术者,曰天文会、曰地理会……关于刑法者,曰明法会、曰讲律会……关于宗教者,曰佛教会……关于医术者,曰医术会、曰汉医会、曰洋医会、曰剖解会;关于农业者,曰植物会、曰动物会、曰要术会;关于商贾者,曰商法会……有关于术艺者,曰书画会、曰名磁会……有关于玩赏者,曰古钱会、曰观古美术会……有关于游戏者,曰竞马会、曰角牴会……凡日本人无事不有会,无人不入会,此略举其凡耳。(清)黄遵宪撰,吴振清等点校整理《日本国志》(下卷)卷37礼俗志“社会”,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第913~915页。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称为“社会”的团体组织已经在成员对象和功能作用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不再是智识群体的雅集,而是指具有专门学业、集同业者联结在一起的团体,其组织成员是按照不同的社会阶层、教育背景或经济地位进行划分,因而形成了不同层次等级的“社会”。并且其功能不再是遣怀自娱,而是有所讨论或谋议,在不同的阶层之间发挥信息流动与沟通(即“通情”)的作用。

宋育仁接着论述了“社会”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社会与公司相表里,联交结党者为社会,醵财谋利者为公司……工商之业,为举国身家所系,凡得与于议者,皆仰食其利,通商为其国根本,故于争海口、占埠头,不惜全力,商之所请,公家必行;商之所至,兵即随往。其一国即是一大公司、一大社会,推之则英国联邦诸岛、印度、澳大利亚、阿非利加、北亚美利加诸属地,合为一大社会;德国日耳曼列邦合为一大社会;荷兰、瑞士列邦合为一大社会;罗马教皇与法国、奥国合为一大社会;又推之则泰西各国与南北亚美利加、澳大利亚合为一大社会也。美之开国,本为英之商会,后乃拒英自主为国;英之有印度,始亦由于商会,初时英之印度商会得专制其地,通使出师,英主鉴于美事,急收其权,否亦化而为国矣。公司主利,社会主名。……其于中国情形,则并通商诸国为一大公司,并同教诸国为一大社会(天主、耶苏、希腊同源而小异其流,教旨仍同,故易相合),中国政教已弛,而孤立无助,不可不亟为谋矣。宋育仁:《礼俗》,见陈忠倚辑《皇朝经世文三编》卷77洋务,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6辑第751种,文海出版社,1972,第1138~1139页。

 

以上所论认为,一个国家就是一个大公司、大社会,或者说是一个社会兼有公司;社会与公司互为表里,联交结党者为社会,醵财谋利者为公司;公司主利,社会主名。在宋氏看来,“公司”与“社会”二者虽“异名”却近乎“同质”,只是各有侧重,并且在这里“社会”一词的含义已经与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含义有所趋近。“社会”一词明显表现出了在含义上过渡阶段的模糊性、不稳固性和中西含义接榫时的凿合感与张力。但是它却显然反映出“社会”一词的含义已经开始了向现代性概念的转变与合流。

戊戌变法前后,康有为痛言,“中国风气,向来散漫,士夫戒于明世社会之禁,不敢相聚讲求,故转移极难”(光绪二十一年)、“请开社会局,明会党之善”(光绪二十四年)、“推广社会,以开民智而激民气,并抚各会匪”(光绪二十四年)康有为著,楼宇烈整理《康南海自编年谱》,中华书局,1992,第29、40、44页。,等等。南海所言“社会”指的是为求变达新、启民智、开风气的各种结社。针锋相对的是,王先谦(1842—1917年,字益吾,湖南长沙人)在《群论》(约在光绪二十三、二十四年间)一文中则对此表达了抨击:

 

明季幾、复社兴,遂以害政倾国,群之为祸,不尤昭然矣哉。国朝力惩前弊,列圣以来,以社会与朋党二者为世切戒,故朝野清明为往古所未有。光绪初,中朝士夫颇有清流品目,朋党萌牙焉,赖天子圣仁旌别得宜消释无迹。至于学校诸生类能谨敕自守,无复胜国嚣张旧习。迄今而奏牍上陈,竞称社会,若不知有前此禁令也者。防之二百余年而决之于一旦,问何以故?曰:法外洋也。(清)王先谦撰《虚受堂文集》卷1《群论》,清光绪二十六年刻本,见《清代诗文集汇编》第74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第384~385页。

 

很显然,无论是维新求变还是保守因循,他们所使用的“社会”概念,一方面指的是社团的结社,但同时他们均认为“社会”是趋新的手段和表现,“社会”一词在新与旧的含义勾连中,因为时代情境的变化而在新语境中有了新的所指,并着上了新的色彩。

至晚清,“社会”一词衍生出的新含义,已然被人们所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曾胡治兵语录》中所记曾国藩与胡林翼使用“社会”一词,其含义已然与现代性“社会”概念差别无几,即如,“今日吾国社会风气败坏极矣,因而感染至于军队”,(清)蔡锷辑录《曾胡治兵语录》之“用人”,收入童雪译注《语录四种》,湖北辞书出版社,1997,第370页。“社会以伪相尚,其祸伏而缓;军队以伪相尚,其祸彰而速且烈”。(清)蔡锷辑录《曾胡治兵语录》之“诚实”,收入童雪译注《语录四种》,湖北辞书出版社,1997,第384页。陈浏(字湘涛,江苏丹徒人,同光年间古陶瓷研究家)在《匋雅》中评鉴瓷品上的人物画工时,指出“其缠足作新月形者,社会恶状为外人所笑”,(清)陈浏撰,赵菁编《匋雅》上卷,金城出版社,2011,第22~23页。而雍正粉彩大碗上的粉彩人物,“古妆女子又不作社会恶态者,亦能于康画之外独树一帜”。(清)陈浏撰,赵菁编《匋雅》上卷,金城出版社,2011,第41页。

收录晚清人精粹之论的《清经世文三编》,也同样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社会”一词。《交涉危言》:“黑龙州今日各种事物方开端绪耳,故社会万事万物,无或暂时静止,日进之势,顿改旧观,前程茫茫,未可骤测。”《交涉危言》,见陈忠倚辑《皇朝经世文三编》卷44礼政,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6辑第751种,文海出版社,1972,第681页。《论俄人性情狡诈》:“俄人最严内外之别,至己国本领不曾撒放于他人,凡政体宗教,及国家之纪纲,社会之秩序,虽毛发之微,亦不许揺动也。”《外洋通论卮言》,见陈忠倚辑《皇朝经世文三编》卷79洋务,第1167页。《日人论经济学》:“夫人既立社会,又必有社会之公事,即如道路、桥梁、堤防、水路、讼事、防备等,亦必不可无之事。……自今以后,社会日益兴盛,遂至人人同住高楼大厦之中,如蜂窝然。”《外洋通论卮言》,见陈忠倚辑《皇朝经世文三编》卷80洋务,第1177页。这些收录在《清经世文三编》中的文献记载,反映出当时“社会”一词现代意义上的含义已经为人们惯常使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一词一些传统的含义已经消退。例如,同样收在《清经世文三编》的《外洋学校》中所叙:分别习道、法、医、艺四大科者“出于太学各归其社会,同社互相切磋,至学业大成,名望卓著,复与文凭进秩如进士”。宋育仁:《外洋学校》,见陈忠倚辑《皇朝经世文三编》卷76洋务,第1128页。这里“社会”是指因各自的所学专业而联结在一起的团体。

至清末《大清光绪新法令》中,“社会”一词已经被较多使用。《宪政编查馆民政部会奏结社集会律折附片并清单》(光绪三十四年):“近来京外庶僚,从政之余,多有合群讲习之事,此次修订结社集会律,拟请嗣后现任职官于其职务外,有亲莅各社会、硏究政治学术者,亦为律之所许,惟必须向本管长官陈明,方可列入。”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韩君玲等点校《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第三卷《光绪新法令·民政·结社集会律》,商务印书馆,2011,第40页。此处“社会”指的是合群讲习结成的社团集会。而在这部新法令的汇编中,“社会”一词在更多的情况下指的是现代性的“社会”概念,即人类生活的共同体。如在《宪政编查馆奏考核报律折并清单》(光绪三十四年)中认为“环球各国莫不注重报纸,凡政府之命令、议院之裁决,往往经报纸之赞成始得实行无阻。英且与贵族、牧师、平民列入四大阶级之一,良以报纸之启迪新机,策励社会,俨握文明进步之枢纽也”。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韩君玲等点校《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第三卷《光绪新法令·民政·报律》,商务印书馆,2011,第33页。在《学部通行京外考核各学堂学生品行文》(光绪三十二年)中指出“为学生者,亦当各知自爱,以身为社会之楷模”。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韩君玲等点校《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第三卷《光绪新法令·教育·学堂章程三》,商务印书馆,2011,第449页。又如在《民政部奏遵设统计处折并章程》(光绪三十四年)中论及“大凡内治之得失,疆域之广狭,人口之多寡,社会之情形,均赖统计详明,方足总括机宜,力求进益”。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洪佳期等点校《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第四卷《光绪新法令·调查统计》,商务印书馆,2011,第547页。其中还有“现代社会”的表述:“虽然现代社会固极复杂,律例亦綦烦琐。人固有偶然不明法律,致所犯不足深责者。”《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并清单(光绪三十三年)》,见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李秀清等点校《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第一卷《光绪新法令·法律草案·刑律》,商务印书馆,2010,第477页。也有将“国家”、“社会”并提,“家内平和为社会、国家平和之本”《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并清单(光绪三十三年)》,见《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第一卷《光绪新法令·法律草案·刑律》,商务印书馆,2010,第578页。、“权利义务若因人之地位而于法律上永无确定者,必于国家、社会多有不便”。《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并清单(光绪三十三年)》,见《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第一卷《光绪新法令·法律草案·刑律》,商务印书馆,2010,第513页。

宣统三年(1911年)修订的《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的表述已然使用的是“现代性”的“社会”概念,如“诚实及信用为社会生活之基础”(清)俞廉三,刘若曾等:《大清民律草案》第一编·第一章·法例,见修订法律馆编辑《法律草案汇编》(一),成文出版社,1973,第1页。、“法人非自然之生物,乃社会之组织体也”(清)俞廉三,刘若曾等:《大清民律草案》第一编·第三章·法人,见修订法律馆编辑《法律草案汇编》(一),成文出版社,1973,第14页。、“调和社会之经济观念与法律思想”(清)俞廉三,刘若曾等:《大清民律草案》第三编·第二章·所有权,见修订法律馆编辑《法律草案汇编》(一),成文出版社,1973,第15页。,等等。“社会”一词不论是在法律条文(如《大清现行刑律》),或是典章制度专论(如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或是学人的著述(如章炳麟《太炎文录》),还是私人的日记(如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中,其“现代性”概念已经被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

“社会”一词在严复(1853—1921年)的一系列翻译工作中被大量使用,其现代性的概念也借此在中国产生了巨大影响。严复所译亚当·斯密《原富》(1902年)、斯宾塞《群学肄言》(1903年)、约翰·穆勒《群己权界论》(1903年)、甄克斯《社会通诠》(1904年)、孟德斯鸠《法意》(1904—1909年)等译著中,中西融通的翻译工作,已然刷新了人们对“社会”的概念认识。

那么在清末民初,当时人们所理解的“社会”指的是什么?仅以《东方杂志》创刊早期的一些讨论为例:“社会者何,国民今日之现象也。(1904年)”《论日报与社会之关系》(录九月初三日时报),《东方杂志》第1卷第11期(光绪三十年十一月),第243页。“社会者,国家之代表也,欲睹国家之实情,不可不于社会之方面而考察之。(1905年)”《论现时社会之所谓进步》(录九月二十三日时报),《东方杂志》第1卷第12期(光绪三十年十二月),第287页。“社会者,与国家相关系者也。社会良,则其国虽弱,易以致兴盛。社会恶,则其国虽强,终必底灭亡。(1906年)”《论社会改革》(录丙午六月十七日时报),《东方杂志》第3卷第8期(光绪三十二年七月),第169页。“从来国运之升降,恒视社会之变迁以为标准,盖积人民而成社会,积社会而成国家。国家之文明,实萌芽于社会,社会之文明,则组织于人民。(1907年)”《论中国社会之缺点》(录丁未七月十八日津报),《东方杂志》第4卷第8期(光绪三十三年八月),第151页。“天地生人,既不能离社会而自为生存,舍国家而自为独立,是必酝酿之,胚胎之,联络之,以结合多数之人群,组织一完全之社会,然后乃成一秩序之国家。(1907年)”《论国民之责任》(节录丁未第七期云南杂志),《东方杂志》第4卷第8号(光绪三十三年八月),第155页。这些对“社会”含义的界定,在今天看来,并非那样缜密和准确,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已经敏锐地把握到了现代性“社会”概念的某些显著特征。

1913年《东方杂志》刊载译文《社会连带说》,关于“社会”与“个人”关系的认识,显然已经更具学理化和思辨性:

 

个人与社会,非相对立。社会者,个人之集团;个人以外无社会,个人与社会,同为一物,故社会之构成分子,谓之个人,而其全体则谓之社会。个人不能离开社会而生存,社会不能无个人而成立。故个人与社会,其荣枯盛衰,皆相与共,社会压倒个人,个人反抗社会,悉成谬说。个人之事业,依个人之意思而行之;社会之事业,则依构成社会之个人之公意。(1913年)章锡琛:《社会连带说》(译新日本第三卷第五号),《东方杂志》第10卷第2号(民国二年八月),第5~6页。

 

同样是在《东方杂志》上,如果说1914年见诸报端“社会一人类之集合体也”《论社会之中坚人物》(录山东日报),《东方杂志》第11卷第1号(民国三年七月),第5页。这样的定义还过于粗率简略的话,那么在1927年《东方杂志》上所刊《何谓社会问题》一文讨论“何谓社会”时,可以肯定的是,现代性的“社会”概念已然确立:

 

欲明社会问题之真义,当先明何谓社会。集多人于一处,能否即谓之为社会?社会决非单是多人之集合。聚集乱砖,能成为砖堆;聚集多人,不能成为社会。社会不止于个人之机械的集合。社会之主要点,在于各个人间有共同关系,共同行为,与共同生活。共同两字,包括一切交互作用,便是社会成立之主要原素。……家庭是一个社会。……学校亦是一个社会;……他如政党是一个社会;工会是一个社会;乡村,都市等等皆是社会。要之,社会之范围,虽有大小;但其同具有共同关系,共同行为,与共同生活之要素则一。盖此等要素,在实际上仅有程度上之差异,初无性质上之区别。大概一社会之人数少时,则共同之程度深;人数渐多,则共同之程度亦渐浅;但其同为社会则一也。所以可说:凡具有共同关系,共同行为而营共同生活之一群人,皆得谓之社会。孙本文:《何谓社会问题》,《东方杂志》第24卷第21号(民国十六年十一月),第53~54页。

 

时代的人文风貌汇入“社会”一词的语义流动之中,而该词又因此承载了丰富的指代,并在时代的变迁中不断进行知识的“新陈代谢”,最终确立起现代性的概念。对“社会”一词在现代性概念确立前所经历的知识旅行的考察,是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当下习用“社会”一词的进阶之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