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制度”一词现代含义的确立

王国维先生曾在《论新学语之输入》一文中对“新名词”与新思想的关系有过精辟的阐释:“近年文学上有一最显著之现象,则新语之输入是已。夫言语者,代表国民之思想者也,思想之精粗广狭,视言语之精粗广狭以为准,观其言语,而其国民之思想可知矣。”王国维:《论新学语之输入》,见于周锡山编校《王国维集》第2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第305页。即言语是一国民众思想的代表,外来观念的传入往往导致民众思想变更,而最终引起言语含义的变迁。而周祖谟先生则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待词义的变迁,“词在语言里应用久了,意义往往会发生变化。因为语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社会生活不断地有改变,人对客观的事物和现象的认识也不断地有发展,旧的概念形成为新的概念的时候,词义也就有了变化”。周祖谟:《汉语词汇讲话》,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5,第22~23页。

王氏与周氏的看法恰好可以用来说明“制度”一词的现代变迁,即“制度”一词的新含义是外来观念与自身社会发展共同影响的结果。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其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们物质生产的日益丰富,人们需要更加通俗的词语来表示日常生产活动,该词原有的作为“制作”、“建造”等层面的含义逐渐为人们抛弃。其二,近代以来,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对传统儒家思想的批判,造成了传统与现代的断层,“制度”一词用来指代等级礼仪规范的含义逐渐被抛弃。其三,近代西方行政、宪政、司法、经济等表示具体某一领域的规则、法律,或某一种宏观规范体系的引进,使得旧有“制度”汇入了新内涵。“制度”一词用来指某种具体的规范,又用来表示某种政治、经济体系,现代“制度”的概念最终得以确立。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过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抉择。

一 近代以来“制度”一词旧有含义的继续

需要注意的是,现代“制度”概念的确立是自“戊戌变法”以来,中国向西方学习政治制度时开启的。而在这之前,在晚清社会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制度”一词的旧有含义继续被使用。如《清史稿·洪秀全传》载:

 

是年,秀全大封诸王。初,秀全定都金陵,一切文武之制,悉由伪东王杨秀清手定。是时为秀全建国极盛时代,其宫室制度:第一,为龙凤殿,即朝堂也,主议政、议战诸大事。每有大事,鸣钟击鼓,会议,秀全即升座,张红幔。诸王丞相两旁分坐,依官职顺列。贼将则侍立于后。议毕,鸣钟伐鼓退朝。第二,说教台,每日午,秀全御此,衣黄龙袍,冠紫金冕,垂三十六旒。后有二侍者持长旗,上书“天父、天兄、天王、太平天国”。台式圆,高五丈,阶百步。说教时,官民皆入听。其有意见者,亦可登座陈说。文左上,武右上。士民由前后路直上,立有一定之位。第三,军政议事局,军事调遣、粮饷、器械总登所。秀全自为元帅,当日伪东王为副元帅,北王、翼王为左、右前军副元帅,六官左、右副丞相为局中管理。各科员中,分军马、军粮、军械、军衣、军帐、军船、军图、军俘、军事诸科。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475洪秀全列传,中华书局,1977,第42册,第12905页。

 

此处从政治、宗教、军事角度来论述太平天国的宫室制度。龙凤殿为朝堂,是太平天国讨论政事的场所;说教台是太平天国的宗教、礼仪场所;而军政议事局则是太平天国的中央军事机构。故此处的“制度”是指各种等级礼仪规范。又清人黄遵宪《日本国志·食货志》载:“日本自开港通商以来,其所得者在力劝农工,广植桑茶,故输出之货骤增。其所失者在易服色,变国俗,举全国而步趋泰西,凡夫礼乐制度之大,居处饮食之细,无一不需之于人。”(清)黄遵宪撰,吴振清等点校整理《日本国志》上卷卷20食货志“商务”,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第531~532页。

另外,“制度”一词用做“建造”、“制作”的含义也经常被使用,如郭嵩焘《使西纪程》中载:

 

随偕刘副使、黎参赞至总督署见哲威里与其夫人并其二女。其意气视铿尔狄尤相亲也。……归过其炮台,盖因山为垒,凡二重。其中将台一,兵房四,每房可容百余人。家眷房二列,以处官及兵人之有家眷者。兵房后为厨房。藏兵器房二,饭堂一,习书堂一,治养病兵房一。大炮十尊,皆有炮台,有火药库。小炮置之墙端,皆有架。大千里镜一,具将台前墙最高处,别为一屋,以便瞭望。其制度规模,与中国炮台绝异。郭嵩焘等撰,王立诚编校《郭嵩焘等使西记六种》之郭嵩焘著《使西纪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第13页。

二 现代法律、规则及体系——清末以来“制度”现代概念的最终确立

甲午中日战争以清政府的惨败而告终,中国的国际地位一落千丈,西方列强借此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随着民族危机日益严峻,洋务派“器物强国”的主张并未改变中国的落后局面,以康、梁为代表的维新人士开始转向于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试图从中找到新的救亡图存之道。康有为在“戊戌变法”期间连上奏稿,请求开“制度局”:

 

臣前请用日本例开制度局于内廷,选天下通才任之,皇上睹临,日共商榷。其有变法之折,并下制度局商议,拟旨施行,然后挈领振裘,目张纲举,新政可见,自强有效。臣所请开制度局者此也。虽然,以皇上之明,岂不知筹全局而全变哉,其有不能者,或势有所限也,然人主有雷霆万钧之力,所施无不披靡。就皇上所有之权,行方今可为之事,举本握要,则亦可一转移间而天下移风,振作人心矣。国势危迫,不能需时,及今为之,已迟不及事,惟皇上乾纲独揽,速断圣心,以救中国,天下幸甚。梁启超:《戊戌政变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第20页。

 

康有为请求按照日本做法开“制度局”于内廷,通过“制度局”来商讨国家的政治与立法。至清末民初,随着清政府立宪活动的展开及民国政府的宪政实践,西方的各种司法、教育、政治等原则大量地传入中国,并逐渐为国人接受和采纳。“制度”一词与行政、司法、教育、审判、监狱、警察等外来词汇结合在一起使用,表示某种具体的法律、规则。如《清朝续文献通考》载:

 

查日本维新之初,即宣言立宪之意,分遣各使,周历外邦,最先整理行政及司法制度,其次整理地方行政制度,后八年乃设元老院及大审院,后十四年乃发布开设国会之敕谕,而先开设地方议会,又以教育未能普及,即与国民以参政权最为危险,乃先改定普通教育制度,又先设裁判所构成法,设会计检查院。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93宪政,万有文库本《十通》第4册,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0,第11426页。

 

1911年,《国风报》所刊文牍更是详细考察了各国司法制度的具体内容:“宣统二年十二月,臣部代奏呈递万国监狱会报告书……许世英呈称,所有考察司法制度报告书,兹经分类编拟,加具按语,皆就考察所得,悉心参酌,比较异同,要必取其足资我国采用者为之准,计分五类:曰法部制度,曰审判制度,曰监狱制度,曰感化院制度,曰司法警察制度,悉皆欧美各国讲求已久,规模宏阔,诚非报告所能详尽。”《法部代奏会员考察各国司法制度报告书》,《国风报》1911年第15期,第61页。

从文明要素的角度来理解制度,也有将“制度”等同于“法”的看法。如章炳麟《訄书》言“法者,制度之大名。周之六官,官别其守,而陈其典,以扰乂天下,是之谓法。故法家者流,则犹西方所谓政治家也,非胶于刑律而已”。章炳麟著,朱维铮编校《訄书》(重订本)之“商鞅”,中西书局,2012,第221页。章氏将“法”作为“制度之大名”,“法家”等同于西方的“政治家”。

更多人倾向于从宏观上来理解制度的含义,将“制度”理解为一种体系。如1913年报纸上载《制度与民性》一文,论曰:

 

制度为一国文明要素之一,夫所谓文明要素者,若言语,若信仰,若美术,若文学等,无一不为民性之表征,而制度其尤著者也。昔吐克威尔谓一国进化之原因,当求之于制度,而鲁本氏非之,以为制度者进化之结果,非其原因也。各国有特殊之民性,发而为特殊之制度,于以成其特殊之文明。文明之肌髓,制度之精神,盖深蕴于其积千数百年相累而成之国民心理组织。《制度与民性》(一月五日载民立报),《民国汇报》1913年第1卷第1期,第8页。

 

作者将“制度”作为文明的因素之一,认为它对一国的民性影响最为显著。该文指出,民性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文化、习俗、精神,制度指的是国家的政治制度。制度与民性密切相关,制度应该与一个民族的民性相一致,中国不应当一味地引进欧美的政治制度,而忽视本国的民性。1925年的《国闻周报》中《不必多谈制度》一文直接将“制度”与“政制”交替使用,“制度”被用来特指“政治制度”。诚夫:《不必多谈制度》,《国闻周报》1925年第2卷第12期,第2~3页。

此外,还有用比喻的方式来理解“制度”的,他们将“制度”比作人们所遵守的“途轨”或是“组织”。这在李璜和曹云祥的两篇同名文章中比较明显:

 

所以谈到现今的政治和社会等问题,必得要首先留意制度——一个大家共循,相成而不相背的途轨,——然后能论到人才。换句话说,是要先立定环境所需要,多数所要求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然后拿人才去将就制度,不要用制度去将就人才。譬如建筑房屋,先就地方的形势和主人的要求,去研究图案,造就模型,然后将就模型去选择材料,有时材料虽大,大而无当,则须斗而小之,有时材料虽小,适得其用,则亦异常可贵。大木固可以作中梁栋柱,然而工程师不能将就大木之长不忍削弃,而便根本改变模型,使全屋与地势不相称,而有背主人之意也。李璜:《制度与人才》,《民声周报》1932年第22期,第4页。

 

李璜将“制度”比作“途轨”,即路途、道路也。要求先立定大多数人所要求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然后让人才去将就制度,而不是让制度去将就人才。这里,“制度”是一种大家共同遵循的道路,即绝大多数人遵循的政治、社会规范。与之不同的是,曹云祥以另一种方式来理解“制度”及其与人才的关系。

 

制度者即一种组织之解释,凡群众中有共同性之事,均有一种制度。煤油大王落氏曾云:“汝可夺余之钱财,但请勿破坏余之组织。”其意是组织能得保存,则事业可以无虑。由此可知组织是一切事业之基础,欲事业之成就久远,必先有健全之组织,巩固之基础。譬如蜘蛛结网,安居其中,而一丝牵动,便即察觉,初毋劳左顾右盼,事事躬亲,故事务之繁冗者,反得处之以闲逸,不必埋头几案,而责任之重要者,亦得处之泰然,不必焦头烂额矣。曹云祥:《制度与人才》,《工商管理月刊》1934年第1卷第4期,第1~2页。

 

曹云祥把“制度”比作“组织”,认为“共同之事”都有一种“制度”。组织是一切事业的基础,只有组织或制度的良好运行,才能保证事业的成功。同样,良好的组织或制度下,领袖人物也就不必事必躬亲、焦头烂额。“制度”成了共同之组织和良性运行之体系。此“制度”与今人所理解的含义已经无多大差别。

而笔者认为对“制度”理解最具深度、最贴近当代意义的是苏兆骧在1921年所作的白话诗歌《制度与人生》,其内容如下:

 

竹篱上的扁豆藤儿,被几次风吹雨打地枯了,园丁挥着镰刀把伊割断了,更把伊零零碎碎地抱了去喂火炉口了。

残酷的镰刀七横八竖地砍着,无情的热焰烘烘烈烈地烧着,没有个人怜惜:伊也曾长着嫩绿的叶儿,开着淡紫的花儿,结着可爱的荚儿!

草地上几粒豆儿——是从伊荚里落下来的——看见佢们底母亲这样的一生,忿忿地说:“我们誓不再过像这般的生活!”

霜来了,佢们抗不得严厉的驱迫,只得躲在落叶的下面;雪来了,佢们推不得仁慈的拥护,被压在重重的被褥里。

佢们在那里觉得好闷,想伸出头来透一透气;“我们出去罢!”“好和暖的太阳,好温柔的微风,好爽快的细雨!”

和善的园丁早晚小心地看护着,佢们觉得什么都舒服;活泼泼地抽着嫩绿的藤儿,一个个爬上佢们母亲曾依恋过的竹篱。苏兆骧:《制度与人生》,《民国日报·觉悟》1921年第12卷第6期,第1页。

 

在这首诗歌中,苏氏将人的一生比作扁豆,无论他愿不愿意都需接受外在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如霜的驱迫,雪的拥护,微风、细雨的滋润,园丁的呵护,风吹雨打,被镰刀残酷割断喂火炉。这些外在的环境即是“制度”,它在各方面规制和约束人的行为,无论人们主观是否接受,都必须受其制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古人所理解的制度与当代有某些类似之处。无论“制度”一词是做“法令”、“习俗”还是“等级规定”使用,它都指某一种在社会生活中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或准则。因此,今人所使用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这种内涵的继承。但是,二者之间仍存在较大差别:其一,古人眼中的“制度”是一个内涵不断发展和丰富的过程。从先秦时期的“法令”、“习俗”、“典章制度”到汉朝时期具体的“法令”、“礼仪”规范,再从汉朝时期宏大建筑物的“规模”、“建造”到宋元时期的细小器物的“制作及制作方法”。其二,古人所使用的“制度”包含了当今所不具备的内涵,“制度”不只是与政治、文化等活动相关,还直接涉及人类的生产活动。如在古典文献中作为“建造”、“制作”等含义的制度。其三,虽然古典文献中所出现的“制度”也有规则、规定等含义,但与今天相差较大。受儒家价值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忠孝等级观念深入国家的法律、经济、生活等各方面,并使古人眼中的“制度”往往包含着礼仪等级的含义。而当下国人所使用的“制度”则是在近代以来,随着中西交往而逐步确立的。一方面,“制度”一词原有的作为“制作”、“建造”等“生活”层面的含义逐渐消失;另一方面,保留下来的规则、法令等作为“规范”层面的含义在西方自由、平等观念影响下有了新的发展。总之,现代概念的“制度”对其古义既有继承的一面,又有变更的一面,它是传统及外来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