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奥古斯都的法律

奥古斯都开创了罗马的和平,还恢复古来的罗马宗教。但是,奥古斯都并不认为单靠宗教的复兴就可以重整颓废的道德,必须再用社会立法来整肃风纪。公元前19年和公元前18年,他制订了一连串的法律。奥古斯都根据这些法律,奖励人民结婚,处罚通奸,限制独身或无子夫妇接受遗产的资格。

在罗马,婚姻自古以来都由父亲决定,政府也加以监视督导。根据法律,父亲如果发现女儿跟人通奸,有权杀这女儿和这男人。丈夫要是在家里抓到奸夫,可以格杀勿论。杀妻也只限于发现妻子与人有染的时候。妻子与人有奸情的时候,丈夫须在六十天之内把妻子带到法庭,如果丈夫不这样做,岳父可以代替出庭。如果岳父也不理,市民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提出控诉。被判定有不贞行为的女人一生都要受到流放的处分,三分之一的财产和一半的现款都要被没收,而且不许再婚。发现妻子不贞而不加纠举的人,也要被处以罚锾。但是,妻子不能纠举丈夫的不贞。丈夫在这方面也不受法律制裁,而且可以跟妓女来往。

六十岁以下的男人和五十岁以下的女人,都有义务要结婚。没有结婚的人,如果在立遗嘱的人死后一百天之内不结婚,就不能接受遗产,也不许他们参加节日的祭礼和赛会。寡妇和离婚的女人,在丈夫死后或离婚后六个月再婚,就可取得财产继承权。未婚的女人和没有孩子的妻子,五十岁以后就要丧失继承遗产的资格;未满五十岁,如果有五万罗马币,不能接受遗产。有元老院议员身份的人,不能娶解放后的婢女或妓女为妻,演员和解放后的奴隶也不能跟元老院议员的女儿结婚。

根据公元9年制订的法律,有三个孩子以上的人,可以优先获得公职。

这些婚姻法的实际效果并不十分显著,聪明的人总是会找到法律的漏洞。有人依照法律进行假结婚,有人为获公职领养他人的孩子,等到获得公职后就把孩子逐出家门。古罗马的历史学家和雄辩者塔西佗(Cornelius Tacitus,约公元50年至公元120年)断定这些法律并没有收到实际的效果,他说:“结婚的人没有增加,生育孩子的人也不多。罗马人都觉得不要太多孩子才是幸福。”

奥古斯都为了避免解放后的东方奴隶大量流入罗马市民团,使市民团丧失纯粹性,制订了一些限制解放奴隶的法规,对一个主人遗言解放奴隶的数目有所规定,对主人生前解放奴隶之事更严加管制。对不按正规程序解放的奴隶,都不给予罗马市民权。

奥古斯都为了肃清风纪,制订了一连串与社会风气有关的法律。但是,他自身在婚姻上却难免于丑闻和政治婚姻。他第一次结婚是在公元前43年,娶安东尼妻子的前夫之女克洛迪亚为妻,但克洛迪亚还未到结婚的年龄。不久,他跟安东尼不和,就把克洛迪亚送回。第二次结婚的对象是小庞培妻子的叔母,她已经嫁了两次,而且年纪比他大,这显然是政治婚姻。但在他第一个女儿将要出生的时候,他却跟一个已经怀孕六个月的有夫之妇莉维亚热恋。于是,妻子生下女儿之后,便跟他离婚。公元前38年,奥古斯都跟莉维亚结婚,结婚三个月后就生下一男。这孩子是她跟前夫的儿子。由于谣言满天飞,奥古斯都把这孩子送回莉维亚前夫之处。奥古斯都跟莉维亚没有孩子,但是,两人的感情非常好,直到奥古斯都去世,两人维持了五十一年美满的婚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