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

2.5.1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业务经验、经营规模、社会信誉等综合性实力指标。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管理的制度是我国政府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所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仅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也是企业清偿债务的保证。工程监理企业所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主要体现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数量,这反映企业从事监理工作的工程范围和业务能力。工程监理业绩则反映工程监理企业开展监理业务的经历和成效。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按照等级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甲级、乙级和丙级,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每个专业工程类别按照工程规模或技术复杂程度又分为3个等级。

(二)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

1.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3)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累计不少于15人次。

(4)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规定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专业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累计不少于25人;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表2一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规定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专业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累计不少于25人。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表2一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规定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专业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表2一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表2-1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3.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业务范围

1.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除外。

此外,工程监理企业都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2.5.2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一般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6)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7)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2.5.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程序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要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2.5.4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业务,促进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我国现阶段管理体制,我国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确定的原则是“分级管理,统分结合”,按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进行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二)资质审批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资质初审工作完成后,初审结果先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告。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提高资质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从而增强其公正性。

(三)违规处理

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依法开展监理业务,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但在出现违规现象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罚。违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2)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

(3)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而承揽监理业务。

(4)转让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是指监理企业不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所承担的监理业务全部转给其他监理企业,或者将其肢解以后分别转给其他监理企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5)挂靠监理业务。挂靠监理业务是指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这种行为也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6)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7)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8)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并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5.5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

(一)年检范围

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均应参加资质年检。

(二)年检程序

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资质年检的初审工作。

(三)监理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

(2)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监理企业业务手册;

(5)监理企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6)监理企业的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7)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8)监理合同(复印件);

(9)监理企业3项以上工程的监理规划和年度总结;

(10)本年度两项代表工程的内业资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按先后顺序形成目录,装订成册,散件概不受理。

(四)年检内容

(1)检查监理企业已完成监理任务的业绩及建设单位对企业的评价;

(2)检查所监理的工程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3)检查监理企业的自身建设、综合素质、从业人员变化、注册证书达标情况;

(4)检查监理企业有无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行为;

(5)检查监理企业有无转让、分包监理业务及非法掛靠行为;

(6)检查有无“同体监理”行为;

(7)检查监理企业工程内业情况及国家监理规范的实施情况;

(8)检查监理人员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是否合理;

(9)检查监理企业的管理设备及检查工具的配备情况;

(10)检查监理企业是否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11)检查是否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12)检查监理企业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企业以及建材、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工程监理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