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民银行基础知识
第一节 人民银行的地位和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以来,作为发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的性质从未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至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着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具有高度的垄断性。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大量涌现,金融体系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起不再经营商业性金融业务,开始独立履行中央银行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享有货币(人民币)发行的垄断权,它是发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经理国库,是政府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向其发放贷款,是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根据法律规定,它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行为干涉。
按照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在: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政府债券,不得向各级政府贷款,不得包销政府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