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度设计

设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框架结构,必须遵循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原理,把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结合起来,当前主要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强制性制度变迁为辅,突出“赢利性”、“边际性”、“渐进性”特点。具体应着手以下内容的设计。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位设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本质上讲是维护农业和农民利益的一个团体,这个团体内的主体应该是农民,而且还要坚持自愿参与原则。这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内涵要求所在。因此,对农村各种经济组织的定位应该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尽管先前也流行合作经济组织的提法,但内涵是有差异的。这里强调的合作是农民自己的合作,而不是与政府的合作。从理论上讲,政府尽管是管理者,但政府又有自身独特的利益,两种利益存在一起,具有排异性,在还没有找到抗排异的良方之前,不可能融合得很好。所以不要替合作经济组织决策,不要任命其负责人,政府官员更不要在合作经济组织内兼职。绝不能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办成国家经济部门的经济实体和附属物,成为部门谋取利益的基地。基于这种定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将农民与市场衔接起来,减少交易成本,避免农业生产的盲目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农民收入。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设计。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各地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近期农民组织化形式,不可能采取一个模式,应当允许农民根据当地选择适宜的组织形式,尊重农民的选择权。值得指出的是,这里讲的形式适宜,与先前政府各部门的条条领导及部门之间清晰的边界而形成的形式各异是不同的。形式适宜体现的是当地实际与农民的意愿,形式各异的是部门特性与官办色彩。从长远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应该演变成统一模式,例如可以通称“农业协同组织”,简称农协。农协制度采取三级系统的组织体系,即分为省级农协、县级农协、基础农协,服务功能拓展到产前、产中、产后以及农民的各项服务都由农协承担,把农民蜕变为只拿工资,不承担市场责任的农业工人。只有经过这种转变,三农问题才真正解决了。这一制度设计符合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渐进性”特点要求。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组合设计。成立一个经济组织,一定要有一定数额的资产作铺垫,才能有效进行运转。资产组合可由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两个部分组成。流动资金的来源,一是自愿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按一定数额交纳,鼓励条件好的个人多交纳;二是吸纳社会其他人员的闲散资金。这一部分要规定限额,因为是要参入分配的,设定限额的目的是防止对农民利益的侵占;三是把现行的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转为奖励资金,凡是符合法定规定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都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这一部分资金不参与利益的分配。固定资金的来源,主要由人力、土地、设备、技术入股组成。从近期看,土地可以保留在家庭,以土地的数量、优劣等级折算成股份。从长远来看,要把土地的使用权商品化、货币化,通过转让使用权获得各种创业发展(如入社门槛费或创办企业或进城务工)所需要的资本,以及由使用权转让而派生的利用剩余索取权在土地被征用时能获得足够的补偿。

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方式设计。既然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就应具备“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特点。在这个组织内部应该采用一人一票制的运作方式,以便充分发挥组会员的民主权利,主体地位和经济利益。在管理模式上可采用代表大会制,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日常权利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职,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及成员的工作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并定期报告代表大会。在组织内部要建立健全人事、劳动、财务、营销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

5.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机制设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对外都要追求利益最大化,但自身都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团体,而是服务机构,各项经营收入统归内部成员所有,其利润可以按照交易额进行分配,也可以按交易额+按股份相结合分配。但近期应以交易额分配为主,可以更好地体现“交易的联合”这一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

6.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保障体系设计。保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和顺利运行是政府的责任。首先是法律保障体系。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类组织的成立、解散、注册、登记甚至正常活动都还无法可依。所以,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以便依法引导、扶持、规范、保护其健康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还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运行中的各项权利。其次是政策支持保障体系。有了法律保护还需具体政策的支持,政策的特点还要与法律保护高度一致性。一是用产业政策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二是在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上面给予资金支持。可以提供国家贴息和无息贷款,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在税收政策上,可以制订各种税收均比其他法人纳税率低10个百分点左右的规定,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再次是市场环境保障体系。农民一旦组织起来,就需要一个更大的市场平台去实现他们的梦想。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环境就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保障体系之一。一是要建立开放的、设施条件较为完备的农产品交易市场,打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交易市场——超市的供应链;二是放宽市场准入制,完善绿色通道,提供方便快捷的检验服务和交易服务;三是要开辟市场信息发布窗口,及时发布国际、国内农产品需求信息、价格信息,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调整产业结构。

参考文献

[1]操尚学,晏成华.湖北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调查与发展对策[R].湖北省农业厅调研报告,2004.

[2]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课题组.创新促农中介组织发育完善[N].经济参考报,2001-12-12.

(200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