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文在李存光2015年8月所作《回族现代文学史研究二题——再谈重构回族现代文学版图》(载《现代中国文学与文化》第18辑,2016年5月)一文基础上,做了若干重要修订和较多增补。

关于回族现代文学的定位和文献问题


回族是中华民族的重要一员,回族现代文学是中国现代文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20世纪80年代以来,回族现代文学研究在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轻忽的问题。当下和今后一段时间,摆在研究界面前的要务在于,继续踏踏实实地耕耘——发掘整理更广泛丰厚的文献史料,提供更有学术分量的研究成果,努力构建独立的切合历史实际的回族现代文学史,并以充实和完善中国(中华)文学史中的回族现代文学篇章。为推进这一宏愿的实现,我就回族现代文学史研究中的两个重要问题,略陈一己之见。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有关“回族文学”的定义一直存在争议,至今仍有歧见。因此,在陈述己见之前,有必要首先明确我所理解的“回族文学”。

36年前,我发表《回族文学刍议——对于回族文学范围的看法》,阐明我对于“回族文学”范围的具体看法。我的结论如下:


回族作者创作的反映回族历史、生活和思想感情、愿望理想的各种形式的作品,是回族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回族人民口头创作的和流传在回族人民中的歌谣、叙事诗、故事、传说等各种形式的作品,是回族文学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

回族作者创作的描写其他民族生活的各种形式的作品,也是回族文学的组成部分。

这个范围的表述,具有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两个方面。

从质上说,它回答了什么是回族文学的问题。所谓回族文学,必须是回族人的作品。列宁说过:“过于简短的定义虽然很方便,因为它概括了主要的内容,但是要从定义中特别引申出应该规定的那个现象的极重要的特点,那毕竟是不够的。……所有的定义都只有有条件的、相对的意义,永远也不能包括充分发展的现象的各方面的联系。”(《列宁选集》第二卷,第809页)对上述关于回族文学的定义也应当作如是观。因此,对这个定义,还需做如下补充:只要是回族人的作品,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是民间流传的,还是文人创作的;无论是反映回族生活的,还是描写其他民族生活的,是写历史题材的,还是写现实题材的;也无论是用回族人民熟悉的表现手法和表现形式写的,还是用其他手法和形式写的,都是回族文学。除此之外的作品,都不是回族文学。回族文学既然是一个关于文学民族属性的基本概念,因此,在确定回族文学的范围时,不宜强调浓厚的民族特色。同样属于回族文学的作家、作品,思想上有深有浅,艺术上有高有低,影响上有大有小。并不是属于回族文学的所有作家、作品,都具备鲜明浓厚的民族特色,都能受到回族人民的喜爱和称誉,更不一定都有资格进入回族文学史。只有那些特色鲜明、成就较高的作品,才会博得群众的赞赏,只有佼佼者有幸在回族文学史上争得一席之地。这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从量上说,上述范围回答了回族文学中各组成部分之间主与次的问题。这里所谓主与次,决不意味高与低、文与野,也不是指个别的情况,而是从整体上说的。就具体作品而言,不能说凡写回族生活的作品无论其质量如何均应为主,凡写其他民族生活的作品均应为次。对具体作家作品评价的高与低,叙述的繁与简,完全应该根据该作家、该作品在文学上的实际成就来决定。但从总体上说,比如编写一部回族文学史,总应该以更多的篇幅、更大的比重,叙述较多反映回族生活的作家和写回族生活的作品。当然,由于回族文学本身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它从内容到形式都不是凝固的、僵死的、一成不变的,而处在不断演变发展之中。这就需要从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情况出发有区别地对待。在古代回族文学书面创作中,一定要分出主与次,恐怕就很困难。应该说,回族文学中的主次关系,是随着时代和社会发展,才逐渐明确起来的。载《宁夏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收《回族文学评论集》,宁夏文联理论室,1984。摘引的文字悉照原文,无一字改动。


今天我仍坚持以上看法。这里,只需要强调一点:观照近代以降回族文学的历史状貌,梳理其演变脉络,探析其特色价值,一定要充分尊重各时期不同的社会历史状况和文化文学语境,充分尊重百年来回族文学发生发展、成长壮大的实际历程,不能简单地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尺子”衡量包括现代以及“建国十七年”和“文革”在内60年期间的回族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