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国际法哲学的功能
国际法哲学的功能,即国际法哲学的展开对于国际法和法理学的作用,是“国际法哲学”研究本身的合理性或者说依据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析,也有必要先认识法理学者对于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功能的理解。在这一问题上,宋显忠教授提出:
部门法哲学的提出首要地就是打破学科壁垒,推动法学学科整合和创新法学研究。学科划分是学术研究专业化的表现,但是过度的学术分科和学科之间学术壁垒,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专业知识的断裂、视野狭窄、创新停滞,且形成诸多的知识盲点,反而阻碍了学术进步。……部门法哲学的提出就是要法学面对实践,打破僵化的学科体系和陈旧的知识结构,拆除学科壁垒,重构法律的规则体系和法学的理论体系。当然,首要的还是拆除部门法学与法哲学的学科壁垒,通过跨学科的交叉研究,要让法哲学“下得来”,部门法学“上得去”。
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部门法研究存在的问题以及部门法哲学所能够取得的成绩。据此分析,国际法哲学的研究要达到的目标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引领国际法的理论化进程
当今的国际法理论还比较初级,也就是理论还比较薄弱,理论化的程度整体上还不高。西方学者虽然愿意从实证的角度、通过案例等材料说明国际法问题,但仅有这种方法还不够透彻地分析国际法的问题。遇有国际实践相矛盾者,则无法说明规范的合理性。此时,需要上升到法哲学的层面解决问题。体现在实践哲学层面和国际政治伦理领域的一系列理论,例如女权主义、博弈论、道德哲学、后结构主义、新马克思主义地缘政治学、社会民主宪政理论、存在主义现象学等都有可能给国际法问题的思考带来启发。正如前文所述,国内外属于国际法哲学的相关研究虽然偶有出现,但是总体上还远不够深入和系统,连学界能够基本通约的理论术语和工具还没有形成。因而,法理学界关于法的价值、法律发展的研究可以为国际法的相关思考提供理论基石,没有法理学层面的理论建构,国际法就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学说体系。数百年来,人们对于国际法是什么、国际法是否是真正的法律进行持久讨论,而没有非常具有说服力的解答,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国际法哲学的完善才能对这一问题给出更具理论价值的分析。国际法现存的诸多分歧和含混之处,在哲学观念和理论的指引下,就可望予以解决和更新。
(二)解决国际法实践中的困惑
国际法的实践迫切需要法哲学层面的解释和指引。对于国际法领域的任何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就会发现,国际法自身的知识和理论无法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回答,而必须借助其他领域的知识、方法和理论,也就是需要在国际法哲学的层面予以解惑。国际法中的一些新生原则和制度,例如国际环境法上的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国际人权法上的人权、国际刑法上的个人刑事责任,以及国际法基本理论中的一系列问题,例如对一切的义务、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豁免权等,都需要法哲学予以更扎实、更有说服力的论证。部门法哲学的反思性研究必须运用法哲学的理论框架,采用法哲学的研究范式和方法。没有法哲学层面的洞见,国际法的很多论证几乎就是在黑暗中摸索。这就意味着,国际法哲学在为国际法理论研究寻找到基本的起点、目标和路线的同时,也为国际法实践提供终极的理论支持。
(三)促动国际法学与部门法学的沟通
国际法哲学的探索和分析还能够为法学各部门的横向比较与借鉴搭设桥梁。也就是通过国际法哲学和其他部门法哲学的共同努力,形成法学研讨在理论上共同的起点,建构一套可通约的话语体系。当前,国内法和国际法除了有限的几个方面可以相互连通之外,大部分处于分离状态。制度上的差异所导致的学术着眼点不同,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基本价值理念上、方法上,二者不应当有很大的差异。这正是通过国际法哲学的深化、通过部门法哲学的演进而能够改变的。以国际法哲学的研究、国内各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形成法学理论的整体认识方式、本体理念、理论框架、实践方法、价值尺度,从而使得不同的理论研究可以相互交流、印证、讨论、诘问,最终建构法学的共同体,无论对于国际法而言,还是对于国内法而言,都是很有益的。
(四)推进法理学的全面均衡发展
法哲学的发展同样需要对国际法问题的关注。如张文显教授所言,部门法哲学分属于各个部门法律学,是部门法律学的组成部分;但是,作为一个整体,部门法哲学是法哲学的延伸。很多时候,法哲学/法理学的研究仍属于国内法的法哲学/法理学,对国际法的关注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得出的结论就很可能不周全,做出的判断就很可能不全面。为了避免武断和轻率地做出结论,法哲学的研究需要拓宽视野,确立包含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般法哲学”。例如,国际法中软发的功能与价值的进展可以为法哲学层面思考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意义提供很好的思考与研讨的范例;国际法的分散化、不成体系的特征可以为法哲学分析非中心化的法治实践提供有益的材料。因而,国际法哲学的深入可以为法理学更加全面地阐释、归纳、指引法学研究、法律实践、法学教育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