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生态保护法律法规

联邦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法

1966年7月1日制定

(修订截止于2012年1月1日)

根据联邦宪法第二十四条sexies,国民议会和联邦议会的联席会议,经审阅了联邦委员会1965年11月12日的公告后,通过联邦自然保护与文化遗产法。

第一条 目标

受联邦当局的监督,根据联邦宪法第二十四条sexies第二至五款的规定,该法旨在:

a.认真管理和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遗产景观和遗址,历史遗迹,以及本国的自然和文化古迹,并促进它们的保存和保养;

b.支持各州履行保护自然,文化遗产和古迹的工作,并确保与他们合作;

c.支持活跃在该领域的组织在保护自然、文化遗产或古迹方面做出的努力;

d.保护本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栖息地;

e.促进科研与教育,加强自然保护、文化遗产和古迹保护领域专家的教育和培训。

第一节 自然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和保留古迹联邦任务的履行

第二条 联邦任务的履行

一、联邦宪法第二十四条sexies第二款规定的联邦任务的履行具体指的是:

a.联邦的规划,建设以及改造和装置工程,其机构和企业,如联邦政府的大楼及相关设备,国家道路和瑞士联邦铁路公司的大楼及相关设备;

b.许可和授权书的签发,如交通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建造和运行(包括批准计划),能量、液体或气体输送设备的建造和运行,以及电信业务、森林砍伐许可和授权的签发;

c.为规划、工程和设备提供补贴,如土地改良项目、农业建筑改造项目、河道治理、水体保护结构和运输基础设施。

二、各州主管官厅对于以上第一款c中补贴项目的决定应被视为等同于联邦政府任务的履行。

第三条 联邦和各州的义务

一、在联邦任务的履行过程中,联邦政府及其机构和企业、各州应确保具有地方特色的遗产景观和遗址、历史遗迹、自然和文化古迹得到精心管理,如果有公共利益的冲突也应保留未被破坏的。

二、他们需要履行的义务如下:

a.合理设计和维护其自身建筑和设备,或前述的所有建筑(第二条a);

b.增加许可和授权书签发的条件或要求,或拒绝签发许可和授权书(第二条b);

c.限制或拒绝发放补贴(第二条c)。

三、不管第四条中定义的遗迹的重要性,该义务均适用。任何一项措施都不得超出保护遗迹及其周围环境所需的范围。

四、决定做出之前,联邦主管机构应咨询有关各州。联邦环境办公室、联邦文化办公室,联邦公路办公室及有关联邦机构应按照1997年3月21日联邦政府和行政组织法第六十二条a和第六十二条b实施该法。

第四条 遗迹的分类

关于联邦宪法第二十四条sexies第二款所定义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遗产景观和遗迹,自然和文化古迹,必须对其进行区分:

a.具有国家重要性的遗迹;

b.具有地区重要性和地方重要性的遗迹。

第五条 具有国家重要性遗迹的联邦清单

一、与各州协商后,联邦委员会应制定具有国家重要性遗迹的清单。可以依据自然保护,文化遗产或古迹保护等领域官方机构和组织已经拟定的清单。选择入选遗迹的原则应在名单中加以说明,并且必须至少包括以下细节:

a.对遗迹的精确描述;

b.他们具有国家重要性的理由;

c.可能的威胁;

d.现有的保护措施;

e.要实现的保护水平;

f.改进建议。

二、清单不必面面俱到。他们必须定期审查和更新。新遗迹的加入,现有遗迹的调整或删除应由联邦委员会与各州协商后再决定。各州可以自己主动要求进行审查。

第六条 加入清单的重要性

一、列入具有国家重要性遗迹清单的遗迹表明它特别值得保护,或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以尽全力对其进行保护,包括进行修复或实施适当的替代措施。

二、在履行联邦任务的过程中,只有在具有国家重要性的对立利益,与保护遗迹的利益等同超过其利益时,才可以不遵守清单中所明确的遗迹保护原则。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专家报告

一、如果由联邦机构负责完成联邦任务,那么联邦环境署,联邦文化办公室或联邦公路办公室必须进行评估,是否有必要由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委员会准备专家报告。如果由州负责完成联邦任务,该评估应由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各州专家完成。

二、如果在联邦任务履行过程中,依据第五条被列入清单的一个遗迹被严重破坏或出现重大问题,委员会应为决策机构准备一份专家报告,指出该遗迹是否应被保护或应该如何被保护。

第八条 选择性报告

在重要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主动提交关于遗迹保护或保全的专家报告。然而,报告应尽早提交。只要委员会有要求,应随时提供所有必要文件。

第九条 其他专家报告

主管联邦机构也可要求各州专家机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负责自然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或古迹保护的各州委员会,或由州指定的其他机构编写一份专家报告。此外,它可以要求活跃在自然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或古迹保护等领域的组织提交他们的意见。

第十条 各州的咨询

在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指定的情况下,也应向各州政府进行咨询。各州应当邀请有关方表态。

第十一条 军事设施例外

根据1995年2月3日武装部队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军事建筑和设备的建造不需要获得批准,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要求联邦主管机关编写专家报告,也无须为选择性专家报告提供文件。

第十二条 市镇和组织的上诉权利

一、反对州政府或联邦主管官厅裁决的上诉权应给予如下:

a.市镇;

b.保护自然、文化遗产、古迹或类似对象的组织,该组织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该组织活跃在整个瑞士;

②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商业活动的开展都必须服务于非营利的目标。

二、上诉的权利被赋予法律领域的组织,并且该组织在过去至少十年内已经完成部分目标。

三、联邦委员会应指定有权提出上诉的组织。

四、该组织的最高执行机构负责提出上诉。

五、该组织可以对其合法的独立州和州以上的下级组织进行授权,赋予其在与地区活动相关的具体案件中提出反对意见或提出上诉的权利。

第十二条a 对提供联邦补贴决策的上诉不予受理

如果一项关于提供联邦补贴的决策已经通过裁决的方式在其他地方得到实施,该裁决是依据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联邦任务履行中的规划、工程或设备的规定做出的,那么将不再受理针对该决策的上诉。

第十二条b 裁决的通知

一、根据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主管官厅应将其裁决以书面通知或在官方联邦公报公开或在各州机关出版物公开的形式通知有关市镇和组织。该裁决一般应允许公众查阅30天。

二、如果联邦或州法律规定了异议程序,那么必须根据第一款发出通知。

第十二条c 丧失上诉权

一、没有行使追索权的市镇和组织可以参加诉讼的其余部分,只要其受到裁决修订的损害。强制购买案件适用1930年6月20日联邦强制购买法。

二、如果一个市镇或组织没有根据联邦或州法律参与异议程序,则不再享有上诉的权利。

三、如果一个组织未能在土地使用规划中达成与裁决效力相当的有效反对意见,或其反对意见被驳回且该驳回具有完整法律效力,那么该组织将无权在之后的法律程序中提出反对意见。

四、第二款和第三款也适用于各州法律中规定的针对土地使用规划的反对意见及上诉。

第十二条d 申请者和组织之间的协议

一、如果申请人和组织签订的协议涉及与公法事宜相关的义务,该协议将被主管官厅视为共同申请。主管官厅应在做出裁决或决策时考虑该协议带来的影响,除非根据1968年12月20日联邦法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协议存在缺陷。

二、不允许申请人和组织在财务或其他利益相关事项上达成协议,如果涉及:

a.公法义务的执行,特别是官方要求;

b.不属于公法规定的措施或与本项目无关;

c.以放弃追索权或任何其他程序上的让步作为支付条件。

三、上诉机关应驳回上诉,如果该上诉是对法律程序的滥用或根据第二款的规定,该组织要求违法支付。

第十二条e 提前施工

建设项目可在法律程序完结前开始,只要诉讼结果不影响已经完成的项目。

第十二条f 程序费用

如果该组织败诉,其应当承担联邦主管官厅之前的上诉费用。

第十二条g 各州和相关联邦办公室的上诉权利

一、根据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各州有权针对联邦主管官厅做出的裁决提出上诉。

二、根据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联邦办公室有权针对各州的裁决提出上诉;还可根据联邦和各州法律规定行使追索权。

第二节 联邦政府对自然,文化遗产和遗迹保护以及单独联邦措施的支持

第十三条 为值得保护区域的保护工作提供财政资助

一、在与风景、具有地方特色的遗迹、历史遗迹,或值得保护的自然和文化遗迹的保护、收购、维护、调查和存档相关的协议基础上,联邦政府可以在其授权额度内为各州的自然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和遗迹保护提供全球财政资助。

二、作为例外,其可以通过裁决的方式为需要联邦政府单独评估的项目提供补财政资助。

三、财政资助的额度由保护区域的重要性和措施的有效性决定。

四、财政资助只有在措施是符合成本效益,并进行专业操作的条件下提供。

五、有序的保护和保养措施,构成对财产的使用(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公法限制。他们对有关土地业权人具有约束力,且必须由各州进行土地登记。这一义务的豁免由联邦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机构的补贴

对致力于自然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和遗迹保护的国家组织,联邦可以为其用于服务公众利益的活动成本提供补贴。

第十四条a 研究,培训,公共关系

一、联邦政府可以为以下事项提供补贴:

a.研究项目;

b.专家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c.公共关系。

二、只要是符合国家利益,联邦政府可以自己开展这些活动,或由其承担费用,安排第三方开展。第十五条 购买和维护值得保护的区域

一、联邦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通过强制购买(无法达成合同的情况下)的方式,购买或维护自然景观、历史遗迹和具有国家重要性的自然或文化遗迹。其可以将管理职责分配给各州、市镇或组织。

二、适用联邦强制购买法。

第十六条 预防措施

如在第十五条中定义的某处自然风景、历史遗迹,或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文化遗迹面临紧迫危险,联邦环境、交通、能源和通讯部或联邦内政部可采取临时措施将存在问题的区域置于联邦政府的保护之下,并采取任何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a 补贴规定

一、联邦议会通过简单的联邦法令批准临时信贷框架来保证提供补贴。

二、文化遗产和古迹保护区的财政适用2009年12月11日文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偿还补贴

如果一个遗迹被认为不再值得保护,那么可能会要求偿还所有或部分补贴。

第十七条a 专题报告

在各州批准的前提下,联邦议会应规定哪些情况下委员会可以主动或在第三方的请求下准备专家报告。

第三节 保护本土动植物

第十八条 保护动物和植物物种

一、必须通过保持足够广泛的栖息地(生境)和其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本土动植物物种的灭绝。这些措施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值得保护的农业和林业利益。

一、bis应给予河岸区、沼泽地和沼泽,稀有森林群落、树篱、灌木丛、干草原和在维护生态平衡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为群落生境提供了极为有利生存条件的其他地点特殊保护。

一、ter如果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之后,由于采取技术干预,值得保护的栖息地遭受损害不可避免,有关责任方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尽可能对其进行保护和恢复,如果不可行,则提供适当的补偿。

二、如果采取病虫害防治措施,特别是通过使用有毒物质,必须注意不危及值得保护的动物和植物物种。

三、联邦政府可以鼓励在合适的地点重新安置已在瑞士野外灭绝或数量受威胁的物种。

四、保留针对狩猎及鸟类和渔业进行联邦立法的权利。

第十八条a 具有国家重要性的群落生境

一、联邦委员会应在向各州咨询之后指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群落生境。应确定这些群落生境的位置并明确保护对象。

二、各州应当为具有国家重要性的群落生境的保护和维护进行安排部署。应采取及时适当的措施,并确保其得到实施。

三、联邦委员会在向各州咨询之后,可以限制安排保护措施所需的时间。如果在进行提示之后,一个州还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安排保护措施,联邦环境、交通、能源和通讯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由该州承担其中的一部分费用。

第十八条b 具有区域和地方重要性的群落生境及其生态补偿

一、各州负责对具有区域和地方重要性的群落生境进行保护和维护。

二、位于居民区内部和外部的、使用较为密集的区域,各州应通过树篱、灌木丛和河岸树种植或其他适合这一地区的近自然植被的条款来确保生态补偿。这样做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农业的要求。

第十八条c 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位置

一、群落生境的保护和维护应该在与土地所有者和农业或林业运营商协议的基础上,并通过合理使用农业和林业使其尽可能实现。

二、如果为了保护对象,土地所有者和农业或林业经营者的现有使用得到限制,或提供了无偿服务,他们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如果土地所有者未按要求使用土地而使保护目标未能达成,他必须根据当局指令,接受第三方对其的使用。

四、如果为达到保护目标必须要收购土地,各州有强制购买的权力。在其实施条例的过程中,他们可以宣称适用强制购买法,各州政府应据此对仍然存在争议的任何异议进行裁决。如果要保护的地点位于多个州境内,适用强制购买法。

第十八条d 融资

一、在项目协议的基础之上,联邦政府可以在其授权额度内为各州具有国家重要性、地区和地方重要性的群落生境的保护和维护及生态补偿提供全球补偿支付。

二、作为例外,联邦政府可以通过裁决对需要联邦单独评估的项目提供补偿金。

三、补偿支付的额度由保护区的重要性和措施的有效性决定。

四、补偿金只有在措施是符合成本效益,并进行专业操作的条件下提供。

五、指定具有国家重要性群落生境的费用由联邦政府承担。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的采集和动物的捕获;强制性审批

以商业为目的进行的采集野生植物和捕获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必须获得各州主管官厅的授权。这种批准可能被限制于特定的品种、地区、季节、数量上,或在其他方面进行限制。禁止有组织的采集或捕获活动。前述规定不适用于正常的农业和林业开发,或常规量的真菌、浆果的采集,用在茶和药中的草药的采集,除非该物种受到保护。

第二十条 保护珍稀动植物

一、联邦议会可完全或部分禁止采摘、挖、连根拔起、移动,许诺销售、销售、购买或破坏珍稀植物。其同样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受到威胁的或应该受到保护的动物物种。

二、各州可以为更多的物种发放禁令。

三、为了保护物种,联邦委员会也可以提出附加条件,限制或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和中转植物或植物产品。

第二十一条 河岸植被

一、河岸植物(芦苇和急流河床,冲积地带植被和其他自然河岸植物群落)不能被清除或掩盖,或以其他方式破坏。

二、如果条件许可,各州应确保河岸植被得到生长,或者至少是创造有利其生长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特殊审批

一、各州主管官厅可以以科学为目的或以教育和治疗为目的进行特殊审批,允许以采集或挖取受保护的植物或在指定区域内捕获动物。

二、在水体保护机构和水体保护相关立法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以项目建造为目的,在限定区域内除去河岸植被。

三、如果根据不同成文法的规定,由某个联邦官厅决定一个项目,那么该联邦官厅应进行特殊审批。

第二十三条 外来动植物物种:强制性审批

原产地不在国内或者不在某地的动植物品种及其亚品种的培育都必须得到联邦委员会的批准。前述规定不适用于围场、花园和公园,或农业和林业企业。

第三节a 风景秀丽并且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沼泽及沼泽景观

第二十三条a 沼泽的保护

第十八条a、第十八条c和第十八条d适用于风景秀丽并且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沼泽及沼泽景观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b 沼泽景观的定义及划分

一、沼泽景观是具有沼泽特征的近天然的景观,其中的非沼泽部分与沼泽有着密切的生态关联、视觉关联、文化关联及历史关联。

二、一个沼泽景观被认为风景秀丽并且具有国家重要性,如果它:

a.是独一无二的;

b.在相似的同类景观中拥有重要价值。

三、联邦委员会应指定风景秀丽并且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沼泽景观并确定其位置,也应考虑现有居住点及土地利用情况。因此,联邦委员会应当与各州进行密切合作,各州也应征询有关土地所有者的意见。

四、联邦应当为景观秀丽并且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沼泽景观的指定工作提供资助。

第二十三条c 沼泽景观的保护

一、总目的是保护沼泽景观的自然和文化特色,这也是沼泽景观风景秀丽并具有国家重要性的关键因素。联邦委员会应当针对沼泽景观的特点明确保护的目标。

二、各州应负责制定并实施具体的保护目标。在适当的时候他们应采取合适的保护和维护措施。类推适用第十八条a第三款和第十八条c。

三、在有关保护和维护措施协议的基础上,联邦政府应在授权额度内向各州提供全球补偿支付。

四、作为例外,联邦政府可以通过裁决对需要联邦单独评估的项目提供补偿金。

五、补偿支付的额度由保护区的重要性和措施的有效性决定。

六、补偿金只有在措施是符合成本效益,并进行专业操作的条件下提供。

第二十三条d 沼泽景观的改建和使用

一、在不与保护沼泽景观特点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对沼泽景观进行改建和使用。

二、在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以下事项进行特别批准:

a.农业及林业使用;

b.维护和重建合法的建筑物及设备;

c.保护人们免受自然灾害的措施;

d.用于上述a~c的基础设施。

第三节b 国家级公园

第二十三条e 定义及分类

一、国家级公园拥有极高的自然及景观价值。

二、分为以下几类:

a.国家公园;

b.地区自然公园;

c.自然探索公园。

第二十三条f 国家公园

一、国家公园是能够大面积提供本土动植物未受损害的栖息地,并允许景观自然演变及发展的区域。

二、在这个框架内,也服务于以下目标:

a.提供休养的区域;

b.推广环境教育;

c.允许科研,尤其是关于本土动植物及景观的自然演变。

三、它包含:

a.核心区,允许自然环境自由发展,公众有限的使用;

b.缓冲区,采取近自然方式对文化景观进行管理并防止有害干预。

第二十三条g 地区自然公园

一、地区自然公园是一个大面积的、部分人口密集的地区,其特征为拥有丰富的自然及文化景观,其建筑和设备与景观及地方特色的和谐融为一体。

二、在地区自然公园内:

a.自然及景观的质量应被维护并得到提升;

b.可持续的商业活动应当得到推广,合成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应当得到提升。

第二十三条h 自然探索公园

一、自然探索公园是一个靠近拥有密集居住人口区的地域,它为本土动植物提供未受破坏的栖息地并允许公众去感受自然。

二、在其框架内,应致力于推广环境教育。

三、它包含有:

a.核心区,允许自然环境自由发展,公众有限的使用;

b.过渡区,允许公众感受自然并防止对核心区造成损害。

第二十三条i 支持地区的倡议

一、各州应对各区域建立并运行国家级公园付出的努力表示支持。

二、它们应确认市镇相关的区居民能以合适的方式发挥其作用。

第二十三条j 公园标签及产品标签

一、根据各州的推荐,联邦应当授予公园机构公园标志,如果:

a.采取合适的措施保证公园能长期存在;

b.满足第二十三条f,第二十三条g或第二十三条h和第二十三条e,第二十三条i 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条l字母a和字母b规定的要求。

二、拥有公园标志的公园机构可以申请为那些在公园内以可持续的方式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个人和商家申请产品标签,以便标记产品或服务。

三、公园标签和产品标签只在有限期间内进行授予。

第二十三条k 经济支持

一、在与国家级公园的建立、运行和质量保证相关的协议基础上,联邦应当向各州提供全球财政资助,如果:

a.该公园满足第二十三条j第一款字母a和字母b规定要求;

b.有合理的自筹资金的措施,其他资金来源不足;

c.这些措施经济有效并有专业的操作。

二、财政资助的额度由保护区的重要性和措施的有效性决定。

第二十三条l 联邦委员会条例

联邦委员会应针对以下事项颁布条例:

a.国家级公园获得公园标签和产品标签所要满足的要求,特别是关于公园的大小、使用许可、保护措施及对公园长期所做的保证;

b.对公园标签和产品标签的授予及开发利用;

c.对项目协议的总结及对联邦提供的全球财政资助有效性的确认;

d.对国家级公园的科学研究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m Graubunden州现有国家公园

一、Graubunden州现有的国家公园的管理适用1980年12月19日国家公园法。

二、根据第二十三条f第三款字母b的规定,在通过增加一个缓冲区进行扩建之前,联邦可以授予其“瑞士国家公园基金会”的公园标志。

三、根据第二十三条k的规定,通过增加缓冲区进行扩建的行为都应被提倡。

第四节 刑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轻罪

一、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故意:

a.毁坏或严重损害受本法保护的自然或文化遗迹,受保护的历史遗迹,受保护的自然景观或受保护的群落生境;

b.清除、覆盖或以其他方式破坏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河岸植被;

c.毁坏或严重损害埋藏的自然物体或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古董(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d.违反1973年3月3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进口、出口、运输或占有公约附录I-III中的规定的动植物产品。

处一年以下监禁刑或罚款。

二、过失情况下,处最高4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a 违法行为

任何人:

a.未能遵守联邦补助相关规定所明确的条件和要求;

b.违反根据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a、第十八条b、第十八条c、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c、第二十三条d和第二十五条a规定发布的执行条例,且侵权行为已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c.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实施根据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获得授权的行为;

处最高2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b 对法律实体和商业公司的适用

适用1974年3月22日联邦行政刑法第六条和第七条。

第二十四条c 没收

适用刑法典第六十九条关于没收非法所得财产的条款。

第二十四条d 起诉

一、各州负责起诉。

二、联邦兽医办公室应根据1974年3月22日行政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字母d的规定起诉并判罪。如果同时侵犯了海关法律,那么海关总署应进行调查并在简易程序中出具处罚条令。

第二十四条e 恢复

任何人破坏受本法保护的自然或文化遗迹、受保护的历史遗迹、受保护的自然景观、受保护的群落生境或河岸植被,不考虑任何刑事诉讼程序,要求其:

a.停止非法行为;

b.支付修复损害的费用;

c.如果损害无法弥补,需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

第五节 组织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组织

一、联邦委员会应任命一个或多个咨询委员会负责自然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及古迹保护。

二、各州应指定专业机构负责自然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及古迹保护。

第二十五条a 信息及建议

一、联邦及各州有责任告知并建议当局及公众有关自然景观的现状及重要性。

二、他们应建议合适的保护和维护措施。

第六节 最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b 沼泽和沼泽景观的恢复

一、各州应对1983年6月1日之后出现的,位于风景秀丽并且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沼泽和沼泽景观区域内的设备、建筑物和土壤退化区域进行指定。这些设备、建筑物和土壤退化区域与保护目标相冲突,并且根据空间规划法的规定,未能在土地使用区的基础上获得正式批准。

二、在Rothenthurm的沼泽景观区内,Schwyz州和Zug州应根据1983年6月1日联邦宪法第二十四条sexies第五款的过渡条例来指定设备,建筑物及土壤退化区域。

三、各州负责进行授权或实施相关项目的机构也应发布恢复原状的指令。在恢复原状的过程中,应适当考虑比例原则。

第二十五条c

已废除。

第二十六条 生效

联邦委员会决定本法的生效日期,并发布必要的执行条例。

生效日期:196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