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东义务
股东对公司的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只有一个,那就是如实出资。不及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表现: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出资、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额明显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未如约办理实物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等。上述行为构成该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因此,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就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与章程所定价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补足,限期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只将已出资部分确认为股权,向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有权将未出资股东除名。消极义务有几个:包括不能撤回出资,不能滥用控股权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不能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关于同业竞争,从理论上讲,在存在外来股东的情况下,股东不能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否则将损害外来股东的利益,当然,这种情况在私公司属于意思自治,允许各股东根据行业和市场、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并做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