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股东与股东权利
(一)股东资格
设立公司的出资人为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公司制法人和非公司制法人),其他企业,如合伙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既然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其唯一的积极义务,那么,从理论上讲,只要股东有能力完成出资,就可以称为股东。而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只要是自己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就可以对外出资。通过劳务、继承、借贷和继承等法律行为获得的资产都可以成为自己的资产,可以用于出资。
虽然《公司法》对股东资格有无限制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股东资格没有限制,因为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做了规定,如《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不能对外投资,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上述规定进行管理,也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军队、大专院校和国有公司等特殊单位人员对外投资也受一定的法律限制。
那么有人会问,本次修订后的《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了隐名股东,上述情况是不是可以用隐名股东的方式处理?答案是否定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名义股东)对应,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以及股东协议和章程中不作为股东身份显现的实际的投资人,该股东权益虽然名义上为显名股东所有,但实际上属于隐名股东所有。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确认该种情形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合法性认可的前提是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上述不能投资的主体如果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即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应为无效。比如,受法律、行政法规对外投资主体限制规定的公务员以其夫/妻、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的名义进行投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上述规定。此外,对于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设立时的初始股东,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此种自然人担任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显然是不适当的,因为其没有相应的能力和条件从事公司设立和运营行为,当然,其在公司成立后基于继承或法律裁判成为公司股东的除外。
公司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从权益上讲,股权是一项财产权益,当然是可以继承的,所以,法律规定股东资格也是可以继承的。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法律授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即如不同意股东资格继承的,需要事先明确约定,并写到公司章程中,否则都是可以继承的。或者在章程中规定由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决定是否可以继承,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