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法治发展报告·织金法院司法改革(2017)
- 吴大华 李斌
- 3字
- 2020-08-29 06:11:36
总报告
织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举措、成效、经验
摘要:2014年中国实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织金县人民法院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开展了多项有意义的改革探索,于2015年被确定为贵州省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织金县人民法院充分遵循司法规律、争取多方支持、落实制度保障,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目标,在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审判运行机制、执行机制、案件评查机制和司法便民利民措施等方面深入改革,充分利用大数据建设“智慧法院”,建设了网上立案、网络庭审直播、“E调解”、律师阅卷等33类信息系统,通过实施以案定员、案件繁简分流、案件全流程网上管理、审执分离、立体治赖、案件交叉评查监督等举措,逐步探索形成了建立“三大环境”增动力、落实“三大机制”添活力、构建“三大平台”聚合力、打造“三大模式”显实力,“四力齐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态势,着力打造织金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特色样本”。
关键词:织金法院 司法改革 “四力齐发” “智慧法院”
第一部分 织金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的司法制度伴随着人民政权而逐步产生、发展,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形成了司法结构基本合理、司法理念比较现代,总体上较为健全、有效和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司法程序的制度化、司法行为的规范化、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司法面临的问题依然严峻,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的危机仍在蔓延。近三十年来,我国经历了多轮司法体制改革,但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党的十八大以来波澜壮阔地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正是在历次改革经验教训基础上展开的。
一 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回顾
从改革开放至今,经过拨乱反正到稳定发展,司法领域的很多问题开始变得突出,针对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进行了多轮司法体制改革。
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三大司法体系的全面确立。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诉讼案件迅速增多,法官的数量和素质均难以适应这种需要;律师的数量不足,职业道德滑坡;在刑事诉讼中,法官的庭前审查导致先入为主、审判不公;“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时有发生,执行难问题开始出现;等等。为应对挑战,摆脱困境,司法领域开始了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加强律师辩护等为重点内容的改革探索。各级法院先后实施了旨在促进审判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的审判方式改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先后制定了《民事诉讼法》(1991年)、《法官法》、《检察官法》(1995年)和《律师法》(1996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1996年),对民事司法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律师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健全了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较好地促进了司法的公正与廉洁。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党中央的战略部署,1999年10月和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从而使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迅速在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中展开。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任务,要求“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在党中央的全面部署和明确要求下,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展开。2003年4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向中央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的请示》。同年5月,中央听取了上述建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重点及工作方法做了重要指示,并决定在中央直接领导下,成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政法各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及中央编制办的负责人组成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经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于2004年底形成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和完善检察监督体制,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和完善监狱与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体制等10个方面35项改革任务。该文件经中央批准下发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继成立了本部门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分别出台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2005~2008)、《公安部关于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分工方案》等,对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具体措施和步骤做出安排部署。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提高了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并建立起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2004年和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进一步完善了这两项制度;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极大地完善了我国的公证制度。在这一阶段,通过改革和立法,我国的各项司法制度均得到不同程度的完善和发展。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标志着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向纵深发展,亦表明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按照党的十七大的总体要求,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提出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该意见。该意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提出了60项改革任务,其中包括:加强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进一步明确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改革现行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切实解决判决、裁定“执行难”的问题;改革和完善看守所管理和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发生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现象;优化侦查权的配置,切实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制约监督;规范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切实防止和克服司法行政化倾向;从立法上完善对司法权的保障制度,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切实解决对办理这类治安违法案件监督制约不够的问题;完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适应未成年人案件实际特点的办案机制,建立刑事和解、暂缓起诉、前科消灭等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明确救助的原则、对象、申请条件、发放主体、救助标准和具体工作制度;完善刑罚执行制度,逐步扩大减刑假释的覆盖面;积极推行社区矫正试点,进一步明确范围,严格职责,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社区矫正与刑罚执行、安置帮教等工作有机衔接;改革和完善法律院校招生分配制度,培养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复合型法律应用人才,从根本上规范政法机关的进人体制;建立符合政法干警职业特点的在职培训制度;建立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政法机关职务序列和职数比例,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律师管理制度,真正把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来管理;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实现政法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建立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分类保障政策,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保障,改革和完善政法经费管理制度;等等。
二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至今已走过近三十年的风雨历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很多制度性的顽疾依然存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公民寻求司法外救济的行为较为频繁,司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本职作用发挥得不好。以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为诉求对象的信访甚至进京上访的总量居高不下,并且经常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出现,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司法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被弱化。
第二,公民寻求司法内救济的频率较高。当事人的一审上诉率居高不下,一些特殊地区的行政案件上诉率相当高,甚至出现“案案上诉,件件申诉”的现象,“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难以实现。
第三,司法体制性问题造成的司法腐败亟须治理,个别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裁判,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第四,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甚至冤杀的案件也非鲜见。这固然与一段时间偏激的司法政策或者破案率等考核指标有关,但司法体制性的问题造成对冤假错案的防范不足仍是其根本原因。
第五,司法效率低下。司法效率低下一方面和案件增长速度过快有关,但更与体制机制中存在诸多不合理因素密切相连,比如案件层层审批,严重影响了案件的进程;超期羁押、超期审判的责任不明;邮寄送达规范不严、留置送达程序繁杂、公告送达效果不好等制约了送达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审判效率;有的审判人员以业务工作繁重为由,对一些案件迟迟不审理,审理后不判决,而采取延长审理、中止诉讼、转化审理程序、不规范劝当事人撤诉等规避审限管理规定,导致案件审理超审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严重损害了司法为民的形象。
第六,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力。案件实行庭长、分管院长层层审批,“审理者不裁判,裁判者不审理”,一旦案件出错,层层推脱,难以追究责任。案件质量管理环节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清,不能及时发现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案件质量评查阶段缺乏详细的质量评查规程和标准,使案件评查活动操作的随意性极大,评查结果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质量管理制度的不规范,导致往往在案件被发回重审和重大改判引发涉诉信访后,才发现案件存在程序和实体质量问题,解决难度极大,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使司法公信力下降。
总体上,司法化解社会矛盾、定份止争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改革的难点,是需要极大政治勇气和极强政治智慧才能彻底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直面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难题和痛点,以极大的勇气和智慧,重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之路,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系统化的顶层设计,把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占据了相当大的篇幅,许多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首次被提出,建设法治中国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鲜明目标之一。2014年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党的历史上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对保障司法公正做出了更深入的部署。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等举措,奠定了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责权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地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其中11次涉及司法体制改革议题,审议通过了23个司法体制改革文件。中央政法各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文件。部署了“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第一批改革试点战略措施。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在积极稳妥推进,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明显成效。
第一,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正有序推进。一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已在一些地方开展试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北京、上海试点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西安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均已正式挂牌办公,目前运行良好。二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建设专业化、职业化法官、检察官队伍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健全防止人为干扰司法的制度。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单位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文件。四是深化公安改革。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推动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制度体系。五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发挥律师在推动法治建设、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建设取得积极成果。一是全面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二是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中央政法单位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等文件,人民法院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2013~2016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国家赔偿近7亿元。三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央政法单位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细化法律规定,完善救济机制,强化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制度保障。四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伪造货币、集资诈骗等9个犯罪的死刑,并进一步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五是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的司法程序。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央政法各单位出台了相关规定。
第三,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推开。一是推进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按照中央部署,2014年以来,上海等地就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开展综合试点,中央政法单位印发《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等文件,《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已经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试点工作初见成效。二是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各级司法机关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审判、检务、警务、狱务公开进程明显加快。三是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人民陪审员制度已在全国10个省(区、市)50个法院先行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地区已选任新一届人民监督员6471名。四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在北京、内蒙古等13个省(区、市)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五是完善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规定。
第四,执法司法便民利民举措陆续出台。一是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有关规定,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100万件,同比上升33.92%,当场立案率超过95%。“立案难”问题逐步缓解。二是公安机关在深化交通管理、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推动形成更为科学合理、开放务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格局。三是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中央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2014年,共有8万余名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全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4万件,受援人总数达到139万人次。2015年全国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32万件。
在2017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做出指示,要求司法机关“要锲而不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进一步为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三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的改革工作
作为众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最直接的场所。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到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之中,改革取得了众多成果。
1.建立司法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针对长期以来审判权运行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确立了“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法院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取消了层层请示、逐级审批案件制度,完善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建立了法官遴选和惩戒制度,实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同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两个规定”,有效建起“防火墙”、划出“隔离带”,为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排除各种干扰提供制度保障。
2.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建立司法公开四大平台
要让人民接受裁判的结果,首先应当让人民实实在在看到司法裁判形成的过程。四年来,人民法院建立了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完整地了解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环节,变当事人千方百计打探案件消息为法院第一时间主动推送案件信息。建立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各级法院庭审11万多件,访问总量达12亿多人次。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过2680万份,网站访问量突破62亿人次,用户覆盖全球21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全球最大、最有影响力的裁判文书网。建立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累计公布执行信息4711万条,提供执行案件信息查询5939万人次,共有655万例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通过上述改革,阳光透明的司法公开机制已经基本形成。
3.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员额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司法要公正,法官的素质至关重要。法官员额制是根据案件数量和司法实际需求确定法官数量比例的一种法官管理制度,它既是实现法官专业化的基础,也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全国法院分三批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通过省一级设立的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从现有19.88万名法官和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入额法官。严格入额标准和程序,法院院长和庭长从办公室里批案子转变为审判席上审案子,各地院庭长办案数量较改革前大幅提升。如上海法院改革前院庭长作为承办人办理案件数量为47572件,改革后院庭长作为承办人办案数量为75283件,较改革前上升58.25%。截至目前,全国29个高级法院、370个中级法院、2754个基层法院(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90%),共产生入额法官109890名。法官员额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优秀法律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审判一线。
4.加强当事人诉权保障,大力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
立案的难易是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第一个环节。各级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彻底清理不符合登记立案规定的“土政策”,有效解决“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抬高门槛”等问题。各级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自诉一律接收诉状,坚决杜绝“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的行为,全国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有的地方超过98%;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避免让当事人往返奔波。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
5.直面诉讼“主客场”现象,推进管辖制度、跨区划法院和巡回法庭建设
为了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彰显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必须解决诉讼中的“主客场”问题。一是探索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将部分一审行政案件交给原管辖法院之外的异地法院管辖。二是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负责审理跨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实现最高司法机关审判重心下移、方便群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多重目的。
6.以司法权运行规律为基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必须始终坚持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和程序公正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件,包括“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案件,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各级法院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印发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不再穿着“囚服”出庭受审,彰显了现代司法文明。
7.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积极推进专门法院、审判机构和审判工作机制建设
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审判组织体系和审判工作机制,是司法履行审判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迫切需要。一是设立北京、广州、上海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树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形象。二是推进海事法院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维护“蓝色国土”安全,明确人民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三是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制定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规则,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环境正义和代际公平。四是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发布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五是推进审判工作机制建设,为“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等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8.以提高司法公信为根本尺度,着力推进执行工作机制改革
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提出规范化、信息化、高效化和职业化的具体工作要求,建成全国四级法院执行指挥体系,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制度,大力推行网络司法拍卖,积极推进审执分离改革试点。截至目前,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89万例,采取信用惩戒措施864万人次,71万名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了义务。大力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全国29个省份1900余个法院入驻互联网拍卖平台,共计网拍43万次,成交额2700亿元,成交率达90.1%,溢价率达74.8%,为当事人节省佣金81亿元。通过上述改革,初步形成了有效破解执行难的工作机制。
9.彰显人民主体地位,不断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0个省(区、市)选择50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一是改革选任条件,让更多熟悉社情民意、社会阅历丰富、德高望重的普通群众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二是改革参审机制,适当扩大参审案件范围。在审理涉及公共安全、医患纠纷、邻里纠纷等可能引起当事人较大争议的案件,以及审理土地、房屋等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诉讼案件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样不仅能提高裁判的公信力,而且便于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截至2016年底,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306.3万件。
10.积极谋划司法大数据战略,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一场深刻的变革,也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最具时代性的一个特征。一是建设智能化诉讼服务平台,开展在线调解、电子送达、远程视频庭审。二是完善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全国99%的人民法院实现审判信息网上流转和数字化管理,并通过信息手段监督案件办理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三是建设全国法院案件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实现案件数据信息的自动生成、存储、展示、交换、整理,实时、动态掌握全国四级法院审判态势和审判质效,推进法院信息的深度应用。四是建成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法信”平台,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推动裁判文书信息的综合共享,对海量法律条文、案例要旨、法律观点、文书信息进行深度加工、聚合、剖析,并进行同案智能推送,满足法官、律师、学者和社会公众对法律、案例、专业知识的精准化共享需求。目前“法信”平台已涵盖裁判文书、典型案例、法律文件、学术论文等各类法学文献2000万篇,共计超过100亿字。五是成立司法案例研究院并开通中国司法案例网,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司法案例进行搜集、整理和发布,同时对域外典型案例进行法律适用方面的技术分析,并通过受众推荐、评论等互动反馈方式,智能生成具有公众认可度的典型案例,形成更为清晰明确的社会指引。
四 织金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状况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定位与方向,将四个全面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高度统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迎来了“史上最佳时期”,经过近四年的砥砺前行,司法体制改革在深度与广度上已经成为一场影响深远的“司法革命”,在各地结出了累累的硕果。来自最高层的顶层设计,为基层的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而来自基层的探索和经验,又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保障了司法体制改革在各地有序推进。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织金县人民法院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探索,显得弥足珍贵。
(一)织金概况
织金位于贵州中部偏西,毕节试验区南部,地处乌江上游支流六冲河与三岔河交汇处的三角地带,是贵阳“1小时经济圈”和“黔中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域总面积2868平方公里,辖32个乡镇(街道)574个村(居、社区),居住着汉、苗、彝、白、布依等26个民族119.33万人,年平均常住人口78.95万人;城镇化率从2010年的24.82%上升到40.35%,年均增长2.59个百分点。织金素有“溶洞王国”“煤海磷都”“宝桢故里”“竹荪之乡”“山水之城”“百泉古镇”之称。“十二五”期间,全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系列决策部署,围绕主基调主战略,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为统领,以山地农业高效化、新型工业集聚化、产城互动一体化、文旅融合特色化、民生事业普惠化为主攻方向,推动“赶”与“转”同步发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可喜成绩,被列为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第一方阵,先后荣获全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县、全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全省政府服务环境优良十佳县、全省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全省双拥模范县、首批省级法治县创建活动先进县、全省投资环境十佳县、三岔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先进县等称号,较好地实现了“十二五”的圆满收官。2015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4.41亿元;2016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2.02亿元,从2010年到2016年,年均增长约15.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0年的13383.45元增加到2016年的24131元,年均增长10.32%;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0年的3167元增加到2016年的7627元,年均增长15.78%; 2015年财政总收入23.14亿元,2016年财政总收入19.63亿元,同比下降15.34%; 2015年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47.21亿元,2016年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199.5亿元,同比增长35.52%; 2015年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28.64亿元,2016年为157.2亿元,同比增长22.16%;全面小康实现程度为87%。
(二)织金司法体制改革所面临的社会治理现实
织金县当前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尽管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人口多、底子薄,各种矛盾纠纷相互交织,不断凸现,社会管理难度大,人民法院作为矛盾纠纷解决的最后一环,面临着比较复杂的社会治理局面,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织金的这种复杂局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底子薄,贫困面大。2016年全县人均生产总值21912元,仅相当于全省的66%、全国的40%左右。现行标准下,织金县尚有贫困乡镇8个、贫困村283个、贫困人口17.91万人,扶贫攻坚任重道远。经济运行减速换挡阶段性特征尚未改变,结构调整阵痛期仍将持续,对经济发展造成的下行压力较大,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困难和矛盾需要逐步消化。
二是全县区域交通枢纽骨干网络尚未完全形成,县乡村通达深度不够;工程性缺水问题比较突出,农灌设施建设滞后;城镇基础设施不完善、标准较低、管理比较粗放。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加快,中心工作力度加大,经济发展中长期积累的地质灾害、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移民、经济纠纷、城镇部分群众乱搭乱建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较为突出,处理难度大。
三是织金县煤矿资源丰富,全县共有煤矿上百个,遍及31个乡镇。不合理的煤矿采挖行为造成矿区周围地质灾害频发。矿井回踩所形成的踩空面,容易造成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井下炸药的使用和机械设备的震动容易引起上部土体、岩体崩塌,震动使得土体和岩体变得疏松,容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地下水的不合理抽取会造成地下水位急剧变化,引起地面塌陷。矿井开采所诱发的地质灾害在全县范围内分布最广,矿区周围常见的地质灾害有地裂缝、地面塌陷、危岩崩塌等,引发了较多的矿群矛盾。此外,煤矿开采过程中的权属纠纷、土地征收、劳动用工、安全事故等引发的纠纷较多,也是矿群矛盾突出的重要原因。
四是织金吸毒人员群体庞大、外流贩毒问题突出、新增吸毒人员增幅较大。2004年织金曾被国家禁毒委列为挂牌整治的“禁毒重点整治地区”,经过多年铁腕整治,2009年,毒品问题严重的局面得到根本改变,达到国家禁毒委员会对重点整治地区的检查验收标准,不再列为挂牌整治重点地区。尽管被“摘牌”禁毒重点整治地区,但由于吸毒人员群体绝对数量仍然较大,所引发的“两抢一盗”等违法犯罪问题非常突出,织金禁毒形势依然严峻。以2016年为例,全县共破获毒品案件368起,其中部级目标大案4起、抓获41人、缴毒76.01公斤;省级目标大案4起、抓获11人、缴毒5.65公斤;其他特大案件9起,零包案件271起;共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420人,收戒吸毒人员2996人(其中强制隔离戒毒2442人,责令社区戒毒788人)。
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中,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的新思想新理念。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面对织金复杂的社会治理现实,织金县人民法院主动探索,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三)织金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前的状况
改革前,织金县人民法院有政法编制数138个,实有人数126人,其中,法官总数67人,一线办案法官57人,其中35周岁以下20人,36~50周岁24人,51周岁以上13人。机关内设机构22个,分别为政工科、监察室、研究室、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科、技术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工作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法警大队、书记官室、对外委托办公室、档案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工作局、织金县司法信息管理中心。人民法庭编制数为16个。
1. 2013年、2014年主要案件数据
2013年,织金县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467件,审(执)结2394件,结案率为97.04%。受理案件数同比上升24.6%,审(执)结案件数同比上升23.47%。2014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655件,同比上升48.16%,审(执)结3563件,同比上升48.83%,结案率为97.48%(见图1)。
图1 织金县法院2013年、2014年案件结案率
2013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20件596人,审结519件595人,结案率为99.8%。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620件,审结1563件,结案率为96.5%。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1件,审结21件,结案率为100%。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21件,审查结案121件,审查结案率为100%。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06件,执行结案291件,执结率为95.1%。2014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5件770人,审结620件754人,结案率为97.63%。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964件,审结1913件,结案率为97.4%。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2件,审结22件,结案率为100%。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57件,审查结案357件,结案率为100%。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75件,执结649件,执结率为96.15%, 2013年审判员人均办案32.79件,一线审判员人均办案46.94件。2014年审判员人均办案48.80件,一线审判员人均办案69.86件。
图2 织金县法院2013年、2014年各类案件审结情况
2.法官配置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官数量与案件数量不匹配,人案失衡、忙闲不均。改革前庭室人员配置不科学,审判庭配置审判员多少不一,案件集中由少数审判员办理,法官工作忙闲不均。审判员考过司法考试到期就能任命,成为一种解决待遇的途径,部分年轻同志甚至未在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不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二是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与法官数量不相匹配,审判资源尚未得到优化配置,个别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较重。三是存在审判员不办案情况。办公室、政工党务、纪检监察、司法技术等非审判业务部门存在个别审判员不从事审判工作的情形。
图3 织金县法院2013年、2014年审判员人均办案情况
3.司法责任制落实状况
长期以来,以层层审批为特征的审判权运行方式,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既侵蚀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又降低了司法的质量和效率,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高居不下。此外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编制紧缺,法官断层,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二是审判辅助人员问题。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件,在一线有编制从事审判辅助的人员却极为缺少,而聘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待遇低导致跳槽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审判队伍的稳定,也影响案件的质量;临聘人员素质不高,未经必要培训,执法不规范,也影响了法院的形象和声誉。三是审判组织成员分工不明,法官承担了很多非审判事务,如文书送达等程序性事项。四是审判委员会宏观指导职能未能充分发挥,成为讨论个案及个别法官“趋利避害”的平台。五是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尽规范,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质量评查标准,操作的随机性很大,评查结果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办案法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加之时间、人力和工作任务方面的原因,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评查,轻整改”的现象,致使案件质量评查的应有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案件质量和效率方面的问题往往屡查屡在。
4.法官职业保障不足
我国《法官法》虽然规定了法官的级别,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官级别往往会被忽视,人们更多关注的是法官个人所对应的行政级别,例如处级法官、科级法官等。法官工资的发放条用公务员的工资发放机制,主要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各项津贴,这样的工资结构无法激励法官多办案、办精案。法官的工作量逐渐递增,法官加班已成“新常态”,部分法官长期加班,而法官的工资变化不大,导致法官身心疲惫,身体健康每况愈下,工作积极性大大降低。因此,如何科学评价法官的业绩,如何公平地考核法官,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四)织金县人民法院主动探索司法体制改革
面对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效率、透明等方面越来越强烈的诉求,面对织金县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复杂的社会治理现实,织金县人民法院的现状显然无法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国家此轮司法体制改革启动后,是消极等待上级政策亦步亦趋地执行,还是积极主动地融入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之中,通过地方的实践为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探路,成为摆在织金县人民法院领导班子面前的一个课题。要知道,任何改革都有风险,都会挑战既有的利益格局,都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阻力,在织金这样一个社会经济状况复杂的人口大县展开先行先试的改革,需要足够的勇气和担当精神。织金县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在经过充分酝酿后,决定不负时代赋予的使命,要勇敢地投身于这场“司法革命”之中,在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中发出织金声音。
贵州省2014年11月跻身全国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于2014年12月正式启动了试点工作,确定花溪区、汇川区、贵定县、榕江县作为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面对司法体制改革可能带来的司法进步和司法效益提升预期,织金法院领导压抑不住对进一步实现公平正义的激动,经讨论决定,2014年12月启动了调研考察,制定改革方案,2015年报县委和市中院同意后,同年3月完成法庭组合,4月启动了改革工作。2015年6月,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正式同意增加六盘水市、安顺市平坝区、毕节市织金县、铜仁市碧江区、黔西南州兴义市法院为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织金县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步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2015年4月,织金法院召开司法体制改革动员大会暨主题活动动员大会
从自行摸索试验到被纳入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正轨,织金县人民法院全院上下经历了一场全新的思想洗礼,等靠要的惰性思想逐步消除。成为贵州省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后,全院干警干事创业的热情被极大地激发起来,全院上下一心,一项项改革措施渐次推行,除了司法体制改革中大量的“规定动作”之外,织金法院E调解、案件第三方全面评查、案件巡回审判包、一站式诉讼服务等一系列细微的创新,让司法体制改革不再是一套高大上的体制构建,而变成了老百姓和基层法官切实感受到的生活变革,司法体制改革变得更加具化和有温度。
织金县人民法院的探索逐渐引起了各级领导和各类媒体的注意。2017年7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调研织金县人民法院时,对该院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称赞织金法院网上自助立案服务系统“方便了群众诉讼,提高了司法效率”。2017年8月10日,贵州省委副书记、省政法委书记(现贵州省代省长)谌贻琴同志做出“织金法院 ‘四力齐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做法,要认真完善,宣传推广”的批示,对织金法院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要求“将织金法院司改工作作为十九大召开前贵州法治宣传重点工作之一”。
目前,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重点已经明确,但“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想真正取得成效,需要参与其中的无数基层单位以及个人实实在在地落实。正是织金县人民法院这种敢为人先、勤于探索、敢于担当的精神,才开创了今日织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蓬勃向上的新局面;正是一个个基层法院用他们一点一滴的创新,不断充实和丰富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才保障了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越过一道道障碍,最终走向成功。正如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2017年7月调研织金县人民法院时所说:“基层是孕育创造力的沃土,也是改革的活力之源。实践证明,许多重大改革举措,首先来自基层探索。对于创新,我们要有无比执着的热情,鼓励基层把中央精神与本地实际相结合,不断探索实践,为推动改革创造新鲜经验,让微创新释放大能量。”织金县人民法院用自身实实在在的行动,深刻地诠释了孟建柱书记的这一论断,把自己推向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中。位置偏僻、相对贫穷落后的织金在司法体制改革领域的探索,也诠释了贵州“构筑精神高地”的精气神,为贵州“冲出经济洼地”在制度上构筑了坚实的根基。
第二部分 织金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具体举措
织金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法治毕节”创建为抓手,重点围绕优化“三大环境”增动力、落实“三大机制”添活力、构建“三大平台”聚合力、打造“三大模式”显实力,“四力齐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打造织金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特色样本”,努力实现司法为民、便民司法、公正司法的改革目标。
“三大环境”具体指:一是优化制度环境,织金县制定了40多项制度办法,优化审判权配置;二是优化保障环境,县委成立县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司法体制改革中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三是优化办案环境,打破业务庭设置“藩篱”,科学组建审判团队;坚持放权法官,落实司法责任;建立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机制。“三大机制”具体指:一是落实“以案定员”机制,对近三年各类案件工作量进行测算,科学确定法官员额。二是落实“带头办案”机制,推行入额院领导、庭长办案常态化。三是落实“责任监督”机制,建立法院内部监督、第三方监督等机制。“三大平台”,包括“案件评查”平台、 “立体治赖”平台和“多元调解”平台。“三大模式”指“繁简分流”模式、“智慧法院”模式和“大数据”模式。
一 织金司法体制改革坚持顶层设计为先导
(一)坚持党的领导,赢得各方支持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地方党委在推动解决人案矛盾、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党的领导是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基层法院要切实转变思想,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要把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汇报深、汇报透,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同时,上级党委应强化地方党委的主体责任,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列为党委的核心工作,同考核,同奖惩,充分激发地方党委的责任感和改革动力。
织金县人民法院在改革过程中,得到县委高度重视,县委及时成立织金县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汇报,统筹协调司法体制改革中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织金县委县政府将司法体制改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高人均办案经费,相关标准被市级采纳并统一该标准。县委县政府支持织金县人民法院推行“以案定补”并取得良好效果。按照中央、省、市指导精神,织金法院在2015年绩效补助试点的基础上深入调研,适时研究制定《织金县人民法院案件质效考核及办案补助发放办法》,经县委批准开始执行,从2016年1月全面施行“以案定补”。各审判执行团队计入兑现办案补助费的案件,须经评查合格,严守补助发放底线。将办案补贴与案件质效挂钩,区分案件类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难易程度,综合绩效测算办案补贴,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对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进行合理分配,考核后及时发放案件补助,提高法官助理工作积极性。
在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县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特殊安排解决执行指挥车辆配备问题,在人财物上大力倾斜,出台专门性文件,联动破解执行难题。县委出台《关于加强多部门联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等专门性文件,并对县直各部门联动职责列出详细清单,将近200个部门通过县委统一安排纳入执行联动体系,打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立体治赖”新模式。2016年先后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通报3批372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82名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108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悬赏,对27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极大地压缩了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逐步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2016年,织金法院被列为全国“基本解决执行难”示范法院。
织金县委县政府两次专门安排特殊解决法院干部问题,选调10名干部充实到法院。
(二)坚持改革有据,争取上级指导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严格遵循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权力运行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的要求,使改革成果能够充分体现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特征。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事关公平正义,改革的各项措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在法律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织金县人民法院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及各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框架下,按照《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贵州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毕节市织金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开展。与中央改革部署严格对表,按照上级统一决策部署整体谋划,一体推进;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准确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和意义,用足用好司法体制改革政策,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稳步推进和落地生根。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做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织金县人民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得到自中央、省、市各级领导的关心、指导,对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加以协调解决,对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指出、提供完善建议。2017年7月12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到织金县人民法院调研指导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他肯定了织金县人民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做出的积极探索,强调要在巩固前一阶段改革成果基础上,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扎实细致的工作,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务求司法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014年5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潮到织金县听取织金法院工作情况汇报。11月12日,市中院党组成员、常务副院长吴建忠一行到织金县人民法院调研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及信息化建设等各项工作。吴建忠肯定了该院2014年在审判流程管理、裁判文书上网、清理积案、调解工作、监督联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并就监督联络、工作例会、新闻发布三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他强调要提高三个意识: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是要提高创新意识,充分发挥好工作思路清晰、基础牢固的优势;三是要提高善于总结、善于推广的意识,不断探索出好的经验和做法,争取能够做到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做出特色,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及阳光司法工作的全面提升。
2015年8月,贵州省高院院长孙潮到织金县法院调研司改工作
2015年3月30日,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杨维一行到织金法院就基层法院贯彻落实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精神、2015年一季度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和队伍建设工作情况开展调研。4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王联志一行在毕节市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涛的陪同下,到织金法院检查指导“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执行活动的开展情况。4月16日下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天佑一行到织金法院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及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调研。6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传灵一行在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兴文,审委会专职委员谌珊珊的陪同下,到织金法院检查指导工作。赵传灵在听取了工作汇报后指出,在当前形势下,大家要充分理解依法治国的内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树立敢于担当、敢于尝试的精神,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8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潮一行到织金法院调研指导司改工作,在详细了解织金法院司改试点工作前期准备工作开展情况后,对织金法院努力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做法予以赞赏,并对试点工作做出安排部署,要求织金法院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勇于担当,试出基层法院司改好经验,发出改革好声音。11月5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常务副院长吴建忠一行在织金县委政法委书记唐晓晖的陪同下,到织金县人民法院检查指导信息化建设工作。11月19日,市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江友福一行到织金县人民法院就人民法庭优化设置和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
2016年2月18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肖国勇在织金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斌,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家武的陪同下,先后到织金县法院珠藏法庭、阿弓法庭开展调研工作。2月24日,毕节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陆川一行到织金县人民法院调研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4月7日,贵州省高院副院长叶正荣一行在织金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斌等人的陪同下,深入有关乡镇就设立景区旅游法庭事项开展专项调研。叶正荣查看了织金县人民法院车载法庭及便民诉讼服务中心等硬件设施,充分肯定了织金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围绕便民司法、大力开展巡回审判等工作做出的努力。4月11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明星、常务副院长吴建忠一行在织金县委政法委书记唐晓晖等人的陪同下,到织金县人民法院检查指导工作,视察了织金县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远程接访系统、科技法庭、文化建设等,并组织召开了座谈会。5月4日,贵州省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卢飏等一行在毕节市中院审判管理局局长余萍的陪同下,到织金县人民法院检查指导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改革工作。8月中旬,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百灵到织金法院调研指导刑事审判工作,要求刑事审判团队法官更新司法理念,推进庭审实质化,巩固非法证据排除、规范庭审流程等司法理念,准确理解并掌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涉及审判工作的各项要求和精神实质。9月初,毕节市委政法委委员、纪检组长徐清敏一行在县政法委有关领导的陪同下到织金县人民法院检查指导“法治织金”创建和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并视察了远程视频接访中心、执行指挥中心、便民诉讼服务中心、车载法庭、科技法庭等审判设施建设情况。10月17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明星,党组成员、常务副院长吴建忠一行在织金县委书记杨桦、代县长潘发勇、政法委书记付晓等人的陪同下到织金县人民法院调研,就织金县人民法院“大数据”试点等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2016年4月,织金法院旅游审判庭设立,图为揭牌仪式现场
2017年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朱玉率审管、法官处、研究室、刑庭等部门负责人到织金县人民法院开展调研督查,重点就审判执行、司法体制改革、刑事审判大数据试点、执行、诉讼服务、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开展专项调研,视察了织金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听取了县人民法院有关工作情况汇报。2月24日,毕节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陆川一行到织金县人民法院调研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4月6日,贵州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彭德全一行到织金县人民法院调研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及刑事诉讼智能管理系统试点工作。毕节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何志勇,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陆川陪同。9月中旬,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明星在织金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斌的陪同下,先后到该院八步法庭、以那法庭开展调研工作。
2016年3月,织金法院“车载法庭”进村入寨审理案件
改革以来,省市两级法院领导亲临织金法院调研指导共50余次。
(三)坚持协同推进,形成全院合力
改革到“动真格”“打硬仗”的时候,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的任务就更加迫切和艰巨。织金县人民法院在改革中,把改革的政策解读、宣传引导、思想政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全面覆盖、上下贯通的改革宣传引导工作机制。通过召开党组扩大会、中层干部会、全院干警大会、部门会议等形式,向全体干警反复解释说明司法体制改革政策,阐明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院领导与干警进行“一对一”交心谈话,认真梳理普遍关注的问题并逐一解释答复,最大程度统一了“待遇和责任”的认识,消除了干警的困惑,让大家真正理解改革、真心支持改革、真诚参与改革,争当改革促进派,形成良好改革氛围。
(四)坚持建章立制,做到实施规范
织金县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人员分类管理及职责试行办法》《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案件质量第三方评查办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便民利民工作办法》等40多个办法制度,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为中心,以制度建设优化审判权配置,在推进中不断细化和修订,走上了范式改革、整体推进、配套制度逐步完善的良性轨道。
1.人员管理和职责改革相关制度
根据司法规律和岗位职责,按照《贵州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突出法官在法院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将法院机关工作人员分成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出台《织金县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及职责试行办法》,完成三类人员定岗定责。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相关要求,织金县人民法院推行“以案定员”,对案件数量、难易程度、平均办理时间、县域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实际员额数;压缩司法行政人员,充实办案力量。为此,织金县人民法院制定了《织金县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及职责试行办法》《织金县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选任组合管理办法》《织金县人民法院团队职责运行方案》《织金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及管理规定》等文件,规范和明确了各类人员的遴选、分工职责和管理。
根据《人员分类管理及职责试行办法》,明确了员额制法官(独任法官、审判长、合议庭参加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审判团队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纪检监察、政工党务、行政后勤等)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其交流专任。
根据《团队职责运行方案》,法院业务部门分为刑事、行政审判团队,民商事审判团队,立案、申诉复查团队,执行团队,人民法庭团队,案件评查团队六个团队,分别规定了业务权限、团队负责人职责、团队法官职责,明确员额制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以及分管领导等职责,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人员管理制度。
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及管理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渠道和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和方式,完善随机抽取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强化对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的培训。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织金县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试点改革期间办案补助暂行规定》,明确法官工资待遇水平不与专业等级、资历挂钩,只与办案数量、质量及综合效果等挂钩,适当提高一线法官工资待遇。试点期间,采用现行工资收入+办案补贴或岗位津贴的方式确定薪酬,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法官助理、书记员仍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薪酬可适当增加,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司法技术人员待国家出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后按有关规定管理,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薪酬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2.审判机制改革相关制度
审判机制改革围绕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织金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强化宏观督导、强化个案指导、强化案件评查、强化教育培训、强化奖惩制度、强化联席会作用”等“六个强化”推进落实裁判标准的统一。将以前由分管院长、庭长行使的案件审批权、裁判文书签发权等还权于员额法官,坚决一放到底,员额法官独立办案。法官助理不分案、不独立办案,仅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负责调查、调解、案件争议焦点提炼、文书起草等工作,确保改革一改到底,不走回头路。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院庭长不再签发其他法官办理案件的法律文书,有效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的问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和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均不同程度地得到提升。织金县人民法院制定《织金县人民法院法官联席会议制度》《织金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织金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织金县人民法院关于院领导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规定》 《织金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运行及责任规定》《织金县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
织金县人民法院出台的《审判流程管理办法》《合议庭运行及责任规定》,加强了案件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做到从立案到归档全程网络监控,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在全省率先开通互联网庭审直播。上述规定列明权责清单,明确应当由主审法官、审判团队行使的司法权力,明确各项权力行使的相应责任。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明确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职能范围,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明确院长、副院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职责。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强化对案件审理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制度,加强审判质效管理。确保主审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真正做到“有权、有责、有效”。
织金县人民法院制定了《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法官联席会议机制。明确法官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提请召开法官联席会议讨论,讨论意见供裁判时参考。
织金县人民法院修改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改进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精减审委会委员,将原14名审委会委员减为11名。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明确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主要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缩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参与审理重大、复杂案件的机制。
织金县人民法院修订了《院领导、专委办案规定》和《补充规定》,对院领导、专委办案量、办案范围、合议庭组成模式和相关流程等进行了原则性、指导性规定。
3.完善监督机制相关制度
织金县人民法院制定了《织金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织金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第三方评查办法》《织金县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工作制度》《织金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考核办法》《织金县人民法院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织金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督查督办切实保障司法改革有效推进的意见》《“一案一评查”案件评查机制》《每月一报告过问干预案件记录机制》《重大刑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等,进一步明确分管院领导在审判流程监督、审判质效管理、团队成员调配等方面的职责,避免审判权下放后审理方向失控、脱离监督、办案质效下滑、管理混乱等问题发生。通过审务督查、流程监管、质量评查等方式,对案件存在瑕疵的,由审查人员通知承办法官当面指导并纠正;问题较多的,由院领导与承办法官见面谈话并予以提醒和指导;对于共性问题,由分管领导进行逐项梳理汇总,以专题讲座形式在全院集中培训。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对办案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逐步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运行机制。
为加强办案监督工作机制建设,织金县人民法院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案件质量第三方评查办法》,强化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改进和加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工作,规范廉政监察员的选任条件和履职方式。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的应用机制,将考评结果作为法官等级晋升、选拔任用、评先选优、业绩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制定《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法官对所办案件实行终身负责制,对错案、不合格案件进行了界定和列举,并对错案、不合格案件的认定程序、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等做出了规定,确保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应有的惩戒,并按上级部门及县法院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五)坚持以民为本,争创改革实效
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织金县人民法院制定了《织金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监督的实施办法》《织金县人民法院便民利民工作办法》《织金县人民法院便民诉讼联络员制度》《织金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工作制度》《织金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案件人权司法保障的实施细则》等文件,促进法院工作便民、公开,方便群众实现看得见的正义。最大的创造力来自人民群众,创新思维来自社会实践。改革工作切忌闭门造车,要努力赢得政府的支持,着力解决人财物方面的难题,争取人大、政协等社会各界的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机制,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处理好改革深度、进度与社会承受程度的关系,增强改革的透明度、公开性,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服务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织金县人民法院在改革中,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监督的实施办法》,建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律师代表等联系联络沟通机制,主动推送改革信息,邀请代表、委员专题视察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多次专题听取改革工作汇报,积极助力推动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
织金县人民法院《便民利民工作办法》,重点解决了以下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第一,深入推进登记立案工作,畅通立案渠道,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第二,加强“窗口”建设,畅通立案渠道,方便群众诉讼。着力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改变单一的立案服务模式,建立导诉、案件查询、法律咨询、诉讼风险提示、诉前调解、立案、缴费、案件跟踪、执行“一站式”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能便捷地办理各项诉讼事务。积极推行“电话立案”和“非工作日立案”,加强对12368服务热线的管理。另外,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纽带作用,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第三,加大巡回审理力度及调解力度,确保社会矛盾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包括设立村级诉讼联络员,专门制定《便民诉讼联络员制度》,明确诉讼联络员的选聘、职责和管理;对于边远地区等交通不便地区,应尽可能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审理、就地执行;设立车载巡回法庭,专门制定《巡回审理工作制度》,明确巡回审理适用的情形及不能适用的情形、工作要求及程序规定,深入企业、社区、街道等群众集中、纠纷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审判;对于追索工资报酬、工伤赔偿等涉及广大职工和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要尽快受理,适时调解,及时判决、执行;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优先运用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矛盾;同时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有效对接。第四,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及公开力度,接受群众监督。第五,增强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的广度和深度,包括诉讼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完善案件庭审旁听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定期或者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健全司法救助体系,落实诉讼费缓减免制度和特困群体救助制度等。第六,实行诉访分离,畅通信访渠道,方便群众反映诉求,信访工作中心要积极开展网上信访、巡回接访、带案下访等工作,及时就地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第七,改进司法作风,认真听取意见建议,争取各方支持,善于运用人民群众听得懂、易接受的语言和方式与人民群众、诉讼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尊重公序良俗,坚决消除对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坚决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作风,杜绝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的现象。第八,加强法制宣传,推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与履行普法责任的统一。研究室及各人民法庭审判团队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法制宣传,使人民群众在充分了解司法便民利民措施的同时,发挥司法裁判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着力推动全民守法。
(六)借力信息系统,建设智慧法院
为了推进信息化建设,法院专门制定了《织金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司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实施依据、责任主体、审判流程信息化、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人民法庭电子签章系统、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裁判文书上网、网络化司法拍卖、官方网站、微博管理、远程视频接访、无纸化协同办公系统、电子卷宗系统等做出了规定和提出了工作要求。
2015年9月,法官送法下乡
织金县人民法院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搭建三大线上载体,即网上立案服务、12368诉讼服务热线、视频接访系统。线上线下构成多维立体服务平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足不出户即可在线了解法院工作动态、裁判文书发布、观看庭审视频及案件审理、执行进展情况,可在线咨询法律问题及立案、收费等各环节事项,甚至能在家通过网络自助立案,诉讼服务更加方便快捷。
织金县人民法院在审判领域大胆采用“O2O”模式(Online To Offline)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率先建成并投入使用流动诉讼服务窗口、网络庭审直播、诉调对接、律师阅卷及“E调解”平台,极大地减轻了群众诉累,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
1.建设流动诉讼服务窗口
延伸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建立“流动巡回窗口”。购置集诉讼服务、巡回审判、法制宣传、执行指挥于一体的车载巡回法庭,并配备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及全方位实时监控等功能,将各审判团队、人民法庭进村入寨开展法律服务列入目标考核,要求选择具有较强法律教育或警示作用的案例实地开庭审理,充分发挥以案说法、法律宣教及法律服务的功能。车载巡回法庭投入使用以来,共开展巡回审判、法律宣传及咨询服务100余批次。
2.开展网络庭审直播
把互联网庭审直播系统工作融入信息化建设大系统中,将其作为拓宽司法公开和加强诉讼服务的重要渠道进行安排。与新浪网合作,通过其提供的操作平台,接入中国庭审公开网,在全省范围内率先采用网络无延时视频直播方式对24件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拉开了全省法院互联网庭审直播的序幕,大数据思维将司法公开工作带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网络庭审直播系统的开通,满足了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旁听庭审了解庭审实况的需求,既直观地展现了法院审判活动,又便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对提高法官审判水平、规范庭审行为,促进公平正义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
3.建立诉调对接平台
努力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1+3+5”模式构筑起以司法确认制度为核心的诉调对接平台,切实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构建多元纠纷化解网络,为各种纠纷解决力量的衔接、联动打下坚实基础,切实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探索性地构建了诉调对接中心、E调解及便民调解中心,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过滤、筛选、分流,并办理司法确认、速裁、督促程序等案件;邀请律师进驻,在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的同时,积极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与司法所加强协作,主动引导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并就地予以司法确认;健全调解效力“无盲点”5大司法确认机制(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诉调对接精细化机制、延伸诉调对接机制、职能培训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
4.建设律师阅卷平台
为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打造律师阅卷系统,律师可通过指纹或脸部识别系统进入阅卷室休息或查询电子卷宗。该系统邀请第三方专业软件公司开发制作,在全省范围内属于首家。各类案件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同步扫描成电子卷宗后,将电子阅卷系统与案件管理系统进行联通,律师申请并经承办法官授权之后,就可以对部分电子卷宗进行查阅。极大缩短了以往调取纸质卷宗的时间,既方便了律师,也方便了当事人。
5.建设“E调解”平台
与新浪网签约开发“E调解”平台,特邀贵州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等高校的16位知名法学专家、学者通过远程视频调解平台对部分矛盾纠纷进行异地调解。当事人可通过触摸屏自主选择基层调解人员、知名法学专家或专业调解组织调解纠纷,不仅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当事人的调解积极性,防止矛盾激化,而且能克服双方身居异地、来往不便的情形,切实减轻群众诉累。通过更加人性化、专业化、便捷化的方式化纷止争,也充分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
2016年11月,织金法院“E调解”室内当事人接受专家远程调解
二 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具体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贵州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毕节市织金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织金县人民法院制定了《人员分类管理及职责试行办法》。将全院干警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完成三类人员定岗定责。充分体现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全面调动各类工作人员积极性。业务部门中层干部职位一律从员额法官中选任,机关审判辅助部门正副职推荐范围为在审判辅助岗位工作的科员(如法警队职位从现职法警中选任,书记官室主任、副主任从书记员中选任),机关办公室、监察室等综合部门职位从司法行政人员中选任,打破原来不分序列全部集中混合推荐的选拔任用模式,实现人员结构分类优化。2016年共对26个中层职位进行调整,提拔任用17个职位。
(一)法官员额制实施情况
1.科学设置“过渡期”
自2015年开始,设置5年过渡期,逐步推行严格的分类管理,优化队伍结构,达到员额比例。过渡期内,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以2015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为节点,5年内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原有法官不占法官员额。对一时不能选任为员额法官的原有法官,可保留原法官身份和待遇转任法官助理,或可自愿选择转岗为司法行政人员。
2.员额制法官的产生
按照中央、省委有关司法体制改革部署,根据《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贵州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第二批试点法院员额制法官首次遴选规定》(以下简称《遴选规定》)以及《织金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织金县人民法院制定了符合实际的《毕节市织金县人民法院员额制法官首次遴选实施方案》。
(1)结合实际的员额比例设定。根据《遴选规定》, “基层法院控制在政法专项编制数的40%以内”,织金县人民法院编制为150名,预测法官名额最高能达60名。不过,织金县人民法院在员额法官的核定上,落实以案定员的工作思路,以案件数据为支撑,重点考虑案件数量,同时包括了案件的难易程度、案件的趋势和办理案件的时间、法官年有效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结合织金县人民法院辖区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司法基础等因素,最终确定了法官工作量的饱和度。法官员额拟定为29名即能保证审判执行工作需要,为此,确定首次法官遴选名额29名,占政法专项编制的19.3%。远低于中央要求控制在39%上限的近20个百分点,在全省是最低的。全省共遴选的入额法官2742名,占中央政法编制的28.1%,织金法院低于全省9个百分点,预留员额31名,这样就为未能入额的司法人员和补充高学历、高素质的年轻法官预留了较大的晋升空间。
(2)员额法官产生的方式科学。首先,院长通过考核的方式遴选进入员额;其次,具有法律职务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通过“考核+答辩”的方式进入员额,权重分别为考核占60%、答辩占40%;再次,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通过“考核+考试+答辩”方式遴选进入员额,权重分别为考核占40%、考试占40%、答辩占20%。此外,具有法律职务的综合部门人员申请入额,其中院领导班子成员,申请入额前需要向县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并征得同意,其他人员需要向本院党组书面报告并征得同意,进入员额后,不再担任现任行政职务(法律职务除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3)严谨有序的首次遴选程序。首先,制定遴选方案。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员额制法官首次遴选实施方案,提出首次遴选的名额和预留名额,层报上级法院审批。其次,召开动员会报名。召开织金县人民法院全院的干警大会,发布遴选员额制法官信息,组织自愿参加首次员额制法官遴选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员额制法官遴选申请表(一式两份)。汇总后层报上级法院审核。再次,审核。报名时审核申请人的干部人事档案,并复印公务员登记表、任现法律职务文件(或任命书)、干部任免审批表、近三年年度考核登记表,报送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审核。最后,考核、考试、答辩、法律职务任免等按照《遴选规定》程序进行,对通过考核、考试、答辩的人员任命为员额制法官。
3.改革后员额制法官的基本情况
织金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制定《人员分类管理及职责试行办法》,同年9月全面推行。改革后,入额法官共计29名,占全院编制数的19.3%,低于贵州省规定的40%的比例,预留空间较大。其中,一线办案法官22名。员额法官中,研究生学历(在职)1人,大学本科学历25人,大专3人。50岁以上的有6人,35~50岁的18人,35岁以下5人。35~50岁中青年法官占总人数的比例为62%,是中坚力量;这种“两头小,中间大”的人员配备,既确保了审判中间力量的年富力强,又兼顾了借鉴老法官经验和培养青年骨干的需求。从入额法官的专业结构来看,29名员额法官中,法学专业21人(其中,全日制法学专业11人),非法学8人,法学专业的人才占比近72.41%。
2016年3月,织金法院员额法官面试
(二)员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1.等级设置及管理
根据《法官法》及《贵州法院司法改革试点方案》等相关规定对法官进行管理。设置五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法官等级的确定暂按现有等级执行,待上级统一的等级管理规定出台后再全面确定法官等级与晋升。
2.员额法官退出机制
在全面推进“以案定补”的同时,织金县人民法院制定《法官考评委员会工作制度》《目标考核细则》等方案,对法官进行月评、季考和年终综合考核,并及时将结果录入综合档案。考核情况作为发放案件补助、绩效考核奖的依据。考核不达标的或者根据《织金县人民法院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认定有错案并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退、辞职等处理的,按规定退出员额。值得一提的是,织金县人民法院使用的贵州法院综合绩效管理系统设定了通用岗位职责和个性岗位职责。该系统能自动提取法官办案质效指标(如陪审率、开庭审理率、改判发回重审率、结案率、当庭送达率、当庭裁判率等),能对办案工作量和综合工作量进行评估(含参加会议、学术调研、调研考察等数据),并以综合得分为基础,直观地展现排名情况,审判管理部门可适时调取相关数据供领导参考及目标考核,并结合排名情况作为提拔任用、调整岗位或降职降级的参考。
2016年5月,织金法院首批员额法官合影
(三)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改革情况
在完成员额遴选基础上,织金县人民法院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对全院80%的人员重新“优化组合”, 2016年5月首次探索实施人员分类选拔任用,提拔交流26名中层干部,打破原来混合推荐的选拔任用模式,盘活干警晋升渠道。
1.精减司法行政人员
办公室、计划与财务装备科、政工科、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等司法行政部门配备司法行政人员不超过在编人员的15%。司法行政人员职务序列的管理暂按现有规定执行,待全省统一的等级管理规定出台后再行全面确定上列人员等级与晋升。在试点期间,具有法官身份的司法行政人员法律职务不变,原有待遇不变。
2.人员交流
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一般在各自类别内岗位交流,因工作特殊需要可跨类别交流,但应当符合相应岗位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未编入审判团队的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根据双向选择和岗位设置情况,由院党组统筹安排到相应的岗位开展工作。在试点期间,党组对中层以下干部,可根据报名情况、岗位需要等情况进行岗位调整。在岗位调整后,若需任免的,按相关程序报请有关部门考察决定是否调整。目前,省委组织部通过了《贵州省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的管理办法》,要求尽快启动全院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级首次评定,从人员分类培养和职业成长机制上解决分流的压力问题。织金县法院正在加紧进行相关方面的制度设计,争取尽快推进审判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努力推动不同职务系列队伍建设,确保不同的职务系列队伍都有相应的规划和发展的前景。
3.法官助理工作绩效科学考核
出台《织金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考核办法》,综合考核和业务考核占比分别为30%、70%。综合考核围绕政治、业务学习,维稳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行政管理,信息调研工作五个方面展开,同时辅以一票否决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稳定工作以及安全保卫、财物管理工作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或责任事故,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个人,基础考核30分全部被扣除,并取消个人、部门以及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该年度的评选先进资格。业务考核围绕职责考核和案件质量、效率、效果两个方面展开,充分考虑了诸如生效案件发改率、一审案件陪审率、未成年人罪犯非监禁刑适用率等相关因素。在综合考核和业务考核的基础上,对于部门受不同级别表彰的、写调研文章发表的、拒贿的还有加分项。
三 审判机制改革举措
作为全省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的四个试点基层法院之一,自2015年11月以来,织金县人民法院为全面推进法院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以法院办案责任制为核心,以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为依据,按照省高院和毕节市委、织金县委的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结合织金县的实际,织金县人民法院认真探索制定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制定了《毕节市织金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19个子方案,并在推行中逐步完善,以优化审判组织为突破口,全面推行“以案定员”,在员额遴选、人员分流、团队组建、院庭长带头办案等多方面积极探索,克难攻坚,建立了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一)办案组织改革措施
1.员额法官主体地位突出
(1)科学测算员额,推行“以案定员”。织金法院对全院近3年各类案件的工作量进行测算,根据案件数量、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结合县域经济发展状况、常住人口数量、民族结构、辖区面积、法官素质结构和近年来法官人均结案数等因素,科学测算法官员额数,杜绝把员额作为解决福利待遇的思想,为遴选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树立正确导向,优化法官结构。遴选中,采取党组领导、优化组合、双向选择的方式,将人员分流的主动权交给全体干警,成功实现了组合、退出与分流,保持改革平稳过渡。遴选注重年龄结构及办案实绩的考核,不搞论资排辈、主观评价,确保审判业务能力突出、综合素质较高的同志成为员额法官,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3)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能进能出”。织金县人民法院首批法官遴选预留出的空额,确保了每年都能有新鲜血液注入法官队伍。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需要增补法官时,符合入额条件的法官助理经过严格考核、考试后,经省法官遴选委员会核定后遴选入额,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能有效促进法官队伍的良性发展。但如果现有员额法官工作滞后、考核不达标,已经不能胜任法官工作的,按照规定退出员额,构建员额法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模式。
2.构建新型办案组织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织金县人民法院打破业务庭设置“藩篱”,解决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通过双向选择、优化组合,构建了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根据案件类型和工作量的不同,灵活按照“1+1”“1+1+1”“1+2+1”“1+N”的模式组建民商事、行政及刑事、执行、立案申诉复查、人民法庭和案件评查等6类办案团队。审判团队内部实行扁平化、集约化管理,缩短审判管理链条,将员额法官从繁杂的日常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司审判。
3.办案组织责任体系权责明晰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放权给法官,让法官成为真正的办案主体,主要体现在权力清单授权上。
(1)坚持有序放权与有力监督相统一,实现法官独立办案。早在2015年9月,织金县人民法院即制定了《织金县人民法院团队职责运行方案》,全力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改变法院传统庭室化管理模式,实施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相分离的改革,将以前由分管院长、庭长行使的案件审批权还权于员额法官,坚决一放到底,由员额法官带领审判团队独立办案,院长、庭长不再签发自己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彻底放权给员额法官,落实“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有效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的问题。
同时,“放权”但不“放任”。织金县人民法院通过制定《人员分类管理及职责试行办法》,实现从“分类放权”到“全面放权”的转变,尝试对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简单常见类案件的放权,然后逐步实现全部案件的放权,进一步规范审判权行使、规范法官行为,实施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确保庭审全程留痕,确保员额法官行使权力的审慎性。
(2)落实合议庭成员实质性参审、合议的机制。司法体制改革以来,织金县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办案责任,防止“参而不审”或者“合而不议”的现象发生。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院长、庭长不再签发其他法官办理案件的法律文书,有效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的问题,推动院长、庭长从微观个案审批向审判管理监督转变,不再对本部门其他法官所办案件进行审批。
(3)落实领导带头办案,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司法体制改革以来,织金县人民法院入额庭长和普通员额法官平等分案、共同办案,承担相同办案责任,不再负责原庭室内部管理事务,各审判团队由一名联络员承担事务性工作。入额院领导编入团队分案,完成从传统批案到直接办案的转变,实现了让优质司法资源回归审判一线的改革目标,凸显示范带动效应。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案基数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规定执行,上不封顶。院长、庭长办理案件时,优先吸收年轻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以老带新,传授审判工作经验。
4.创建法官联席会议,“群策群力”确保质量
司法体制改革之后,织金县人民法院制定了《法官联席会议制度》,组建法官联席会议,解决弱化、取消“案件审批制”后部分法官能力不足的问题。规定合议庭成员意见不统一且审判长意见为少数、合议庭意见与其他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不一致或案情疑难、复杂、审理有难度的案件,法官可提请联席会议讨论,讨论意见供法官参考,为办案提供智力支持;对联席会议发现的影响法律适用或裁判标准统一的问题,及时提交审委会研究讨论,以指导性文件下发到各审判团队遵照执行,避免发生同案不同判及审判权力下放后案件质量下滑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以来,织金县人民法院法官联席会议已经成为法官讨论审判业务问题、交流办案心得体会和解决法律适用疑难复杂问题的重要平台,在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之间起到过滤器的作用。
5.强化院领导宏观督导作用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织金县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分管院领导、团队负责人在审判流程监督、审判质效管理、团队成员调配等方面的审判管理职责,避免审判权下放后审理方向失控、脱离监督、办案质效下滑、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发生,推动院领导从微观个案审批向宏观审判管理监督的转变;运用集实时监督、动态管理、数据统计于一体的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全员全程案件质量效率监管,对于涉及社会稳定、政策实施等重大事项的案件,院领导有权提请法官联席会议提供咨询,或按规定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落实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以个人名义对个案进行干预,影响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案件。
6.建立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研判沟通机制
织金县人民法院要求立案申诉复查团队对上级法院发回或改判的案件理由认真研究,定期提交本院法官联席会议讨论总结相关审判经验,并形成综合报告;上级法院对同类案件多次发回或改判的,要求各审判团队针对该类型案件及时进行调研,提炼为裁判指导性文稿提交审委会审议后遵照执行。
(二)审判工作机制改革举措
审判工作机制改革,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织金县人民法院着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围绕审判工作机制进行改革,在办案组织的人员配置、办案效率的提升、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创新以及审判模式的变革等方面均呈现积极变化。
1.新型办案组织的人员配置情况
织金县人民法院的6类办案团队中,民商事审判团队下设3个普通程序组及4个简易程序组,刑事行政审判团队下设2个普通程序组及1个简易程序组,每个小组均由1名员额法官负责。
2.打造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针对案件增幅较大、审判业务日益繁重的实际,织金县人民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过程中,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创新审判管理模式、完善诉讼程序等方式,多措并举,逐步建立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行“简案简办快办,繁案细办精办”,破解“案多人少”的难题,全面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通过坚持“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原则,织金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和刑事审判团队下分设普通程序组和简易程序组,改变“繁案简案混合审”的状况。细化分流举措,在立案源头、非审判事务、案件事实和争点上进行多元分流,严格限定“简转普”程序,有效解决工作脱节、推诿扯皮现象。实行“繁案集中审理”,由审判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担任普通程序组组长,优先吸收年轻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切实解决年轻法官审判经验不足的难题。“繁简分流”机制运行以来,织金县人民法院人均办案数、当庭裁判率、平均审理天数、息诉服判率、发改率等指标均呈良性增减。
3.形成办案合力,打造“流水线”审判模式
为了解决案件繁简分流带来的问题,织金县人民法院制定了《团队职责运行方案》及《人员分类管理及职责试行办法》,细化审判团队及成员职责分工,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合议庭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将审判过程中各阶段工作梳理成“流水线任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法官主要负责阅卷、开庭、法律文书审核签发;法官助理负责调查、调解、组织庭前会议、案件争议焦点提炼、文书起草;书记员负责记录、订卷、归档、送达。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协同办案,形成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相互配合、环环相扣的“流水线”审判模式。
4.借力大数据,打造“智慧审判”
织金县人民法院积极抢抓全省法院系统实施大数据智能管理系统试点的机遇,借力大数据打造“智慧审判”,效果显著。具体来说,诉讼流程电子化,证据审查更加智能;庭审过程自动化,提升办案效率;裁判过程智能化,解放审判生产力;司法判例数据化,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量刑尺度,提升司法公信;数据分析科学化,为审判决策提供服务。
(三)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举措
1.推进审委会职能转变,着力强化客观指导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织金县人民法院缩减审委会委员,审委会委员从14人缩减至11人,将逐渐过渡至9人。与此同时,织金县人民法院缩小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明确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职责,充分发挥审委会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统一裁判标准方面的宏观指导职能。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审委会印发上级法院改判案例,下发统一法律适用及裁判标准的指导性文件7期。而且,织金县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关于统一裁判标准的实施方案》,以优化立案分配、强化大数据运用、完善审委会制度、落实审判责任为切入点,着力解决影响法律统一适用、影响裁判标准统一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标准,实现类案类判。
2.审委会会议次数减少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织金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委会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以及统一裁判标准方面的宏观指导职能,共召开审委会24次,比司法体制改革前减少50%。
3.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减少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织金县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79件,比司法体制改革前减少近70%,初步实现审委会职能从个案讨论向宏观指导转变。
4.审委会讨论事项数量变化
将法官联席会议讨论后,仍难以形成多数一致意见的“繁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进一步减少疑难问题存量,充分发挥审委会统一裁判尺度、总结审判经验和发布类案指导的作用,避免审判权力下放后案件质量下滑。
四 执行工作改革举措
织金县人民法院在破解执行难问题时,积极推进执行团队“审执分离”、“繁简分流”、执行队伍警务化三项改革,率先建成执行指挥中心,研发失信被执行人综合管理平台,打造“立体治赖”新模式,被列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示范法院。织金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制度改革和执行行为规范方面都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
(一)执行制度改革举措
织金县人民法院为实现2017年上半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下简称《工作纲要》)及《贵州省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力争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三十三条措施》,以及《“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第三方评估体系》),在执行制度改革方面做了以下尝试。
1.实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
织金县人民法院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改变过去执行案件一人包干到底的工作模式,根据执行案件的特点,实行集约化管理,把执行程序中的同类事项划分出来,让最适合的人员负责,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把执行案件分为简单执行案件和复杂执行案件,分别由不同的执行小组办理,达到简单案件快速办理、复杂案件精细办理、提高案件质量的目的。
对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局内勤等全体人员的工作职责重新整合划分,设立三个机构,即综合组、快速执行组(分三组)、普通执行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综合组负责执行指挥中心日常工作;执行局司法统计,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案件内、外网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全部执行案件的“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工作;办理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案件的其他审查事项;信息调研及宣传工作;执行案件装订归档工作等。
快速执行组负责接收综合组流转的全部执行案件,开展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进行传讯、问话,负责思想动员工作和法律释明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根据案情,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扣划、提取等执行措施等。
普通执行组负责办理快速组流转的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及需要评估、拍(变)卖财产的执行案件;处理历史遗留案件、涉执信访案件等。
法院执行工作,通过提炼执行经验、简化执行程序,对执行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执、难案精办”。综合组必须在收到案件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的信息录入和网络查控工作,并将执行案件流转到快速执行`组。快速执行组必须在收到案件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简单案件的执行结案和复杂案件的流转工作。普通执行组必须在法定审限内(立案时起算)执结案件,特殊案件需延长期限的除外。快速办案组和普通办案组必须在结案当日报结案件,并将卷宗材料移送综合组装订归档。
2.推进审执分离和执行警务化改革措施
通过进一步界定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职责范围,完善执行组织架构,采用警务化模式加强执行实施,以“三统一”(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和信息化为着力点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在法院内部深化分离,建立纵横结合、内外联动、反应迅速、指挥有力的执行工作新体制。
一是界定审执范围,完善执行组织架构。具体措施包括:①涉执行事项中,凡属审判性质的诉争,交由审判团队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判工作中,各审判团队审理的涉执行的事项,交由执行局负责,包括: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②优化人力配置,完善组织架构。在执行局设1个执行裁决组及4个执行实施组,专司其职,提高执行效率。③成立执行指挥中心,院长任指挥长。④在本院司法警察大队成立执行中队,并派驻执行局工作。
二是明晰工作职责,执行实施与执行审查分权制约。明确执行局同内设机构的职责划分,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推进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在执行局内部分权制约;实行执行实施警务化。
执行警务化保障改革作为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根据执行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执行局由员额法官、执行员、书记员、法警组成,实行执行实施警务化保障管理模式。法院确保执行局干警不少于全体在编干警总数的15%,以适应案件大幅度增加的工作需要。
法院从司法警察大队抽调2~4名司法警察常驻执行局工作,法警参与办理执行实施案件,负责对强制执行工作提供警务保障,根据执行裁定、决定和法官签署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负责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搜查、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拘留、罚款等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等相关工作的实施。法警参与法警大队的日常警务训练,警衔考核、晋升、培训等由法警队管理,年度工作考核、季度奖评等由执行局管理。
3.建立立、审、执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立审执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的理念,做到立案、审判与执行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立案、审判为执行提供基础、创作条件。在立案、审判阶段就要充分考虑执行问题,积极为执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通过“O2O”模式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形成“党委政府主导、各方参与、调解优先、司法终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构建“诉调对接中心”“法庭便民调解中心”“E调解”三大平台,拓宽诉调对接覆盖面,实行纠纷中立评估、精细化诉调对接和无盲点司法确认,实现案结事了,在源头为执行难减压降荷。
充分发挥风险告知的警醒提示作用,让当事人充分认识接受诉讼风险。立案阶段,立案团队要向当事人发放风险告知书,释明和告知承担败诉责任的风险、胜诉后被告无履行能力的风险。审判阶段,各审判团队要向当事人释明举证不能的风险、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风险。执行阶段,执行团队要向当事人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告知执行不能的风险、司法惩戒和信用惩戒的风险。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和区别“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在立案、审判阶段和申请执行之前,要主动提示和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控制执行标的,为案件执行奠定基础。
案件审理阶段,审判团队要向当事人释明申请保全和不保全的后果,实行能保则保的原则。同时,在财产保全案件中,准确把握免担保情形的适用,准确把握担保比例,准确适用保险担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告知其可以购买诉讼保全保险进行担保。把好案件难于执行的预防关口,以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确保裁判内容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为案件执行打牢基础、创造条件。遇到疑难复杂案件,要充分发挥法官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引入执行法官与审判法官会商机制,执行法官对裁判文书的主文表述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严把审判质量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适用法律准确,制作法律文书时尽量用语规范、明确,这样才能使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性,为顺利执行奠定良好基础。
审判团队在办理民商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不但要查清案件事实,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还要注重查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状况等,并为当事人确认记录在案,为执行阶段打好查人找物的基础。
4.建成执行指挥中心
织金县人民法院率先打造完成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执行指挥中心由执行指挥调度平台、单兵执行系统、车载指挥系统、执行押解系统、执行监控系统和显示控制系统组成,整合了各系统的执行查询管理、远程指挥、信用惩戒、执行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决策分析功能,将单兵无线视频设备和4G网络、GPS定位系统和电子地图技术结合,实现音频、视频的实时传输、对话、录音、录像以及执行人员的位置确定,将执行现场情况传送并显示到执行指挥中心,以便执行指挥人员进行远程实时指挥。
2017年3月,黔南考察团到织金法院考察,图为考察执行指挥中心
5.建成执行查控系统和律师调查、执行悬赏制度
与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接,链接30多家银行信息查控系统,拟与国土、工商等部门信息系统逐步建立互连,通过执行查控系统,直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建成执行查控系统,实现即时查询、冻结、划转。
实施委托律师调查财产制度,对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经申请并获批准后,签发调查令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为扩大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渠道,对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或未申报财产以及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或经人民法院穷尽调查措施仍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或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或故意躲避的几种情形,实行执行悬赏制度,依据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
6.开发失信被执行人综合管理平台,构建“立体治赖”新格局
法院与深圳某科技公司合作开发了集执行信息实时共享、智能预警、数据批量导入查询、业务办理智能报警等功能于一体的失信被执行人综合管理平台。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多部门联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整合全县近200个部门参与到法院执行工作体系,细化各部门目标任务,通过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打造“党委领导、集体参与、源头防治、综合管理”,惩治内容宽泛、惩治力度大的“立体治赖”新格局。失信被执行人一旦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对其吃、穿、住、行等方面产生影响,比如限制车辆落户、招投标等。只要办理业务的部门在电脑上安装特定软件,电脑将自动弹出警告或自动警报,提醒工作人员注意。
7.建立执行转破产衔接制度
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机制,是协力构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生动实践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立、审、执衔接机制的有效运用,是财产保全协调配合机制、异地执行协作机制和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的重要补充;通过建立“执转破”衔接机制,可有效化解执行“僵尸案件”,为清理长期未结案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通过“执转破”机制,精准解决执行难,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用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提升各项执行质效指标。
(二)执行行为规范举措
除了在执行制度上进行众多改革之外,在执行行为规范方面,织金县人民法院也有诸多举措。
1.规范执行保全
一是建立健全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执行,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当事人通过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以此增强当事人的担保能力,进一步降低保全门槛,提高保全适用比例,最大限度地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与保险公司积极协调,搭建保险担保进入财产保全案件的平台,引导诉讼当事人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案件提供担保,担保比例不低于30%。
二是完善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衔接机制。保全案件立案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启动财产查控措施,对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及时查控。
三是确保保全案件执行的及时性。保全裁定做出后,涉及县内的财产保全案件,应于5日内执行完毕,涉及县外的财产保全案件,应于10日内执行完毕,涉及省外的财产保全案件,应于15日内执行完毕。
2.规范财产申报
严格落实财产申报制度,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及时依法发布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申报其财产情况。对拒不申报、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依法进行法律制裁,予以罚款、拘留。同时,采取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融资投资置业、限制出入境、纳入征信系统、公开曝光、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
3.规范财产调查
一是增强网络查询的及时性。执行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启动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措施;超过5~10个工作日未启动的,对承办人进行预警提示;超过10~22个工作日未启动的,对承办人进行诫勉谈话;超过一个月未启动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的失职责任。
二是创新被执行人财产发现机制。实施委托律师调查财产制度和执行悬赏制度。
三是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律师调查的财产线索,承办人应在48小时内予以核实。
4.规范财产控制(查冻扣)
确保财产控制(查冻扣)的及时性。对于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财产在本市内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财产在本市外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5.规范财产评估
严格控制评估启动的时间。对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财产评估报告后,应及时发送评估报告,应将评估报告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应当予以准许。
6.规范财产拍卖
承办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启动拍卖程序。对符合拍卖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7.规范执行款发放
完善案款管理制度,规范执行款发放。建立和完善执行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积极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协调,在人民法院执行资金专户下开设子账户,做到新收执行案件一案一账号,确保每个案件的案款收缴和发放统一规范,流水数据清楚明了。
确保执行款发放的及时性。对于及时收缴或进入执行资金专户的案款,应自具备发放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最长不得超过十天,不能及时发放的,需说明理由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并建立案款发放登记台账。
8.规范终本案件管理
一是严格把握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严格把握终本案件的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进行检查。
二是对符合终本条件的案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并上网。及时、准确地将终本案件纳入信息库管理,统一建立台账。
三是完善终本案件的后续管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应当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并完善续封、变更追加等程序性权利的保障。
9.规范委托执行
及时办理委托执行事项,收到外地法院的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执行案件,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但应严格把握委托执行的条件,切不可为推卸责任而任意将案件委托执行。
10.规范执行实施行为
要求执行人员在查封、搜查、腾空、交付、拘留等现场执行过程中,必须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行活动进行完整真实记录,并将执法记录仪与执行指挥中心进行联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告知。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行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
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结束后,及时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声像资料进行整理编辑,并上传至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应的案件执行日志中。
要求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声像资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不得传播、泄露或交由他人使用。
11.规范执行案件节点管理
严格使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确保各个流程节点信息录入系统的完整性。每项执行措施实施完毕后的48小时内,须将执行措施完整、准确、及时地录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各类执行案件严格实施节点管理。结案当日必须将结案情况完整录入系统,最迟不得超过次日。
12.严格落实“三公开一沟通”机制,畅通监督渠道
强化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司法廉洁。及时将财产查控措施、财产处分信息告知被执行人,将执行主要流程节点告知当事人。
13.持续推进执行文书和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
及时将执行裁判文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除因法定原因不能公开外,执行裁判文书均应公开上网,尤其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本院制定的规范性执行文件,一律在本院门户网上公开发布。
五 案件质量管理监督机制改革举措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强化案件质量管理监督,建立和完善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保每个案件都能优质高效“出炉”,是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手段。织金县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通过建立责任监督机制、强化案件质效管理、探索与异地法院以交叉评查为主的第三方评查模式,全力保障案件质量,守严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一)强化案件质效管理
织金县人民法院制定了《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案件质量第三方评查办法》《“一案一评查”案件评查机制》《重大刑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等一系列制度,明确案件评判标准和评查方法,强化案件质效管理,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明确案件质效管理的职责
织金县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了法院领导在审判流程监督、审判质效管理、团队成员调配等方面的职责,避免审判权下放后审理方向失控、脱离监督、办案质效下滑、管理混乱等问题发生。通过审务督查、流程监管、质量评查等方式,对案件存在瑕疵的,由审查人员通知承办法官当面指导并纠正;问题较多的,由院领导与承办法官见面谈话并予以提醒和指导;对于共性问题,由分管领导进行逐项梳理汇总,以专题讲座形式在全院集中培训。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对办案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逐步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运行机制。
2.建立审判运行台式分析体系
织金县人民法院建立审判运行台式分析体系,呈现审判工作的运行动态,从数据中逐个找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审判管理部门定期分析审判质量运行态势,通过审务督查、流程监管、质量评查等方式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并坚持定期发布《超审限案件情况通报》和《审限届满不足7日案件预警提示》,由审判管理部门将未结案件清单发放至各办案法官,要求说明案件未结原因,报告预计审结时间。纪检监察部门跟进参与,逐案督办。同时,将各部门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公示排名,针对薄弱指标“红灯”警示提醒,让法官准确把握工作进程,积极实现工作改进。
3.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织金县人民法院组建案件评查团队,在审判委员会指导下开展案件评查的具体工作。本院每月所结案件均纳入案件评查范围,其中对以下六类案件进行重点评查:一是被改判或发回重审、责令再审的案件;二是超过12个月以上长期未结案件;三是引发群体性或较为严重信访问题的案件;四是已经过申诉审查审结,仍被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发送检察建议的案件;五是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六是上级法院、本院审判委员会或院领导指定评查的其他案件。
织金县人民法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方法》对立案登记、庭审活动、审判程序、合议庭评议、实体裁判、法律文书、案件执行、卷宗归档等各个环节的评查重点分别做了规定,并将案件质量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错案四个等次。案件评查团队对评查案件评议后,需向审判委员会提交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案件质量评查意见、改进措施建议等),经审判委员会复核后,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进行内部通报。织金县人民法院还要求案件评查团队在每次评查后组织审判团队、主审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等就相关问题进行讲评,以切实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工作,要求各审判团队及法官建立审判质量责任案件分析通报制度,认真总结教训,分析出错原因,采取有力措施改进工作,堵塞漏洞,提高审判质量,将总结、改进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报审判管理局备案。
4.建立约谈整改机制
案件经评查后,对存在瑕疵的,由案件评查团队通知承办法官当面指导并纠正;问题较多的,由院领导与承办法官见面谈话并予以提醒和指导;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完成的案件,院长亲自找分管领导约谈,要求签订承诺书,立下军令状。审判管理部门共发布审判管理通报29期,对办案小组在司法统计录入上存在的问题发出通报13期,通报情况列入目标考核。
5.科学测算办案质效
织金县人民法院还将案件质效管理引入绩效考核体系,综合绩效管理系统设定了通用岗位职责和个性岗位职责,综合运用目标指数、日常考核、民主测评、领导推评等方式,全面实现了机关干部工作效能的管理与考核,使法院审判管理与队伍管理、政务管理融为一体。根据系统考核结果,对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提拔任用、调整岗位或降职降级的依据。
(二)探索与异地法院以交叉评查为主的第三方评查模式
作为贵州省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织金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权下放、逐步实现“去行政化”过程中,为确保案件质效,围绕案件评查,做出多项探索,先后经历了内部系列评查、内部交叉评查、外部评查三个阶段。随着评查工作的常态化开展,内部系列评查、内部交叉评查及外部评查的弊端也逐步显现。内部评查方式易于开展,在确保案件质量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诸多因素限制,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如个别评查人员由于存在畏难情绪,且缺乏有效监管,对评查活动敷衍塞责,应付了事;个别人员抱有不愿得罪同事或不忍心下手“揭短”的思想;由于评查标准不统一,在评查中“蜻蜓点水”,致使评查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在开展外部评查时,虽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等群体组成评查组,克服了内部评查的一些弊端,但由于基层专业人才有限,对法院办案规定缺乏了解,难以有针对性地从程序和实体上指出案件存在的问题。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织金县人民法院围绕如何强化案件质量监管做了更加广泛的调研和探索,并与纳雍县人民法院共同出台了以两院案件交叉评查为主,同时邀请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的第三方评查机制,开启了案件质量评查的新模式。
2016年3月,织金法院与纳雍法院合作开展第三方评查
2016年3月21日,织金县人民法院和纳雍县人民法院签订了《友好合作交流备忘录》,构建“案件评查”平台,相互选派业务骨干按季度进行案件交叉评查,有效实现评查工作由“单个发力”向“组合推进”转变,该评查方式具体措施如下。
1.评查机构
织金县人民法院、纳雍县人民院成立案件交叉评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两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一名副院长及一名审委会专职委员担任,成员由双方从审判业务部门中抽调审判骨干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审判管理局,负责联络、评查数据统计、评查结果反馈等日常工作。
2.评查范围和评查时间
两院所审结并已生效的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民商事案件及终本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案件。
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具体时间结合工作实际临时协商确定。
3.案件质量评查内容
案件评查包括立案、送达、审理、审判程序、庭审驾驭、合议庭评议、实体裁判、文书制作、执行、卷宗立卷装订等环节。
4.评查程序
(1)按照清单及时调取卷宗备查,清理被评查案件。卷宗未及时移送归档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说明其下落,无法查找卷宗或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卷宗评查的,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2)评查领导小组进入被评查法院,按如下程序及方法开展评查工作:召开评查动员会议;阅卷;根据需要观看庭审光盘;根据需要会见承办人员;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勘验;评查人员提出评定意见;集体研究;撰写案件质量评查意见。
(3)评查领导小组对所评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议,建立工作台账,完成案件评查报告,并将评查结果反馈对方法院案件评查领导小组。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案件质量等次认定;改进措施及意见建议;被评定为优秀、不合格案件或错案的,附分析说明理由。
(4)评查领导小组向被评查法院提交评查报告并召开本期案件质量评查分析座谈会,向被评查法院反馈案件评查情况,提出评查意见或建议。被评查法院对初评为不合格案件或错案的,可将案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
5.评查结果的运用
(1)评查结果载入法官司法业绩档案。案件评查结束后,被评法院案件评查领导小组应将评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审判执行部门和承办人,并将评查结果载入案件承办人的业绩档案,作为法官个人的业绩考核内容之一。
(2)评查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对优秀案件的承办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对被评为基本合格案件的,经被评法院案件评查领导小组(必要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核实后,通知承办法官及时整改,并认真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逐项落实。对评定为不合格或错案的,按相关规定限期整改、严格追责。
(3)评查结果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评查结果在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评先选优时作为重要参考。
(三)落实审判责任追究机制
织金县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并结合织金县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织金县人民法院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法官对所承办案件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把“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要求落到实处。
1.界定22种不合格案件和31种错案
织金县人民法院规定的22种不合格案件包括:(一)未按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二)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或者实体权利,或者给审判、执行工作造成影响的;(三)委托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无法送达,或者接受委托送达而不依法进行,不及时退还送达回证的:(四)授权委托书所载权限不明,审判或执行中按特别授权处理的;(五)各类笔录出现常识性错误,或者审判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应当签名而未签名的;(六)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开庭事项、诉讼权利义务的;(七)延期开庭或者转换审理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执行审批手续的;(八)中止审理,报批手续不全的;(九)中止原因消失后,五日内未恢复审理的;(十)当庭宣判的案件未在法定时限内送达判决、裁定书的;(十一)法律文书发出或送达以后,出现文书样式、案号、当事人、重要数据、法律条款、合议庭组成人员、印刷等错误,又未及时补正的;(十二)调取、移送、退还案卷明显超过规定时间,对后续工作造成影响的;(十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工作失职、失误,发生明显差错的;(十四)不按规定或超过规定标准收取各类诉讼费用或诉讼费用负担明显不合理的;(十五)为解决程序上的争议,法律规定允许采取口头方式处理,但未做记录的,或者本应制作法律文书而未制作或者虽已制作但未送达,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明显损害或者给审判、执行工作造成影响的;(十六)应当公开宣判而未公开宣判的;(十七)对重要的法律事实和关键的情节因记录不全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八)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未经合议庭评议,或者执行手续不完备,或者应当经领导审批而未审批,造成一定后果的;(十九)无正当理由不解除、发还依法应当解除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二十)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十一)档案卷宗整理明显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正副卷不分,导致审判秘密泄露的;(二十二)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情形。
织金县人民法院规定的33种错案包括:(一)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制造假案的;(二)毁灭、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三)制作诉讼、执行文书时,不执行合议庭意见或因重大过失导致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过法律规定审理时限,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未经批准延长审理或执行期限的;(五)将普通程序案件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六)收受贿赂或与当事人有不正当交往,枉法裁判的;(七)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意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八)未经批准,对被告人做出监外执行决定的;(九)诱导、欺骗当事人撤诉的;(十)违反管辖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十一)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十二)错误追加或错列、漏列当事人,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十三)假冒、虚列合议庭成员,或者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十四)未经合议庭评议,以合议庭名义下发法律文书的;(十五)裁判结果超出或者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判非所诉的;(十六)案件定性明显错误,导致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十七)案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作为定案依据主要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遗漏,导致处理结果错误的;(十八)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的;(十九)依职权或因当事人申请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调查核实,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未进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二十)对违反鉴定、评估、拍卖等法定程序,或者鉴定、评估结论依据明显不足而予以采信并做出错误裁判的;(二十一)违反规定直接委托或者授意进行鉴定、评估、拍卖等影响程序公正的;(二十二)违反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导致鉴定、评估、拍卖等程序或结果错误的;(二十三)调解、协调、和解过程中,违背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二十四)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二十五)违法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二十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有明显过失行为的;(二十七)应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而故意不采取,导致案件不能执行的;(二十八)违法执行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案外人财产的;(二十九)不执行或乱执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十)有其他违反实体法或者程序法以及相关办案规程的情形的;(三十一)经审委会做出指导意见后,不按相关意见判决的或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同时,《织金县人民法院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还规定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对法律法规理解存在偏差的、对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的、对关键证据的审核认定有较大争议的等几种情形不构成错案。
2.明确不合格案件、错案的认定程序
织金县人民法院对不合格案件、错案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认定程序。不合格案件由案件评查团队认定,原案件合议庭、主审法官可以提出申辩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再上报审判委员会确认。
错案由审判委员会认定,由案件评查团队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错案线索的收集以及对错案性质、责任划分提出初查意见。案件经初查后认为构成错案的,将初查结果告知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对结论无异议的,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相关人员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案件评查团队提出复查申请,评查团队向院长报告后,由院长另行指定人员进行复查,经复查仍认为构成错案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3.责任追究的结果
经确认为不合格的案件,由案件评查团队汇总后送法院考核办公室,并对相关人员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报请免去法官职务等。
经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审委会办公室将错案确认情况及责任划分意见等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视情形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退、辞职等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因错案涉及国家赔偿的,还需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追究办案人员的赔偿责任。
(四)全面接受监督
织金县人民法院构建了集群众监督、律师监督、法律监督、媒体监督为一体的较为完整的外部监督体系,加强了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制约,促进审判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
1.建立服务评价系统,强化群众监督和当事人监督
办案服务评价器标明岗位工作人员的姓名、所属部门等信息,设置“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选项,实行“一事一人一评”,前来窗口办理业务的群众和律师可以当场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态度等做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直接进入内部管理系统,及时反馈到后台,方便管理者进行统计分析,科学管理。
2.建立《织金县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制度》
织金县人民法院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实行重要工作报告和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体制改革等重大事项,积极办理、回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和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司法公开工作情况。2015年,织金县人民法院走访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44人次,发送手机短信2160条。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40人参与旁听案件审理。
3.自觉接受检察监督
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对接,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主动要求检察机关对具有重大影响、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案件或者可能出现暴力抗法等案件进行监督,规范执行干警执行行为,改善执行工作环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15年,织金县法院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26次。自觉接受舆论监督,高度关注网络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共回复网络舆情14件次。
4.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全力推进司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适时通过法院官方微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或转发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和示范意义的案件、工作动态等内容,2015年发布稿件80余篇,回复网络舆情5件次,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答复当事人2件,回复“院长信箱”留言9条。
六 职业保障机制改革举措
(一)职业保障体系
1.工资保障体系
法官工资待遇水平应与专业等级、资历、办案数量、质量及综合效果等挂钩,适当提高一线法官工资待遇。试点期间,采用现行工资收入+办案补贴或岗位津贴的方式确定薪酬,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2017年1月落实员额法官工资,基本工资月人均增加约1300元,绩效工资月人均发放2729元,其中40%基础绩效工资平时考核后按月发放,60%绩效工资年底考核后一次性发放,均正常足额发放。每月与当地同期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比增长约4000元。
法官助理、书记员仍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薪酬可适当增加,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司法技术人员待国家出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后按有关规定管理,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薪酬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目前,司法辅助人员与行政人员工资变化相同,每月人均增加绩效工资1439元,其中40%基础绩效工资平时考核后按月发放,60%绩效工资年底考核后一次性发放,均正常足额发放。
(1)合理确定不同案件情况与补助金额之间的关联性。按照中央、省、市指导精神,适时研究制定《织金县人民法院案件质效考核及办案补助发放办法》,经县委批准开始执行,从2016年1月开始施行“以案定补”。补助经考核后每季度发放,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5∶2∶2的比例分配,预留的10%作为机动经费,年终考核后全部补发。2016年员额法官月均发放补助约3000元,其余人员约1200元。2017年,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标准按照省法院核定的绩效考核奖金标准执行。绩效考核奖金由“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占40%,按季度对案件评查并对工作进行考核后随工资平均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占60%,年终一次性发放。
“以案定补”的发放基数依据工作量大小、责任轻重、办案难易程度等因素科学核定。一是民商事案件高于刑事、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在送达、调查取证等方面难度系数和工作量大于刑事、行政案件,办案补助予以适度倾斜。二是普通程序案件高于简易程序案件。在案件类型的基础上,相较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无论是在案件复杂程度、庭审程序、文书起草还是人员配置上都对审判团队提出更高的要求,补助高于简易程序案件。三是执行案件高于其他案件。执行工作风险高、难度大,在补助额度设定上稍高于其他类型案件。四是人民法庭高于机关审判团队。人民法庭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工作,工作条件较差,辖区内巡回接待及审理工作量大,且承担了部门行政事务,综合条件相对艰苦,在合理限度内补助高于机关审判团队。
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在办案补助的基数上,还充分考虑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各种要素并与之有效结合,突出质效,避免“盲目追求办案数量,导致案件质量下滑”等情况发生。如,对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调解结案当庭履行完毕、巡回审理等符合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指标的案件,合理增加案件补助。对于不同时限内办结的案件、执行标的到位率不同的案件,根据审理时间长短和到位率高低区别增加补助。同时,在一个统计年度内指标完成突出,如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陪审率达100%的或案件服判息诉率、上诉维持率达100%的,对该审判小组给予一定的质效奖励。办案质量不高的法官,得到的绩效考核补助较低。
在办案补助分配上,充分考虑审判团队成员职责及分工、工作量大小、案件数量多少等因素,结合上级要求,按照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分别为“五二二”的增长比例予以发放。同时,将办案补助分配权交给法官,由法官根据本组干警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结合指导意见进行再次分配,激活小组成员工作激情。司法行政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结合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所领取的补助经费情况,按合理的比例予以发放。
(2)突出员额法官主体地位。在办案补助分配上,充分考虑审判团队成员职责及分工、工作量大小、案件数量多少等因素,结合上级要求,按照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分别为“五二二”的增长比例予以发放。同时,将办案补助分配权交给法官,由法官根据本组干警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结合指导意见进行再次分配,激活小组成员工作激情。司法行政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结合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所领取的补助经费情况,按合理的比例予以发放。
(3)统筹推进,案件补助与目标考核有机结合。为加强队伍管理,整体推进全院工作,织金法院将日常案件办理与案件质效指标、流程节点管控、信息化应用、司法公开、法制宣传、信息调研、纪律作风等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促进干警综合水平的提升。实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审判执行团队、审判组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一考核一兑现。从季度考核应兑现补助中预留40%作为年度考核经费,年度考核以100分为基本分,结合考核细则加减分,最高分以130分为限,最低分不设底限。核分值不足90分的审判执行团队,取消年终办案补助发放资格并追责。超过100分的,每增加1分,被考核对象按人均增加办案补助,每减少1分,相应减少办案补助。
(4)奖惩并举,全力保证个案质量。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并与案件补助相结合统筹实施。各审判执行团队计入兑现办案补助费的案件,须经评查合格,严守补助发放底线。通过建立案件“第三方综合评查机制”,聘请第三方人员组成评查组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由纳雍县法院选派业务骨干,每季度对所结案件进行交叉评查,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最大效应,建立评查台账,严把案件质量关。对优秀案件的承办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相应奖励;对被评为瑕疵案件的,减少相应办案补助,通知承办法官当面指导并纠正;问题较多的,由院领导与承办法官见面谈话并予以提醒和指导;评定为不合格案件或错案的,视情况分别扣减或倒扣办案补助,限期整改,严格追责。评查结果载入干警执法业绩档案,作为评先选优、晋职晋级和办案补助发放等的重要依据。2016年,个别突出法官结案超过380件,除正常薪资增长外,案件补助超过4万元,最低的法官为1万余元,员额法官之间待遇明显拉开,彻底打破原有“大锅饭”现象。
2.履职保障制度
织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及《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在县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以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和职业地位为出发点,制定了《织金县人民法院关于保护干警依法履行职责的实施方案》。
(1)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由院长担任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副组长由党组其他成员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政工科。委员主要职能是统筹法官权益保障,接受法官职业权益方面的投诉,调查、审核维权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法官职业权益纠纷,指导法官正确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积极争取法官合法权益的落实。主要工作是保护法官的职业权益、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维护法官的职业尊严、推动落实法官福利待遇、指导法官管控职业风险。
(2)严格执行干预过问案件的有关规定
A.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信息的记录、报送等工作,要健全协作配合机制,畅通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渠道,不断提升信息记录、汇总、通报的质量和效率。
B.严格落实法官记录责任,完善法官权利保障,对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口头意见的,特别是存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15种特别报告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经主审法官及分管领导签名后留存相关材料,将外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情况在每月月底前报本院监察室。
C.监察室建立法院外部内部领导或工作人员干预过问案件信息登记台账,每月5日前上报,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通报和管理工作。
D.监察室每季度对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信息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适时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如存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15种特别报告事项之一的,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记录内容涉及同级党委或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如认为外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层报至省法院,由省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
E.纪检监察部门对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不如实记录,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对于刁难、打击、报复如实填报、登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人员的,纪检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确保填报、登记人员的合法权益。
(3)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A.法官有权就参与审理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诉讼程序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除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外,法官有权拒绝就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者本人未参与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
B.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的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法官符合晋升条件的,积极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晋升。
C.严格落实上级关于薪酬保障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法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
积极实施“以案定补”。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遵循审判实绩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挂钩,注重向一线人员倾斜。
D.法官考评委员会组织、领导对法官的考核、评议工作。对法官审判绩效的考核、评价,由法官考评委员会做出,考核结果应当公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E.认真落实法院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加设安检及监控设施,进入法院的人员一律进行安检,监控要做到全方位、无死角;建立法官专用通道,增加安保力量配备,利用人脸识别系统、执行移动单兵系统等技术手段全方位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确保法官不会因为履行正常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伤害等安全威胁。对打击、报复、诬告、伤害法官的行为,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
F.加强庭审安全防护。对于实施违反法庭规则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警告制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对在法院周边实施静坐围堵、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拉横幅等行为的人,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危害干警人身安全的,由司法警察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12368诉讼服务平台和诉讼服务网站等平台查询信息、答复咨询、联系法官的作用,禁止过度公开审判人员私人信息。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公开法官姓名、照片、职务、等级、办公电话和工作邮箱之外信息的,应当征得法官本人同意。
I.为法官提供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组织干警积极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有计划地分批组织干警到先进优秀法院学习考察,提高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开阔胸襟,拓展视野,不断提高法官职业能力水平。
(二)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1.文化建设
近年来,织金县人民法院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法院文化建设的各项要求,结合自身特点,把文化建设融入审判执行各个环节,深入挖掘、不断充实法院的文化内涵,通过精神文化引领、行为文化规范、制度文化约束、物质文化激励,增强文化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塑造富有特色的法院文化品牌,使法院文化建设与审判执行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全面发展,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保障。法院成立了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其他院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工作部门、人民法庭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工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法院文化建设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督办,为文化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法院文化建设活动方案的制定、活动策划和实施、新闻宣传等工作。
(1)丰富精神文化建设
推行“岗位大练兵”,与贵州大学法学院合作建立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主动邀请法学知名学者、教授及上级法院业务骨干来院讲学和业务辅导,促进干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有针对性地组织干警到先进法院参加相关业务学习和培训,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参训率达100%。通过各种教育培训、学习座谈、召开研讨会、宣誓活动及制作宣传展板等多种形式积极打造学习型法院,增强全院干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及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认同、实践认同、感情认同。
2015年12月,织金法官宣誓
提炼法院文化精髓。通过学习、讨论、酝酿征集,提炼形成“厚德载法治 公正树丰碑”的法院文化精神,并制作了宣传纪录片,同时在学习、司法、服务、管理、廉政、创新等诸多方面取得了共识,为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的顺利推进奠定了思想基础。
(2)重视行为文化建设
不定期举办司法礼仪专题培训,规范礼仪行为,重点规范服饰礼仪、会议礼仪、语言礼仪、庭审礼仪,帮助干警养成严谨、清廉的社交礼仪,文明、大方、热诚的服务礼仪,提升群众对法院、法官的认同感。在各部门、庭室放置文明接待用语规范,通过日常纪律作风巡查,引导干警遵守司法礼仪、规范司法言行。
设置“党务公开栏”,对机关党委及各党支部学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公示,形成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机关党员进社区、成立社区志愿服务队、开展结对助学帮扶、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参加法律志愿服务岗等活动。
积极塑造廉政文化环境。推行廉政文化进法庭、进办公室、进家庭,使干警时时、处处受到廉政文化的熏陶。一是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加强干警廉政思想教育,开展廉政专题讲座,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等活动,提高干警拒腐防变能力。二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和落实。制定了《纪律作风管理规定》等制度,进一步改进干警工作作风,规范司法行为。三是注重在法院文化中融入廉政元素,建设廉政文化走廊、便民大厅、人民法庭风采等阵地,宣传廉政文化。构建廉政文化长廊,在机关、人民法庭走廊、大厅悬挂廉政名言警句、廉洁自律书画100余幅,并放置有“法院负面清单”“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权利清单运行备案流程图”“法官责任图”及“廉政警示教育案例”等,使干警在廉政文化熏陶下廉洁办案。建设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方便群众诉讼,中心印制廉政宣传册免费向群众发放,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十个不准”等规定。四是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介宣传廉政文化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干警办公桌上均放置“三严三实”、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省委“十不准”等警示桌牌,营造了良好的司法廉政文化环境。
(3)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推行司法公开
一是主动沟通,争取支持。及时向人大、政协报告法院队伍建设、司法体制改革等重大事项,积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联系工作,让各界理解和支持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二是充分运用报刊、官网、微博微信等平台载体,通过制作法治微电影、开展法治巡回演出、张贴宣传展板、开展法制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相关司法人员履职保护相关文件规定和经验成效,营造良好的履职保护氛围,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加大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力度,积极构建透明、便民、利民的阳光司法机制。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社区群众、在校学生等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法院,观摩旁听庭审、参观审判场所和法官工作场所,增进社会各界对法院的了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以法院文化推广为核心,与省、市、县级电视台联合制作并播出法治节目;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各类典型案件,加大在中国法院网、《法制生活报》等媒体发表文章、信息的力度;积极开展法制宣传“五进”活动,定期制作法制宣传展板,通过丰富多彩的内容,引导公民学法、守法、用法。
(4)加强文化基础设置建设
在审判办公大楼、人民法庭建设中充分体现司法公开、公正、高效、文明、权威,加强绿化、净化、美化建设以及文化环境建设,形成浓厚而独具特色的法院文化氛围和文化蕴涵。建设和完善院荣誉室、院史陈列室,集中展示法院历史和工作业绩,激发干警的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加强文体场所及设施建设,为干警缓解工作压力、养成良好生活习惯提供空间和舞台。建成乒乓球室,组建篮球、羽毛球、象棋、围棋、摄影等兴趣小组,定期组织干警参加各种体育比赛、文艺联欢会等活动,活跃和丰富法院的文化生活。进一步加强机关环境卫生管理,将法院院内卫生、绿化交由专门公司管理,全力打造绿色法院、健康法院与和谐法院。
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拓展图书室,推广电子阅览,提升文化品位和科技含量。每年为干警购置《中国审判》《中国新闻周刊》《法制生活报》及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参考等法律图书、期刊。建立数字化档案室,在法院局域网和外网上设立法院文化活动专栏,展示法院文化作品和成果,提供学习交流的信息化平台。加强法院综合信息系统建设,推行网上办案、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加强对审判流程的信息化管理和动态监控,完善法官电子业绩档案,在实现无纸化办公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加大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力度。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立案登记开展有序。推进诉讼服务大厅、网站、12368热线“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安装电子触摸屏自动查询系统,设置休息区、打印区、网络缴费、导诉服务等便民设施,印制13种《诉讼指南》供当事人免费取用。着力打造便民、利民、高效的服务窗口和平台,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2.人文关怀
(1)开展身心健康教育,促进干警身心健康。通过法院信息平台、LED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方式,播放有关健康专家的讲座,向干警发送健康保健知识短信,提高干警自我保健、自我预防意识,促进干警身心健康。健全谈心谈话机制,院长与全院干警、分管副院长与分管部门干警、部门负责人与干警不定期谈心谈话,敞开心扉,零距离交流,使干警保持阳光心态,积极乐观地工作和生活。组织干警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动态掌握干警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干警生病住院期间,院党组成员对生病干警及其家属予以慰问,每年底对困难干警进行帮扶;干警生日当天,由机关党委送去生日短信祝福和生日贺卡。落实从优待警制度,有效缓解干警的身心压力,使干警能以愉悦的心情投入学习和工作;落实休假制度,有效缓解干警工作压力。为干警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险等险种,提升干警工作积极性,解决干警后顾之忧。
(2)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倡导健康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不定期开展演讲比赛、摄影展或文艺会演,组织干警开展做工间操、登山、徒步、篮球、羽毛球、打靶射击训练等健身活动,丰富干警业余生活,引导干警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由院工会牵头,春节期间组织干警开展文体活动,开展好生日慰问、住院探望等活动,促进干警身心健康,培养团结、和谐、统一的团队精神。
(3)落实休假制度,缓解干警工作压力。严格执行干部年度休假制度,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干警进行年度休假,确保干警享有正常的法定节假日,努力化解不良情绪,消除心理障碍,促进干警心理和身体健康。
七 司法便民利民的改革举措
为方便群众诉讼,切实减轻群众诉累,搭建与社会各界特别是偏远村、社区和厂矿的良性互动沟通平台,使社会矛盾能及时有效得到化解,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毕节市织金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法院实际,织金县法院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民的改革举措,形成了健全的便民利民的制度体系。
(一)制定《织金县人民法院便民诉讼联络员制度》
便民诉讼联络员制度的建立,确保法院能更加及时、全面地了解辖区群众在想什么,群众需要什么,群众面临什么法律问题或困难,特别是企业对司法的需求,从而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的放矢,及时、有效地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和服务,使辖区企业、群众能够通过便民诉讼联络员,更好地了解法院、理解法院、支持法院各项工作。诉讼联络员主要从企业工作人员、村支书、社区书记、村委主任、社区主任、调解员、治保主任等人中挑选,经法院审核后担任。他们既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还要有为民服务的无私精神,同时还需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信。该制度主要规定了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日常管理等,以保证联络员的各项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二)制定《织金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工作制度》
一是,注重发挥以案施教、法制宣传的社会功能,凸显司法为民、司法效益的价值追求。各法庭审判团队应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基层司法所等的联系网络,切实增强巡回审判的针对性,防止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进一步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
二是,应进行巡回审理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类案件,虐待、遗弃案,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交通肇事(包括危险驾驶)案件,放火案及其他适合巡回审判的刑事案件。应进行巡回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包括:涉家庭暴力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类案件、涉及老年人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纠纷案件及其他适合巡回审判的民商事案件。
三是,应进行巡回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行政纠纷多发的行政处罚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且与民生联系密切的房屋登记类、土地征收补偿类、山林土地确权类、非诉行政执行类及其他适合巡回审判的行政诉讼案件。
巡回审理到农家
(三)制定《织金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案件人权司法保障的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落实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贵州法院司法改革试点方案》《毕节市织金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该细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如规定刑事审判团队收到案件后,应在送达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向被告人发送《法律释明告知书》《合议庭(独任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列明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告知被告人被指控罪名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涉及被指控罪名的从重、从轻情节及被告人可依法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审理案件等相关规定。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被告人请求将其被起诉的事实告知近亲属的,或请求将起诉书复印件送交近亲属的,可以代为告知或送交。
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知情权。辩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一般应予准许;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对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审判时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对没有辩护能力又无力承担辩护费用的被告人,承办法官应积极为其联系法律援助机构;被告人拒绝委托辩护人的,应在庭前向其出示本案有关证据目录。
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被告人是少数民族且不能听懂普通话的或系盲、聋、哑人的,应当聘请相关人员提供翻译。送达判决书时,应就“是否将判决书同时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征询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请求送达并提供近亲属住址信息的,可以送达。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审判人员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准备时间。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新的辩论意见的,审判人员可视情形恢复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或休庭调取证据,辩论结束后,再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处于中立的地位,给予控方和辩方以平等的陈述和发表意见的机会,严禁无故阻止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论权,禁止将被告人自我辩护意见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或“无悔罪表现”等。刑事审判团队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加大调解力度,促进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在适用普通程序及合议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时,必须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并严格遵循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相关规定。
该细则体现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如规定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出示律师证,通过安检后,法警原则上不得对律师包内物品进行详细检测。在审判过程中,应为律师提供复印、阅卷、更衣、休息等便利服务,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法警队应加强审判场所的安全保卫,保障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辩护律师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主审法官应当在开庭前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进行沟通,听取意见,让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辩护人在庭审前全面掌握案件情况。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向法院申请调取的,审判人员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检察机关未予处理的,由法院依法处理。辩护律师提出合理理由,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应予准许。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于律师发言过于冗长、明显重复或者与案件无关,或者在公开开庭审理中发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进行人身攻击的,应当采取合理语言或方式予以提醒或者制止。法庭应当如实、详细地记录辩护律师的意见。未能当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审结束后给予其一定的合理期限。被告人或辩护人依法提出的辩论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是否采纳说明理由。
(四)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实施细则》
在织金县委统筹协调和县政府大力支持下,以《关于进一步深化“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为前提,织金县法院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司法确认的受理条件和审查范围,细化程序性规定,安排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专门审查,一面广开司法确认之门,一面严守法律底线,确保司法确认工作质量。努力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筑起以司法确认为核心的诉调对接平台,在诉讼外为当事人提供多重纠纷解决方案,节约诉讼成本,实现“案结事了”。主要体现为:①完善司法确认网络。建立“以院机关为中心,各派出法庭为服务点,相关职能部门、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为触角,辐射全县”的司法确认网络,将司法确认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②积极开展诉前调解。返聘部分调解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为专职调解员,积极参与诉前调解。近五年来,案件调撤率维持在70%左右。③建立中立评估组织库。聘请医疗、交通事故、建筑工程等纠纷高发领域的专家作为中立评估员,经当事人协商选择,做出纠纷处理评估意见,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达到有效化解纠纷的目的。④建立专家调解库。聘请法学专家、学者对部分矛盾纠纷进行异地调解,以专业优势提升当事人对处理意见的信赖度。⑤建立律师接待制度。邀请律师进驻院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参与纠纷调解以及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2016年10月以来,共有200余件纠纷案通过诉调对接平台得到处理,其中,司法确认案件50件,诉前调解案件127件,律师调解案件12件,专家远程调解案件19件。织金县人民法院在2011年至2015年的五年间,民事案件调撤率一直维持在70%左右;为使部分经济确有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群众能打得起官司,织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累计减、缓、免交诉讼费用近百万元。
第三部分 织金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成效
一 司法更加公正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新16字方针。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并做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评价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效果,是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是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
实现公正司法,归根结底还是要靠制度保障,把司法权关进制度铁笼里面。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织金县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性文件,比如《关于健全完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机制的实施方案》、织金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关于院领导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规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及管理规定》《合议庭运行及责任规定》《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案件质量第三方评查办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监督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刑事案件人权司法保障的实施细则》《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方案》《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促进公平正义的实施方案》《“一案一评查”案件评查机制》《每月一报告过问干预案件记录机制》《重大刑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等一系列制度性文件。
(一)优化办案环境,保障司法公正
打破业务庭设置“藩篱”,科学组建审判团队;坚持彻底放权,落实司法责任;将以前由分管院长、庭长行使的案件审批权、裁判文书签发权等还权于员额法官,坚决一放到底,将员额法官从繁杂的日常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专司审判工作,推动院领导从微观个案审批向审判管理监督转变。建立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对案情疑难、复杂、审理有难度的案件,法官可提请联席会讨论,讨论意见供法官参考,为办案提供智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已召开法官联席会议43次,讨论案件120余件,推动保障案件质量从“单打独斗”到“群策群力”转变。充分发挥审委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宏观指导职能,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共召开审委会24次,比司法体制改革前减少50%;讨论案件79件,减少近70%,推动审委会从个案讨论向宏观指导转变。
表1 织金县法院法官联席会议内容
续表
(二)落实“责任监督”机制,保障司法公正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他用“100 -1=0”来阐述其中的道理,强调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为此,织金县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一案一评查”案件评查机制》《每月一报告过问干预案件记录机制》《重大刑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等,进一步明确分管院领导在审判流程监督、审判质效管理、团队成员调配等方面的职责,避免审判权下放后审理方向失控、脱离监督、办案质效下滑、管理混乱等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发生。通过审务督查、流程监管、质量评查等方式,对案件存在瑕疵的,由审查人员通知承办法官当面指导并纠正;问题较多的,由院领导与承办法官见面谈话并予以提醒和指导;对于共性问题,由分管领导进行逐项梳理汇总,以专题讲座形式在全院集中培训。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对办案质量实行终身负责,逐步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运行机制。
审判业务培训有效提升法官业务水平
(三)异地法院交叉评查,促进司法公正
织金县法院作为贵州省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经过研究,2016年开始案件管理方面采取与异地纳雍县人民法院以交叉评查为主的第三方评查模式,通过“强化宏观督导、强化个案指导、强化案件评查、强化教育培训、强化惩戒制度、强化联席会作用”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织金县人民法院探索案件评查新模式“五个结合”,实现“五个转变”及“六个强化”,统一裁判标准等创新工作经验被贵州省人民法院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央、省有关部门。
评查模式自2016年开始至2017年第二季度,织金县人民法院共有2654件案件(含刑事民事判决、强制执行)交纳雍法院评查,为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评查人员对案件评查实行高标准、严要求,经过一年多的时间,织金县法院干警已经习惯案件评查模式,在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及卷宗装订方面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案件质量。
表2 织金县人民法院2016年至2017年第二季度案件评查结果统计
注:2017年第一季度基本合格、不合格案件数量上升是因为实行更为严格的评查标准,且针对有瑕疵的案件实行“必须整改、评定等次不变”的原则,增强干警责任心,最大限度地将案件优质高效完成。
(四)运用大数据技术打造“智慧法院”,促进司法公正
作为全省刑事诉讼大数据智能管理4个基层试点法院之一,织金县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启动大数据分析平台应用试点工作。运行以来,大数据系统在规范证据审查运用、减轻法官繁重工作量、压缩法官自由裁量权、为裁判提供智能辅助分析、对裁判结果进行智能评判和预警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
该系统在对案件量刑情节进行梳理的同时,能对裁判结果进行评价,并提供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供法官参考,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在审理“被告人罗二军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通过系统的证据分析功能,法官对证据选择采信后,系统能据此自动生成裁判文书。在拟定裁判结果时,系统既能精准地分析出本案轻伤二级的伤害结果以及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也能分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自动提供相关法条和裁判标准等依据,同时推送量刑幅度,提供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供法官参考。当法官输入判处被告人罗二军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裁判结果时,系统显示裁判偏离度为“0”。既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也更加信服裁判结果。
由于系统能自动识别出裁判结果偏离度,限制了法官办案随意性,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自试点应用大数据系统对故意伤害案、盗窃案进行审理以来,通过与运行前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比较,法官可知道司法发达地区和偏远山区对相关类型甚至相同案件的裁判结果,为裁判提供智力支持和数据支撑,最终在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条文方面提供参考信息,确保案件的审理既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又能够有更大的概率实现“同案同判”,克服“同案不同判”等诸多弊端。同时,系统也为外界评价法院工作提供了可视化参考,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
系统能为审判管理者提供趋势性分析、比较和决策等相关服务。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司法裁判偏离度的计算,能够实现法院司法裁判工作的纵向发展趋势预测和横向排列位次比较,最终为审判管理执行者提供强大而相对准确的参考信息,甚至成为领导层决策的依据。
附:织金县人民法院大数据智能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典型案例
案例1被告人胡QL故意伤害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某系被害人胡DQ的堂叔。2015年9月14日,因胡QL给其父亲修坟立碑,事后胡QL、胡DQ同在胡QG家中吃饭。次日零时许,胡QL与妻子周L离开胡QG家后,行至织金县双堰街道办事处“雨酒金桥”附近时,与已喝醉的被害人胡DQ相遇,胡QL见胡DQ醉酒便上前劝说胡DQ回家,两人因此发生口角,胡DQ辱骂胡QL,胡QL便打了胡DQ一拳,致胡DQ面部受伤。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DQ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左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因外伤致左眼部损伤属轻微伤;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十级伤残。
案发后,经公安民警到被告人胡QL家中告知其家属需胡QL接受调查后,胡QL于2015年11月23日主动到织金县公安局双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织金县公安局于当日决定对胡QL行政拘留4日,期限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胡QL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被害人住院期间支付了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胡QL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大数据系统对本案的意义:因系统采用表格式列出了全部证据项,法官通过自首材料证据项的审查,一目了然地审查到本案可能存在“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的重要量刑情节”,但案卷中未显示公安机关接收被告人投案的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法官查明系公诉机关未予以审查核实。最终,法官结合案情认定了被告人自首的重要情节,经过对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案发后的表现及本案事出有因等因素的考虑,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服判未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亦未提出上诉,本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2被告人罗EJ故意伤害一案
基本案情:2016年7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罗EJ在织金县八步镇金碧大道旁边的一酒摊子上喝酒的过程中,看到被害人张WX与他人发生争执,便上前去观看,在此过程中罗EJ与张WX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抓扯,抓扯的过程中罗EJ在地上拾起一块木方殴打张WX,将张WX的右肩部打伤,张WX被打伤后将罗EJ推倒至路坎下,导致罗EJ头部受伤。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WX的锁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体表挫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EJ左颞顶部头皮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罗EJ及其家属支付了张WX医疗费3000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罗EJ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000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罗EJ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大数据系统对本案的意义:系统在对被告人的每个行为产生的量刑情节进行梳理的同时,对裁判结果进行评价,提供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供法官参考,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被告人罗EJ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通过系统的证据分析功能,法官对证据选择采信后,在拟定裁判结果时,系统既能精准地分析出本案轻伤二级的伤害结果以及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也能分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自动提供相关法条和裁判标准等依据,同时推送量刑幅度,提供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供法官参考。当法官输入判处被告人罗EJ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裁判结果时,系统显示裁判偏离度为“0”。既压缩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也能更加信服裁判结果。
二 司法更加高效
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效率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感受,进而影响司法体制改革的效果。近年来,“案多人少”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司法的一个突出问题。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不断探索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 3号)进一步提出,要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工作要求,推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推进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模式。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织金县人民法院针对本辖区内案件增幅较大、审判业务日益繁重的实际,紧紧围绕“公正高效”目标,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创新审判管理模式、完善诉讼程序等方式,多措并举,逐步建立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行“简案简办快办,繁案细办精办”,提升审判效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法官员额制改革和科学的团队设置为提高司法效率增添了巨大能量
司法效率不仅需要科学的制度,也需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工作机制只有为法官所认可,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成为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机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织金县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和科学的团队设置为提高司法效率增添了巨大能量。
1.员额法官和审判人员充分投入办案一线
织金县人民法院首批遴选员额法官29名,入额法官占总编制的19.3%。29名入额法官中,9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35~50岁的18人,35岁以下5人,初步形成以中青年法官为主,年龄、学历结构更加合理的法官队伍。同时,通过科学设定审判辅助人员,确保85%的人员投入办案一线。
2.审判团队设置愈加科学
为解决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织金县人民法院打破原有庭室行政管理架构,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进行“双向选择”,根据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充分考虑员额法官个人承载力,分别按照“1+1”“1+1+1”“1+2+1”“1+N”的模式组建6类办案团队,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其中,民商事审判团队下设3个普通程序组及4个简易程序组,刑事行政审判团队下设2个普通程序组及1个简易程序组,每个小组均由1名员额法官负责。
3.团队成员职责分工更加细化
制定《织金县人民法院团队职责运行方案》及《织金县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及职责试行办法》等规定,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合议庭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将审判过程中各阶段工作梳理成流水线任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如,根据《织金县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及职责试行办法》规定,法官主要负责阅卷、开庭、法律文书审核签发;法官助理负责调查、调解、组织庭前会议、案件争议焦点提炼、文书起草;书记员负责记录、订卷、归档、送达。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协同办案,形成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相互配合、环环相扣的“流水线”审判模式。
法官员额制改革以来,织金县人民法院人均办案率明显提升,办案力量明显增强。2013年,织金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467件,审(执)结2394件,年度结案率为97.04%,审判员人均办案32.79件,一线审判员人均办案46.94件;2014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655件,审(执)结3563件,年度结案率为97%,审判员人均办案48.80件,一线审判员人均办案69.86件;2015年,共受理各类案件4515件,审(执)结4066件,年度结案率为90.06%,审判员人均办案123件,一线审判员人均办案193件;2016年,共受理各类案件5235件,审(执)结5064件,年度结案率为96.7%,审判员人均办案210件,一线审判员人均办案235件(见图4、图5)。
图4 织金县人民法院2013~2016年案件审理情况
图5 织金县人民法院2013~2016年审判人员人均办案数
(二)审判工作机制改革为提高司法效率提供了制度支撑
织金县人民法院以“繁案精审、简案快办”等理念为出发点,对审判工作机制进行了改革,司法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合理,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繁简分流工作机制促进“繁案精审、简案快办”,在确保案件审理质量的前提下,提高简易程序使用率
根据《织金县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要求,综合考量案件类型、标的额、法律关系、审理程序、当事人情况、矛盾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可操作的界定标准。除以列举的方式确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类型外,其余案件一般由简易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极大地提高了简易程序的适用率。
与此同时,实行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二次分流:民商事案件进入立案环节进行第一次分流后,简易程序审判小组在诉讼过程中根据送达情况、当事人是否进行诉讼保全、是否进行评估及鉴定,诉讼主体是否追加、法律关系是否单一等情形进行第二次分流。一旦案情发生变化,法官可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确保公平公正。
通过这一方式,提高了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同时由于案件分类更为科学等原因,各团队普通组、简易组审判效率都有提升。2016年,织金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82.41%,民商事审判团队普通组3名员额法官共办理普通程序案件324件,人均办理108件,比2014年全院人均办案数增加1倍多;简易组4名员额法官共办理简易程序案件1316件,人均办理329件,是2014年人均办案数的6倍多。刑事行政审判团队普通组2名员额法官全年共办理普通程序案件162件,人均办理81件;简易组1名员额法官共办理简易程序案件295件(见图6)。
图6 2016年织金县人民法院各审判组办理案件数量
2.推行二次多元分流,办案效率得到提升
除简易程序案件二次分流外,织金法院还将以下工作方式常规化、制度化。
非审判事务分流。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庭审准备和分流功能,法官助理通过召开庭前会议等方式,将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移至庭前进行,在开庭时适当简化或者省略相关事项,进一步减轻庭审负担。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事实分流。在庭前准备阶段,由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甄别各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对各方陈述一致,或均认可、无异议的事实,固定为无争议事实,无须再进行举证质证;对各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或一方主张另一方不予认可的事实,归纳为有争议事实。将无争议事实的审查从审理中分流出来,将有争议的事实析分出来成为审理重点。
案件争点分流。法官助理在庭前会议阶段固定了有争议事实后,围绕有争议的事实组织各方当事人就涉及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然后按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将确定的有争议事实分流为若干争议焦点。法官庭审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并组织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发表辩论意见,有效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促进庭审实质化、优质化,从而提高当庭认证水平和当庭宣判率。
通过实施以上措施,审理时间大大缩短,办案效率得到有效提升。2016年,民商事审判团队简易程序组所办案件当庭裁判率为56.42%,当庭文书送达率59.13%,其中,民商事审判团队简易程序第4组调撤率为75.47%,当庭裁判率为78.93%。在各巡回法庭中,第一人民法庭当庭裁判率达98.77%,比改革前平均数提升48.83个百分点。
刑事行政审判团队当庭裁判率为76.35%,而改革前则无当庭裁判案件。其中,刑事行政简易程序组平均庭审时间为14分钟,平均审理天数仅7天,比司法体制改革前平均时间约缩短50%;当庭裁判率、当庭裁判并当日送达率均为82.07%,而司法体制改革前为0。其中,刑事审判团队简易程序组平均庭审时间为14分钟,平均审理天数约12天,改革对司法工作的正向促进作用日益显现。
3.严格案件流程管理和审限制度管理,审判效率更加提高
根据《织金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要求,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坚持依法高效、全面管理、全程管理、信息化管理的原则,应当依靠信息化手段,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理、文书签发、送达、执行、归档、卷宗移送、案件质量评查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2015年,织金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44日,一审审限内结案案件2876件,审限内审(执)结率92.03%;刑事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天数21日,一审审限内结案案件583件,审限内审(执)结率93.43%。2016年,织金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39日,一审审限内结案案件3618件,审限内审(执)结率97.97%;刑事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天数22日,一审审限内结案案件496件,审限内审(执)结率99.40%。审限内结案率较改革前有明显提升(见表3)。
表3 案件审理平均天数及审限内结案率情况
(三)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司法效率提供了技术支持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是实现司法高效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以信息化建设作为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切入点,在实践中善用、巧用现代科技,扩大信息技术运用的深度和广度。织金县人民法院积极实施的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不仅有助于法官检索类案、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同时也有助于人民法院提高管理效率、节省管理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
1.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纠纷外围辅助化解
以“1+3+5”模式构筑起以司法确认制度为核心的诉调对接平台,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力争通过诉讼外途径消化案件存量,形成繁简分流的外围化解辅助模式。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化解存量案件208件。
2.推广信息化应用,让简单案件快审快结
在“法治毕节”创建及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切实融入“互联网+”思维,围绕“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的三大思路,打造包括庭审直播、“E调解”、科技法庭、远程指挥中心及远程提讯等33类系统,并通过专业整合,着力提升司法效率。运用“专家调解”方式,通过与新浪网签约开发“E调解”平台,建立“专家库”,特邀西南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贵州大学等高校的16位知名法学专家、学者通过远程视频调解平台对部分矛盾纠纷进行异地调解。2016年10月,率先在全省进行庭审互联网直播,目前已开展庭审直播案件800余件,2017年前8个月,网上立案平台立案115件;此外,采取的措施还有开通律师自助阅卷系统;建立“流动巡回窗口”,切实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打造便携式庭审系统,田间地头服务人民群众。
2017年9月,织金法院在严打整治专项行动中开展刑事案件巡回审理,图为庭审现场
3.运用大数据技术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刑事审判质效
2016年9月27日,贵州省高院将织金县人民法院列为全省刑事诉讼大数据智能管理4个基层试点法院之一。试点工作于10月20日全面启动。工作启动以来,大数据系统在规范证据审查运用、减轻法官繁重工作量、压缩法官自由裁量权、充分解放审判人员、为裁判提供智能辅助分析、对裁判结果进行智能评判和预警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
一是,使用大数据智能系统对案件证据进行归类,并将纸质的证据转换为电子图谱直观地向审判人员展示,有助于审判人员节省以往通过纸质证据材料对证据种类分类归纳的时间,能更加便捷地查找和审查证据。自系统应用以来,法官对每个案件的阅卷时间平均节省30分钟。
二是,减少审判人员办案工作量,提高当庭裁判率。大数据系统通过推送裁判依据、量刑幅度,并提供相同或者相似的裁判案例,使审判人员能较为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裁判尺度,节约庭审后的合议时间,也增强了人民陪审员对案件把握的精准度。
三是,与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相配合,全面记录庭审情况,当庭清晰、直观地展示笔录过程,进一步提升庭审效率。
截至2017年6月,通过大数据系统受理故意伤害案及盗窃案共128件,现已审结122件,结案率为95.31%,平均庭审时间15分钟,比司法体制改革前节省12~33分钟;当庭裁判103件,当日送达103件,当庭裁判并当日送达率为84.43%,比之前提升20个百分点;同步录音录像率为100%,平均审理天数15天,大数据系统运用前审理天数22~23天,比司法体制改革前减少7~8天。大数据智能管理成效初显,对减轻法官繁重工作量、压缩法官自由裁量权,为裁判提供智能辅助分析,对裁判结果进行智能评判和预警等提供了智能化、科学化管理平台,司法公信得到提升。
三 司法更加公开透明
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阳光司法可以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人民法院、了解审判程序,并有效实施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电子化、网络化等科技手段为阳光司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织金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信息化“服务审判工作、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司法管理、服务执行改革”,加快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重点打造了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实现全面公开可知情,司法公开的功能和价值不断凸显。加快建成了包括庭审直播、远程开庭、“E调解”、远程指挥中心等33类系统,依托信息化手段,对立案、分案、审理、合议、文书签发、送达、执行、归档、卷宗移送、案件质量评查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全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不断促进司法公开。2016年,在贵州省高院组织的信息化专项考核中,积极向“智慧法院”转型的织金县人民法院从较为落后的基层法院上升至全省98个中基层法院中的第二名。
(一)推进审判流程公开,着力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效率的审判流程公开服务
一是,对原有的诉讼服务中心从硬件到软件进行全方位升级,投入200余万元进行信息化改造升级,切实改善司法公开所需硬件设施,安装自助立案机、自助查询机、电子触摸屏、外设公告显示大屏等信息化设施设备,将案件信息、网上立案、诉讼材料、开庭公告等多个审判信息录入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当事人可凭审判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公共查询密码通过互联网查询案件流程信息,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或律师全面了解案件流程情况。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切断了司法权力寻租的链条,通过法院主动推送审判流程信息,大大挤压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
二是,按照“服务群众、服务法官、服务改革”的思路,按照应用平台工作管理制度,搭建三大线上载体,即网上立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视频接访系统,构成网络多维立体服务平台,着力解决偏远地方群众立案不便、咨询不便等问题,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足不出户即可在线了解法院当前工作动态、案件审理与执行进展情况,查阅裁判文书、观看庭审视频,咨询法律立案、收费等各环节事项。开通网上立案平台,当事人或律师可通过互联网登录贵州法院网或者微信关注织金县人民法院公众号实现自助立案。
三是,在审判领域大胆采用“O2O”模式服务人民群众,打造五个平台,即流动诉讼服务窗口、网络庭审直播、诉调对接、律师阅卷及“E调解”平台,推行律师座谈接访,促进便民司法和纠纷化解,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
比如,织金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微信”平台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让远在千里之外的当事人免于舟车劳顿也能参与庭审活动,获得双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点赞”。2017年3月中旬,双堰街道办事处居民张先生到织金县人民法院起诉其妻高女士要求离婚。张先生诉称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就草率结婚,婚后也没有建立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高女士负气到浙江宁波打工,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将起诉状副本、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等邮寄给高女士。但到开庭时,高女士却未按时出庭。办案法官立即和高女士电话联系,得知其因外出务工时间较短、没有拿到工资,故没有路费回来参与庭审。为切实化解纠纷,办案法官在添加高女士微信账号后,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让其参与到庭审过程中。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时,高女士表示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也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同意与原告协议离婚。庭审结束后,旁听群众纷纷对法官运用新媒体平台处理纠纷的方式表示认可,双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切实减轻双方诉累的便民措施表示感谢。
四是,以“12345工作机制”全面升级线下诉讼服务平台,构建“一站式窗口”,提升软硬“两层服务”,制定落实首问责任、便民诉讼、限时办结“三项制度”,紧紧依托安全保障、绿色服务、法制宣传、诉调对接“四个平台”,充分发挥协调、服务、化解、救济、监督“五个功能”。
(二)推进庭审活动公开,在省内首推网络直播庭审,推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实现审判全程留痕
一是,推进庭审活动公开,把互联网直播庭审系统工作融入信息化建设大系统中,投入10余万元与新浪网合作,通过其提供的操作平台,接入中国庭审公开网,并于2016年9月28日在该网敲响了贵州全省庭审网络直播第一槌,拉开互联网直播庭审序幕,目前已通过网络直播庭审800余件。网络直播庭审,直观地展现了法院审判活动,助推法官提升审判水平、规范庭审行为。庭审公开直播平台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和猜忌。庭审直播能够让当事人“有话说在庭上,有据呈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外,原则上全部庭审活动均网上同步直播,以更加全面的司法公开实现便民成效最大化,释放多层次便民红利。既方便公众旁听庭审,当事人亲属、社会公众可通过庭审公开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线观看庭审直播,避免路途劳累;又拓展群众司法监督渠道,直播全面直观地展现法院审判活动,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庭审实况,对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监督;还便于公众接受法制教育,增加了公众获取法律知识的方式,使得法制教育得到生动传递。在推进过程中,织金县人民法院被毕节市委领导称为“全市最有勇气的基层法院”。
二是,推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提高审判法庭科技含量,构建覆盖院机关及人民法庭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电子签章系统,对所有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到“每案必录”。率先建成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覆盖8个人民法庭和院机关8个审判庭),充分发挥该系统对审判工作的多重积极作用——助推庭审活动规范化,客观真实地记录庭审过程,使法官更加注重司法形象,提高当事人诉讼文明程度;便于庭审安全监控,发生突发事件时,安保力量可随时介入,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确保法庭出示证据、质证、辩论等庭审重要内容得到如实记录;便于上级法院和院领导从内部网络同步远程了解庭审,对庭审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便于庭后查阅和评议,当事人如对庭审有疑虑或者投诉不公正的,可根据录音录像资料进行核实。
(三)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方便群众监督
一是,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由法院审判管理局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完善相关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审判权下放后,法官自行签发裁判文书,并通过“晒”法律文书提升法官审判能力和水平,倒逼法官认真履职。2014年以来,除按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其余裁判文书均在生效后1个月内被传送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予以公布,符合上网条件的上网率为100%。其中,2017年1~8月,织金法院就公开了生效法律文书3039份。
二是,面向普通当事人敞开的通道呈现“低门槛”,凡是对生效裁判不服及反映立案、庭审等问题的,可以通过诉讼服务中心申请远程视频接访。通过预约安排,当事人可以通过视频与上级法院的法官进行交流,提出申诉信访意见,听取法官释明法律,最大限度地减少当当事人的时间和交通成本,及时就地解决当事人的诉求。
(四)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行“三项公开”促成阳光执行
一是,构建“立体治赖”平台。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规范网络执行查控;率先建立执行实施案件委托律师调查财产制度,2017年8月前,共签发委托调查令5份;率先实行执行案件悬赏举报,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最高奖励达18万元;率先完成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强化执行资源统一管理利用。研发与全县近200个单位联合使用的集执行信息实时共享、智能预警、数据批量导入查询、业务办理智能报警等功能于一体的“失信被执行人综合管理平台”,通过国家信息产权中心测试审核后已投入使用;县委出台《关于加强多部门联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等专门性文件,支持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任职资格限制、荣誉授信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及限制高消费等方面采取联合信用惩戒,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多部门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并对县直各部门联动职责列出详细清单,将近200个部门通过县委统一安排纳入执行联动体系,打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立体治赖”新模式。2016年以来,织金法院先后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通报4批326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82名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对108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悬赏、对27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极大压缩了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逐步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2016年,织金法院被列为全省2个“全国基本解决执行难示范法院”之一。
二是,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依托全院信息化系统建设规划,在省内率先建成“执行指挥中心”并投入使用,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执行指挥中心由执行指挥调度平台、单兵执行系统、车载指挥系统、执行押解系统、执行监控系统和显示控制系统组成,整合了执行查询管理、远程指挥、信用惩戒、执行信息公开等功能,能够实现音频、视频的实时传输、对话、录音、录像以及执行人员的位置确定,便于执行指挥人员远程实时指挥。执行指挥中心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等信息平台与案件流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远程执行指挥系统、单兵执行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网络查控系统等进行有机整合,与最高人民法院及省、市法院形成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
2016年9月,当事人赠锦旗感谢执行局干警
三是,建成执行查控系统,拓展财产发现渠道。按照部署,建成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与30多家银行信息系统联网,执行干警足不出户便能及时查询到承办案件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逐步与国土、工商等部门建立联网系统,有效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有效解决执行难。自建立执行专网查控系统以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4000余次,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四是,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通过短信、网站等途径向当事人公开。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电子触摸屏、导诉台,在微信公众平台增加执行信息查询栏,完善执行案件查询机制,公开执行案件办案流程、执行期限、当事人、承办人等信息,畅通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渠道,从源头上减少因不必要的误解和猜疑引发的信访和投诉。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当事人可以更加真实地看到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和“执行不能”形成的真正原因,同时也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全程监督。2016年至今,共接待查询案件当事人3000余人次。
执行指挥中心现场
五是,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纳入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录入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最大限度地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存和活动空间。在充分利用本院的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的基础上,邀请新闻媒体介入,对执行活动予以发布、报道。执行工作动态、典型案件等得到省、市、县主流媒体刊载宣传。与多家媒体合作,加大执行宣传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截至2017年8月,通过官方网站和微信平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批次460人,其中微信阅读量超过18万人次,在织金县范围内宣传效果良好。
六是,执行工作过程公开。主动向织金县四大班子汇报对接,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共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4次、向政协常委会专题汇报2次执行工作,争取支持和理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等400余人次现场监督和了解案件执行过程。对涉案房产或车辆等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形成网络拍卖常态化机制。截至2017年8月,共提交网拍72件,成交20件,成交金额816.73万元。
四 司法更加具有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衡量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织金县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采取了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统一裁判标准的措施来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随着审判权的下放,如何有效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法院提供的法律产品的确定性及同质性,满足社会公众对行为结果的可预测要求,是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面临的巨大挑战。织金县人民法院在改革中探索形成强化宏观督导、强化个案指导、强化案件评查、强化教育培训、强化奖惩制度、强化集体智慧“六个强化”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发生同案不同判及审判权力下放后案件质量下滑问题,实现类案类判,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一)强化宏观督导,制约权力任性
一是,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确保改革一改到底,不走回头路。织金县人民法院将以前由分管院长、庭长行使的案件审批权、裁判文书签发权等还权于员额法官,坚决一放到底,员额法官独立办案。法官助理不分案、不独立办案,仅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负责调查、调解、案件争议焦点提炼、文书起草等工作。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院长、庭长不再签发其他法官办理案件的法律文书,有效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的问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和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均不同程度地得到提升。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对办案质量实行终身负责,逐步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运行机制。
二是,坚持有序放权和有力监督相统一。制定《人员分类管理及职责试行办法》,实现“分类放权”到“全面放权”的转变,尝试对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简单常见类案件的放权,然后逐步实现全部案件的放权。同时放权不放任,进一步规范审判权行使、规范法官行为,实施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确保庭审全程留痕,确保行使权力的审慎性。
三是,强化院领导宏观督导作用。制定《人员分类管理及职责试行办法》《“一案一评查”案件评查机制》《每月一报告过问干预案件记录机制》《重大刑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等制度机制,进一步明确分管院领导、团队负责人在审判流程监督、审判质效管理、团队成员调配等方面的审判管理职责。
四是,发挥审判管理职能。审判管理工作局按月通报院领导办案数量、案件类型、开庭审理以及裁判文书制作等情况,保证办案全程留痕。
五是,充分发挥审委会统一裁判标准的宏观指导职能。缩减审委会职数及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规定审委会应适时总结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研究典型、突出的审判工作问题及有关案例;定期挑选对本院裁判的和上级法院裁判的对统一法律适用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充分发挥审委会统一裁判标准的宏观指导职能。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印发上级法院改判案例,下发统一法律适用及裁判标准的指导性文件7期。
六是,建立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研判沟通机制。要求立案申诉复查团队对上级法院发回或改判的案件理由认真研究,定期提交本院法官联席会议讨论总结相关审判经验,并形成综合报告;上级法院对同类案件多次发回或改判的,要求各审判团队针对该类型案件及时进行调研,提炼为裁判指导性文稿提交审委会审议后遵照执行。
(二)强化个案指导,推行约谈整改
一是,加强案件质效分析。审判管理部门定期分析审判质量运行态势,通过审务督查、流程监管、质量评查等方式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健全信息化审判流程管理,对办案系统、法律文书校对软件运用情况等定期检查并通报,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每个案件信息及时、详尽、准确,对工作开展滞后的团队进行现场指导、答疑和督促检查。
二是,建立通报预警机制。建立审判运行台式分析体系,呈现审判工作的运行动态,从数据中找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坚持定期发布《超审限案件情况通报》和《审限届满不足7日案件预警提示》,由审判管理部门将未结案件清单发放至各办案法官,要求说明案件未结原因,报告预计审结时间。纪检监察部门跟进参与,逐案督办。同时,将各部门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公示排名,针对薄弱指标“红灯”警示提醒,让法官准确把握工作进程,积极实现工作改进。
三是,建立约谈整改机制。案件经评查后,对存在瑕疵的,由审查人员通知承办法官当面指导并纠正;问题较多的,由院领导与承办法官见面谈话并予以提醒和指导;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完成的案件,院长亲自找分管领导约谈,要求签订承诺书,立下军令状。迄今审判管理部门共发布审判管理通报29期,对办案小组在司法统计录入上存在的问题发出通报13期,通报情况列入目标考核。
(三)强化案件评查,上紧质量旋钮
做好法院内部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固然重要,但借助外部的力量监督审判质量必不可少。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方面,织金法院先后经历了“内部评查”“内部交叉评查”及第三方评查三个阶段。在开展以第三方评查为主的模式中,与纳雍县人民法院交叉评查案件,取得良好的评查效果。2016年共评查案件5064件,与司法体制改革前相比,个案存在的问题减少50%以上,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性及案件质量明显提升。
(四)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审务能力
建立和完善警示教育机制,深入开展“岗位大练兵”,结合理论和业务学习,采用岗位技能培训等形式,针对审判中易出现的问题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进行专题培训,切实解决法官司法能力和审判经验不足的缺陷。对于共性问题,由审判管理部门汇总并拟写分析报告,提交审委会进行研究后,由分管领导进行逐项梳理汇总,以专题讲座形式在全院集中培训,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同时,邀请省院、中院有关领导及业务骨干、高校专家、学者到法院授课;开展案例和法律文书评析讨论教学,培养干警学习的自觉性和法律思维能力,达到相互促进的目的;开展庭审观摩,抽取典型案件进行庭审示范、庭审观摩、交流切磋,丰富法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
(五)强化奖惩制度,提高责任意识
奖惩并举,在全面施行“以案定补”的同时,制定《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坚持“管案”与“管人”相结合,明确办案责任及不合格案件的评判标准、审判责任的认定及追究程序,规定法官对所办案件质量实行终身负责,把“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建立案件存在瑕疵、被改判、发回、再审的予以扣减的约束惩处机制,对优秀案件的承办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相应奖励;对被评为基本合格案件的,取消相应办案补助,通知承办法官及时剖析原因症结,制定整改措施逐项落实;对被评定为不合格案件或错案的,根据情况扣罚办案补助,限期整改,严格追责,切实增强办案责任感。
(六)强化集体智慧,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制定《法官联席会议制度》,组建法官联席会议,解决取消“案件审批制”后部分法官能力素质不足的问题。规定合议庭成员意见不统一且审判长意见为少数的、合议庭意见与其他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不一致或案情疑难、复杂、审理有难度的案件,法官可提请联席会议讨论,讨论意见供法官参考,为办案提供智力支持;对联席会议发现的影响法律适用或裁判标准统一的问题,及时提交审委会研究讨论,以指导性文件下发到各审判团队遵照执行,避免发生同案不同判及审判权力下放后案件质量下滑问题。法官联席会议已经成为织金县人民法院法官讨论审判业务问题、交流办案心得体会和解决法律适用疑难复杂问题的重要平台,在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之间起到过滤器的作用。
五 司法更加利民便民
织金县人民法院在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积极开展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一)构筑线上服务平台,切实减轻群众诉累
改变单一的立案服务模式,建立导诉、案件查询、法律咨询、诉讼风险提示、诉前调解、立案、缴费、案件跟踪、执行“一站式”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能便捷地办理各项诉讼事务。在电子显示屏公布诉讼费收费办法、诉讼须知、立案程序以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和地点等;在诉讼服务中心设POS机,方便群众交费;为群众印制诉讼手册,指导群众诉讼;安装电子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跟踪案件进程;强化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审判流程信息,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全程、及时的审判流程公开服务;实行审限监督制度,严格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的审批,实行案件审限通报制度,及时告知当事人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的理由、期限;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室、群众休息区,并在群众休息区设置物品保管箱、饮水器具、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便民设施;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参加庭审活动提供无障碍设施。
当事人或律师可通过登录贵州法院网或者微信关注织金县法院公众号,按照立案流程填写信息实现互联网自助立案。12368诉讼服务热线,通过自助语音查询和人工语音服务的方式,提供诉讼指南查询、诉讼咨询等20余项服务。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实现审判庭、派出法庭和上级法院互联互通,当事人可通过远程视频与上级法院进行对话、反映问题等,有效减轻群众信访负担。律师阅卷系统,律师可通过指纹或脸部识别系统进入阅卷室,经承办法官授权之后,对被允许的电子卷宗进行查阅,极大缩短了以往调取纸质卷宗的时间,既方便了律师,也方便了当事人。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织金县法院共接受网上立案119件,通过12368热线提供法律咨询1352件次。
(二)全力打造优质窗口,提升诉讼服务水平
一是优化窗口设置。诉讼服务中心设置立案、服务及调解等20余个功能区,在原有材料收转、立案登记等7个窗口的基础上新增诉调对接、律师接待等窗口,努力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二是提升硬件配置。安装自助立案机、自助查询机、POS机等15类信息化设施设备;设置手机免费充电设备、饮水处、针线包等便民设施;设置律师休息室及综合接待室,为来院办事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休息场所,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三是注重服务细节。中心入口专人负责分流导诉。制作并免费发放《便民诉讼手册》10万余册,提供各类法律文书格式模板,以“人性化”服务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诉讼。实行首问责任制,以责任促进服务态度提升,确保“门好进、脸好看、事好办”。四是加强群众监督。设置监督电话及电子评价系统,群众可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廉政违纪等事项进行投诉和电子评价,促进服务态度提升。
(三)大力开展巡回审理,延伸便民利民触角
一是健全巡回审理网络。以派出人民法庭为中心,在辖区各个乡镇设立巡回审判点共18个,做到巡回立案、接待、审理、送达全覆盖,让人民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二是巡回审理工作制度化,制定《巡回审判工作实施方案》,将巡回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形成了巡回便民新常态。三是夯实巡回审理物质基础。建设集诉讼服务、巡回审判、法制宣传、执行指挥于一体的车载巡回法庭,配备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及全方位实时监控等功能,可深入田间地头审理,切实减轻群众诉累;为全部审判团队配置“巡回审判包”,可对巡回审理现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实时向院机关服务器传送,可当场制作电子笔录与裁判文书,让巡回审判工作提质提效,为百姓提供更加规范化的巡回审理服务。2016年以来,织金县法院共开展巡回审理604场,其中通过“车载法庭”进行320场。
案例
67岁的陈某群和78岁的退休教师杨某华于2005年登记结婚,属再婚夫妻,之前各自生育了子女。婚后,两人相处融洽。被告每月有退休金近6000元,原告无固定经济收入。2016年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双方回到各自子女处生活,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生活、医疗等扶养费,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原告陈某群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杨某华每月支付扶养费3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遂利用车载巡回法庭深入当事人村寨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法官通过法庭明法理及寨邻做调解工作,被告坚持不同意支付扶养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无固定经济来源,被告每月有退休金近6000元,双方分居后,被告应当对原告尽一定的扶养义务,结合本案实际,酌情由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扶养费1200元较为适宜。据此,织金县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织金县法院通过着力打造“民生法庭”,利用“车载法庭”深入村寨开展巡回审判工作,让老百姓足不出户就可以在家门口解决矛盾纠纷,让司法审判更加贴近群众,实现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是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一大进步。
(四)积极推进庭审直播,扩大司法监督途径
中国庭审公开网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新浪网合作建立,是最高人民法院继中国审判流程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之后建立的司法公开第四大平台,于2016年9月27日正式开通。
织金县法院把互联网庭审直播融入便民利民工作体系,2016年9月,敲响贵州省互联网庭审直播“第一槌”,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外,原则上全部庭审活动均网上同步直播,以更加全面的司法公开实现便民成效最大化,释放多层次便民红利。
案例
视频直播的是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的庭审,被告人贺开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约6.24克。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谨、理性、文明。最终,经法庭审理,认定被告人贺开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庭审直播便民、为民主要体现为:一是方便公众旁听庭审。当事人亲属、社会公众可通过庭审公开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线观看庭审直播,避免路途劳累。二是拓展群众司法监督渠道。直播全面直观地展现法院审判活动,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庭审实况,对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三是便于公众接受法制教育。增加了公众获取法律知识的方式,使得法制教育得到生动传递。织金县法院把互联网庭审直播系统工作融入信息化建设大系统中,将其作为拓宽司法公开和加强诉讼服务的重要渠道进行安排,在贵州省率先接入。在推进过程中,织金县法院被市委领导称为“全市最有勇气的基层法院”,截至目前共开展庭审直播800余场。
2016年9月,织金法院敲响全省互联网庭审直播第一槌。
图为人民群众通过网络观看庭审
(五)探索专家远程调处,实现纠纷异地化解
为给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专业化及便捷化的便民司法服务,织金县法院运用“专家调解”方式,通过与新浪网签约开发“E调解”平台,特邀西南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贵州大学等高校的16位知名法学教授、专家及学者通过远程视频调解平台,对部分矛盾纠纷进行异地调解,为审判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开展专家会诊。当事人可以通过触摸屏,自主选择基层调解人员、知名法学专家或专业调解组织调解纠纷,还可以异地联网参与,充分调动当事人的调解积极性,有效克服专家与当事人身居异地的往来不便,更让纠纷得到专业化解决,有效弥补西部地区专业人才稀缺的不足,让山区百姓也能享受知名专家、学者的法律服务。
案例
2015年11月初,织金县珠藏镇村民何某与朋友肖某为拿到织金县黔中大道某路段施工项目,与织金某房开商签订了《通城大道工程保证金合同》,向某房开商支付了100万元的保证金。但最后,何某与肖某一方未能拿到该项目。据主办法官陈英介绍,房开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与何某等人解除《通城大道工程保证金合同》, 2016年11月26日,织金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E调解”室内,本案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苑书涛远程调解。调解中,法学专家通过典型案例解析原被告的思想误区,尤其向何某等人解释了保证金和定金的法律定义和区别,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房开商一次性支付给何某等人补偿金25万元。终于在2017年初,何某如愿拿到25万元的补偿金。
“这样的调解令人信服,专家的解释易懂权威,‘E调解’平台也方便我们办事。”何某感慨地说。如果个人要找法律专家专门解释一件案子,不容易,现在“E调解”平台就发挥了便民的优势。通过“E调解”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在诉讼服务大厅触摸显示屏上,自主选择基层调解人员、知名法学专家或专业调解组织调解纠纷,为自己答疑释惑,还能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解决当事人身居异地、来往不便的困难。
(六)拓展便民利民渠道,不断满足群众期待
一是成立全省首批旅游审判庭。在景区就近设置办公地点,配备经验丰富、综合素质优良的干警队伍,为旅游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妥善化解各类旅游矛盾纠纷,全力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法治思维及方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二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2016年,共通过官方微博、微信推送法制信息80余条,开展专项宣传活动3次,制作法治宣传海报576张并全县张贴,制作法制宣传展板100余幅,开展法制讲座10场,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50余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7年已制定《法治宣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拍摄法治微电影1部,以相声、小品等文艺形式在全县开展34场法治巡回演出,在全县制作1000幅宣传展板,开展法制讲座100场以上,让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家喻户晓,切实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法律文化需求。
织金法院领导到后寨乡三家寨村慰问村民
三是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为民服务水平。2015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本着“应立尽立”的原则,规范立案管理,对当事人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8个月受理各类案件3657件,同比上升18.58%。诉讼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立案登记开展有序,当场登记立案率为98%。推进诉讼服务大厅、网站、12368热线“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安装电子触摸屏自动查询系统,设置休息区、打印区、网络缴费、导诉服务等便民设施,印制13种《诉讼指南》供当事人免费取用。着力打造便民、利民、高效的服务窗口和平台,全年共接待群众12000余人次。
第四部分 织金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经过对织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做法和成效的回顾和描述,对织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纵切面的解剖,对十八大以来有关司法体制改革政策、精神和理论的领悟和吸收,我们总结和提炼了织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启示: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力求司法公正;发扬担当精神,敢于啃硬骨头;秉承协同创新,构架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遵循司法运行规律,提高司法效率;充分运用大数据和现代科技手段,努力打造“智慧法院”,从而为丰富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理论和司法理论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和理论基础。
一 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力求司法公正
司法的终极价值是什么?司法存在的合理性何在?习近平总书记给出了圆满解答。2015年3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织金法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力求司法公正。
织金法院领导、法官和员工对“司法为民,司法公正”这一重大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进行了大讨论,通过不同平台交流和传播学习心得,经过反复学习和认真讨论,不但达成了共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力求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和道路,而且把“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力求司法公正”作为参与司法改革的自觉行为,更是把“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力求司法公正”视为司法改革的根本指导思想,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构筑线上服务平台,切实减轻群众诉累。构建了网上立案系统、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和律师阅卷系统。二是推行线下多元解纷,实现息事宁人。努力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筑起以司法确认为核心的“诉调对接”平台,在诉讼外为当事人提供多重纠纷解决方案,节约诉讼成本,实现“案结事了”。三是全力打造优质窗口,提升诉讼服务水平。诉讼服务中心设置立案、服务及调解等20余个功能区,在原有材料收转、立案登记等7个窗口的基础上新增“诉调对接”、律师接待等窗口,努力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四是大力开展巡回审理,延伸便民利民触角。健全巡回审理网络,巡回审理工作制度化,夯实巡回审理物质基础。五是积极推进庭审直播,扩大司法监督途径。把互联网庭审直播融入便民利民工作体系,2016年10月,敲响全省互联网庭审直播“第一槌”,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外,原则上全部庭审活动均网上同步直播,以更加全面的司法公开实现便民成效最大化,释放多层次便民红利。这既方便公众旁听庭审,又拓展了群众司法监督渠道。六是拓展便民利民渠道,不断满足群众期待。成立全省首批旅游审判庭,即在景区就近设置办公地点,配备经验丰富、综合素质优良的干警队伍,为旅游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妥善化解各类旅游矛盾纠纷,全力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以法治思维及方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织金法院司法改革实践证明,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力求司法公正,这是司法改革取得预期效果的根本所在,是确保司法改革持续推进的动力源泉,为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全面落地见效,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 发扬担当精神,敢于啃硬骨头
习近平总书记从史学、社会学等维度阐述了“发扬担当精神,敢于啃硬骨头”的必然性,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从法学、政治学等视角论述了“发扬担当精神,敢于啃硬骨头”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历史总是要前进的,历史从不等待一切犹豫者、观望者、懈怠者、软弱者。只有与历史同步伐、与时代共命运的人,才能赢得光明的未来。”2016年7月18日,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习近平指出,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坚定信心和决心,当好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动的是利益格局,“伤筋动骨”在所难免。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一些问题逐渐暴露,改革的难度加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不仅需要增强推进改革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而且需要知难而进、攻坚克难的胆识和勇气。这既是对我们工作能力水平的考验,也是对思想政治素养的考验。
担当精神不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者所具备的基本素养,更是对共产党人和领导干部起码的政治要求,不管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还是法官员额制改革和案件繁简分流制改革,都需要有担当的共产党人和领导干部率先承担。一方面,司法责任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既涉及法院领导的根本利益,又牵涉法官、法院员工的“奶酪”,是法院内部利益的重新分配,也是法院各岗位的一次大调整;另一方面,司法责任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等司法改革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因此,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硬骨头”。要啃下“司法责任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等司法改革的硬骨头,若没有担当精神,是无法如期完成的。然而,在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就存在一些缺乏担当精神的共产党人和领导干部,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存在不敢放权、不愿放权的心态,院领导担心放权后出现办案质量下降,个别领导存在“不舍放权”心理,因为放权意味着失去“权钱交易”的机会,失去了权力寻租的可能性。二是在法官员额的配备上,员额确定缺乏科学依据,简单将入额作为提升干警福利待遇的路径,“满打满算”,未能科学考虑干部队伍的发展前景。三是在裁判权下放后,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存在院领导对案件不敢管、不愿管、不想管等片面错误思想。
织金法院之所以被批准为贵州省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其司法体制改革之所以取得一定的成效,具有亮点和特色,能够得到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贵州省代省长谌贻琴(原贵州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领导的肯定,能够得到群众和社会的认可,是因为织金县委领导、县政府领导、法院领导拥有担当精神,敢于啃下“司法责任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等司法体制改革的硬骨头。
其一,织金法院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将以前由分管院长、庭长行使的案件审批权、裁判文书签发权等还权于员额法官,坚决一放到底,员额法官独立办案。法官助理不分案、不独立办案,仅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负责调查、调解、案件争议焦点提炼、文书起草等工作,确保改革一改到底,不走回头路。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院领导、庭长不再签发其他法官办理案件的法律文书,有效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的问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和各项审判质效的指标均不同程度地得到提升。强化党的领导作用,营造良好的保障环境。基层法院要切实转变思想,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好司法改革的精神和要求,要把司法改革精神汇报深、汇报透,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同时,上级党委应强化地方党委的主体责任,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列为党委的核心工作,同考核,同奖惩,充分激发地方党委的责任感和改革动力。
其二,织金法院在改革过程中,县委高度重视,及时成立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汇报,统筹协调司法体制改革中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将司法体制改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高人均办案经费,相关标准得到市级采纳并统一该标准;在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特殊安排解决执行指挥车辆配备问题,在人财物力上大力倾斜,出台专门性文件,联动破解执行难题;支持织金法院推行“以案定补”并取得良好效果;两次专门安排特殊解决法院干部问题,选调10名干部充实到法院。上述困难的解决,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力推进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三,建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律师代表等联系联络沟通机制,主动推送改革信息,邀请代表、委员专题视察司法改革工作,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多次专题听取改革工作汇报,积极助力推动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
其四,把改革的政策解读、宣传引导、思想政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全面覆盖、上下贯通的改革宣传引导工作机制。通过召开党组扩大会、中层干部会、全院干警大会、部门会议等,向全体干警反复解释司法改革政策,阐明司法改革的必然性。院领导与干警进行“一对一”交心谈话,认真梳理普遍关注的问题并逐一解释答复,最大限度地统一了“待遇和责任”的认识,消除了干警困惑,让大家真正理解司法体制改革、真心支持司法体制改革、真诚参与司法体制改革,争当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派。
其五,科学测算员额数量,合理调配审判岗位。在员额确定和调配中,若只看到眼前利益,就会为队伍发展带来很大的隐患。要坚决杜绝将入额作为提高干警待遇的错误思想,应根据案件数量、类型等科学测算所需员额。要科学规划员额比例,把改革中队伍建设与长远相结合,统筹推进,为未入额的干警预留随时竞争的余地,激发干警活力。根据法官工作热情度不同,在审判团队中合理配备员额法官,避免忙闲不均的情况发生。比如,织金法院严格落实“以案定员”,针对西部基层地区每个员额到底能办多少案件加以综合考虑,首批遴选员额法官29名,占总编制的19.3%,预留了较大的空间。因此,确保了每年都能为法官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实现新老更替、科学发展,是保持干部队伍稳定,保证各项司法改革的难点得以突破的基本因素。
从织金县委领导、县政府领导、法院领导指导、参与织金法院司法改革的态度和行为看,从织金法院司法改革成效看,从两者关联性看,可以说,仅有担当精神是不够,但是,若没有担当精神是绝对不行的。尤其是在先天不足的织金县推行司法体制改革,若没有担当精神,没有敢于啃硬骨头的勇气和决心,是不可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的。织金县既是少数民族大县和贫困大县,又是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突出的县份。全县居住着苗族、彝族、白族、布依族等2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达到119.33万人,尚有贫困乡镇8个,贫困村283个,贫困人口17.91万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拆迁、移民、违章建筑、民事纠纷等动因而引发的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凸显。织金法院在编人员较多,少数民族法官较多,不少法官的法学理论素养和办案能力并不高。因此,从该意义上说,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织金县委领导、县政府领导和法院领导所拥有的“担当精神”和“敢于啃硬骨头”的气节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现实性。
三 秉承协同创新,构架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
创新、协调乃是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中的重要因子,制度自信却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大自信理论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分子,习近平总书记的五大发展理念和三大自信理论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2017年7月,习近平对司法体制改革做了重要指示,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基于此认识,经过不断摸索,反复论证,织金县委、县政府、法院秉承协同创新,构建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四力齐发”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四力齐发”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由织金县委改革办拟写,逐级呈报至中央司改办。时任贵州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谌贻琴于2017年8月10日做了批示:“织金县法院 ‘四力齐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做法,要认真总结完善,宣传推广。”毕节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尹志华于8月11日做了批示:“要善于注重在推进中完善、总结。全市拟召开的司改推进会上可进行交流”。织金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法治毕节”创建为抓手,重点围绕优化“三大环境”增动力、落实“三大机制”添活力、搭建“三大平台”聚合力、打造“三大模式”显实力,“四力齐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打造织金司改工作的“特色样本”。
一是优化“三大环境”增动力。不断优化制度环境。先后制定《人员分类管理及职责试行办法》《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案件质量第三方评查办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便民利民工作办法》等40多个办法制度,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为中心,以制度建设优化审判权配置,在推进中不断细化和修订,走上了范式改革、整体推进、配套制度逐步完善的良性轨道。优化保障环境。县委成立县司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司改推行情况汇报,统筹协调司改中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将司改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将人均办案经费从2万元提高到5.5万元,相关标准得到市级采纳。落实法官薪酬制度,将办案补贴与案件质效挂钩,区分案件类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难易程度、综合绩效测算办案补贴。落实“以案定补”, 2016年员额法官绩效补助最高为4万余元,最低为1万余元,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现象,实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优化办案环境。打破按案件业务设置的“藩篱”,科学组建审判团队;坚持彻底放权,落实司法责任;将以前由分管院长、庭长行使的案件审批权、裁判文书签发权等还权于员额法官,坚决一放到底,将员额法官从繁杂的日常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专司审判工作,推动院领导从微观个案审批向审判管理监督转变。建立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对疑难、复杂、审理有难度的案件,法官可提请联席会讨论,讨论意见供法官参考,为办案提供智力支持。
二是落实“三大机制”添活力。落实“以案定员”机制。严控员额比例,对近3年各类案件工作量进行测算,科学确定法官员额。落实“带头办案”机制。推行入额院领导、庭长办案常态化,入额庭长和普通员额法官平等分案、共同办案,承担相同办案责任,不再负责原审判庭、办公室内部管理事务。出台制度规定入额院领导办案基数并列入年终考核,要求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完成从传统批案到直接办案的转变。落实“责任监督”机制。制定《人员分类管理及职责试行办法》《“一案一评查”案件评查机制》《每月一报告过问干预案件记录机制》《重大刑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等机制,进一步明确分管院领导在审判流程监督、审判质效管理、团队成员调配等方面的职责,避免审判权下放后审理方向失控、脱离监督、办案质效下滑、管理混乱等问题发生。
三是搭建“三大平台”聚合力。搭建“案件评查”平台。着力创新评查模式,与纳雍县人民法院签订《友好交流合作备忘录》,相互选派业务骨干按季度进行案件交叉评查,上紧质量“旋钮”,有效实现评查工作由“单个发力”向“组合推进”转变。通过“强化宏观督导、强化个案指导、强化案件评查、强化教育培训、强化奖惩制度、强化联席会作用”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推动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探索案件评查新模式 ‘五个结合’实现 ‘五个转变’”及“‘六个强化’统一裁判标准”创新工作经验被省高院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央、省有关部门。搭建“立体治赖”平台。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规范网络执行查控;率先建立执行实施案件委托律师调查财产制度,签发委托调查令5份;率先实行执行案件悬赏举报,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最高奖励达18万元;率先完成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强化执行资源统一管理利用。搭建“多元调解”平台。坚持司法为民,积极回应群众多元需求。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参与、调解优先、司法终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筑“1+3+5”解调模式,即构建起一张由行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调解、行业性调解、工会和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多元纠纷化解网络,通过“诉调对接中心”“便民调解中心”“E调解”“三大平台”,建立调解效力“无盲点”司法确认、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诉调”对接精细化、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及无争议事实记载、培训与考核激励“五大机制”,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四个强化’建立巡回审判工作新常态”工作经验被省高院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央、省有关部门。
四是打造“三大模式”显实力。打造“繁简分流”模式。坚持“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原则,在民商事和刑事审判团队下分设普通程序组和简易程序组,改变“繁案简案混合审”的状况。
不管是优化“三大环境”增动力,落实“三大机制”添活力,还是搭建“三大平台”聚合力,打造“三大模式”显实力,都是习近平总书记的五大发展理念和三大自信理论在司法改革实践中的折射,都是秉承协同创新、构架科学合理顶层设计的缩影。因此,秉承协同创新,构架科学合理顶层设计,对进一步推进和实施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很强的实践借鉴意义。
四 遵循司法运行规律,提高司法效率
习近平总书记不但阐述了遵循司法运行规律的必要性,而且论证了司法运行规律与司法效率的互动关系。“四个三”促执行改革“破冰”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于2017年7月10日在贵阳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上传达了习近平重要指示和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周强院长指出,司法审判追求的是准确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追求的是确定性。信息化从本质上可以有效防范和减少不确定性,降低运行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信息化的本质契合了司法工作规律,对推动人民法院工作改革发展意义深远。
司法运行存在诸多规律,影响司法效率的因素繁多而复杂。在实施司法体制改革时,织金法院抓住了司法运行的根本规律,探索影响司法效率的主要动因。
其一,积极探索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试点改革。该模式中,凡是属于审判性质的诉争,交由审判团队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判工作中,各审判团队审理的涉执行的事项,交由执行局负责。对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局内勤等全体人员的工作职责重新整合化分,设立四个结构单元,即综合组、快速执行一组、快速执行二组、普通执行组,各结构单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职责划分,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推进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在执行局内部分权制约。
其二,由于系统能自动识别出裁判结果偏离度,限制了法官办案随意性,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自试点应用大数据系统对故意伤害案、盗窃案进行审理以来,通过与运行前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比较,法官可了解司法发达地区和偏远山区对相关类型甚至相同案件的裁判结果,为裁判提供智力支持和数据支撑,最终在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条文方面提供参考信息,确保案件的审理既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又能够有更大的概率实现“同案同判”,克服“同案不同判”等诸多弊端。同时,系统也为外界评价法院工作提供了可视化参考,有效提升司法公信。
其三,为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极执行、规避执行等执行难问题,织金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以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为指引,通过“四个三”推进执行改革,吹响执行改革的“冲锋号”,全力打破执行瓶颈,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执行工作取得破冰效果。2016年,织金法院被列为全省2个“全国基本解决执行难示范法院”之一。
其四,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如何强化案件质量管理监督,建立和完善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保每个案件都能优质高效“出炉”,是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手段。织金法院在推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在案件质量评查方面探索采取与异地法院交叉评查为主的第三方评查模式,全力保障案件质量,严守司法公正的生命线。为最大限度提高执行效率,根据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和财产处置进度综合考量,划分简易案件和复杂案件,在执行工作中突出“繁案精办、简案快办”的思路与原则,合理配置执行力量,把事务性工作和简单案件集中起来交由专人统一快速办理,优化、节约人力物力;办理复杂案件的执行人员可以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研究执行对策,集中精力攻克大案、难案。依托信息化手段,对立案、分案、审理、合议、文书签发、送达、执行、归档、卷宗移送、案件质量评查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结合“三大平台”的使用,将评查情况全面向公众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察员、特邀咨询员、律师或专家学者等参与到评查工作中,将评查工作与司法公开有机结合,以公开促进案件质量提升。
五 充分运用大数据和现代科技手段,努力打造“智慧法院”
2017年7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对司法体制改革做了重要指示,更加积极主动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把理念思路提升、体制机制创新、现代科技应用同法律制度完善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相关配套改革。贵州既是司法改革试点省份,又是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综合试验区,因此,如何充分运用大数据和现代信息平台,努力打造“智慧法院”,这是贵州必须攻克的课题,也是大势所趋。在大数据发展和现代信息平台建设方面,尤其是大数据政用层面,贵州具有自身优势。“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作为全省政府数据统筹存储的云计算和大数据基础设施平台,提供云计算、云存储、云安全、数据库、数据共享和开放等多项服务,是全国第一个实现全省政府数据和公共数据云平台。四大基础数据库基本建成,电子政务、智慧交通、智慧旅游、工业、食品安全、环保、电子商务等7朵云应用系统实现100%上云,国土资源云、医疗健康云、科技创新云、政法平安云等13朵云应用系统已实现80%上云,其余省级政府部门和市级政府应用系统实现50%上云。贵州省委省政府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交通、水利放在同样重要位置,全力提升信息基础设施水平,大力构建“出省宽、省内联、覆盖广、资费低”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通过实施“满格贵州”“光网贵州”“宽带乡村”等工程,推进全省通信骨干网络扩容升级和网络通信能力优化,加快解决城区、高速、高铁等重点区域移动信号盲点,不断提高有效覆盖和质量。织金法院运用大数据和现代信息平台,努力打造“智慧法院”,并取得一些成功经验。
其一,重点突出信息化推动作用。在全省基层法院率先建成“执行指挥中心”并投入使用,将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网络查控系统与单兵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有机整合,与最高法院及省、市法院形成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率先在全市运用“一案一账号”管理模式,加强和规范执行款专户的管理,解决“原有案款”管理模式下“案款底数不清”、“案款长期”滞留法院等问题。研发集执行信息实时共享、智能预警、数据批量导入查询、业务办理智能报警等功能于一体的“失信被执行人综合管理平台”,目前已投入试运行,把近200个部门(单位)纳入平台管理系统,打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立体治赖”新模式。
其二,通过电子卷宗和证据图谱对证据进行审查后,能快速有效地提炼案件关键信息,并随时对证据情况进行线上查找和校验,节约办案时间。自本系统应用以来,法官对案件的阅卷时间平均节省30分钟。减少办案工作量,提高当庭裁判率。通过大数据系统在现阶段试行的故意伤害、盗窃案来看,承办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成员通过大数据系统推送的裁判依据、量刑幅度,以及大数据提供的相同裁判案例,能较为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裁判尺度,节约庭审后的合议时间,同时也增强了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把握度,促进司法民主和公正。与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相配合,进一步提升庭审效率。庭审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完善了法庭记录方式,能全面记录庭审情况,当庭清晰、直观地展示笔录过程,能随时还原庭审音像,弥补以往无庭审录音录像时,法庭出示证据、质证、辩论等庭审重要内容不能如实记录的不足。庭审视频资料将作为档案文件永久保存,比起单纯的文字档案更加翔实,司法公信也在无形中得到提升。
其三,大数据立案系统本身具有的文字转化功能(现由驻地人员录入),使得承办法官在制作审理报告及庭审提纲时免于重复手动录入文字,从而解放了法官在制作文书时的机械劳动,也避免了文书出现低级错误,促进判决书质量的提高。通过近期试点运行,刑事法官最大的感受就是充分解放了法官的大量精力,能将更多时间花在关键证据的提炼及分析上。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时通过该功能对证据点击“采信”或“不采信”后,通过系统进行文书制作时,此前未采信的证据将不会出现在裁判文书中,使得证据采信内容更加精准正确。
其四,积极推行网络庭审直播、“E调解”、律师阅卷等32类系统,让群众获得更好的司法服务。通过与新浪网签约开发“E调解”平台,特邀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16位知名法学专家、学者通过远程视频调解平台对部分矛盾纠纷进行异地调解,不仅克服了纠纷双方身居异地、来往不便的情形,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还能最大限度调动当事人参与调解的积极性,防止矛盾激化。率先在全省推行庭审互联网直播,群众足不出户就能旁听庭审了解庭审实况,目前已直播案件800余件。开通网上立案平台,当事人或律师可通过互联网登录贵州法院网或者微信关注织金法院公众号实现自助立案,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开通律师自助阅卷系统,律师可对部分案件电子卷宗进行查阅,缩短以往调取纸质卷宗时间。在全省率先完成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2016年,信息化考核从较为落后的基层法院提升至全省第二名。作为全省刑事诉讼大数据智能管理4个基层试点法院之一,织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启动大数据分析平台应用试点工作。运行以来,大数据系统在规范证据审查运用、减轻法官繁重工作量、压缩法官自由裁量权,为裁判提供智能辅助分析,对裁判结果进行智能评判和预警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截至目前,通过大数据系统受理故意伤害案及盗窃案共128件,现已审结122件,结案率为95.31%,平均庭审时间16分钟,比此前节省12~33分钟;当庭裁判103件,当日送达103件,当庭裁判并当日送达率为84.43%,比此前提升20个百分点;平均审理天数为15天,平均减少7~8天。
固然,因织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动态工程,故对其经验与启示的总结和提炼是一个渐进而变动的过程。不过,万变不离其宗,纵观织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缘由、举措及其成功案例,其运动轨迹总有规律可循,总有一些司法体制改革经验与启示能与其他的基层法院分享和共勉:只有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发扬担当精神,秉承协同创新,遵循司法运行规律,充分运用大数据和现代科技手段,才能真正顺利完成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目标,才能让人民深深感受到司法公正,才能确保司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