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院司法公开的困境及对策

王亚亚王亚亚,织金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指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尽管近年来法院内部就司法公开从理念到制度、从内容到形式都进行了较大改革,公开范围得到扩大,方式更加灵活,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制约点,如对司法公开价值认识错位、法官参与积极性不高、公开存在盲区及缺乏救济方式等主要问题,若不加以重视和解决,司法公开工作便难以上升到更高的层面和水平。因此,正确认识司法公开的价值,促进法官公开自觉,深入剖析公开的盲区,打通救济渠道,对基层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司法公开 阳光司法 依法治国 困境 对策

一 司法公开的定义及其价值

(一)司法公开的定义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文对司法公开做出定义,对法院系统来说,主要是指将各项审判活动以及与审判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司法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也是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当然,并非涉及审判活动的一切事务都应当公开,其公开也有一定的限制,如应当排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等。司法公开的水平与国家司法文明的进步、法治理念的发展、司法改革的进程密切相关。

(二)我国关于司法公开的相关论述及规定

党的十八大强调,“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曾强调,推进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新媒体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只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始终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有力推进司法改革进程;只有充分利用新科技,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创新司法公开方式,才能适应新媒体环境带来的新变化,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从法律层面来看,司法公开最初就体现为审判公开,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以《宪法》为基础制定的“三大诉讼法”等法律也对司法公开做了相应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出台一系列文件,不断赋予审判公开新的内涵。如《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等,这些文件的下发实施,有力推动了法院系统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

(三)司法公开的价值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司法公开就作用点而言,具有内外两方面的价值。内部价值即指司法公开对法院和法官自身所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能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能力、提高司法透明度、预防司法腐败及助推司法改革等。外部价值则是指司法公开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具有的价值,主要有增进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赖和认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传播法治精神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等。司法公开的内外价值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

二 司法公开工作取得的成绩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在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健全,方法举措不断创新,司法公开的观念深入人心,司法公开成效显著。重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司法公开涉及面较为广泛

如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就细化了司法公开的范围,详细规定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六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各地各级法院也将司法公开作为推动法院建设、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实施意见,让整个审判流程及诉讼活动以动态、透明的状态呈现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面前。诉讼程序的公开,提高了法院审执工作的透明度。

(二)公开方式多元化

除了传统的司法公开方式,如在固定平台发布案件信息、工作简报等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建成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技,向社会公众发布司法信息。法院系统也逐级设立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开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平台,开展庭审直播、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等,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各种审判信息资源。此外,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增强司法透明度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也产生了积极作用。

(三)司法公开工作逐步得到法官认可,制度措施逐渐完善

就笔者所在法院来看,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均能遵守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公开开庭制度,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公开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新闻记者经许可才能录音、录像,将案件审判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中,保障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司法公开制度建设日趋完善,如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个规范性文件,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也提高了法官驾驭庭审、适用法律、论证说理的司法能力,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公正。

(四)公开效果明显

从外部来说,法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参与听证等,使公众能充分了解法院依法办案程序,提升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公众对法院裁判的“神秘感”,也提升了司法公信,宣传了法治精神,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 推进司法公开的困境及原因剖析

随着改革的深入,司法公开虽然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深层次的原因制约着司法公开工作的整体推进,具体剖析如下。

(一)司法公开工作定位偏移

虽然司法公开制度体系在不断完善,法院系统也将司法公开作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一种有效措施,但在制度落实过程中,不少法院仍被动地把司法公开当作一种责任和义务,而不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此理念支配下,法院面对社会公众时会处于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缺乏服务观念,导致司法公开背离其价值追求。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受我国古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之类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在这种司法神秘主义文化影响下,法院自身及法官个人往往不愿意对司法活动做过多公开和解释,认为这会降低司法威严,因而往往是迫于上级法院工作要求和考核压力而开展司法公开,导致公开工作定位偏移。实践中就表现为公开的内容往往是法院自身愿意公开、可以公开的,并且都是经过精心准备后单方面向公众展示,公众无法从公开内容悉知详情。如新闻发布制度的运行,有机构设置、有制度规定、有人员配备,但并不经常运作,偶尔召开新闻发布会,也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正面宣传,或是迫于舆论压力而对个案进行解释。另一方面,我国法院现行行政化管理模式及目标考核机制的运行导致公开工作存在严重功利主义思想。在这种司法政绩观的影响下,法院系统往往把宣传自身形象当成司法公开的首要任务,片面追求“出镜”“出彩”,不在公开审判流程及案件事实上下功夫,而是一门心思做表面文章,追求短期轰动效应;部分法院在公开上虽然使用各类网站、手机APP等新媒体和软件,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推进,看似面广、花样繁多,但疏于日常更新和维护管理,形同虚设。

(二)法官对司法公开价值认识不深

一是法官未能形成公开自觉。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矛盾激增,“案多人少”现象凸显,法官群体不堪重负,不同程度存在消极执行司法公开制度的现象。部分法官对司法公开举措抱怨较多,认为司法公开工作严重影响自己审判工作的开展,增加很多非审判事务性负担。伴随着这些负面情绪,有的法官在录入案件信息资料时敷衍塞责,输入不完整或错漏百出;有的法官为了避免新闻采访、摄影录像等负担,隐瞒开庭信息不上报或延迟上报。二是法官对司法公开价值认识不透,公开观念淡漠。如很多法官认为司法公开是院领导或者对外宣传部门的事,与审判业务部门无关,自己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的公开要求置若罔闻或相互推诿,当事人疲于奔波、心灰意冷。甚至有个别法官认为司法公开只不过是形式主义,是务虚的工作,在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现状下还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搞司法公开会对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影响。

(三)法官司法能力不足,导致“不敢公开”

法官的司法能力主要包括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庭审驾驭能力、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等。但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法官自身司法能力不足一直是影响司法公开进程的一个重要隐性因素。以前法院工作人员主要是大专院校毕业生、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及部分军转干部,这些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受知识结构等方面限制,其司法能力难以适应司法公开的要求,导致“不敢公开”。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越来越高,法官也主要从政法院校招录。但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新进年轻法官经过短期工作适应便走上审判岗位,成为重要的办案力量。他们虽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但实务能力欠缺,距离精英型法官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面对司法公开时信心自然不足,即使内心愿意公开,做起来也是“提心吊胆”,或是公开得不彻底。

另外,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开辟了公众了解、参与司法活动的新途径,也为推动司法公开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但这正如一把双刃剑,信息公开容易,舆论凝聚也更容易、更迅速,部分法官在运用新媒体开展司法公开活动时,由于对新媒体认识不深、使用不足,为了减少甚至避免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敢公开”或“不愿公开”。

(四)审判人员司法能力及廉洁自律情况公开不足

目前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大都着眼于对各类案件信息进行公开,而在审判人员的个人能力水平及廉洁自律公开方面却鲜有涉足。应该说,绝大部分案件,法官都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但是败诉当事人或站在败诉一方的民众,却总是怀疑胜诉当事人找了人,找了关系,怀疑审判人员不能保持清正廉洁。虽然有的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最高法“五个严禁”的相关规定与诉讼材料一同发放给当事人,但这种公开方式比较单一,效果也不理想,因为对当事人而言,他们感兴趣的往往是承办法官个人的办案能力及廉洁自律情况,而非生硬的规章制度。近年来,法院系统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大力培养法官司法能力,着力整治“六难三案”等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难免也存在因能力不足或经不起诱惑、失守底线而违法裁判的现象。而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评价往往符合典型的“木桶理论”,关注的焦点是桶壁上最短的那块板,正如司法不廉的个案,公众知晓后,就会逐渐发展为对司法系统整体廉洁的质疑,导致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而公开审判人员的个人司法能力强及廉洁自律强可以有效降低上述风险。

(五)法律文书公开不彻底

第一,裁判文书公开,是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制作精良与否,与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判断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明确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但实践中,不少判决书简单以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由就对证据做出认定,“足以认定”、“经查不实”、“不够充分”、“难以采信”等模糊表述出现过多。在这样的文书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不到法官对相关证据的说理认证,看不到对何以援引相关法律条文的论证,亦看不到法官对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所做的分析,公开效果大打折扣,公信力自然不高。

第二,“合议”结果的公开存在盲区。众所周知,审判活动中,合议庭评议过程是不公开进行的,这是评议的一般原则。之所以不公开评议过程,主要是因为评议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规范性不强的讨论过程,审判人员在讨论时可以发表不同意见,提出问题,有时可能还需要中途停下来,查阅书籍材料或请教有经验的其他审判人员等,甚至可能因观点不同而争执不休。因此这一过程是不便于公开的,公众也能接受。但合议庭成员的少数不同意见是否能对外公开呢?实践中法院往往也是不对外公开的,评议笔录均由法院内部保存,当事人和律师不能查阅,仅是将评议结论在法律文书中体现出来。但对当事人而言,特别是败诉一方,少数人的意见才是他们关注的重点,如果能得到公开,他们不仅可以从中看到办案法官是否对案件认真负责,还能对合议庭成员进行监督。如果得不到公开,他们可能会对合议庭产生极度的不信任,怀疑有暗箱操作或有不公正因素存在,从而对本来公正合理的判决产生怀疑,甚而演变为上访。

第三,不公开调解书也存在隐患。由于法律规定的调解程序本身具有相对的自由性,当事人的处分权能得到较大的行使空间,且缺乏客观、确定的标准来衡量其结果的公正性,同时,调解书是当事人之间对私权处分的结果,因此调解过程及调解结果一般不会受到太多的监督,但若不对调解文书予以公开,不仅为司法隐秘提供了可操作空间,也不利于打击规避执行和不诚信行为。

(六)司法公开有效性不高,且缺乏救济制度

首先,从实践上看,社会公众多是通过媒体或旁听庭审获取司法信息,但他们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往往怠于行使或行使不当,导致司法公开工作无法产生预期的效果。虽然各级法院十分注重主动性宣传,利用一些媒体大力推介审判信息、典型案例或工作经验等,但不难发现,这些媒体多是司法系统的官方媒体或主流的法律宣传平台,且受众多是司法机关公职人员,普通民众接触不多或是缺乏足够的阅读兴趣。其次,虽然允许旁听庭审是很好的司法公开方式,但愿意到法院旁听庭审的,基本上是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或者是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公开效果自然不理想。

另外,虽然我国关于司法公开的制度规定覆盖面广,但缺少对司法公开的救济规定,当事人或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对法院的不公开行为进行监督,可能导致司法公开工作流于形式。无机制保障,再完备、精细的司法公开措施也难以落到实处。因此,要保障我国司法公开各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就应构建司法公开救济机制。

四 司法公开实践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民众对司法公开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如何有效推行阳光司法,建立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各领域的办事公开制度,增进公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了解、信赖和监督,真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转变观念,准确定位司法公开工作

法院系统及每个审判人员均应转变理念,积极适应司法公开新常态,提高推进司法公开的自觉性和责任心。要明白推进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破解司法难题和瓶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司法公开不仅是法院和法官的职责,而且是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权利,落实各项司法公开的制度要求,必须通过法院的大力推动和法官的积极参与才能实现应有的效果。司法公开制度的落实,不能仅靠目标考核来维系,还应该大力培养司法公开价值导向和法官司法自觉。要合理设定考核办法,避免对司法公开设定过多的量化指标,防止因数量化的考核或数量指标绝对化而导致司法公开定位的偏移。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公开工作时,要不断更新观念,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才能将司法公开工作进一步推向纵深。

(二)大力提升法官司法能力

“按善恶见闻之实,断是非去取之疑”。法官的司法能力,是司法公开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保障。从司法能力的构成要素来看,提升司法能力需要培养坚定的法律信仰、养成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严谨的法律思维、精通法学理论、通晓法律知识、掌握娴熟的司法技艺等。司法能力提升需要不断学习与实践,从司法能力提升的路径来看,一是结合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官省级遴选制度,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员额,留在一线办案。二是完善法官教育培训机制,改革传统填鸭式的法律知识传授模式,设置符合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教育培训方式,如笔者所在法院通过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向全体法官征询需要学习的内容,并通过案件评查、审判监督等方式找出办案中容易出错或忽略的点,然后邀请上级法院及高校资深法官、法学专家授课,以案讲学,并定期开展案例评析,让干警互相点评,取得良好效果。三是实行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加强司法实践,提升其法律适用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通过司法实践锻炼将法律专业知识转化为司法技能,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从而增强司法能力,让青年法官“敢于公开”。

(三)对审判人员自身情况进行公开

1.全面公开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

为拓展司法公开的内容,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审判人员不但需要提升司法能力,也需要将其公之于众,让当事人和公众相信其能力足以做到公正司法,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具体可以将审判人员的职务、学历、专长、教育培训情况、资质等级、工作履历、审判业绩等可说明自身能力的情况制作成简历,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中向当事人说明,或充分运用法院展板、诉讼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等向当事人展示,或放在网上供公众查询。这样一来,有利于形成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倒逼机制,促使法官不断注重业务水平、庭审驾驭、辨法析理、裁判文书制作等司法能力方面的提升。

2.探索公开法官廉洁自律情况,打消当事人的疑虑

“不以私害法,则治”。一是完整公开法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如《法官法》中不得有的13种行为、最高法规定的“五个严禁”、党中央“八项规定”等。二是考虑公开法官廉洁自律情况,公开其保持廉洁、抵制不廉的事例及坚守廉洁的实际行为,并对是否有查证属实的司法不廉行为予以公开。三是探索建立法官财产公示制度,使法官因审判工作所获得的财产得以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对法官司法廉洁自律状况的公开,可避免社会公众因怀疑法官司法不廉而对司法产生不信任,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升司法公信。

3.积极公开审判人员独立审判的保障制度

法官审判的独立性,不仅要得到全面保障,还要全面公开,让当事人和民众知晓,以消除对法官审判受到干涉的怀疑。一是结合司法改革举措,积极宣传保障法官独立审判的改革措施,如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二是公开保障法官审判独立的文件规定。如向社会公众、当事人积极宣传《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各地、各部门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及严格执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笔者所在法院就积极向社会公开贵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意见》。通过加大对法官审判独立性的公开,可以让当事人和民众产生“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的认知,从而提升司法公信。

(四)扫除法律文书公开“盲区”

1.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圣人为民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智遍能知之”。一是裁判文书说理应包括事实论证说理和裁判论证说理,要全面、准确地概括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主张和理由,归纳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争议焦点。要以判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核心,详细阐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向当事人展示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在采信证据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案件事实。二是裁判文书应对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裁判的,应当解释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和逻辑规则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所考量的因素。裁判文书说理应当用语规范,做到表达简洁清晰、文字精练易懂,不能使用反问、疑问、设问等加强感情色彩的句式。三是可考虑在裁判文书中增设附页,记载裁判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并对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进行阐释及记载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2.探索在判决书中公开每个合议庭成员的意见

从实践来看,由于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主要是由案件承办人办理,其他合议人员往往对案件的责任心不强,审前不阅卷,开庭时不认真思考,合议时不表达自己意见,仅是简单同意审判长观点,合议庭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因此,公开合议庭评议的不同意见,有利于监督各合议成员,增强其责任感,也有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促使其息诉服判。而且,公开合议庭评议的各方意见及论证,将对审判人员在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上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倒逼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

3.探索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调解书

虽然调解书不在法律文书公开之列,但考虑其弊端,可对其公开设置一定的条件及程序,如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直系亲属申请查询的,可予以公开;对可能通过调解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涉及企业等非自然人财产处分的调解书,则可考虑允许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申请查询等。

(五)加大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力度,做到“方便、可达”

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能极大地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但由于法院办案系统采用的是内部网络,而司法公开工作大部分需要在外部网络上进行,在要求法官开展司法公开工作时,内外网的不统一便增加了法官输入外网的非审判事务性负担,部分法官担心出现错误、错字而畏首畏尾,且不能实时生成大量审判数据。因此,应考虑将法院工作局域网、公众使用的互联网、干警使用的移动通讯终端有机结合起来,并辅以二维码等身份识别技术,切实方便审判流程的录入、查询和意见反馈。例如,可探索在全省法院统一的门户网站集成立案审批、司法公开“三大平台”、诉讼服务、意见反馈等数据服务,并通过安全的中端转换系统,使各项可公布数据与工作内网实时对接,自动将法官办案时录入的内网数据导入外部网站,使录入不受时间、地点、网络及平台的限制;诉讼当事人根据特定的用户名及密码或其他身份识别标志,即可在门户网站上预约立案、查看开庭信息、查询本人所涉案件办理进度、审判组织信息、审判流程节点、查收法律文书、进行信访投诉等。如此,不仅能减轻法官的事务性负担,还能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诉累,不失为深化审判公开的有效方法。

(六)确立司法公开救济制度

首先,可探索设立专门的司法公开监督机构,明确职能,对法院系统各部门、庭室的司法公开工作进行有序、统一的管理监督以及投诉的处理。结合实际,可以将法院审判管理部门作为司法公开工作专门机构,也可由同级人大专门设立司法公开工作监督机构,受理社会公众对法院提出的司法公开申请及投诉。其次,应完善救济机制。可规定当负有司法公开义务的部门或人员未依法及时公开或不当公开相关司法信息,致使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受限或被侵害时,可提出申请或投诉,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及时、全面履行公开义务。一旦申请或投诉成立,监督机构即应责令司法机关及时采取措施履行司法公开义务或纠正原不当的司法公开行为。最后,应设置相应的救济处理程序,详细规定提出申请或投诉的形式、提出期限、答复期限、答复形式、异议处理程序、责任追究等,要具有可操作性,避免监督机构的设立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