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2年10月24日,范礼安结束了对日本教区的第二次视察,再次返回澳门。与此前意气风发、风光无限的凯旋不同,虽然他以娴熟的外交手腕和出色的社交能力暂时缓和了丰臣秀吉的愤怒,为日本教会赢得了喘息的时间,但皇权与教权间的深刻矛盾已经暴露无遗,而东方封建君主喜怒无常的性格更使日本教区陷入朝不保夕的危险境地。在重新评估形势后,范礼安采取了一系列未雨绸缪的防范措施,其中最为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于两年后的1594年在澳门建立圣保禄神学院。在1594年11月9日于澳门写给总会长的信中,范礼安正式宣布了澳门神学院的设立。他颇为自豪地宣称:“……在神的帮助下,我们完成了目前在中国(澳门)建造的神学院建筑。此外,与修院分开的建筑中已开始有人居住,现在(神学院中)生活着19至20名耶稣会士。我从当地给日本去信,希望在明年之前送来10名日本的学生修士,以便让他们在这所神学院中接受一定时期的教育,并继续学习。我认为还应当从印度送来其他的(学生修道士)。我希望获得神的帮助,在当地建造拥有40~50名耶稣会士、充实而完备的神学院。”《基督教时代的文化与诸相》,第348页。

如果仔细地阅读上一节引用的文献,我们会发现此前的耶稣会澳门修院也时常被人称为神学院,因为除了提供饮食起居等生活保障之外,修院还依据常规,向为等待航船而暂居数月之久的传教士们提供初级语言培训和伦理神学实践(一如利玛窦在印度果阿和交趾时的经历)。但这次的情况显然有所不同,按照范礼安雄心勃勃的计划,这所新成立的神学院将拥有常备师资人员和完善的教学体系,为中国与日本的住宿学生提供较为系统的正规教育。关于澳门神学院的教学体制及相关问题,可参见戚印平《澳门圣保禄学院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的相关章节。对于刚刚形成的中国教区而言,新成立的澳门圣保禄神学院具有特殊的意义,由于学院的首任院长就是当时中国教区的监督(即上长)孟三德,所以两者间的关系更是非同寻常。对于利玛窦和其他中国耶稣会士来说,澳门神学院不仅是教育机构,同时也是更为稳定、可靠的后勤基地与指挥中心。

在讨论神学院创建之初不同争议的文章中,我们曾提到孟三德神父反对建造神学院的态度,与某些别有用心的反对者不同,作为当时中国教团的监督,孟三德的这一态度或许有其不言自明的原因。有关各方的不同意见,详见《澳门圣保禄学院的建立及其相关争议》,《澳门圣保禄学院研究》,第51~93页。在神学院成立之前的1593年11月15日,孟三德于澳门写给总会长阿桂委瓦的信件中并未讳言他的顾虑,而是直截了当、极为坦率地声称:

我想谈谈巡视员神父开始倾注热情、他称之为日本神学院的新的神学院。基于在彼地(日本)召开的管区会议所显示的日本准管区的见解,他说想建立它。这是为了在本地培养日本修道士,让他们学习,使他们了解我们的习惯。我没有必要对此提出异议。这么说是因为,我时常觉得,此事在着手之前还是听从阁下的指示为好。因为经验表明,此事即使是在事后,也还要请求阁下的承认。……现在只关注日本目前的需要,中国的将来不在考虑之列。没有人留意此事。事实上,眼下对此不必过于关注,至少应考虑到它(中国)的将来。……我相信在(阁下)回信时,巡视员神父已经凭热情而万事俱行,我不能否定神给了他与职务相称的热情,但就此事而言,我不知道他是否因只顾及日本的利益,而看不到其它的不合适。《基督教时代的文化与诸相》,第180~182页。

不言而喻,对于时任中国教区监督的孟三德神父而言,这种本位主义的顾虑是可以理解的。很显然,孟三德担心在澳门建立属于日本的神学院会使原本就非常强势的日本教会进一步挤占中国教区的有限资源,或者在弹丸之地的澳门成立如此规模的新机构可能引发不可预料的混乱或非议,孟三德的顾虑涉及许多方面,他还担心神学院会给澳门当地的葡萄牙商人带来某种压力,或是让中国人感到不安,因而与耶稣会澳门修院形成冲突。他在信中声称:“但是我认为,在当地建造神学院,事后还要得到当地民众的同意,其中的人数也不应该给这些民众带来压力。他们正被大批的修道士压得喘不过气来。即使神学院不是靠捐赠过活,而且不给他们带来麻烦,拥有像该神父决定的50名修道士肯定还会让人感到重压。也许粮食就会始终处于紧缺之中。大部分粮食是被秘密输入,而没有向曼达琳支付关税。只有很少一部分是被公开带入。</br>……在我看来,由于日本受人关注,建造这所神学院的设想是想让它成为无路可去者的避难所。如果迫害结束,那里就不会再有居住者,它既没有必要,也不会得到维持。我认为与其是在极其憎恨日本人的中国,还不如放在长崎为好。如果当地的日本的神学院,中国人无论如何不会接受。现在当地有日本人在服务,但他们的身份是奴隶或俘虏,不会引人关注,但我不知道修道士会怎样。</br>最后我想指出的如下事项,即虽然巡视员神父决定将日本人的神学院放在为传教中国而工作的我们的中间,但这至少是不合适的。这是因为必须学习各种语言、甚至是截然相反的习惯,他们无法待在同一间屋子里。我直率地提出上述所有事项,是因为在我主之中不得不这样想问题。(这些问题)也许会出现在这两个修院的是上长们之间,还会有其他问题。这么说是因为在神学院的修院中时常会有买卖与商人们的交易。对于靠捐献生活的人们来说,也许会不太合适。如果果很大的城市,这些事情也许可以隐蔽,但在这里(澳门),这是不可能的。虽然这里是印度最大的城市,但除了果阿,印度的任何城市耶稣会都不可能拥有两个修院。”《基督教时代的文化与诸相》,第181~182页。从而威胁到尚在襁褓中的中国教区。

我们不清楚总会长如何回应孟三德的担忧,但耐人寻味的是,当范礼安于1594年11月16日再次匆匆前往印度之前,他给神学院院长留下了一份长篇训令,名为《给予澳门神学院院长的训诫》(以下简称《训诫》),对学院的性质及其与中国教区的关系做了明确规定。

在这份《训诫》的开头部分,范礼安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澳门神学院在远东教区内的行政归属以及神学院院长的基本职责。其曰:

如前所述,该神学院是日本(教会)的一个机构,创设它的主要目的,是以此帮助日本的耶稣会和基督教界,同时支持中国的传教。《基督教时代的文化与诸相》,第264页。

在确立了这一主从地位后,他进一步解释道:

统辖它的目的,可理解为归结为以下三件事:

第一,为在日本生活而从印度送往日本的修士和其他人获得良好教育,即尽力在德行与学问上让他们上进。神学院原属日本准管区长指挥,所以各方面应按照他的指示管理神学院。第二,尽力推进中国国内的神父们的传教。为在那里宣布圣福音,谨慎并努力地更大地打开门户。第三,尽可能援助负责日本物质补给的管区代表。它(物资补给)全部是由这个港口(澳门)送往那里的。不仅是日本的所有住院,基督教会的所有灵修建筑也都依赖于它(来自澳门的补给),该神学院院长原来就是属于日本(教会)的一员,所以必须全面支持他,以便管区代表及时(保管)运送日本的资产,并使之增值。《基督教时代的文化与诸相》,第264页。根据日本学者的整理,这份文档的抬头处标注有“下列训诫是给予澳门神学院的院长的”字样。《规则》的全文见载于《基督教时代的文化与诸相》,第264~274页,中文翻译可参见附录二“给予澳门神学院院长的训诫”。

按照范礼安的上述训诫,新成立的澳门神学院是从属于日本教区的下级机构,建立这个机构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远在大海彼岸的日本教会,向它们提供各种支援。为此,神学院院长必须服从日本准管区长的指挥,让准备前往那里的修道士和其他人(即来自日本的学生)获得良好的教育。与此同时,可能考虑到神学院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耶稣会的长远发展,范礼安又将推进中国传教工作视为神学院的第二项使命,他要求神学院院长“慎重并努力”地工作,以便“更大地打开门户”。我们不清楚范礼安的这些规定是否安抚孟三德的抱怨,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尽管两项使命的先后顺序依然表明了澳门神学院之于日本教区的从属地位,但将“帮助日本耶稣会”和“支持中国传教”相提并论,任命中国教区监督为首任神学院的院长,并明确将中国教区的统辖权列为他的职责,或许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中国教区地位的提升和某些深谋远虑的长远计划。利玛窦记述说:“……叫关白(丰臣秀吉)的皇帝发动了一场迫害。他对整个基督教很恼火,特别反对耶稣会士,疯狂地迫害他们;驱逐他们全体出境,没收他们的房屋,破坏他们的教堂。临行前,他(范礼安)指定孟三德神父为澳门神学院院长,因为他非常熟悉中国教团的事情,当时教团是在澳门的监督之下。而且,他看来是最宜于管理,宜于正当接济和促进中国事业的人选。”《利玛窦中国札记》,第245页。

基于上述考虑,范礼安对于神学院院长的第二项使命做了极为详尽的论述。其曰:

(神学院)第二个目的是有关中国的传教。为使这一传教进展顺利,不仅要支持驻在中国国内的神父们,而且还必须在该神学院中另行培养人才,一旦时机成熟,就全部进入中国,投身于传教工作。为达成这一目的,已进入(中国)国内的神父不仅接受充分支持与补给,而且还应与该神学院中有志于这一传教的人保持密切联系,并让他们竭尽所能,尽量学习中国的习俗、语言与学问。《基督教时代的文化与诸相》,第268页。

从字面上看,为“已在(中国)国内的神父”提供“充分的支持与补给”,在神学院“培养另外一些人”以及“花大力气尽可能地学习中国的习俗、语言及学问”的指示,应当与前述“兴趣不衰……的长远计划”没有大的差别,但如果我们将范礼安在《训诫》中的另外一些指示与此后中国教区发生的某些变化联系在一起,就不难感觉到他已经对他那个“兴趣不衰……的长远计划”做了某些重要的调整与改变。

可能考虑孟三德身居学院之中所面对的繁杂事务,范礼安还以其事必躬亲的一贯风格,在《训诫》中对他的另一职责及其注意事项做出近乎琐碎的详细安排。他不厌其烦地告诉神学院院长:

如果能在(中国)国内再建造几所住院,应努力把握良机。基于已授予利玛窦的权限,相信会在某个时候获得意外惊喜。……为在方便时给(中国)国内配备更多人员,应在神学院中补充伺机前往的人手。

我认为已经进入中国国内的人应尽量避免往来于澳门为好,为解除中国人的怀疑,葡萄牙人在广东时也应避免为与他们交涉而前往彼处,但是,当他们因为精神利益与安慰,或者由于肉体疾病而必须返回该神学院时,可听从(中国)国内传教团上长的判断,便宜行事。如果本地没有危险,并且诸事平安时,应首先与神学院院长会谈。当他们抵达这里时,应以最大的爱和慈悲迎接他们进入神学院。

同样,如果有必要对配备给(中国)国内的某些人作某种变动时,神学院院长有权做出决定。但如未深思熟虑,又并非势在必行,就不要轻举妄动。因为我们有权将我们所中意的人安排于中国国内,所以这些变动也许造成极大的动荡。尤其是将不熟悉(中国)习俗和语言的其他人送往那里时,结局必然如此。

……

院长不可抛弃自己的神学院,另一方面,如果当地的神父们前往韶州的同伴那里,或去与他们保持交往,也许会使曼达琳感到疑惑或害怕。因此,院长没有义务在规定时间中前往韶州访问神父们。但如果机会来临,而且他认为有必要去往那里,协议的结果也不会招致曼达琳的疑惑,还不会对神学院造成损害,那么如果他判断可以前去那里,他就有权出发,去探访他们几日。《基督教时代的文化与诸相》,第269~270、271页。

仔细阅读范礼安的上述指示,我们或可从中品味出范礼安为神学院与中国教区的关系所做的某些特殊安排。首先要注意的一点是,关于在中国境内再建几个会馆一事,表明利玛窦已经被赋予某种便宜行事的权力;如果一切顺利,神学院应提供相应的人手安排。其次,已经进入中国的耶稣会士应尽量避免往来澳门,如果实属必需,应听从国内上长,即利玛窦的决断。再次,神学院院长有权决定涉及中国的人事安排,但派遣至那里的人最好要熟悉中国的习俗与语言。综合以上各点,虽然神学院拥有对中国教区的管辖权,但利玛窦等中国耶稣会士已经拥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

为确保上述指令得到完全的贯彻执行,范礼安还详细规定了神学院如何为中国教区筹措并提供经费支持。他要求道:

(中国)国内的人(神父)应当享用副王给予的俸禄补给。必须明白,无论事态如何发展,向他们提供补给都是担任神学院院长之职者的任务,应尽可能地努力征收它们(俸禄)。应将(中国)传教经费购买的房屋的收入专款专用,充当生活在该神学院中的二位神父的费用。虽然这些房屋现在被划归该神学院,但切记它们原来属于中国传教。在该神学院中,通常有二人会投身于中国传教,他们应由这些(房屋)收入来供养。

为使(中国)国内的人(神父们)衣食无虞,没有心生不满的机会,院长必须了解下列事项,即作为他们的俸禄而被征收的所有经费,必须提供给居住在(中国)国内的神父们。(院长)也是(中国)传教的上长,如果他们经费不足,就必须提供补给,但同时还要约束他们,尽可能节省上述俸禄之内的任何物质,以便在他们青黄不接,或因建造住院而增加经费时能够帮助他们。(院长)不可为援助自己的神学院而消费它们(俸禄)。

为此,他的(神学院的)钱应另行保管,经不同途经到达他(院长)手中的、属于中国传教的所有经费,应由他清理账目并消费、保管,管区代表应将它与神学院的经费分开(管理),就这笔钱另立收支账目。如果天赐良机,有人想以遗产或其他赠予来援助这一中国传教,神学院院长有责任引导并鼓励他们。对于生活在修院中的院长和神父,我也有同样的要求,即如果能让人赠予修院和教会的捐款,就应想方设法,别让他们改变了主意。

为避免使(中国)国内的人们陷入窘境,应考虑周全,毫无拖延地充分补给他们。如果当地没有其他筹款途径,就应尽力节约使用俸禄,以免他们过于拮据,或者心生怨恨。应想方设法,竭尽所能,让他们生活得足够舒适而满足。因为他了解他们将遭遇怎样的困境和不快,在(中国)国内又是多么的孤独。《基督教时代的文化与诸相》,第268~269页。

就以上指令而言,范礼安关于中国教区经费安排的指令非常全面,也非常细腻,如果仅仅阅读《训诫》的文字而忽视作者的身份,那么如此详尽、几近事无巨细的周密考虑更像是身处传教第一线的教区上长,而不是高高在上、统辖整个远东教区的耶稣会巡视员。从某种意义上说,范礼安对于中国教区的关注与重视已经不亚于声名显赫的日本教区,甚至达到了偏爱的程度。

从另一角度讲,如此不厌其烦、事无巨细的周到安排也会带来另一种效用,即读者可以借此窥见以往很少曝光的若干内幕。综合范礼安的上述指令,我们可以将中国教区经费筹措的实际运作过程归纳出以下要点。第一,“向他们提供补给是神学院院长的任务”,所以“应尽可能地努力征收它们”。第二,中国教区的传教经费可分为三个来源,分别是“副王给予的俸禄的补给”、用“这一(中国)传教的钱购买的房屋收入”以及人们“向修院和教会捐款或赠送”。从最后一句“要小心留意,别让他们改变了主意”推测,澳门葡商捐赠给中国教区的钱物并不那么充裕且可靠。第三,前两项相对稳妥的传教经费各有不同的供给对象,“应将(中国)传教经费购买的房屋的收入专款专用,充当生活在该神学院中的二位神父的费用”。因为“通常有二人会投身于中国传教,他们应由这些(房屋)收入来供养”。第四,“属于中国传教的所有的钱,应由其会计计算后消费、保管”,而负责所有财务事宜的“管区代表应将它与神学院的钱分开(管理),就这笔钱另立收支账目”,以免产生混淆,或被人挪用。鉴于此后日本教区日趋严重的财务困难,我们实在不敢相信范礼安的上述指令会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但它至少表明,巡视员神父是决意确保中国教区的经费需求,以达成他改宗中国的长远计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