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犯罪学研究/会议综述
我国城市犯罪若干热点问题研究综述
一 城市街面犯罪及其防控研究
街面犯罪是世界各国在城市化进程中普遍遭遇的一种社会现象。近年来,我国城市街面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犯罪手段复杂多样,危害程度也不尽相同,已成为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严重威胁。资料显示,自2004年以来,全国各地每年发生的“两抢一盗”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八成。街面犯罪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城市社会治安的主要因素,对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公安部分别于2002年、2005年、2006年、2008年、2010年、2011年部署开展了全国性的打击“两抢一盗”专项行动,对街面犯罪进行了治理,从而较大程度地遏制了这一犯罪现象的蔓延和扩张。但是,情况依旧不容乐观。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以及当前人口大规模流动的浪潮中,如何有效地控制街面犯罪,这是一个值得引起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有学者对街面犯罪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界定。所谓街面犯罪,是指发生在城市街道、车站、公共交通工具、码头、集贸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违法犯罪,主要包括街面抢劫、抢夺、盗窃、街面诈骗以及色情或麻醉敲诈等各种犯罪。街面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街面犯罪发案率高、报案少,犯罪黑数高。以广州市街头抢夺手机犯罪为例,绝大多数受害人都没有选择去公安机关报案。对此,广州市公安局的解释是:“对抢手机这样的案子,80%的失主都不会报案,为什么呢?就是老百姓觉得即使案件破了,东西也找不回来了”。2.街面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多为流动人口,而在街面犯罪案件的类型上,又以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性犯罪所占的比例较大。在宁波市和广州市,八成左右的街面犯罪由外来流动人口所为。3.作案过程短,逃离现场快,跨区域作案。犯罪分子多利用交通工具如摩托车,在街道、金融机构附近等公共场所寻找、物色作案对象,或精心选择作案对象,尾随伺机突然作案,而如果遇到反抗则实施暴力,因此,其作案的过程通常较短,且一旦得手即迅速逃离现场。4.人员流动性大,调查取证相对困难。街面犯罪的受害人员及周围群众主要是流动人员,这就增大了寻找证人作证的难度;或者即使找到证人,但因其与犯罪分子接触的时间较短,所以也很难提供对侦查有价值的线索。
陈山、蔡鹤等于2007年8月采用抽样问卷、抽样访谈等研究方法对成都市街面犯罪进行调查。调查表明,成都市街面犯罪中侵财性犯罪比例较大、发案最严重的几类罪依次是盗窃、“两抢”、诈骗;犯罪地多为集市、车站、商场附近、大街等人财物集中的地方,未发现犯罪时间的分布规律;在街面犯罪中,共同犯罪占的比例较大,犯罪人有较强的预谋性(约有1/3的犯罪人曾作好犯罪准备工作),作案过程较快,逃跑迅速,“打一枪换个地方”。街面犯罪的犯罪人呈现以下特点:外地人所占比重较大;中青年人所占比例极大,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所占比例很小;无职业者犯罪也占较大比例(约占四成);犯罪人文化水平低,其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街面犯罪人占调查对象总数的55.9%;街面犯罪中累犯、惯犯、再犯较多。陈山等人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对街面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从微观上看,街面犯罪人的犯罪原因中,生活所迫(占23.5%)、不良习惯(占26.5%)和一时冲动(占47.1%)占主导地位,容易脱逃、人多机会多和容易得手是犯罪人选择街面犯罪的前三大原因,约占总数的80%;从犯罪宏观原因来看,选择“失业率高”的占47.6%, “经济发展水平”的占34.7%, “城市化程度”的占15.3%,其他的占5.6%,不清楚的占6.5%。
张扬、张未东、杨俊峰等分析了当前街面犯罪的新动向,发现“打手黑市”已跻身于街面犯罪。近年来,医院、娱乐圈、施工工地等新兴街面已经成为“打手黑市”经常出现的地方。有的人雇请杀手,行凶报复;有的人纠集打手,强揽工程;有的人为泄私愤,封门堵路;等等。如2005年8月,来自四川的13位农民工因陕西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与该公司董事长交涉时,30多名手持钢管、钢筋的小伙子冲进办公室,不分青红皂白对着农民工就开始抽打,造成农民工中六人受伤,其中两人伤势较重。街面犯罪的手段呈现多样化、智能化、专业化特征。当前,街面犯罪的形式花样繁多、不断翻新,呈现多样化特征。在盗窃机动车、电动车等案件中,作案手段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犯罪嫌疑人利用“解码器”“专用钥匙”“专用剪刀”打开车锁方便快捷,作案成功率大大提高。在盗窃机动车案件中,盗车、伪装、运输、销赃、上牌“一条龙”作案已屡见不鲜,充分体现了街面犯罪的专业化倾向。犯罪的暴力性持续凸显,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为实施犯罪、逃避打击,大多携带匕首、短刀、棍棒等凶器,行凶伤人,暴力拒捕。在飞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驾车“冲撞”“挤逼”“强拉”或“摔打”被害人,常造成被害人受伤或死亡。被媒体报道的潮州“铁锤帮”,作案手段极度残忍,他们用铁锤击打被害人头部后实施抢劫,致多人死伤。被害人从高危群体、弱势群体向一般群体扩散。近年一些城市发生的飞车抢夺、戳汽车轮胎和拎包、瞄准从银行提款的人员等案件中,并不完全针对“走夜路者”、妇女和中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犯罪分子在精心准备、乘人不备的情况下,许多青壮年也成了侵害对象。
关于街面犯罪的侦查对策。与其他犯罪相比,街面犯罪的现场抓捕率较低、破案率较低。打击街面犯罪存在抓现行犯罪难、调查取证难、排查布控难、审查深挖难、追捕缉逃难等问题,致使街面破案率低,且街面犯罪案件的升幅远远高出一般案件的升幅。这“一高一低”为在街面作案的犯罪分子留下了巨大的生存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了增强侦控街面犯罪的实效,应当以街面犯罪情报信息为基础,通过情报信息主导侦查,综合运用巡逻堵截、视频图像监控、便衣侦查、专案侦查、专项斗争、公开悬赏等多种侦查措施,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严密完善的侦查对策体系。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面对街面犯罪高发、警力资源不足、人力成本过高等现实挑战,纷纷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街面犯罪进行侦查取证。金诚等以浙江省×市为研究对象,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对该市现有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应用评估。该研究以该市某年每个季度第1个月受理的侵财型案件为样本,共抽取1、4、7、10四个月侵财型案件2050起,并结合110刑事报警数量,就案件的发生数量、发生地点、侦破方式等三个方面进行数据对比分析,以评估现有视频监控的应用效果。调查表明,利用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防范模式较传统的人力防范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但从应用现状来看,当前视频监控系统的整体应用效果与其初始目标尚有差距,投入与产出不相匹配,存在着布建不合理,应用效能低等问题。金诚等笔者建议在充分认识犯罪规律和监控的区域性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布建视频监控系统,采用多种方法提高对视频监控数据的运用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该系统在街面型犯罪防控中的效能。
二 城市流动人口犯罪及其防控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流动人口的增加,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一些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0%以上。如上海市为70—80%,广州市为69.2%。许多学者较深入地研究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并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对策性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麻国安所著《中国的流动人口与犯罪》(2000年)对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深圳市和广州市的流动人口犯罪现象进行了实证分析。有学者以2005—2007年北京市昌平区外来人口犯罪为调查对象,分析了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犯罪,并提出了防控对策。有学者对2003—2005年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155件外来务工人员犯罪案件(涉案外来流动人口265人)进行了调查。也有学者选取了北京看守所所有已判决犯人作为调查对象(样本数量为348人,其中北京户籍的犯人只有48名,86.2%的犯人为外来流动人口)进行问卷调查,并从样本中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犯人进行重点访谈。还有学者对2001—2006年苏州市外来人口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实证调查表明,流动人口犯罪作为一类特殊群体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我国流动人口犯罪现象以侵犯财产权利犯罪和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主要类型,通常包括抢劫、盗窃、走私、诈骗、敲诈勒索、拐卖人口,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而其中又以盗窃、抢劫、诈骗所占比例最大。第二,从犯罪形式上看,共同犯罪、团伙犯罪较多。外来流动人口主要是通过同乡、亲戚、朋友介绍来到城市的,身处异地,乡土观念和血缘亲属关系使其具有好抱团、易排外的心理,容易形成以地缘、亲缘为纽带的诸如同乡会之类的小团体。他们同吃、同住、同工作,集体行动较多,当遭到不公正待遇或有利可图时,极易进行共同犯罪。在流动人口中,民工帮会是近年来涌现出的一类比较典型的秘密的社会型非正式组织。有调查表明,黑社会、会馆势力的渗透及民工组织的癌变是民工犯罪的新趋势。第三,流动人口犯罪主体以男性青壮年为主。据调查,青壮年是流动人口的高发年龄段,当前我国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主要集中在19—35岁这个年龄段,约占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总量的八成。
关于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分析。多数学者认同,流动人口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城市化进程中必然的伴生物;流动人口犯罪是经济原因、社会环境原因及文化冲突等各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调查表明,外来流动人口的犯罪中,因家里太穷而犯罪的占33%,因外出打工找不到工作、生活无出路而犯罪的占35%,因好逸恶劳而犯罪的占17%,因其他原因而犯罪的占15%。因此,贫困是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最主要的内在动因。另外,城市财物的高度聚合,是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的外在诱因。从社会层面来看,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又游离于本地社会之外,成为“城市边缘人”,他们常常通过一些非正常甚至非法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同时市民的歧视和排斥也加重了其对社会的不满心理。张荆教授对文化冲突与进城农民的犯罪进行研究。他提出,中国城市化的特点之一是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农村文化板块与城市文化板块在城市中碰撞,城乡文化的差异和冲突带来了进城农民的心理冲突,在特定的条件或诱因下引发了进城农民群体的高犯罪比例。也有学者提出“代价论”,即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是我国实现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的代价。
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对策也是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麻国安提出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三层次论:第一层次的预防是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小城镇建设和农村第三产业,实现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第二层次的预防是通过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重点做好对其身份的管理和住所地的管理;第三层次的预防是建议通过将外来流动人口罪犯从流入地监狱移交给其流出地监狱,使外来流动人口罪犯得到更好的改造。有学者通过对农民工城市适应性现状的分析,着重探讨了如何从体制层面和文化层面帮助农民工适应城市生活,以遏制城市流动人口犯罪。其具体建议是,要帮助农民工建立新的社会网络,使他们适应城市环境;要开展法制教育,使农民工知法、守法,能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应该对农民工采取实名登记、属地管理、集中居住等管理方式,实现其身份的显性化,改变其边缘地位。同时,要从社会保障、政治民主等方面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保障其权益。张荆认为,解决流动人口的犯罪问题必须从缓解文化冲突的角度入手,才能达到治本的预防犯罪的效果。他提出,应当科学地控制城市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努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缓解城乡文化冲突;全面改善进城农民的生存环境;改革现有户籍制度;增强城市公安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服务于农民工的社会组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社会福利体系,控制犯罪的增长。还有学者研究发现,社会收入分配严重失衡导致的贫富两极分化,是造成当前城市外来人口犯罪多的深层原因;城市对于外来边缘人群的救助缺失,对犯罪的高发生率又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他认为从社会救助入手,减小贫富分化鸿沟,将从根源上起到犯罪预防的作用。
对城市村落(城中村)这一城市犯罪高发区域的研究。流动人口在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形成了缘聚型和混居型两种聚居方式,并产生了侵财型违法犯罪高发、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间差异悬殊的冲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活动增多、易形成黑恶势力等治安问题。据郭星华教授1999年对北京流动人口的调查,北京外来流动人口聚居地区的各类违法犯罪人员中,90%以上是外来人口。麻国安对北京市最大的流动人口聚居区——“浙江村”进行了个案研究,探讨了“浙江村”流动人口犯罪类型、犯罪原因及其防卫机制。张荆对北京市流动人口聚居区——“浙江村”“安徽村”“新疆村”“河南村”等城市村落进行了调查研究。在他看来,“城市村落”是一个特殊的文化现象。它是一个既非农村文化,也非城市文化的矛盾体,它与外部的城市社会控制系统相脱离,成为一种自我封闭的体系,而且体系内部经常处于一种“失范”状态。因此,“城市村落”常常是城市犯罪的高发区域。
三 城市青少年犯罪及其防控研究
2009年9月至11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组织三个调研组,赴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辽宁、江苏、云南等18个省、直辖市的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调研。该调研共发放问卷1800份,收回有效问卷1793份,进行了180例个案访谈。调研对象中,男性未成年犯1666人,女性未成年犯127人。调查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以下新动向:1.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农村籍未成年人犯罪占较高比例。在1793名未成年犯中,“小学没毕业”占13.78%, “小学毕业”占14.73%, “初中没毕业”占43.37%,“初中毕业”占17.07%, “高中或中专没毕业”占5.46%, “高中或中专毕业”占1.5%, “大专以上”占0.05%。未成年犯初中以下学历的占93%。农村籍未成年人、无业闲散未成年人犯罪占较高比例。2.共同犯罪现象比较普遍,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以来,共同犯罪一般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0%,个别地区甚至达到了80%以上。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未成年人模仿黑社会帮会,建立未成年人帮会的情况。据调查,1793名未成年犯中,“有过组建或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想法”的有632人,占36.03%; “已经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有147人,占8.38%; “没有组建或加入黑社会组织想法”的有975人,占55.58%。3.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程度加剧。近年来,犯抢劫、强奸、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五类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罪犯约占全部罪犯的50%。未成年人实施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相当一部分省份都出现了未成年人残酷杀害祖父母、父母及其他亲属的案例。4.未成年人犯罪多集中发生在经济发展迅猛,外来人口集聚的城乡接合部或新兴城镇。据统计,山东省在押未成年犯中犯罪作案地点属于“城乡接合部”“新兴城镇”的占72.29%。5.犯罪类型仍以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主。从具体罪名看,主要集中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寻衅滋事等八个罪名。各省普遍情况是,抢劫、盗窃轮流排在未成年人各类犯罪的第一位和第二位,排在第三位的一般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或者强奸。近年来出现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等智力化犯罪不断增加。6.大多数未成年犯法律意识淡薄,因一时冲动而犯罪。调查表明,“不知道”“不太清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分别占36.97%和38.05%,两者相加达到75.02%。在180例个案访谈中,80%以上的未成年犯不知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对未成年犯的访谈中发现,一些未成年犯平时表现不错,甚至很老实,但在特殊情况下,他们一时冲动,导致激情犯罪。这既显示了“90后”未成年犯心理素质较差,缺少与人沟通和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也容易导致令人扼腕叹息的结果。这样的孩子一旦进了监狱,就有可能交叉感染,或因为有前科难以被社会接纳,变成一个“真正的坏孩子”。7.未成年犯弑亲案折射出一部分“90后”具有严重的心理和人格缺陷。调查数据表明,未成年犯与父母、老师的关系并不乐观。在对未成年犯和父母、老师关系的调查中,认为父母没能尽到监护和抚养责任的超过40%,怨恨父母的达32%,与老师关系好的只占28%。在是否会选择重新回到学校的选项中,“不会”和“没想好”的分别占37.81%和33.05%,二者加起来也超过70%。很多未成年犯在回答网络聊天、交友目的的选项中,“缓解压力找人倾诉”的占49.83%。通过个案访谈发现,一些“90后”未成年犯普遍存在一种焦虑和孤独感,缺少对生命的感恩和对价值的正确判断,表现出人格缺陷、焦虑暴躁、思维偏执的消极性格和不良情绪。8.接触网络不良信息,邀约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新动向。调查发现,8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与接触网络不良信息有关。在未成年犯中,“经常进网吧”的占93%, “沉迷网络”的占85%,上网主要目的是“聊天、游戏、浏览黄色网页、邀约犯罪”的达92%。9.未成年人犯罪有普遍性的前兆。问卷调查数据和个案访谈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有年龄的标志——十三四岁是个比较危险的年龄,同时,他们还有行为上的共同点。在对1793名未成年犯问卷调查中的犯罪前有过什么不良行为的选项中,“夜不归宿”占63.11%, “接触不良青少年”占10.72%, “逃学旷课”占5.67%,而“经常离家出走”占31.69%。这些数据表明,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都有明显征兆。
罗大华教授从北京、广州、成都三地的普通青少年人群、违法青少年人群(来自未成年人劳教所)、犯罪青少年人群(来自未成年人管教所)中抽取男性被试。回收有效问卷共797份,其中普通青少年组179名,违法青少年组277名,犯罪青少年组341名。所有797名被试中,有3名被试年龄项缺失,其他794名被试的年龄分布在14—23岁,平均年龄为17.97岁。研究表明,青少年出现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非某单一因素,而是来自家庭、学校、社区等社会环境,以及其个人心理层面,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研究进一步发现,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出现的成因是复杂多样的,但是这些因素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平行式的影响,而是多层次的。有的因素影响较大,有的影响力较小,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间接的。例如父亲监督就并不直接对是否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作用,而是通过对“低自我控制”产生作用,再通过“低自我控制”对是否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影响,是一种间接作用。根据该研究的数据分析结果,得到青少年犯罪成因的基本框架如下(见图1):张远煌教授承担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组成课题组于2008年10月-2009年3月选取北京、湖北、贵州三地的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所有问卷调查对象均为男性未成年在押人员。本次调查采用等距抽样法,在每个省市的未成年犯管教所随机抽取30%的男性在押人员作为问卷发放对象。实际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问卷983份,其中有效问卷966份,有效回收率为96.6%。全部问卷资料经检验核实后进行编码,利用SPSS16.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从未成年犯罪人方面的情况看,该数据主要反映出以下四个方面的新特点:1.无论是从犯罪平均年龄、犯罪高峰年龄还是初犯年龄考察,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有日趋严重的迹象。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犯实施犯罪时的平均年龄为15.56岁;未成年犯中14—15岁实施犯罪的占47.2%, 16—17岁实施犯罪的占52.7%;未成年犯第一次实施犯罪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4—16岁,占到全部未成年犯的77.5%; 7—13岁年龄段第一次实施犯罪的比例也高达9.8%。2.具有多次犯罪经历者明显增多。3.闲散状态已成未成年犯罪人案前的主要生活状态。4.与20世纪90年代相比,目前未成年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有所提高。调查显示,未成年犯罪人中上过初中的人数最多,占66.2%;其次是上过小学的,占19.7%;上过高中、中专或职业高中的占12.9%;没上过学的仅有0.8%。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实施方面看,数据也呈现出四个方面的新特征:1.结伙犯罪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升。在所有966名未成年犯中,有85.7%是与他人结伙共同犯罪,只有14.3%是单独犯罪。从本次调查所获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的人数看,87.9%的团伙在3人以上。其中,又以4至6人的中型团伙为最多,所占比例为46.2%,更有5%的团伙属于10至15人的大型犯罪团伙,而20人以上至30人的超大型团伙,也占1.2%的比例。未成年人结伙犯罪组织化程度提高,未成年人卷入有组织犯罪的现象出现。2.犯罪手段的暴力化倾向进一步加强。调查显示,当实施犯罪过程中遭遇到被害人的反抗时,总计有77.6%的未成年犯倾向于选择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攻击。其中,23.4%的人选择如能制服被害人就以暴力制服,否则就放弃犯罪;48.1%的人选择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直至被害人停止反抗;更有6.1%的人选择干掉被害人,杀人灭口,而只有22.4%的未成年犯在此种情形下选择放弃犯罪,逃离现场。有高达54.2%的未成年犯罪人倾向于通过施暴将犯罪进行到底,这不仅仅说明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色彩浓厚,而且更表明了其犯罪方式还具有较明显的暴虐性。3.暴力犯罪已成为最主要的犯罪类型。属于成年人犯罪中最典型的四类暴力犯罪——抢劫、故意伤害、强奸和故意杀人,合计已占未成年人全部犯罪的83.4%。本次调查表明,以抢劫为首的暴力犯罪已经稳居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位置。4.犯罪认知度提高、作案的预谋性增强。41.9%的未成年犯罪人在作案前均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37.7%的人虽然缺乏明确的刑事违法性认识,但也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利结果。从严格的犯罪构成角度看,有高达79.6%的未成年犯罪人,都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一言以蔽之,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出社会危害加重和人身危险性增加的总趋势。
图1 青少年犯罪成因的基本框架
2008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流动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课题组对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成都、郑州、沈阳这8个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市25岁以下流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对象所在机构主要包括: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普通监狱、重刑犯监狱和未成年人管教所。在调查违法犯罪流动青少年的同时,课题组也调查了一定数量的本地违法犯罪青少年作为对照。共计调查违法犯罪的青少年3427名,其中有效样本3162个。在有效样本中,违法犯罪的流动青少年2101名,占66.4%;本地违法犯罪青少年1061名,占33.6%。在违法犯罪流动青少年有效样本中,699人违法,占33.3%, 1402人犯罪,占66.7%。调查表明,流动青少年违法犯罪与当前我国整个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总体状况基本一致,与本地青少年违法犯罪相比存在较大差异——流动青少年中侵犯财物类犯罪的比例更高。这与他们的成长环境、生活就业、权益保护及社会支持等方面的状况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在流动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应在综合治理方针的指导下,加强流动青少年权益保护,改善他们的生存发展环境,增强社会支持力度。
此外,还有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关于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专题调研报告发表在《青少年犯罪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法学杂志》等学术期刊上。国内有关“街角青年”亚犯罪的行为倾向的研究和社区青少年犯罪与被害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四 城市空间环境与犯罪防控研究
早在20世纪60年代,在国外就有学者就城市环境与犯罪防控开展研究,他们的研究成果对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如,Jane Jacobs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1961)一书中指出,随着城市化不断加快和人口不断增加,城市建筑逐渐放弃传统社区街道及建筑的形态,而改以高楼大厦;在一定程度上使传统社区生活遭受严重侵蚀。人与人之间疏远感增加,人际关系隐匿性加大,冷漠感加深,治安死角增加,非正式控制减弱。Newman于1972年出版《可防卫空间——通过城市设计预防犯罪》一书。他在研究纽约市住宅区犯罪情况时提出防御空间四要素论。他认为,在涉及区域建筑环境设计时,应使建筑所有者有较好的监控视野,以便观察陌生人的活动,采取防护措施。Jeffery在吸收和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情景犯罪预防”(以下简称“CPTED理论”)。其主要观点如下:(1)城市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其产生机理和作用形态也与城市环境空间密切相关。(2)环境设计不能直接地阻止犯罪,也不能预防所有的犯罪问题,但可以消除诱发犯罪的因素,与其他措施配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环境设计可增加作案难度,减少犯罪机会,降低管理的难度、增强正式监控的效果,形成良好的自然监视和居住氛围,增加彼此之间的认同感。(3)通过环境设计增进居民对犯罪事件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道路结构、道路的组成形态、住宅周围空间的构成特征、社会及经济性因素、社区管理等因素是预防犯罪的关键因素。Timothy Crowe从规划设计的角度提出了以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的三条基本准则:自然通道控制、自然监视以及领域感增强。
目前西方犯罪地理学被分为两个研究领域:一是传统犯罪地理学,重点进行犯罪空间分布及模式研究;二是批判犯罪地理学,从意识形态方面讨论犯罪的区域化。自20世纪70年代起,犯罪地理学的研究重点在于居民区的空间防御课题。欧美国家针对各自的犯罪情况相继研发了相应的实用性策略、措施,并出台了建设性意见,将其应用到城市规划中去。如国际环境设计预防犯罪协会(ICA)、欧洲环境设计预防犯罪协会(E-DOCA)以及西澳政府犯罪预防局(Office of Crime Prevention)等研究机构或组织机构专门从事城市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的研究和实施工作。自20世纪90年代起,在传统犯罪地理学继续对犯罪或犯罪行为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予以关注的同时,学界开始热烈地讨论关于犯罪、社会安全和安全政治的区域化问题,并划出一个新的研究范围,即批判犯罪地理学。一方面,研究的焦点不再是犯罪者和犯罪行为本身,而是犯罪防御空间,各个城市、地区开始进行大量的犯罪统计调查,以便描述本地区犯罪空间、时间的特征,有效找出应对措施进行事前防范。另一方面,由于这种犯罪统计数据的描述,许多空间,比如一些公共场所和小区,被定义为“犯罪化空间块”,生活在此空间块的群体常被视为不安全因素,对这些群体的歧视使得真正造成犯罪的社会问题的解决被忽视或遗忘。批判犯罪地理学从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角度出发,特别是受到了福柯的“话语的权力”的影响,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的社会控制和犯罪防控政策进行了重新思考和批判。
相对而言,我国犯罪地理学研究起步较晚,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学者介入城市空间环境与犯罪防控这一领域。具有代表性的学者主要有王发增、于静、毛媛媛等。从研究内容看,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城市犯罪空间分布;通过研究犯罪与空间环境的关系,探寻城市犯罪规律;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的相关对策研究。研究犯罪与城市环境关系这一课题的学科主要分布在地理学、城市规划、建筑学和犯罪学这四大学科领域。城市规划、地理学、建筑学这三个学科均从空间环境的角度来研究犯罪与环境关系问题,重点探讨城市中各种空间环境变量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并尝试通过环境设计来预防犯罪;犯罪学领域的相关研究表明,物质形态的空间环境对犯罪的影响也正在成为犯罪学领域关注的一个焦点,通过空间环境的改善和设计来阻止和预防犯罪将成为依靠警力、管理等手段之外的必要补充。
1.城市犯罪空间分布研究
城市犯罪空间分布研究多采用地理学的研究方法,描述犯罪在空间中的分布状况。该研究侧重于系统地分析犯罪的空间分布模式和犯罪生态环境,尝试寻找与犯罪相关的环境因素、社会经济因素、人口因素以及生态因素。
梁治寇以甘肃省为例分析了城市刑事犯罪现象的分布特征与区间差异,用灰色系统关联度的方法讨论了刑事犯罪率与城市社会经济等诸因素间的关系,以解释犯罪现象的地理分布规律及区间差异原因。程连生等在分析城市刑事犯罪机理和犯罪环境类型的基础上,探讨了北京城市犯罪的特点和时空分布规律,并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讨论了犯罪警示区的划分及社会综合治理措施。毛媛媛、戴慎志等以《上海公安年鉴》和《新民晚报》报道的犯罪数据为基础,研究了上海城市的犯罪案件空间分布特征及犯罪分布与环境的关系。
目前国内这方面的研究虽然已进行初步的理论探索,但有分量的实证研究尚且不多。因受到犯罪数据来源限制等因素的影响,也让少有的实证研究成果的可信度大大降低。这些将不利于制定符合地域情况的犯罪防控措施。因此,我国城市的犯罪空间分布研究有待开展。在日后的研究中,不仅城市犯罪空间分布研究对于发现犯罪高发点、指导警力布控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而且在微观层面如某城市犯罪高发区的犯罪分布研究也非常重要。
2.犯罪与空间环境关系研究
这一领域通过研究犯罪与空间环境关系,探寻城市犯罪规律。如为什么有些地区是高发区域,而有些地区却很少发生犯罪;犯罪行为究竟与城市空间环境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等问题。
王发曾提出城市犯罪的综合成因论。他认为,城市特殊的空间环境是形成城市犯罪主体、客观与载体的基本条件;物质景观的利用、构成与管理方式给城市的社会防卫造成了困难;城市的社会经济问题对城市犯罪的发生、发展施加了多种影响;人口问题的温床效应、经济问题的基础效应以及上层建筑、社会心理和文化等问题的催化效应等共同形成了滋生城市犯罪的气候与土壤。因此,影响城市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多种因素在城市地域上的空间组合,构成了城市犯罪的综合成因。在他看来,城市空间环境的基本属性是影响城市犯罪的重要空间因子。他根据空间盲区的形态、性质和对犯罪的影响,将城市犯罪的空间盲区划分为公共、非公共、边际、移动和虚拟空间等5种类型,并分别就各类城市空间盲区进行了论述。
于静通过对广州违法犯罪人员的抽样调查,探讨了城市空间环境特点变化与城市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她认为,城市空间环境因素与城市犯罪问题有着天然的联系。一方面,犯罪受其空间环境因素制约。犯罪分子利用防御薄弱的城市空间环境来实现犯罪。换言之,城市空间环境对犯罪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犯罪空间载体是否有利于犯罪的发生,是能否有效防控犯罪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城市的“时间死角”“空间死角”“心理死角”“社会死角”等各种类型的空间盲区易诱发犯罪。还有学者致力于对不同空间类型中的犯罪成因开展研究。总体来看,当前研究所关注的空间类型正趋于多样化,其中以居住空间居多。沈梅梅通过对天津南开区鞍山西道和梅江高层居民住宅区的实证调查,提出高层居民住宅区的犯罪防御对策。袁晓芬通过对居民安全感的调查来研究居住区的安全性,并尝试提出设计导则。
3.环境设计防控犯罪对策研究
近年来,城市犯罪的空间防控问题已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强烈关注,地理学界、犯罪学界、社会学界和城市规划学界已有部分学者投身于此类研究,研究的触角已开始深入到诸如空间盲区治理之类的应用层面。
李明介绍了国外学者对犯罪与居住环境关系的研究成果,通过实例分析,对改造我国住宅的内部与外部环境,预防犯罪,提出了改进措施。其中就外部硬环境建设应满足:①便于监视;②建筑不留死角,使犯罪分子不便藏匿;③使犯罪分子不便于进入和逃离。
王发曾指出,空间盲区的综合治理是城市犯罪空间防控中实践性最强、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和措施,开展空间盲区综合治理的研究将为提升犯罪地理学的学科价值开辟新的道路。在他看来,空间盲区综合治理研究有以下几大核心任务:一是公共空间盲区的综合治理。各种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等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犯罪的高发区域,其盲区治理应按封闭型公共空间(包括商业、文化、金融、服务、娱乐、交通设施等)、相对封闭型公共空间(包括校园、公园、体育场等)、非封闭型公共空间(包括街道、广场、集贸市场、绿地等)等进行分门别类各有侧重。二是非公共空间盲区的综合治理。私人院落和住宅、单元式公寓住宅楼、不对外开放的建筑设施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禁止一般人入内的“禁区”等非公共空间,常常成为罪犯觊觎的目标,同样是空间盲区治理的重点对象。其治理途径有三:治理外部环境,治理内部环境,提高外部、内部环境的警戒能力。三是边际空间盲区的综合治理。城市不同功能分区、社区、街坊、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市区与郊区之间的过渡地带等城市边际空间,是城市“问题区”甚至犯罪高发区(点)。边际空间盲区的综合治理,对城市内区际空间关系的调整和城市周边的理性扩展有重要意义,因而是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一项特殊任务。四是移动空间盲区的综合治理。移动空间包括公(私)车辆、客运列车、民航班机、客运轮船等城市公共或非公共交通工具空间,是城市人和物发生空间位移时的主要载体,随着社会流动性增强,针对乘客以及交通工具本身的犯罪已成为城市的一大公害,应当以加强其内部防控为重点。五是虚拟空间盲区的综合治理。电子音像、文图、凭证、邮电通信和电脑网络等虚拟空间是承载信息资源和信息运动的一种特殊的空间形态,已深入现代城市生活的各个领域。鉴于近年来虚拟空间犯罪越来越猖獗,应以技术手段为主加强犯罪防控。
周向红基于上海部分社区的实证研究,对城市空间环境与犯罪防控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在她看来,“平安城市”建设不应局限于公安部门,而应向规划、交通、环境等相关领域拓展;并应积极寻求多部门、多领域的协同合作,整合利用各种资源,运用系统的、综合的方法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平安问题。现阶段,上海应借鉴国内外经验,重点关注以下环节:将平安理念融入空间环境设计;导入政策工具和规划手段,减少住宅阶层化现象,避免新贫民窟形成;采用恰当的环境设计,降低犯罪活动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虽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科和学者介入城市环境与犯罪关系这一课题的研究,但是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在城市规划实践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国外,城市规划已经被赋予了犯罪预防的责任。如英国《城市政策白皮书(2000)》(The Urban Policy White Paper 〔2000〕)中明确,犯罪预防应当成为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目标。而在国内,要想让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的重要性被规划部门重视,也许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来证明环境设计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这样才能让规划师们将重视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的理念贯穿于设计过程。因此,我国学者加强犯罪地理学基础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城市空间环境与犯罪防控课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