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转型下的中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
- 付松聚
- 1800字
- 2021-04-02 11:39:37
第三节 媒体与司法的博弈:“媒介审判”现象
当下,这是一个媒体深刻影响人们生活的时代。在现代社会,传媒之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就如空气一般,人们无时无刻不受到它的影响。如果我们从社会控制以及社会秩序形成的角度出发,就会发现,在今天的社会中,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出现的大众传媒,其影响力正呈现愈来愈强化的趋势;与此同时,这又是一个司法介入社会生活越来越广泛的时代。司法涉及诸多阶层和方面的利益,存在着利益博弈的过程,即通过对各种权力和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分配和界定来体现公平与正义。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传媒与司法两股影响社会的因素必然出现交织的时刻,两者的关系难免呈现出统一与冲突的曲折过程。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尔迪厄认为每个领域都有自己的“场”,比如“新闻场”、“司法场”、“政治场”、“科学场”等。布尔迪厄在谈及“新闻场”与“司法场”等其他场的关系时指出,由于“司法场”最容易受到以权力为象征的“政治场”的影响,而“新闻场”对“政治场”日臻突出的影响力正逐渐加深,因此,“新闻场”与“司法场”的距离相对于“新闻场”和其他场而言是最近的,如图1—1,这从理论上说明了传媒与司法的结缘存在着必然性。其实,在新闻学科还没有单列之前,很多高校的新闻专业都挂靠于法学专业,随着学科门类的细分化,才由法学门类转入到文学类。随着新闻学专业呈现蓬勃发展的势头,新闻传播专业才完全从法学和文学学科门类中分离出来,走上了单独发展的新型学科。
图1—1 “新闻场”与其他场的关系
但是,布尔迪厄又告诉我们:“每个场就是一个结构的空间,一个实力场——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有在此空间起作用的恒定的、持久的不平等关系——同时也是一个为改变或保存这一实力场面进行斗争的战场。”不论是“新闻场”还是“司法场”,都是“一个独立的小世界,有自身的法则,但同时又为它在整个世界所处的位置所限定,受到其他小世界的牵制与推动。”由此可见,传媒与司法由于各自领域的特点,两者也呈现不可调和的矛盾。一方面,司法活动对传媒具有天然的排斥性,这主要由于传媒与司法在各自运作特点上存在固有的差别。由于司法审判工作注重程序性和保密性等特点,这与具有开放性、透明性为特点的传媒便构成了一对矛盾,两者具有相互排斥性;另一方面,传媒对于司法的舆论监督具有天然的侵犯性,这主要与媒体的传播活动具有开放性、及时性、典型性等特点有关。媒体容易通过揭露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形成舆论热点,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对司法独立构成侵犯。
从终极目的来考究,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规制力量,二者共同致力于社会正义的实现以及社会福祉的提升。在实践中,一方面,新闻媒体促进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比如2009年,网络热炒的“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等案件由于有了新闻媒体的介入,最后都有了比较满意的结局;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保护新闻媒体的正常运行以及在其受到损害后进行救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二者在深刻的社会转型中,基于价值判断和经济利益驱使,两者不可避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冲突,比如沸沸扬扬的“许霆案”,由于新闻媒体的“同情报道”,以致审判结果背离了法律的规定,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这使得我们不得不思考,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二者之间冲突的成因是什么?应该构建一种什么样的机制才能促进二者之间的良性共存?其实,这涉及本论著所关注的一个研究问题,那就是“媒介审判”现象。“媒介审判”现象是最近几年出现的新生事物,是媒体与司法领域中一个矛盾的集中体现,也是媒体与司法引发冲突的最典型的外在表现形式。
“媒介审判”现象在我国的出现,立刻引起新闻传播界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面对这一现象,人们不禁会产生如下疑问:“媒介审判”现象来自何方?我国存在“媒介审判”现象吗?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如何?等等。本论著除了将会对上述问题进行基础性的梳理和整合外,更为重要的是从理性和多元化的视角思考了我国的“媒介审判”现象,并将对如何有效防范“媒介审判”现象进行独到的分析和探讨。
需要特别声明的是,本论著所列举的“媒介审判”案例不是来自个人的凭空臆想,而是基于“中国知网”大量论文中所论及的案例,而且这些典型案例仅仅作为学术研究之用,不涉及其他任何因素。此外,由于“媒介审判”的学术争议较大,因此本论著仅仅对“媒介审判”现象进行研究,绝非西方严格意义上的“媒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