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税制沿革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变,从而导致税收制度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发生了巨变。

(一)计划经济时期税制(1950—1978年)

(1)1950年建立社会主义新税制。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收的决定》、《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了在全国统一开征的14个税种,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建立起来了。这14个税种是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

(2)1953年修正税制。为适应工商业的经营形式的变化,实行商品流通税。对烟叶、酒、原木、水泥等22种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环节实行一次征收制,合并了生产经营环节应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试行商品流通税。商品流通税,在商品的第一次批发或调拨环节征收,以后各环节均不再征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等也将一些项目合并简化。

(3)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统一全国农业税制。195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行工商统一税,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对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劳务收入额征收,纳税环节是两次征收制,即工业生产和商品零售环节,并在全国统一了农业税制。税种的合并,造成税收功能基本丧失。

(4)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实行工商税,把企业原来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对商品流转额和劳务收入额征收,在纳税环节上采取两次征收制。

(二)改革开放初期税制(1979—1993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计划经济体制难以为继。税收的作用重新得到重视,这一时期税制改革的核心是实行“利改税”,即把原来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征税。

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设置的税种分为五类,并奠定了今天税制的主要格局。分别是(1)流转税类: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工商统一税;(2)所得税类: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农业税;(3)资源税类:资源税、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财产税类:房产税、契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5)行为税类: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屠宰税、印花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分税制改革以来的税制(1994年至今)

分税制改革扭转了前期税收体制与市场体制不相适应的局面,奠定了公共财政的收入基础。分税制改革主要包括工商税制改革、税收分享改革和征管体制改革。其中工商税制改革的内容是:

(1)改革流转税: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增值税的改革成为流转税改革的核心,同时设置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

(2)改革所得税:合并原有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规范了税率和税前扣除项目。在合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基础上,重新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

(3)其他税种的改革: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设置了土地增值税;保留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契税;计划开征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与赠与税。

分税制改革后,新税制共设25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

后来,在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分别是取消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实行燃油税费改革,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从而形成了今天的税制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