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的对象为56家国务院部门、31家省级政府、5家计划单列市政府。其中,国务院部门的评估对象为具有独立的行政法人资格,对外有行政管理权限,与企业、人民群众办事密切相关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