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收入核算

收入是企业实现利润的基础,也是企业上缴税款的重要参数。本章进行关于收入的概念、确认条件、核算分类的具体学习,结合实务案例介绍加深理论学习的实务应用的印象和理解。

14.1 收入的会计概念

收入是损益类科目,收入的发生是有益于企业的业务。收入的会计概念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抵偿了为取得收入所发生的消耗即为盈利,具体表现为企业净资产的增加。这句话的理解就是收入减掉成本费用后的利润。读这句话的时候建议拿一张利润表,这样看思路就会更清晰。

14.2 收入的核算分类

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4.2.1 主营业务收入

不同行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所包括的内容不同,比如,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劳务等实现的收入;商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咨询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提供咨询服务实现的收入;安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提供安装服务实现的收入。由此可以看出,无论哪种行业,都是付出成本获取利益的主要活动为收入确认的目标。

企业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为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发生的相关成本。

14.2.2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核算不是企业日常发生的业务收入属于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同行业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所包括的内容不同,比如,生产加工企业对外销售生产用原材料等。

14.3 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1)卖方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这一点要从实质上判断,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如已经发货并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合同约定验货合格付款。这种情况下虽然货已经发出但未达买方也未满足验收合格的条件时不能够确认收入。一般情况下的销售都是以发货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双方合同约好并已经把货交出去,这时没给钱也不属于存货。货没发但已经收取全部货款并开具发票也是一样,货在不在企业不是关键,关键是看风险的转移)。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这种情况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控制权随合同的签订在时间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卖方对货物的管理和控制权已经发生了转移)。

(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如估计销售价款不是很可能收回,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生活中的例子很多,比较常见的就是如果一个不守信用经常借款不还的朋友提出借款,一般都是不会借给他的。因为根据已经存在的情况判断结果很可能就有借无回。收入确认同理。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就是在发生销售业务时一定是有确定的单价和明确的数量的。例如,A售给C一批矿泉水,数量100000瓶,售价0.5元/瓶,金额50000元,成本0.4元/瓶,日期都是新近生产。A按合同发货后即确认收入不含税(50000/1.17)=42735.04元,如果说其中有10000瓶经检查已经为过期商品。C与A协商达成退货协议,A同意将超期部分的货款从总款中扣除。那么C付款时就应该是:50000-10000×0.5=45000元。A将在收到退货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回收入5000元。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即企业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同一会计期间结转相关的成本。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就不能确认。接上例,在第一种情况下A结转成本为100000×0.4=40000元。而第二种情况发生时A在冲销收入的同时,对已经结转的成本也要冲销。10000×0.4=4000元

行业不同收入的确认方法也略有不同,如建筑企业往往根据建筑工程的完成进度确认收入。此处只针对一般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进行举例说明。

14.4 关于“收入”在不同情况下的案例实操解析

实务案例

(1)爱华公司3月18日与正大机械达成一项交易,爱华公司销售给正大机械A产品1000件,单价100元,增值税率17%,金额117000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A产品单位成本80元。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正大机械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产品——A产品  80000

(2)3月19日销售给新客户乙公司A产品300件,当日发货开具发票,单价100元,增值税率17%,金额35100元。A产品单位成本80元,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30天,质保期满时乙公司发现有10件质量不合格,需要退货处理。经协商爱华公司为乙公司换货10件,乙公司付货款到建设银行欣乐支行。

会计分录:

发货开票时

借:发出商品——A产品  24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24000

质保期满时

借:银行存款——建设银行欣乐支行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收到退货时

借:库存产品——A产品  800

贷:发出商品——A产品  80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

贷:发出商品——A产品  23200

库存产品——A产品  800

该业务主要是有质保期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不能够确认收入。在符合条件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3)接上例,如果爱华公司19日银行收到乙公司预付货款10000元,其他条件同上。

会计分录:

银行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建设银行欣乐支行  100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10000

发货开票时

借:发出商品——A产品  24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24000

质保期满时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  10000

存款——建设银行欣乐支行  2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收到退货时

借:库存产品——A产品  800

贷:发出商品——A产品  80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

贷:发出商品——A产品  23200

库存产品——A产品  800

(4)3月19日收到启明公司开来支票金额20000元,支付2月份租厂房金12395元和耗用电费7605元,增值税率17%,财务已于当日填制进账单存入银行。2月份爱华公司收到供电公司开来电费发票金额共计23400元。其中,7605元为启明公司使用,管理部门使用3235.27元,生产部门用电9159.73元,财务已经于2月末电汇支付。

会计分录:

(2月份支付时)

借:管理费用——电费  3235.27

制造费用——电费  9159.73

其他应收款——启明公司  76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建设银行欣乐支行  23400

收支票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建设银行欣乐支行  20000

贷:其他应收款——启明公司  7605

其他业务收入——房租  12395

本例重点结合了前面介绍的代收款项不列为收入及不是公司主要业务的收入应列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电费的共用现象很多,实务中计算的形式也不同。多为代缴后再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往往会高于供电公司的价格。此处是以代收的形式,因此并未开具专用发票给启明公司,只是将启明公司耗用的电量按供电公司单价计算计收。爱华公司为生产加工型企业,主营业务是销售产品。房租收入即列为其他业务收入。

为什么收入的确认需要谨慎对待呢?会计的核算原则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谨慎性原则。确认收入与税收有关。谨慎和严格也是真实性的原则,不能够虚增收入,避免人为操控企业的利润现象。本节的学习重点为收入的确认。关于收入形成后退换货和发票开具业务还会在后面进行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