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服务购买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研究
- 吕纳
- 6890字
- 2021-03-23 23:47:18
第二节 文献评述
围绕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建构这一研究问题,本节按照研究层次的不同,将已有的相关文献分为三类:宏观、中观和微观层次研究。宏观层次是在国家—社会框架下,探讨社会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对传统的国家中心模式的突破、对中国的社会发育所具有的意义,并揭示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博弈;中观层次是从组织分析的角度以组织与环境互动为基础揭示组织的生存机制、运作机制和关系模式;微观层次是用社会组织的各类行动实践去展现其行动策略以及与政府关系的相互型塑过程。在此分类的基础上,本书还会将国内外学者以往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成果及局限进行描述和评价。
一、宏观结构研究
宏观结构研究主要围绕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两大理论模式展开。
(一)市民社会理论
20世纪80年代,社会主义国家进入全面改革,不少西方学者开始在东欧寻找市民社会的要素,并视之为这些国家社会变迁的主要特征。东欧剧变之后,他们进而把市民社会的发育看作是自由民主制度在那里得以巩固的关键。怀着同样的期待,20世纪90年代以后,海外学者开始用市民社会理论来解释中国的社会组织热潮,此派代表人物有怀特及其同事(White, 1993; White et al., 1996)、何包钢(He, 1997; He, 2003)、弗洛里克(Frolic, 1997)等。怀特通过对萧山各类社会组织的研究发现:与改革引发的社会经济变化相契合,在国家和经济行动者之间,一种非官方的、非正式的民间组织正在出现,它们与国家体制的界限日益明显,活动日益扩大。怀特断定这是基层社会向市民社会过渡的标志,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平衡正在发生变化,一种新的权力平衡开始出现。何包钢则提出改革后中国虽然并没有出现一个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但政府依靠社会组织实现社会控制,社会组织依靠政府权力来实现自身的发展。在中国的现实中,无论是国家进入社会还是市民社会成为国家的要求,两者的边界是清晰可见的。由此中国将孕育和发展一个“半市民社会(semi-civil society)”或“初级的市民社会(nascent civil society)”。弗洛里克通过对希望工程、萧山社会组织、农村选举和厦门商业组织的分析,指出在中国基层社会出现了“国家领导的市民社会(State-Led Civil Society)”,尽管短期来看与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还有不小的差距,但不能因此就对市民社会的长远发展作否定性的判断。可以看出,持市民社会研究取向的学者一般都承认中国社会组织及其活动所营造的市民社会不同于西方,但大多相信这种组织是通往民主的必要条件。“准”市民社会或“半”市民社会正在形成,而且可以对它未来发展做某种直线预期(V. Nee, 1996; Martin K. Whyte, 1992)。
与此同时,在国内也有很多学者对社会组织能促进市民社会的发育持认同态度。理论研究方面,邓正来是将市民社会理论引入国内的先行者。他(1996)主张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观”来解释中国改革后社会的发展与变化,指出“中国现代化两难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社会结构性领域。”“在中国改革开放必然向政治领域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市民社会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和培育多元自治的结社组织,能够为实现民主政治创设社会条件。”并提出要建构“良性互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认为“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端,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在实证研究方面,朱健刚(2004)通过对上海市某街区社区权力结构的个案研究,认为在城市基层社会,国家与社会正往强国家与强社会的方向发展,中国的民间社会正处于前公民社会状态。夏建中(2003)通过对北京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分析认为,城市小区业委会在自组织过程中已经具有“公共领域”的特征。张磊、刘丽敏(2005)通过考察某市的“清水苑风波”,认为小区维权过程已经在改变着原有的总体性结构,城市社区里有实实在在的市民社会发育。
然而正当市民社会论者在研究中欣喜地发现市民社会的雏形时,对于这一源于西方,长于西方的理论框架在中国的适用性讨论却成了热点。很多学者认同市民社会是一种新的社会变迁的动力,但也对其西方式概念的直接移用提出质疑。因为该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假设就是,国家与社会是二元对立的,两者之间有一个很明显的边界。国家是强大的,有很多天然的权力,如果不对其进行界限约束,国家很可能会干涉社会的权力;而社会应该是不受国家支配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存在大量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是自主的、独立的,不受任何其他权威的支配,社会还要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从理论内涵上看,市民社会理论采取的基本上是一种以社会为主的视角,主张社会从国家那里争取权力,获得更多的资源,达到与国家的对等。对比中国的现实发现,中国的市民社会与西方市民社会有许多明显不同的特征。最明显的差异在于,中国社会的独立性是非制度化、非正式的,它的存在依赖于国家的默许,可能因为政治形势的改变而消失(Rosenbaum, 1992; Whyte, 1992)。另外从目标导向上看,中国的经济和政治改革的基本目标的确是要改变过去那种国家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的状况,但这毕竟不能等同于在国家之外形成一个独立于国家又能向它施加压力的社会活动空间。中国的现代化的特点要求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强有力的推动。这些都是该理论在中国社会本土化过程中的重大缺陷。
同时,实证研究者也开始对此理论的解释效力产生了质疑。裴敏欣(Pei, 1998)对在中央、省或市等各级政府登记的社会组织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后认为,中国大量社会组织的出现,的确改变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格局,但并不意味着一个完全具有自主性的公民社会已经出现。布鲁克和弗洛里克(Brook & Frolic, 1997)认为,目前的中国市民社会还不太可能实现;马秋莎(Ma, 2002)也认为中国的社会组织未能像发达民主国家那样获得很多的自主性。内维兹(Nevittze, 1996)则质疑传统的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体制对立的说法,认为在中国,市民社会不是脱离并对抗国家,而是处于国家开放的空间之内。霍威尔(Howell, 1998)也回应说,中国社会组织的关键性差异就在于国家在其中的作用。
(二)法团主义理论
与市民社会理论不同,法团主义在理论上认为社会与国家不是对立的,国家的权威要予以保护。“法团主义,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组合进一个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这些功能单位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国家建立的话),它们被授权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的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的行动受到国家的一定控制。”
在实证研究方面,很多学者也认为法团主义强调国家控制和自上而下的垂直结构与强调社会自主性和横向联系的市民社会相比更适用于对中国的研究。索林格(D.J. Solinger, 1993)通过对武汉市商人同官员的互相依赖、融合的研究认为中国近年的变迁不是型构或分化了国家与社会,而是混淆并模糊了这种分野。安戈和陈佩华(Chan, 1993; Unger& Chan, 1995; Unger, 1996)指出中国改革与转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国家主导,“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不仅是困难的,而且可能是充满冲突的,而法团主义可能是一条出路,它可以继续原有社会体制的路径,同时通过法团主义团体在中国的双重地位获得自身的发展,这是一种通过统一结构增进组织利益的方法,沿着这个路径发展的结果,是‘社会主义的社会法团主义’模式(socialist societal corporatism),它的最终发展趋势不是从国家当中分离出市民社会,而是一种新形式的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联结,而这一模式,能够将中国改革的代价即转型所导致的冲突减少到最低限度”。皮尔森(Pearson, 1994)发现,中国的社会组织具有二重性,既不是完全自主的,也不是完全由国家所统驭,而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同时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她认为“社会主义法团主义”(socialist corporatism)能更好地解释中国社会组织所具有的二重性特征;迪克森(Dickson, 2000)从体制适应的角度分析了法团组织在中国的发展,国家通过吸纳新生的社会精英并重建国家与社会的组织联系将新的社会要素“容纳”到体制内,以增强体制对环境的适应能力;许慧文(Vivienne Shue, 1988)认为中国形成了一种“自身独特的、互相分割的、类似细胞状的地方结构”,这种“蜂巢状的地方分割结构”显然与市民社会相去甚远,而与法团主义更近;戴慕珍(Jean C. Oi, 1999)在对财政改革激励下的地方政府行为进行经验描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地方性的国家法团主义”理论;裴敏欣(Pei, 1998)也认为,改革后大量民间组织的出现改变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格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具有完全自主性的市民社会的出现,而是具有明显的国家法团组织特征;同样赛奇(Saich,2001)也运用法团主义概念分析了改革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国内的学者利用法团主义理论对国家与社会结构进行实证研究的有:张静(2005)指出,“法团主义是中国社会权力结构的一种新组合形式。法团主义者倾向于认为,在原有体制的惯性下,社会原子正在以另一种新方式组织到国家体制的某一部分中去。从宏观结构上说,其整体的特征不是分立,而是多边合作、混合角色及互相依赖的发展。这种观察视角同市民社会论相反,它的结论是中国近年的变迁不是型构或分化了国家与社会,而是混淆并模糊了这种分野。从这一判断出发,研究中国的关注重点,就不应是新的社会行动者或组织的出现,以及它们如何从国家支配下获得自主性的问题,而应是原来体制中的不同部分之重新组合的问题。”康晓光(1999)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案例从转型时期权力的转移入手,指出社会组织发展的历程预示着中国正在形成类似于国家法团主义或准国家法团主义的结构。在这一结构演变过程中,社会组织的地位将由官方控制逐步过渡为官民合作,最后实现民间自治。顾昕和王旭(顾昕,2004;顾昕、王旭,2005)指出,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标志着中国社会组织监管体系正式建立,1998年,此条例得到修订,并同时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从而为社会组织的建立确立法律框架,这种监管框架即是国家法团主义,并确认中国的社会组织已经完成了从国家主义向国家法团主义的转变。何艳玲(2007)使用了“权变合作主义”这一分析框架展示了城市社会社区中的国家社会关系。张仲汝等(2009)从国家法团主义理论出发,指出很多社会组织通过自愿的倚靠政府,形成了“庇护性的国家法团主义”和“层级性国家法团主义”,并且国家和社会关系正经历着一个由“直柱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向“漏斗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的转变过程,这种转变多少显现了国家与社会关系已经出现了模糊的分界。徐建牛(2010)通过对大涌商会的案例研究发现由企业自发组建和自愿参与的经济社会组织的发展并未走向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市民社会,而是表现出典型的地方性国家法团主义的特征。当然,还有些研究者在断定当前是国家法团主义之后,又觉得这种模式似乎在现实模式中不够理想,认为应走向社会法团主义(Chan, 1993; Chen, 2003;王向民,2008)。
法团主义,可以说是在中国社会组织“半官半民性”事实基础上对市民社会理论的一种否定。法团主义不强调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领域,而是强调国家与社会领域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不强调社会组织的多元竞争,而是强调功能性组织的垄断性。很多学者都认同法团主义试图提供的是关于社会结构的若干理想类型,用来描述国家和社会不同部分的制度化关系。但是中国的现实情境是,并非每一个利益部门都有一个垄断性的社会组织,即便是有垄断性的社会组织,该组织也未必获得组织成员的认同。因为人们的结社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大多数的垄断性组织并非基于人们的自愿结社,而是基于政府的要求,所以这些垄断性组织并不真正代表其成员的利益,而更多的是代表政府的利益。国家为了对改革后新出现的社会空间进行管理和控制,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组织的创建和发展,并赋予它们一些参与管理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现了一个与国家保持权利分立和权力对峙的市民社会,同时这样的社会组织也并不具备法团主义团体所具有的独立性及政治活跃性,它们即使表现出某些法团主义制度特征,那也只是边缘性的而非本质性的(Dickson, 2000)。福斯特(Foster, 2002)对烟台商会的研究发现,尽管其中有类似法团主义的制度结构,但本质上不是法团主义,因为商会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利益代表及政治参与作用,商会不过是国家试图将私营企业家吸纳和整合进体制的载体,并指出,在今日中国,法团主义只具其形,而不具其实,因为大多垄断性组织并不真正代表组织成员的利益,而更多的是代表政府的利益。贾西津(2008)也认为,法团不能解释当今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社会与国家密切合作的‘合作主义’是建构在发达的利益集团博弈的基础之上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强政府、强社会的表现,而这个基础在中国并不存在;另一方面,中国社会部门内部的差异性巨大,甚至不亚于社会部门与政府之间的差异,社会部门与政府之间可以看到多种互动效应,包括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政府、自上而下的民间组织之间的相互作用。”吴建平(2012)就详细总结了法团主义理论的问题指向、观念基础、制度特征和社会基础,最后指出,“尽管改革以来中国的社会空间得到了较大发展,社会群体日渐活跃,并且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益呈现出与法团主义高度相似的制度特征,但这并不足以表明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已经是或正在走向(国家)法团主义,因为缺乏相应的社会组织基础,这种制度相似性呈现出来的不过是一种‘形似神不是’的法团主义表象。总之,法团主义作为一种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并不适合用来理解、解释或预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本书也认为,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原有的、制度化的、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正在被逐步打破,而新的制度化的关系形式还未形成,或是正处在酝酿当中,抑或就是一种不确定的、不断变化着的非制度关系形态,运用法团主义理论对这一切可能性的关系趋势加以解释,的确是有待商榷。
尽管存在着研究对象和逻辑起点的不同,但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研究取向的学者得出的结论都有一些共通之处,即都立足于社会组织的发展而关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都建立在大量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似乎都能找到自己的案例;都认为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有着不稳定的、交叉的互动,这种互动既不能完全脱离制度所明文规定的关系,同时又有着独立化的趋势。但是,这两种研究路径又难以较为清晰地界定这种关系,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在研究视角上,宏观结构分析是一种宏观层面上的静态结构分析。无论是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分离,还是强调社会对国家的依赖,这一分析框架下的两种研究路径都侧重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分配状态。概念庞大而模糊,适用于宏观分析,而对于关系如何得以生成的微观互动性分析却显出不足和缺陷。国家与社会两种力量在不同方向上的相互交织和作用,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这一过程充满了冲突和妥协。正因为如此,才导致了一个不断变化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因此,本书认为,不仅应该关注中国存在什么样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更应该关注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如何互动和相互渗透的过程,最重要的是要关注各种影响着关系生成的因素是如何在具体的互动过程中促使这一关系机制的形成。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理论过多重视社会结构中的纵向协调机制,忽略了社会中参与者横向层面的相互协调,所以就无力在中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上揭示复杂的因果关系和微妙的互动关系,应将宏观的层次下降到中观或微观层次,形成根据洞察力和分析效力的研究框架。这样的观点,李友梅(2012)在讨论中国社会管理新格局下遭遇的问题时就曾提出过。国家与社会之间作为一种关系状态来说,既不稳定,也不明确,而且越来越呈现出多元性和模糊性。通过分析关系建构过程中的微观互动,我们才能更全面,更细致地观察到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生成、发展和变化。
其次,在研究内容上,宏观结构研究虽然为解释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提供了有益的视角,但依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市民社会理论一方面低估了国家的权力,国家仍然对社会施加着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高估了社会组织的力量。尽管改革开放赋予了它们更多的权利,但并没有达到可以与国家讨价还价的地步。而法团主义理论又似乎只看到国家统合与控制能力的扩张与渗透,忽视了在国家与社会实际互动中社会组织的有限自主性。本书认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呈现的始终是一种交织的模糊性状态,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既不稳定也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这两种分析模式可能都模糊了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中的真问题。由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去了解社会组织在产生和发展的同时,国家在各层面是如何发生变化的,即采用双向视角,在关注自下而上的变化的同时也关注自上而下的变化。既关注它们各自动态过程,也关注它们相互关系的建构,这将有利于中国特色问题的描述和分析。
另外在研究对象上,诚如霍威尔(Howell, 1996)所言,市民社会预设了与国家的对立和冲突性关系,讨论市民社会必然会关注其对国家的限制而忽视其与国家的合作。在中国探寻市民社会的研究者必然聚焦于有明确政治目标的社会组织,而那些缺乏政治目标的慈善与社会服务社会组织,尽管发展最为迅速却被忽略。同理,法团主义也只是关注某一类适合其理论框架的社会组织(如商会、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鉴于此,本书就关注基层社会中从事慈善与社会服务类的社会组织,既有自上而下型的,也有自下而上型的,此类组织虽不能涵盖所有,但其无论从数量、功能、发展趋势上都是近年来在中国现实中变化最大的一类社会组织,而目前学界对它的关注度却无法与其所发挥的功能相对应。
综上所述,宏观结构分析中的几点不足正是本书要努力的方向。同时本书也会积极吸收其中的分析优势,如市民社会理论中对国家与社会双方权力的分配变迁领域的关注;法团主义理论中国家的政策安排等相关制度性建构、社会组织的主动依附、利益表达等,将这些领域作为被重视的内容。
二、中观组织研究
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作为一种较为宏观的结构分析,对于那些细微深处、复杂多变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提供的理论解释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一研究范式在社会组织研究领域的应用,更多地体现于方法论与认识论的层面。作为一个总体性社会转型的重要产物,社会组织的发展总是和一系列微观而具体的问题联系在一起。这在客观上要求研究者转换研究视角,将宏观视角下降到中观视角,即将社会组织视为组织,而不是目标,围绕组织的具体运作及其如何处理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展开研究。这些研究在层次上不同于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对比、关系形态等宏观层面的研究,关注的问题更为具体,涉及的领域也更为丰富。在这些领域的社会学研究中,制度主义的分析路径占有重要地位,其中以资源依赖理论和新制度主义理论为主要代表。前者强调组织权力,把组织视为一个政治行动者,认为组织的策略无不与组织试图获取资源,控制其他组织的权力行为有关;后者则更接近于社会学研究传统,关注的是组织结构的趋同性。在此,合法性机制而非效率机制对组织生存起关键的作用。下面我们就其理论内容、已有研究成果及其局限展开分析。
(一)资源依赖理论
在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的理论解释中,资源依赖理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性资源。普费弗和萨兰奇科(Pfeffer and Salancik, 1978)是资源依赖理论的集大成者。在其著作《组织的外部控制》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四大重要假设:一是组织最重要的是关心生存;二是为了生存,组织需要资源,而组织自己通常不能生产这些资源;三是组织必须与它所依赖的环境中的因素互动,这些因素通常包含其他组织;四是组织生存建立在一个控制它与其他组织关系的能力基础之上。其中组织所需要的资源包括人员、资金、社会合法性、顾客,以及技术和物资投入等。其次,他们认为一个组织对另一个组织的依赖程度取决于三个决定性因素:资源对于组织生存的重要性;组织内部或外部一个特定群体获得或处理资源使用的程度;替代性资源来源的存在程度。最后,资源依赖理论除了关注外部的组织控制,也关注内部的权力策略,并认为两者是相互关联的。资源依赖理论关于权力论述的主要观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织间的资源依赖产生了其他组织对特定组织的外部控制,并影响了组织内部的权力安排;二是外部限制和内部的权力构造构成了组织行为的条件,并产生了组织为了摆脱外部依赖,维持组织自治度的行为。普费弗(1978)就提出应当把组织视为政治行动者而不仅仅是完成任务的工作组织,认为组织的策略无不与组织试图获取资源,试图控制其他组织的权力行为有关,同时他也分析了组织内部的权力问题,认为能够提供资源的组织成员显然比其他成员更加重要。
在实证研究方面,虞维华(2005)从资源依赖理论的视角出发,分析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资源上的相互依赖关系以及不同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关系类型。郭春宁(2007)从资源依赖理论和结构化的社会建构理论出发,通过考察一个社会主导型社会组织的发展历程,分析了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非均衡依赖关系,揭示了基于这种非均衡依赖关系的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模式:强势建构,并得出结论: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非均衡依赖关系,主要表现在政府是社会组织赖以生存的合法性资源的唯一供给者。徐宇珊(2008)对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进行了深入的个案分析,结合并拓展资源依赖理论的相关观点提出了“非对称性依赖”的理论分析框架,认为基金会在现阶段不一定要过分强调减少对政府的依赖,一个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在独立性与依附性之间找到平衡,借力发展。当基金会自身力量得以壮大,拥有巨额“社会慈善资源”,实施大量社会公益项目时,也就获得了与政府对话的支点,政府会转而依靠基金会发展更多的社会公共事业,两者之间的非对称性依赖关系会得以改善。汪锦军(2008)通过分析资源依赖理论为浙江的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动合作搭建了一个理论分析框架,然后通过对浙江实践的考察,阐述政府和民间组织是如何相互作用的,从而为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动合作提供结构性的分析途径。
资源依赖理论强调组织对环境的影响,强调组织间关系,是对传统组织理论的一个突破。可以说,资源依赖理论把组织看作是环境关系的一个积极参与者,关注资源对组织的强烈诱导作用以及组织与组织之间的权力安排过程。在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这一问题上,从资源依赖理论角度看,社会组织与政府在资源方面是互有需求的,属于相互依赖情形,只是政府对社会组织在资源上的依赖程度远远小于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二者构成了的非对称性依赖关系。但是在资源依赖理论中,也出现了过于强调权力的作用,而忽略了效率因素和制度文化因素的问题,由于组织嵌入社会网络和制度观念中,组织的很多行为和结构形式是约定俗成或者模仿性的,这一点后来的新制度主义理论作了较好的补充。但其外部资源控制和内部权力策略相互作用这个观点对本书的思考也起了很大的借鉴作用,本书也将结合组织的外部资源控制和内部权力策略,对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进行剖析,同时也认为该理论过于重视组织的资源控制作用,而没有发展到结构层面上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对组织策略的影响。
(二)新制度主义理论
新制度主义是一种主张把制度因素引入经济分析以解释长期经济变迁成因的理论,它本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非主流学派,但由于其在建立制度分析模型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功,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梅耶和罗文(Meyer and Rowan, 1977)最早将这一理论应用于组织研究,蒂马乔和鲍威尔(Dimaggio and Powell, 1984)则对其进行了扩展。新制度主义理论强调组织受到环境的影响,不过对组织产生作用的并不只是理性或效率的因素,社会建构的观念体系和规范制度对组织也产生巨大的控制性影响,既控制其架构又制约其运作。新制度主义理论认为,组织生存于其中的环境,并非只包括资金、人才、能源、信息等技术性要素,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包含了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价值观念等“合法性”的维度。在现代社会中,这些规定组织为实现既定目标所必须采取的形式、手段和程序的“合法性”维度,可能会表现为一种理性的“神话”(myth),并伴随着相应的“仪式”(ceremony)渗透于环境之中,构成从外部强加给所有正式组织的制度化压力,迫使组织不断地内化这些合法性要求,形成与制度环境相符合的正式结构。但这些正式结构又经常与组织的技术效率没有关系,有时甚至与技术效率相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理性化组织很可能采取将制度要求的正式结构与实际的运作结构“分解”(decouple)开来,使前者仅作为仪式而存在,而实际的运作不受其制约和影响。这样既可维持了组织在制度环境中的合法性,又保证了组织的技术效率。由此造成了全社会范围内正式组织的制度“同形”(isomorphism)趋势,而针对单个组织来,就出现了组织的形同质异,或组织正式结构与实际运作的分离。其实新制度主义所关心的问题是组织的结构为什么会相似,即为什么会出现组织的制度趋同性现象。梅耶认为我们必须从组织和环境的关系上来认识组织,必须从合法性机制上来看待组织和环境的“同构”现象。蒂马乔和鲍威尔从组织与环境关系的三种具体机制入手讨论了组织趋同性问题,包括强迫机制、模仿机制和社会规范机制。新制度主义对组织制度趋同的研究与强调效率和理性选择的经济学家相对,体现了社会学对组织领域研究的杰出贡献。
国内经验研究方面:田凯(2004)在组织研究中的新制度主义和种群生态理论的基础上,以“非协调约束下的组织运作”为理论框架,对中国20世纪90年代后期慈善组织的生成机制和运作逻辑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并认为中国慈善组织的集中出现以及组织形式与运作的明显不一致,是非协调的制度环境对组织行动实施约束的结果,是组织面对制度环境的压力采用的理性的生存策略。政府的资源获得需求与社会控制需求之间的持久张力,是慈善组织的形式与运作脱离的制度根源。组织的形式与运作的不一致,是组织领域中非常普遍的现象。陈剩勇、马斌(2004)引入新制度主义关于“社会合法性”的概念,对温州民间商会的生发机制的考察和解释,探讨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民间商会组织的自组织资源汲取能力的增强、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自治规则的完善、行政依赖性的弱化、社会合法性的成长、与政府关系的理性化等一系列的制度变迁过程,提出了民间商会自主治理机制的生成和演进逻辑,并且提出了体制外生成的民间行会组织产生、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挖掘、发展和巩固“社会合法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民间商会自主治理机制的建立,它们与政府间的相互关系逐步从人格化的“关系性合意”过渡到准制度化合作。沈原和孙五三(2001)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个案,揭示了“体制依赖”是当今全国大大小小、各式各样的官办社会团体的实质之所在,其决定了这些社会组织的“形同质异”特征,这一点在全国性社会组织的层面上表现得至为明显。
当然,学术界也存在着对新制度主义的批评,目前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新制度主义看来,组织形式受到外部环境、模仿机制等或强或弱的合法性机制影响而趋向于同一性,组织形式的变化是被动而非主动的,那么组织形式必定只是二次的变迁或适应,问题是组织首次创新的制度动力从哪里来。制度学派能否在组织的首次变迁上做出分析的贡献,而不是笼统地归结为效率机制的作用;二是强调组织的趋同性使研究者多将组织领域或者宏观的社会制度环境作为分析对象,缺乏对个体组织或微观制度机制的分析。这使得制度学派在解释制度创新上缺乏较有说服力的论证。当然还有学者认为新制度主义较少分析组织内部运作也是其不足之处。
(三)两者综合
资源依赖理论和新制度主义有三个共同点。首先,两种理论都认为组织是开放的系统,强调组织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其次,都否定把组织作为工具性的目标系统来看待,强调组织是一个松散的系统联结;最后,都强调组织生存的合理性。当然,两种理论也有明显的不同,这与它们分别强调权力和合法性的不同机制有关,具体可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强调的重点不同。资源依赖理论强调组织的权力策略,组织策略以及引致的行为差异性是显然的结果,而新制度主义强调制度环境的作用,重点在于解释组织的形态趋同性;二是对环境的特质的界定不同。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环境是由相互有差别的利益团体组织所构成的,它们会对组织提出不同的要求,而新制度主义把环境看作是由观念、文化、信仰、制度构成的综合体;三是与环境的关系不同。资源依赖理论着重组织对环境的改变和影响,而在新制度主义理论中,组织仍是较为被动的,更多受到环境的影响;四是资源依赖理论较重视管理和组织运作的策略,新制度主义则侧重于组织的制度和结构形式,以及作为组织域而非单个的组织形态特点。
尽管资源依赖理论和新制度主义学派在理论切入、演绎逻辑和内容重点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二者是可以相互结合与相互补充的,如:资源依赖理论强调组织作为政治行动者对环境的改变和影响,强调组织各种策略性的行为方式,过于重视组织外部的策略机制,却忽略了规范、制度、信仰、文化等“合法性”要素对组织的制约作用,以及相对较少分析组织内部的权力安排,而这些恰好是新制度主义学派所关注的;新制度主义学派虽然正确认识到了组织运作过程中的非理性活动,以及组织对制度环境的嵌入,但却漠视了组织的能动性、制度的创新与变迁等,而资源依赖理论正好可弥补新制度主义学派的这些缺陷。比如当我们研究组织的变迁行为时,在真实组织行为中,组织的行动会受到多种而非一种驱力的作用,权力依赖是其中的重要动力机制,但是权力依赖必须与组织成员或组织行动者的价值期待联系在一起才可以发生组织的变迁。组织的权力分析和组织的制度化、合法化分析完全可以互相补充而发挥更强的解释力。
唐斌(2006)整合资源依赖理论和新制度主义学派关于组织环境的构成要素、组织与环境高度关联等观点,以禁毒非营利组织运作所需的资源及其输入路径为切入点,来阐释禁毒非营利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而分析新生的禁毒非营利组织对运作环境(主要是政府组织)的依赖性,以及其在成长过程中为克服这种单向依赖、走向自治的努力及成效。邓宁化(2011)在综合资源依赖理论和新制度主义理论基础上,建立了体制内社会组织对国家—社会的合法性与经济资源的双重依赖的分析框架,调查了天津市两个省级体制内社会组织获得合法性和经济资源及其一定的自主性的特殊逻辑,重构了两个个案对国家与社会的双重依赖格局,特别是揭示了其平衡这一依赖的相关策略,得出缺乏社会基础的体制内社会组织凭借和利用国家的特殊合法性支持而进入到社会领域中以汲取资源的相关策略,被称为“寄居蟹的艺术”。
本书认同中观组织研究把组织看成是政治行动者,看重效率、资源、制度等对组织结构的影响等观点,以及对权力分析的关注。同时,也认为中观组织理论有其不足之处。本书整理出如下中观组织研究在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问题上的可改进之处,准备在这些方面做出一定的努力。首先,要把行动者放在和制度一样重要的位置上,因为行动者应当是理解制度问题的重要方面。斯格特(2002)指出,在组织社会学中,“组织中的参与者首先应该是社会行动者,正是他们的努力、遵循和不顺从,构建和决定了组织的结构。”新制度主义偏向于从制度对组织和行动者的约束来解释组织形式,对行动者的能动性强调得不够。然而,正如迪马鸠指出,“不考虑行动者的能动性,制度主义者对有关制度实践、组织形式的起源、再生产以及解体等现象无法发展出具有预测性和说服力的理论来。”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应该发展出更微观的研究理论,突出行动者这一研究对象。
其次,还要同样重视政府和社会组织双方的权力形成关系,权力研究是中观与宏观研究的共同点,因为权力实质上就是一种关系,通过权力结构分析,宏观的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才有了中观甚至是微观的操作化可能。我们看到中国的现实是,社会组织在合法性获得的支持方面仍然强烈地依赖于政府,以至于出现组织结构与政府科层体制的“同构”以及“组织的外形化”趋势。但同时应当看到,社会领域的自主性也在逐渐增强,在某些领域对政府权力形成了限制。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组织与政府间的权力依赖关系应当是研究的重点,这也是资源依赖理论和新制度主义理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同时我们认为,还应该看到组织的权力依赖关系和社会文化的相互嵌入关系。这是一种社会质性或文化的力量。所以组织权力关系必须放到社会文化网络中来分析才有说服力。所以单独的资源依赖理论、新制度主义或其他组织理论都还不足以解释真实社会中的组织现象。
最后,要结合合法性机制与组织实践。新制度主义强调组织的合法性需求,但我们应当看到组织的实践能动性、组织对环境的改变和控制或者说组织突破现有规则、创造新规则的能力。看到了这一点,我们就不会只局限于对组织的静态特征的把握上,而将视角转向组织的变迁或者制度创新上,这是中国现实社会中大量发生的现象。
三、微观行动研究
汪俊昌(1999)指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近些年来显示了分析要素的转向,即由国家组织、政党或官僚科层、公民社会转向基层社会的具体行动者和体制的相互造就关系。中观组织分析是这一努力的证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宏观分析的缺陷,但仍显不足。因此,近年来,有研究者开始倡导关注社会组织的行动,通过观察其合法性、行动力和自主性等方面的获得过程来透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化。研究对象和内容包括各类社会组织和其具体运作方式和行动策略。可以说这一理论取向将社会组织不是视为一个已经完成了的实体组织(事实性结果),而是视为一个正在形成与发展中的组织(发展过程)。可以说对社会组织的不同理解,决定了研究者对研究问题和研究路径的选择。如果将社会组织视为一个已经完成了的实体组织,则关注的重点必然是这一组织类型的组织形式、正式结构,以及影响其生存发展的制度环境和制度设置;如果将社会组织视为一个正在形成与发展中的组织,则关注的重点不是其组织形式如何,而是其运作逻辑、行动策略,及存在于组织运作和行动策略中的多种冲突与整合过程。微观行动策略研究在这点上就是对以往理论的一种全新突破。
在实证研究方面,彼特(Peter, 2001)在比较中西方环境运动的差异时,将当代中国环保组织的行动策略作为切入口研究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杨国斌(Yang, 2005)把中国环保组织的行动策略归结为“传统与现代集体行动技能的混合”,如避免冲突、鼓励学习、合作与参与、利用官方话语作为抗争武器、采取诸如保护污染受害者和反对污染企业等法律行动、充分利用媒体、网络与国际组织创造的机会。谢磊(Xie,2011)则重点考察了全球化时代中国环保组织的行动策略,首先是与媒体形成密切的工作关系;其次是充分利用社会组织领袖及其关键人物的私人关系网络;最后是构建环保组织的集体身份与网络,并在此基础上寻求环保组织之间的合作。除了环保组织外,大量的其他领域草根组织的行动的策略在“强国家、弱社会”的特殊体制下也都成为社会学者讨论的热点。朱建刚(2004)对上海热爱家园青年志愿者协会和广州市绿色希望义工网络做了长期调查,提出当前草根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法律、人力、资金、信任和知识五大困境。基于这些困境,草根组织内部逐渐形成了以下共识和规范,即做实事、平民化,扎根基层不涉及政治以及实现低成本操作等。赵秀梅(2004)考察了妇女维权组织、自然之友、绿家园等在内的诸多非营利组织,从三个层面考察了民间组织对待政府的行动策略:利用国家权威来弥补自身由于法律程序上的缺失而造成的合法性不足;利用政府网络和资源来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利用国家提供的制度性渠道和发动广泛的社会参与来监督政府行为,影响政府决策,并发现中国草根民间组织的运作更多的是一种非正式运作。如“关系”这一工具,成为与正式制度并列的问题解决工具。由于草根民间组织与国家之间的互动是通过关系这种非正式渠道进行的,所以能否与国家发生互动,以及发生什么样的互动,往往取决于其领导人的个人能力和社会背景,以及组织自身的社会网络。这不是一种稳定的、可预测的方式,也不同于西方的法律化、制度化的运作方式。陶庆(2007)以福街草根商会为个案来观察“细胞化”状态的商人个体如何能够在法律条件尚不具备的时空中,与地方政府良性互动建构社会和谐治理的地方性知识,并得出了在此过程中“正当妥协”这样的行动策略。张紧跟(2008)等人通过对业主维权组织(广州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筹备委员会的个案研究)的考察,发现其行动策略体现为“非正式政治”的特征,即草根组织无法依托正式的规章制度和程序进行日常运作,不得不寻求非正式的渠道进行运作。何艳玲等(2009)基于草根组织的个案研究,发现:“合作”并非总是草根组织与其他组织优先选择的行动策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与政府相关部门)“不合作”可能是边缘草根组织经常选择的策略;面对不同类型的组织,草根组织可能采取四种性质不一样的行动策略:拒绝(不愿合作)、避免(不敢合作)、默许(可以合作)、欢迎(积极合作)。江华等(2011)在将政府作为理性人的基础上,以理性选择理论提出了利益契合分析框架来分析国家的策略和行动。
行动研究试图在微观层面洞察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交融的机制、策略与路径,研究者突破了国家社会两分的假设,选择了“国家在社会中”的立场,不是聚焦于社会组织发展而引发的社会结构变迁,而主要关注社会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国家互动的过程。在研究中,研究者将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行动者,把其放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加以考察和分析,重视对社会组织运作过程与行为的分析,总结了其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的角色和行为,提供了观察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动态视角。这种研究路径在相当程度上印证了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非固化和正在进行的急剧变迁。同时这一研究还让我们注意到了非正式社会网络、关系资源这些非正式制度环境对各类组织运作的重要影响。如官方民间组织的运作出现了行政化倾向,半官半民性质的民间组织则处于自主运作与行政化运作的矛盾冲突中,草根民间组织的运作表现为非正式化运作。这类研究将研究视角从正式的制度转移到了对非正式制度的分析,从对民间组织的制度环境分析转向了对民间组织实际运作的分析,让人们觉察到了一种体现社会组织与政府微妙互动关系的“行动空间”,将社会组织研究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中国的各类民间组织本身还只是一个正在形成中的组织,它们始终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只有掌握其行动的特点,才能真正理解其运作逻辑。因此,探究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的行动策略及其运作逻辑也是本书关注的重点。
但是,这些研究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在研究内容上,主要集中讨论社会组织一方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策略,但对互动另一方政府的关注度不够,而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政府的力量在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较之与西方更重要的作用。本书认为政府一方的策略研究非常有必要展开分析。而以往研究少量的关注政府一方力量的也多是集中在政府的制度、权力领域,对政府的制度或管理体制的创新,制度逻辑及行动策略这些微观方面关注不足。同时我们还要关注到政府也不是铁板一块,各级政府对待社会组织的不同策略以及其背后的理性逻辑和制度逻辑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一块内容。另外,在这种“行动空间”中的关系状况的实质的探讨中,研究者已经触及到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依赖的非对称性关系以及相对应的权力关系,但是遗憾的是对这种“权力关系”的理解还局限于政府所拥有的整体的正式权力,本书认为还需注意到不同科层制实际运作中的权力,这些权力才是社会组织与政府互动中最真实的存在。
同时,在研究对象选择上,学者大多选择自下而上型的社会组织,因为他们认为这类组织才是社会组织的代表,通过这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才更能洞察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本书认为社会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社会组织不是自下而上型的,而是那些自上而下型,与体制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社会组织,这类组织数量大且多从事社会服务,是国家愿意给予空间发展的社会组织,从这类组织的行动和态势上去探究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演变过程及未来趋势,更具洞察力和分析力。
另外,在理论体系的构建上,也不完整,不成系统,缺乏理论上的深度提炼,没有明确的分析框架,成熟的分析概念。已有的概念工具要么是各自为政,没有理论对话的基础,要么就是实际运用的难度较大。同时,由于只局限于微观行动策略的分析,对社会组织作为整体存在的宏观社会的具体运作还谈不上解释效力。就像张紧跟(2012)文中所说“行动研究路径往往偏好于个案研究方法,由于研究范围的限制,其研究结论的解释力往往受到局限,发展到极端,就有可能出现‘一个案例,一个理论’”,“尽管行动研究路径有利于对具体的NGO行动进行深描,形象地刻画改革发展中当代中国NGO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的真实图景,但仍然缺乏一个相对成熟的理论分析框架,无法在深入具体的实证研究基础上对NGO的行为模式及其内在的演变逻辑给出更合理的解释。已有关于中国NGO行动的研究对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互动进程中的NGO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多元化的理论解释,虽然拓展了研究者的理论思考视野,但也加剧了对NGO行为逻辑的困惑。如何从多样化的NGO行动中寻求其内在的共同逻辑,仍然是一个未知数”。所以微观研究虽然有其优势,但对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这一问题上,仍有不足。本书认为需从个体层次再上升一步,在中层理论或是整体理论上进一步把握。要考虑到当前体制的复杂多变性和中国各个层面都存在的制度多变、不确定以及混乱等情况,采取一个结合微观和中观,甚至呼应宏观的分析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