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服务购买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研究
- 吕纳
- 1245字
- 2021-03-23 23:47:19
第三节 分析框架
一、分析概念
(一)权力与能力
本书使用权力与能力这对概念,来分析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关系建构过程中的利益考虑,以及权力格局的变迁。国家权能两分的观点,始于英国学者迈克尔·曼(Machael Mann, 1988),他区分了国家权力的两个层面:“其一是国家的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即国家精英可以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范围(range)。其二是国家的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即国家能力,指的是国家事实上渗透市民社会,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capacity)。”由曼关于国家能力与权力两分观点,本书拓展出社会组织的权力和能力两分的观点,社会组织的能力指的是其从事公益、慈善、社会服务等形式的专业性能力、组织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能力,而社会组织的权力则指是其自我成长和发育所获得的社会空间大小,与政府对话的权力等。如此,在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过程中就存在下面四组概念:政府的权力与能力状态对比、社会组织的权力与能力状态对比、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力关系变迁、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能力关系变迁。在后期的分析中,我们主要关注政府与社会组织这两个行动者的行动策略及引发的四种关系的发展与变迁,这些发展和变迁继而又反作用于双方的行动策略。
(二)法人行动者
本书还会使用法人行动者作为主要的分析概念,这一概念的使用可以使得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建构重点放在参与互动的行动者上,让分析下降到微观层次。詹姆斯·S.科尔曼(1999)认为,行动系统包括行动者、资源和利益三大基本元素。每个行动者都控制着能使另一行动者获利的资源,为了各自的利益,行动者会把自己掌握的资源交给另一个能将利益发挥到更大值的行动者手中,这样行动者之间资源就发生了交换,双方就形成了委托和代理的关系,于是两个行动者就成了一个统一的行动单位,即法人行动者。从这一理论描述上可以看出法人行动者与自然人是有区别的,自然人的委托人和代理人是合一的,即行动意愿的发出者和实际操作者是同一人。而作为行动者的法人组织,其委托人和代理人往往是分离的,委托人是指对法人组织具有所有权的一切人;而代理人则是法人组织雇用的所有人。同时可以发现密切围绕着法人行动者这一分析工具最重要的是利益和资源这两个概念。
社会的发展已经让我们认识到,自然人已不是形成社会关系的唯一社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的出现,利益团体的重组让法人行动者成为构建各种社会关系的主要力量。现代社会组织的创建是具有某种目的的行动,因此,现代社会组织的理论基础必然是理性行动理论或具有某种目的的行动理论。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等都是现代法人行动者,参与公共服务购买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也不例外。采用法人行动者这一分析概念是为了从互动的角度更具体细致地解释分析政府和社会组织这两个法人行动者之间、双方代理人之间以及法人行动者内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在资源、利益上的互动和双方这些互动所产生的权力和能力的变迁,而不是像以往一样,站在宏观的层面上做笼统的分析。
(三)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
按照法人行动者的理论逻辑,我们将政府和社会组织都看成为“理性人”,而理性人行动的初衷就是围绕自身的利益,此利益我们把它区分为两个层面: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这样的区分可以有效避免对选择理论的批判。因为法人行动者其整体是组织,但这个组织由很多自然人构成。委托人是自然人,代理人同样也是自然人。政府的公共利益就是满足其受托人即全体公民的利益,包括发展经济、提升国力、改善大众福利等,而政府的自身利益由于其法人行动者的角色,就比较复杂,可分为:整体政府的自身利益、政府部门的自身利益、官员代理人的自身利益,有学者把这种情况概括为“地方威权主义”。自身利益实质上就是一种集团利益,这种利益包含在公共利益之中,属于公共利益中的一部分,有其一致的方面,但是由于此集团只是全体公民的一小部分,所以政府的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都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社会组织的公共利益是特殊服务群体的利益,这个群体也是政府公共利益维护群体的一部分,而社会组织的自身利益包括个体机构的自身利益和社会组织作为一个利益集团而存在整体自身利益。前者表现为维护个体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后者表现为社会组织整体的社会生存空间的拓展,社会权力的提升等。按照理性人的行动原则,本书认为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组织,在满足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先后上,都存在先满足自身利益再考虑公共利益的倾向。
(四)制度逻辑
本书借用了多元制度逻辑的思想,将国家与社会变迁中的政府和社会组织所处的制度结构操作化为个体发展逻辑和公共发展逻辑,而这两大制度逻辑的基础就是组织的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而正如这对利益复合体概念一样,双重制度逻辑也同时具有相互一致和相互冲突的一面。当然本书还认为在个体发展逻辑和公共发展逻辑下,组织所采取的行动策略是不一样的。但所有的行动策略都是在某种制度逻辑下产生的,并且是符合泛化的理性原则的。也就是说制度逻辑决定着组织的行动策略,同时行动策略也会改变着制度逻辑,两者是动态共生的关系。
(五)行动策略
国家与社会(本书具体体现为政府与社会组织)各自的行动者地位,导致了双方都以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为起点思考并产生互动,而形成目前的关系结构。所以,行动者的行动方式,我们就定义为行动策略。在关系的建构上,行动逻辑一方面导致了行动者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另一方面行动策略又影响并塑造了新的行动逻辑。因为行动逻辑不是一成不变的,所谓策略应该是行动应对各种不可预期的因素出现时的反应模式,具有习惯性、本能反应的特征,遵循日常生活中的合理性而不是逻辑分析的合理性,行动者在这个前提下,应对各种可能,选择控制或维护自己资源的方式。当然除了上述个体的行动策略来源外,我们结合个体——结构的分析方法论,就可以得到,它们的行动策略的另外一个来源就是组织所处在的社会结构,因为组织与制度结构之间存在一种动态的相互作用,每个组织都是制度结构一个分支单位,各组织使用由环境所提供的资源,并且被赋予一定的自主权去完成各自的目标。所以这种结构会影响到个体行动策略来源中的组织的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而影响到行动策略产生、发展和变迁的各个阶段。
二、分析框架
(一)分析框架
本研究试图探究的问题是当前推行的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中,政府主导推行了公共服务的购买过程,在此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各自作为行动者在双重制度逻辑背景下采取了不同的行动策略,这种动态微观基础建构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策略性关系,并完成了权力与能力的变迁。在此,我们可以观察到国家和社会力量是如何互动交往的、采取了怎样的互动机制和形式、产生了什么样的社会后果等问题。这些问题构成了一种互动序列,可以形成一种临时性的因果解释模式。针对研究的问题,结合上文的理论渊源和相关概念使用,建立了本书的分析框架——“制度逻辑与行动策略”,该分析框架包含如下内容:
(1)行动与制度分析相结合,具体化为制度逻辑和行动策略,两者是相互型构的。行动嵌入结构中,结构随行动而变迁,而后构造新的行动策略,建构新的关系结构。
(2)行动者利益诉求是行动分析的起点之一,但利益不仅仅包含经济,还包含社会、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内容。泛化的理性选择是源头,我们把它操作化为政府和社会组织各自的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
(3)行动者依据其所掌握的资源,同时拥有一定的权力和能力,行动者是两者的结合体。在行动过程中,权力与能力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变化的。也就是说单个的行动者其自身的权力能力是在变化的,而这一变化跟两者的互动有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权能结构的形成过程取决于行动者的行动以及行动的原因即行动者嵌入其中的制度背景,两者是相互密切关联的。至此,我们可以将本书的图1.4分析逻辑图所示如下:
图1.4 分析逻辑的简要图示
(二)分析框架的创新点:宏观问题的中微观视角
(1)研究视角上,将政府与社会组织看成行动者,结合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角度,不仅重视宏观正式制度,更多关注基层组织的具体运作,揭示复杂的因果关系和微妙的互动关系,将宏观的层次下降到中观或微观层次,这样形成的研究框架更具实践性,也更具洞察力和分析效力。
(2)研究对象上,不仅关注政府一方,也关注社会组织一方。克服了以往研究要么从政府的角度,强调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控与选择性管理,忽略社会组织的能动性,要么夸大了社会组织的策略作用,忽视了政府主导功能的问题。同时,以往研究中为数不多的关注政府的也多是集中在政府的制度、权力领域,对政府的制度创新、制度逻辑及行动策略这些微观方面关注不足的现象在本研究框架中也得以改进,我们关注到政府也不是“铁板一块”的,各级政府对待社会组织有着不同的制度逻辑和行动策略。
(3)研究内容上,不仅展示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微观互动,而且因果性地解释了这种微观互动的基础,即双方建立在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基础上的制度逻辑和行动策略。另外本研究框架除了关注政府和社会组织构建策略性关系,还关注在互动过程中权力、能力关系的变迁过程,以及这一变迁过程对互动双方,甚至是社会结构变迁的影响。最后,我们在研究内容上,还关注目前各级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购买,在探究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的构建之余,也探究公共服务购买机制,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上起双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