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12 发生意外损失不转出进项税额

案情 简介

某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个生产钢材、水泥的国有工业企业,2013年实现利润123.34万元。有关人员在核查该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时发现,该企业“待处理财产净损失”的期末数比年初数增加了98.28万元,于是对该企业流动资产的毁损和相应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进行了进一步的检查。有关人员调阅“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方发生额的记账凭证,发现其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581058.39

再通过审查原始凭证,有关人员发现购进材料霉烂毁损11462.58元,自产水泥变质后报损569595.81万元,该厂材料、产成品报损共计581058.39元。另外,有关人员按照该厂生产成本明细账中的有关数据,测算出生产成本中已抵扣的外购项目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为88.80%,其中适用17%与13%税率的货物的外购项目金额占生产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的比重分别为85.20%和1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