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合理避税禁忌42例
- 张小雪
- 325字
- 2020-08-27 18:06:12
案情 处理
(1)纳税调整增加额。
①超过规定标准项目:
业务招待费应列支=1500×5%+10500×3%=39(万元)
超支=56-39=17(万元)
②不允许扣除项目:
资本性支出:企业房屋维修费20万元,不允许在税前列应该在在建工程中列支。调账为:
税收滞纳金、罚款:企业支付滞纳金8万元不得在税前列支,但不必调账。
各种赞助支出:企业直接赞助支出110万元,不得在税前列支。
③应税收益项目:
应税收益项目,企业收到的保险公司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账:
以上纳税调增额:
17+20+8+110+6.3=161.3(万元)
(2)纳税调整减少额。
①联营企业分回利润85万元
②国库券利息收入29万元
纳税调整减少额合计:85+29=114(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0+161.3-114=2047.3(万元)
应纳税额=2047.3×25%=511.825(万元)
应补税额=511.825-500=11.825(万元)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补税额:
[85÷(1-15%)]×(25%-15%)=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