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处理

(1)纳税调整增加额。

①超过规定标准项目:

业务招待费应列支=1500×5%+10500×3%=39(万元)

超支=56-39=17(万元)

②不允许扣除项目:

资本性支出:企业房屋维修费20万元,不允许在税前列应该在在建工程中列支。调账为:

税收滞纳金、罚款:企业支付滞纳金8万元不得在税前列支,但不必调账。

各种赞助支出:企业直接赞助支出110万元,不得在税前列支。

③应税收益项目:

应税收益项目,企业收到的保险公司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账:

以上纳税调增额:

17+20+8+110+6.3=161.3(万元)

(2)纳税调整减少额。

①联营企业分回利润85万元

②国库券利息收入29万元

纳税调整减少额合计:85+29=114(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0+161.3-114=2047.3(万元)

应纳税额=2047.3×25%=511.825(万元)

应补税额=511.825-500=11.825(万元)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补税额:

[85÷(1-15%)]×(25%-15%)=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