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分析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按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按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若无明确规定期限的,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

该企业利用无形资产摊销,调整当年利润达3.75万元[(10000-2500)×5],应限期补交所得税款9375元(37500×25%),并根据《征管法》第40条规定,处以偷税额2倍的罚款。

在稽查过程中,我们应注意,由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按企业财务准则规定直接记入管理费用账户,即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

没有设立类似“累计折旧”的专门账户来记录,因此在检查过程应着重对“管理费用”的明细账户进行审查,如发现有数额的奇异变动,则要调阅记账凭证进行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