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家庭篇(4)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四、离婚后可以给孩子改姓吗

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

但是无论孩子随谁的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离婚后孩子改姓就不给孩子抚养费。如果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而父亲不给抚养费的,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以先和孩子父亲商量,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孩子父亲支付孩子抚养费。

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

宠物作为我们人类的伴侣动物是我们人类获得幸福和健康生活的来源之一,饲养宠物可以让人们生活得更健康、更充实,同时对人的心脏有好处,能降低血压和血脂。研究发现,患有心脏病和其他一些慢性病的病人,饲养宠物犬猫后,通过调节人的一些心理状态,可以明显减轻临床症状。通过与宠物一起玩耍,可以放松人的精神。

饲养宠物可以培养孩子的责任心、爱心和社交能力。在孩子抚养犬时,会扮演正面角色。而且,犬被心理学家广泛地用于医治或帮助有问题的孩子或成人。饲养小犬会带给儿童责任感以及对动物的理解和同情,这些常常会转移到人的身上,产生同样的对人的理解、同情心和关心的效果。

一、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险。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该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免责。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承担进行特别规定的原因,在于动物具有令人难以估量的行为和因此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危险,因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必须对所有由于这种动物的难以估量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由于动物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既然占有或者控制着动物,就应该谨慎管束,肩负起对自己、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义务,不能只图自己的喜好,只享受宠物带来的快乐,而疏于对动物的管理。否则,动物致他人损害的,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予以的赔偿。这样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二、动物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

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在实际生活中,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有时为同一人,有时则为不同人。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人时,也就是由动物的所有人自己占有和管束动物,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主体是很清楚的。当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人时,管束动物的义务由饲养人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至于管理人是有偿管理还是无偿管理,是长期管理还是临时管理,在所不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该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的情形

并非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对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造成的一切损害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动物致害中,有时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诱发动物致害的直接原因,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者主要原因。也就是说,被侵权人致害,是因自己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其过失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则不能认为被侵权人在该损害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例如,甲明知乙有一条性情暴躁的狗且经常咬人,但必须从乙的家门口路过,当甲路过乙的家门口时,乙的狗突然蹿出来把甲咬伤。此案中就不得认定甲明知乙的狗有咬人的恶习、有危险的存在,疏于防范,因此认为甲是有重大过失。因为甲的行为本身不能直接诱发动物损害,与动物损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不能认为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而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被侵权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以说,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责或者减轻的事由是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体行为在不同的案件中的认定是不同的。在动物侵权案件中,对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认定都是非常严格的,否则,如果任何主动接近动物的行为都被认定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那就会造成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偏袒,失去社会的公平。同时,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对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是公平的。

四、宠物伤人后要做的三件事

(一)及时进行救治

被动物咬伤,感染狂犬病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一旦被宠物咬伤,必须第一时间告诉家长,用最短的时间去医院接受治疗,防止感染恶性疾病。自己饲养的动物把其他人咬伤,也需要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

(二)寻找相关证人

如果宠物伤人事件是因为受害人自己行为不当导致的,按照法律规定,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这个时候,就需要证人来证明是受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这是判定由谁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你可以找一起玩耍的同学来证明,也可以请路过的叔叔阿姨来证明。如果马路上有监视器,也可以找派出所寻求帮助,看监视器的回放。

(三)可以协商治疗费用

在及时治疗后会产生治疗费用,对于这些费用,大家可以在明晰责任基础上,平心静气地协商,如果因为是他人过失或者受伤者自己过失导致动物失控伤人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可以不用负担全部医药费用。如果是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动物伤人的,受伤者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治小故事

离婚后的抚养权

于某与梁某于1999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8月共同生育一女孩于婷婷(化名)。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06年10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孩于婷婷由父亲于某抚养,母亲梁某有探视的权利。双方离婚后,母亲梁某以接小孩过去住几天为借口,于2007年4月接走小孩,此后,父亲于某便再未见到小孩。于某找到梁某住处,发现梁某已搬家,后经多方打听找到梁某,梁某表示其对小孩拥有监护权,不同意交由于某抚养。双方就此事闹到法庭。母亲梁某要求小孩归自己抚养,她认为小孩父亲受工作性质约束,没有充足的时间带小孩,而自己更有时间带小孩;并说小孩父亲性格暴躁,不适宜带小孩;自己原来没有经济能力,但现在已经找到了工作,有足够的经济条件可以养孩子了。而父亲于某认为他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且有固定的住房,而小孩母亲在外打工,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及住所,不同意变更小孩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双方离婚后,均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于婷婷由其父亲抚养,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孩父亲现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及住所,且并不存在不利于抚养小孩的情况,故对其母亲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的请求不予支持,于婷婷还是由其父亲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