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关联、外部扭亏与公司资本配置效率
- 李传宪
- 415字
- 2024-12-21 23:20:46
3.2 亏损上市公司管理相关法律制度变迁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关于亏损上市公司亏损退市警示、暂停交易、恢复与终止上市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如表3-1所示。自1993年《公司法》中颁布了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相关规定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逐步完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在规章制度方面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这些法律、制度中对于连续亏损上市公司的特别处理、退市警示、暂停交易、终止和恢复上市的条件、处理程序和披露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关于上市公司亏损引起的退市警示、暂停交易和终止、恢复上市法律法规体系,逐步颁布和修订完善,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市场信息披露、股票交易和退市行为,进一步维护投资者相关利益,尤其是亏损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合法权益。
表3-1 上市公司亏损退市警示、暂停交易、终止及恢复上市涉及法律法规一览表
3.2.1 亏损弥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亏损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进行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当一个纳税年度的利润全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当一个纳税年度的利润部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弥补部分收入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其他部分在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各项扣除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与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相区分,不得相互抵减;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额可用于弥补境内亏损。
发生亏损的公司通过会计处理进行亏损弥补可以分为所得税前利润弥补、所得税后净利润弥补和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以下为关于三种亏损弥补方式的所得税相关规定。
2010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得出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包括集团总部的合并成员企业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用于结转弥补。具体计算时,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
关于征收方法与亏损弥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但连续结转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关于公积金弥补亏损,《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其中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2.2 “ST、*ST、PT,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8年3月16日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被认为是在我国资本市场中最早关于上市公司特别处理的制度,在制度中要求证券交易所对“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实行股票的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 ST) 。沪、深证券交易所于同年4月22日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在股票的简称前冠以“ST”标注,资本市场中通常将这类公司股票称为ST股。其中财务状况异常判断标准集中在净利润和净资产指标:第一种情况是针对会计指标中的净利润,即上市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数;第二种情况针对会计指标中的每股净资产,即上市公司经过审计后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通常也表现为公司每股净资产已经低于人民币1元。上市公司在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交易将受到限制,包括:股票名称前被冠以“ST”,股票报价日涨跌幅不得超过5%;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 PT”一词来源于英语Particular Transfer(意为特别转让)的缩写,区分该类股票的目的在于为暂停上市股票提供流通渠道的“特别转让服务”。对于实施“特别转让”处理的股票,沪深交易所在其股票简称前冠以“PT”,称为“PT股”。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出现亏损等情况,公司的股票将被暂停上市交易。沪深交易所从1999年7月9日起,对这类暂停上市的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处理。2002年2月25日深、沪交易所均修改其《上市规则》,取消了“特别转让服务”制度(即PT制度)。
2003年5月8日开始,警示退市风险上市公司启用了新标记“* STT;是指连续三年亏损、有退市风险而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在退市办法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4日颁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明确了对于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如何依法暂停及终止上市。第五条规定,公司如果出现最近连续三年亏损,证券交易所应对该公司的股票在其公布亏损年度报告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上市的决定。如果因为国家有关会计政策的调整,导致采用会计追溯调整形成的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情况可以除外。在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上市。这些条件包括:“公司按时披露了被暂停上市后的半年报告,并且在半年财务报告中表明公司已经从亏损转为盈利”。同时办法中还规定:被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中出现亏损,将面临终止上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3月18日发布了《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办法》),对于连续亏损后的暂停上市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办法》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年度报告因为公司会计处理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原因而导致进行会计追溯形成了连续亏损,并且在会计追溯调整当年继续亏损,形成了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证券交易所应该对公司股票作出暂停上市的决定。同时,在《办法》的第三条规定,经过追溯或者未进行会计追溯调整已经连续两年连续亏损的公司,在第三年仍然亏损或者虽然报告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该对“公司股份托管、终止上市或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事项进行审计,作出相应决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计。
迄今为止,沪、深两市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累计共进行了六次修订。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上市规则也自1998年1月颁布实施以来,在2000-2008年期间,分别于2000年5月、2001年6月、2002年2月、2004年12月、2006年5月、2008年9月先后进行了修订。在最近的第六次修订中,对于公司股票特别处理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对在财务或其他方面出现异常状况并且形成了终止风险,或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权益损害的上市公司实施特别处理。包括“终止上市风险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前者又通常称为“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措施包括: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未被退市警示的股票;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度限制在士5%以内。实施其他特别处理措施包括: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在士5%以内。连续两年亏损通常作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标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年经过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两年为负数;二是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责令改正,采用会计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留存收益,追溯调整后形成了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如果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通过审计结果报告表明亏损已经消除,那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即可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申请对公司的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在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沪深两市共发生上市公司特别处理事件779次。其中上市公司被ST处理29次(其中股票代码430013的ST羊业被两次ST处理),上市公司撤销ST169次(600209罗顿发展和600609金杯汽车各有两次), * ST处理186次(000545* ST吉药两次,000585* ST东电两次,000751*ST锌业两次)。在此期间,沪深交易所共对上市公司99次撤销* ST,218次撤销* ST并实行ST,其中有国农科技等31家上市公司经历了两次撤销*ST并实行ST。发生95次从ST变为*ST处理,其中星美联合等ro家上市公司经历了两次相同加星处理。
3.2.3 取消退市警示的规定
已进行退市警示处理的上市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申请取消退市警示处理。根据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取消退市警示的前提条件是最近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通过审计报告表明该公司关于“退市风险警示”所列的状况已经消除;同时,证券交易所还应对该公司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和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对该上市公司予以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特别处理。有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中财务指标的规定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正常运营,财务报告中经过第三方审计后的最近年度净利润为正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仍然为正数。
当公司被取消“退市警示”后,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变化变为:公司股票每日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由特别处理的士5%之内恢复为正常交易日涨跌幅度在±10%之内;股票简称前同时取消“退市警示”的*ST标识,则被形象地称为“摘星摘帽”。
当公司仅达到“审计后最近年度净利润为正”这一条件,而不满足“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为正”的条件,则仅取消* 标识,股票名称前仍保留ST标识,俗称“摘星不摘帽”。而未被撤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只能在下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重新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特别处理”的申请。而保留有ST标识的上市公司“摘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财务硬性指标上必须是年报的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以及每股净资产三项指标同时为正值,才有提出“摘帽”的资格。
3.2.4 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规定
证监会在19%年发布的配股政策,要求公司“最近三年内每年净资产收益率(ROE)在10%以上,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不得低于9%;在1999年将配股条件修改为,最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且每年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这些条件中并未对非经常损益满足配股条件给出限定。2001年3月,证监会明确规定:“发行新股(包括配股和增发)的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将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较低者作为计算依据。”2006年《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要求申请配股的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对公司盈利的界定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净利润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要求申请增发的公司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同样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净利润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与企业的盈利水平挂钩,早期相关规定中连续亏损企业失去再融资资格,现行规定中扣除非经常损益净利润为负数的公司同样没有达到股权再融资条件。
3.2.5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连续超过两年的亏损上市公司将被予以退市警示,而我国退市制度中的条件涉及亏损程度、每股净资产、营业收入、股票交易价格等因素。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2月23日发布了《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之后又于2001年11月30日在原有办法基础上加以修订,规定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暂停上市,自此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正式开始推行。据统计,自2001年4月“PT水仙”被终止上市起,到目前为止,沪、深两市共有退市公司75家。其中绩差公司因连续亏损退市的有49家,其余公司的退市则因为被吸收合并,退市公司数量比例占整个A股上市家数的1.8%,相对于国外数据显得较低。2008—2012年间沪、深两市A股退市公司情况如表3-2所示,从表中可以简要看出退市公司多属于成立时间较早的制造业企业。
表3-2 2008-2012年沪深退市上市公司一览表
数据源自RESSET证券市场统计数据库。
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高了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初步形成了上市公司被淘汰的市场机制,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一定的经营风险意识。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退市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退市效率较低、公司退市难”等现象上。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导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发了“壳资源”的炒作以及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资。
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转批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2012年4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5月1日起施行,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其中规定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将不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2012年6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了最新退市制度方案,规定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或者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公司应终止上市。而对于恢复上市的条件,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一)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应为正数;(二)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三)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数;(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五)经审核的保荐机构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同时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不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恢复上市申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司,其股票应终止上市;恢复上市的公司股票,应在证券交易所的“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颁布的关于创业板企业退市条件的修改和细化规则,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未来我国证券市场所有公司应遵循的退市制度中所应该强化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