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新闻媒体有义务监督食品安全问题吗?

案例背景

荣通米业有限公司是吉林省农安县的某地方企业,2016年4月份,该公司将一批高蛋白营养米粉装袋后运往哈尔滨时,正值当地市监局进行食品抽检。在抽查过程中,该市监督局发现这批米粉严重超铅,遂当即扣留了该批米粉。该市监局在对该企业的生产车间进行突击检查后,发现该公司从2015年推出该种米粉以来就一直存在超铅的现象。为了预防和减轻损害,需要执法人员及时向广大群众通报此消息,于是市监局联合当地媒体对此事件进行了广泛报道。为了确认事件进展,当地媒体自发对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米粉进行了检测比对,向群众排列了有毒及无毒产品。新闻媒体对此事件及时的报道追踪,发挥了其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重大作用,受到了当地群众的普遍赞扬。

学法有疑

新闻媒体有监督食品安全问题的义务吗?

法律讲堂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已经成为了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热点。在加强有关部门对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的基础上,利用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来追查并及时公开查处食品安全案件,是目前维护食品安全秩序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为了保障此种监督手段正确行使,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因此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是新闻媒体的义务所在。但在监督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新闻媒体应当本着“真实、公正”的态度去客观评价事实,不能夸大和制造虚假新闻,造成社会恐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一句话说法

新闻媒体通过曝光和宣传的方式维护食品安全秩序,既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也体现了其作为传播事实和真相的媒介所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在曝光食品安全的过程中,媒体也应当本着尊重事实的态度进行报道,不能任意夸大和扭曲客观情况,造成公众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