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互联网金融及国内外发展概况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自2013年以来变得十分流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虽然我国监管机构、学术界、实业界等均没有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公认而标准的定义,但普遍将其视为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
随着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金融模式的快速普及,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国家为鼓励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与管理政策“双管齐下”,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国家“十三五”发展规划;另一方面于2015年7月1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含义与内涵、主要业态与边界、行业自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监管主体与具体职责等(表1-2)。其中,《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其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当然,各从业机构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将相关业务形态相结合或将相关业务形态有机嵌入特定场景从而衍生出新的业务模式,如目前不少商业银行将互联网货币基金销售与银行自有理财及约定存款等产品相结合,创新推出了直销银行或一站式金融超市等业务模式,再如将网络借贷服务有机嵌入供应链场景并衍生出互联网供应链综合金融服务,等等。
表1-2 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及监管主体
①中国人民银行还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等。
从《指导意见》明确的含义、内涵及主要业态来看,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其通过与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相融合为传统金融服务插上翅膀,成为当前践行普惠金融的最佳选择。《指导意见》的正式发布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野蛮生长的时代走向尾声,并将其纳入法制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有利于各参与主体更好地相互合作并开展平台、产品与服务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3.1 国内外发展概况
我们知道,互联网于1969年诞生于美国,并且欧美地区的金融服务体系也较国内成熟,因此欧美地区使用互联网技术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的时间也相对国内要早。通过观察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国内各种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或者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互联网理财、网络贷款、网络众筹、直销银行、互联网保险等)都能在欧美地区找到相应的雏形(表1-3),但由于所处的经济周期、市场环境、监管政策、客户习惯等方面的不同,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则出现了较大的差异。比如,在命名方式上,国内将这些新兴的金融服务模式称为“互联网金融”,而欧美一般将其称为“数字金融”包括商业银行的数字银行(digital banking)与互联网企业的金融科技(Fintech)等;在代表性产品的形态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互联网货币基金销售为例,美国Paypal的互联网货币基金服务在开展一段时间后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现已停止运营,而国内近年来则涌现出多达200种“宝宝类”余额理财产品并不断衍生出新的服务形态。
表1-3 欧美数字金融与国内互联网金融模式比较表
由于本书后面的章节会对各种业务模式做详细的剖析与解读,因此本节仅结合国内外发展概况做简要阐述。
1.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互联网金融最早的业态,起源于电子商务,源于电商活动中现金流所涉及的支付网关和基础应用服务,为了解决现金流和物流不同步而可能出现的交易双方违约风险,在原有支付结算功能上进一步叠加了信用担保功能,并在当前实际的商业环境下不断延伸扩展到理财、代缴费、贷款等领域。目前涉及的主要产品有商业银行主推的网关支付以及第三方支付公司主导的快捷支付。其中,欧美地区比较知名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有美国的Paypal、英国的Worldpay以及荷兰的GlobalCollect等,但是由于欧美地区比较成熟的信用卡支付体系,第三方支付的市场份额一直不高;而我国自1999年出现首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以来,目前已获发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大约有269家(其中有近100家可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整个行业的发展充分享受了电商高速发展的红利,并逐渐在B2C(business to customer,即企业到消费者)网络支付领域中占据了相当的主导地位。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包括近场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移动支付与跨境支付等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其中,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兴而便捷的服务模式(包括NFC支付、二维码支付、声波支付等),目前正被广大客户所接受并催生一个巨大的行业发展,比较典型的代表有Apple pay、微信支付、HCE云闪付等。另外,跨境支付也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迅速成为各大金融服务企业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争夺的一块重要领地。
2.互联网理财
互联网理财是最具眼球经济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广义的互联网理财包括传统基金、理财、保险、证券等金融产品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销售,如一站式金融超市、智能投顾等综合财富管理服务平台;狭义的互联网理财则主要指基金理财销售机构借助其他互联网机构平台开展销售行为,即互联网基金销售,包括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金销售等多种模式,主要代表是“宝宝类”余额理财产品,其主要创新特点在于“两高一低”,即较高收益(主要较活期存款的利率而言)、高流动性(支持T+0赎回)与低门槛(1元可购买,而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的买入门槛均至少为5万元)。
由于客户的储蓄习惯、理财意识、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等的不同,目前国内与国外处于互联网理财的不同阶段,以互联网货币基金销售为例,目前美国PayPal的货币市场基金服务已于2011年7月停止运营,而国内近年来则涌现出多达200种“宝宝类”余额理财产品并不断衍生出新的服务形态;另外,目前欧美国家已经有大量传统金融机构及众多互联网企业将人工智能与投资理财相结合并基于一站式财富管理服务平台推出智能投顾服务(包括自动化与智能化的投资咨询与资产配置服务等),而我国在该领域仍然处于探索起步阶段。
3.网络贷款
网络贷款包括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供应链融资等三种业务模式。其中,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中最活跃的业态,同时也是当前最热门的话题。P2P网络借贷主要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直接借贷,是债权型众筹的典型商业模式。这一商业模式最早于2005年3月出现在英国,以Zopa在伦敦正式上线运营为标志。典型代表有美国的Lending Club(2006年)与Prosper(2006年),其模式是纯线上点对点的贷款撮合,是纯信息中介,不提供担保增信,不保本保息。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范围不断延伸,除信息中介服务外,甚至还提供资金移转和结算、债务催收等服务。另外,相比欧美国家的P2P网络借贷市场,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前期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整个行业的监管与自律都做得不够,一方面市场呈井喷式发展;另一方面“跑路事件”频发,预计随着后续监管政策的落地,整个行业的格局将得到重塑,相关业务也将逐步规范化。
而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供应链融资被认为是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中最有价值的业务业态。大家知道,金融的核心是风险,如何利用大数据风控手段正确评估风险并定价,是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供应链融资的价值所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供应链融资均采取自动化的信用审批模式,主要是指凭借电商平台(或网络支付平台)或供应链核心企业积累的上下游中小企业或个人客户的交易和行为数据,并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通过在线申请与在线审核的方式,为其在线提供方便快捷的短期小额贷款。其中,在互联网消费金融方面,国外比较典型的代表企业有桑坦德消费金融有限公司(Stanander ConsumerFinance,S.A.)、Capital One等;另外,美国的ZestFinance公司及Kabbage公司在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申请贷款的客户开展信用评估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认可。国内的成熟业务模式则包括蚂蚁小贷、招商银行的“闪电贷”、中国银行的“中银E贷”、工商银行的“逸贷”等;互联网供应链融资方面,目前我国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包括京东供应链金融与苏宁供应链金融等,其业务模式主要是以未来收益的现金流作为担保,在获得合作银行的授信后,为其平台上的供货商提供贷款。
4.网络众筹
相比传统的融资模式,网络众筹(crowd funding)更为开放,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创新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包括发起人(一般为需要解决资金问题的创业者)、投资人(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与互联网众筹平台(承担项目审核、营销推广、产品包装盒销售等任务)三个有机组成部分,也有些机构将网络众筹通俗地称为“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消费者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
国际市场方面,北美和欧洲是目前全球网络众筹融资最活跃的地区,其主要的众筹方式有以下四种:捐赠型众筹、奖励型众筹、股权型众筹和债权型众筹(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债权型众筹模式,关于债权型众筹的相关内容将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做介绍)。其中,捐赠型众筹目前已成为国际上非营利组织获取捐款以帮助有需要的人的主要途径;奖励型众筹又称预付式众筹,目前有Kickstarter(2009年)和IndieGoGo(2008年)两个很重要的代表平台;另外,股权型众筹在美国、英国和德国已被看作合法的融资模式,全球首个股权众筹平台Crowdcube于2010年在英国成立,美国则于2013年由国会批准了《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法案),使得股权型众筹随捐赠型众筹和奖励型众筹之后在美国成为合法的存在,如Fundable(美国一家针对初创企业的股权众筹平台)等。
我国于2011年引入网络众筹业务,目前比较典型的代表主要有京东众筹、众筹网、淘宝众筹、点名时间、追梦网、红岭创投、天使汇等平台。从众筹运转模式来看,我国当前这些网络众筹主要以奖励型众筹为主,只有少量平台(如红岭创投、天使汇等)在开展股权型众筹业务,而且总体发展缓慢,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创业项目本身就具有极高的风险性,也没有公认的风险量化评估标准,我国金融市场普遍刚性兑付,一般投资者专业程度不高、风险意识淡薄,对于接受众筹及其风险还需要进一步宣传和认识;二是众筹平台的公信力及软性产品项目的合理定价问题,尤其在没有外部专业财务顾问或评级机构的情况下,平台建设及业务开展情况良莠不齐;三是在2015年以前我国网络众筹的监管制度近乎空白,主要依靠公司法、证券法等约束众筹,但相关法规对股权投资的人数、资质有严格限制,形成了股权众筹的天花板,也极易与非法集资(公开宣传、承诺回报收益、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转让股权等)混淆,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影响行业整体发展。2014年5月,明确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网络众筹的监管后,证监会于2014年12月18日面向社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股权众筹“小额、公开、大众”的性质。
另外,2015年3月与9月,国务院先后印发的《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与《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等均明确提出“稳步推进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以及未来监管政策的明确,股权众筹必将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未来的发展将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健康。
5.直销银行
直销银行(direct bank)被认为是目前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的重要业态,有时也被称为互联网银行或网络银行。直销银行最早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欧美国家(1965年,德国法兰克福成立的储蓄与财富银行“BSV”,一般被认为是最早的直销银行),在国外的实践过程中,它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银行集团的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独立的法人机构等),并主要是指一般不设立传统的实体营业网点,通过线上渠道提供服务的网络银行,商业模式具有明显的“三简单”特征:客户群体简单、产品体系简单、使用方式简单,目前已成为当地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开展业务的市场份额持续扩大。比较有代表性的直销银行有美国的安全第一网上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SFNB,是全球第一家纯网络银行)、ING Direct USA(目前是全美最大的直销银行),德国信贷银行(DKB),荷兰国际直销银行(ING-DiBa)等。
我国自北京银行于2013年推出直销银行以来,目前国内已经有超过55家商业银行(主要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为主)宣布推出直销银行业务,但在组织模式与业务模式等方面与欧美国家的直销银行存在比较鲜明的不同。我国现阶段的直销银行在组织模式方面暂时没有大的突破,一般是商业银行的内设部门或事业部;业务模式方面也主要集中于在线销售货币基金、理财产品、存款产品等,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是零和博弈,并没有运营模式的真正变革。而新成立的网商银行与微众银行等民营银行以及百信银行的业务模式是否属于真正的直销银行模式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另外,2015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于2016年4月1日前建立个人人民币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包括Ⅰ类、Ⅱ类、Ⅲ类等),其中的Ⅱ类账户为直销银行投资理财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并可能极大推动直销银行业务的未来发展空间。
6.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是一种基于互联网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包括在线评估、在线投保、在线理赔以及在线的信息资讯与交流等便捷服务,具有条款简单、保费低廉、交易便利等特点。互联网保险起源于美国,由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首创。目前国外比较成功的案例包括美国的InsWeb、eCoverag,德国的Friendsurance,意大利的KAS等,互联网已经成为个人保险快速销售的一个重要渠道。
近年来,我国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扶持力度不断加大,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均通过自建的互联网营销平台(电商销售平台)或与第三方互联网保险中介平台(如苏宁、京东、携程等)合作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尤其是2013年由阿里巴巴、平安集团、腾讯公司等合资成立的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正式获得保监会批复,标志着我国保险业与互联网融合实现了重大突破,此举是对互联网保险更为积极的探索与尝试(所谓的“三马卖保险”),但整体来看,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在整个保险市场中的占比仍然很低,与欧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但增长势头强劲,可以预见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机遇与空间将十分巨大。
7.互联网证券
互联网证券的主要核心特征是“四个在线”:在线开户、在线交易、在线资金收付和在线销户。美国是互联网证券交易经纪业务最早开展也是最为发达的国家,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国外比较成熟的业务模式包括纯线上模式、O2O模式与电商模式三种,各模式的典型代表企业分别有美国的E* Trade与TD Ameritrade,美国嘉信理财(Charles Schwab)与美林证券(Merrill Lynch)、日本乐天证券等;另外,欧美及日本等国家均对现行法律及监管政策进行了适当修订、补充,将互联网证券业务纳入监管范畴,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
我国的互联网证券经纪业务始于2000年证监会出台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普及与应用,部分券商(包括华泰证券、国金证券、中山证券等)逐步试行开展了网上开户、代客理财等业务,部分金融资讯平台(如东方财富、大智慧等)也通过参股或收购获取券商牌照并积极开展互联网证券经纪业务试点。但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包括在线开户的放开,综合理财账户的试验,一人一户的取消等)则是从2014年4月开始的,首批获得证券业协会认定业务试点资格的企业主要包括中信证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长城证券、华创证券等,其业务模式类似于美国嘉信理财与美林证券的O2O模式,即“先通过‘低佣金+优质服务’战略扩大客户规模,后以O2O模式将公司资管产品和服务输出给投资者”。截止到2015年4月,中国证监会已分五批核准50多家券商开展互联网证券试点业务(表1-4),也就是说我国接近50%的券商已经迈入了“互联网+”时代,相信随着互联网证券业务的普及,我国证券行业的市场格局可能也会像欧美市场那样,逐步向多元化、差异化的竞争模式转变。
表1-4 互联网证券分批试点情况一览表
说明:根据互联网信息整理。
1.3.2 未来趋势展望
本章前面的分析中曾从技术与业务的角度将当前互联网金融商业新模式的主要特征总结为开放平台、大数据应用与生态系统三个方面,从国内外行业发展的概况来看,这些特征也确实进一步得到了显现。当然,一个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受到多方面的制约与影响,包括技术的发展、资本的运作以及监管的约束等,互联网金融行业同样如此。尤其是在整个行业经过“野蛮躁动”式发展之后,随着国家扶持及监管政策的同步出台与相继落实,将逐步回归到规范化、理性化与集约化的模式,相关业务的创新方向以及资本运作领域也将进一步适应当前客户的消费行为与技术的发展趋势。归纳起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移动化
2016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采用手机上网的用户规模已经突破6.2亿,并进一步呈快速的上升发展态势。与此同时,手机应用便利了用户的工作和生活,尤其是以移动互联、近场通信、二维码为代表的新一代技术的推广,使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为媒介迅速发生融合,原本对于客户而言存在于虚拟世界的金融服务也逐渐向现实渗透,并融入客户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可见,移动化代表未来的发展方向,并且以移动支付为核心的O2O商业模式有望改变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竞争格局。
2.数据化
数据是互联网金融商业信用体系、产品创新与精准营销的核心基础,而且从前期的实践来看,大数据可以为风险控制“保驾护航”,并改变信贷质量。积累并深入挖掘客户的交易与行为数据,沉淀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结构化数据与非结构化数据,整合网络信息资源及已有信息资源,利用先进的数据挖掘技术,构建大数据应用,准确预测客户行为,并在辅助产品创新、精准营销、发现商机和风险控制等领域有的放矢,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经之路。
3.开放性
开放性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成功的关键,各参与方相互合作,通过互联网的用户聚合和高速传播的特点,建立开放式平台并明确相关机制与规则,围绕场景构建服务生态,具体包括平台化、场景化、生态化三大特点。一方面是依托开放式的大平台,客户、商户、合作伙伴、分支机构等各参与方可根据自身需求与利益的内在驱动,自主创新、个性化定制产品与服务,构建C2B的商业模式;另一方面是围绕不同的应用场景建立自组织的服务生态圈,生态圈各方利益的平衡将有助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
4.产业化
资本运作历来是影响互联网行业未来发展格局的重要力量,目前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已出现通过参股或并购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并形成“赢家通吃”的局面;将来随着监管政策的进一步明确、细化与落地,通过资本撬动的方式可能会使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马太效应越加明显,并逐步形成实际的市场控制方,在产品创新、业务规模、商业模式等方面全面突破,出现产业化的互联网金融公司。
我们知道,金融服务与科学技术的结合大致包括电算化、网络化与智能化三个阶段,其中电算化经历的历程与周期均较长,而目前发展较为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则处于网络化的高级阶段,后续随着现代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金融创新也将层出不穷,尤其是一些类似于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逐步应用到金融服务体系并产生电子货币、智能投顾等新的金融业态,将进一步给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带来更大的机会,并将加快金融服务进入智能化阶段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