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第五次问答节略(2)
- 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戊戌前后的痛与梦
-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3628字
- 2017-01-17 10:52:39
李云:款内“各费由中国支办”等语,可将此节删去;前英、法亦曾驻兵,我国皆未偿费。
伊云:驻兵偿费,仍欧洲通例。
李云:既已割地,又赔兵费,而且加息;留兵之费,应在赔费内划出。
伊云:赔费乃我战事所用之费;留兵之费,又是一事。
李云:中国认不起。
伊云:此照欧洲通例。
李云:现在亚细亚,何云欧洲!且英、法未曾支办,中国约章俱在,可查照也。
伊云:何时?
李云:英国留兵在广东、舟山、大沽等处。
伊云:彼留兵非为抵押赔偿。
李云:英、法于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为赔费之质,中国并未给兵费;本约皆已全允,些许小事,何不相让?
伊云:一年之费不赀。
李云:已赔兵费,数年之利,又数百万;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
伊云:本约何时签定?
李云:约本抄齐,即可签定。
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签押,惟将中、东两文签押而已。不过英文句意清楚,万一误会,可用解明,为此有一专条,请看。
中堂将专条华文阅后,云:此华文可行。
伊云:我处各写本约英、东文两份,请贵处写华文两份。
李云:贵处英、东文,何时可齐?
伊云:明晨即有。至“威海卫驻兵”一节,另有华文专条在此,请看。
中堂接看,云:皆可照办;惟须将支办军费一条删去。
伊云:自签约起,至换约时,限十五日可否?
李云:批准换约,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专主,必须请旨可定。
伊云:明日签押时,当定明互换之日。
李云:本大臣到津,当专员赍约晋京,送与总理衙门,然后进呈皇上,方可择日批准。转折甚多,难以限定日期。
伊云:约内必须写明换约日期。
李云:约内可写定换约之期,皆在签押后,多则一年,少则六月。
伊云:此约签后,十五日换约,足矣。
李云:前已言明,转折甚多;或者十五日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预定。
伊云:两国大皇上皆应如此。
李云:不能写定。
伊云:凡约皆应写明换约之期,我国主现在广岛,即可批准。
李云:此近我远,不能相比。
伊云:换约之地何处?
李云:当在北京。
伊云:北京我无使臣驻扎,如派人往,当派兵护送,不便。
李云:此次我来,所费实多,签押之后,两国即系友邦,批约后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换约。我国换约,向在北京、天津两处。
伊云:此非成例。
李云:议约我来贵国,换约贵国当派人往华。有来有往,方称和好。
伊云:换约之前,我兵在旅顺口、大连湾者有二十万,两处皆无营房可住,故皆在船上,听候换约,方能撤回。故换约之期,愈速愈妙。可否即在旅顺口换约?
李云:日兵即可撤回,此约将必批准。
伊云:不换约,和局尚未定。
李云:何不派武员来津换约?最好派川上。
伊云:派人皆由皇上定夺,川上未必能去。
李云:川上为人和气,与津郡文武人员相好。
伊云:他尚难离营。
李云:签押后必不开衅,营中无事,川上可来。
伊云:万一不批准,又将如何?
李云:一经批准,我即电告尔处,电报用何密本?
伊云:电报可用英语,无须用密码;但换约之时,与换约之地应定。
李云:此皆我皇上之事,难定。
伊云:凡约,皆定明换约之期,故请定十五日。
李云:十五日为时太促,一月稍从容。
伊云:我兵太多,住一月太久。
李云:一月之内,可否?
伊云:三礼拜内。
李云:约内从未写“礼拜”两字。
伊云:不写“礼拜”,写“二十日”。
李云:一月之内。
伊云:多至二十日。
李云:天津换约,可定否?
伊云:应派兵护卫,不便。
李云:派十兵船,足矣。
伊云:兵船不能过拦江沙,何不在烟台换约?
李云:烟台换约,亦当请旨。
伊云:换约之地有定,约方可定。
李云:天津换约,可定。
伊云:何故不在烟台?
李云:签约之后,可到天津,必不生事;所贴兵费,可定否?
伊云:现已议过;定约之时与定约之地,是否即在烟台,期以二十日为限?
李云:总须一月之内。
伊云:此约谅可批准;万一不准,又将开衅,故愈速愈妙。
李云:此约谅可不驳,但请放心。
伊云:总须定明换约之时。
李云:敕书内写明“如果详阅各条妥善,再行批准”;所以,我不能作主。
伊云:我国敕书,亦是如此写法。
李云:批准在先,换约在后;一经批准,当即电告。
伊云:总须订明,一经批准,接电后,方可派员。
李云:尔已许二十日;我说一月之内,所差十日,无多。
伊云:明日签押,后日中堂登程,到津即可专差将约本赍京,为时甚速。
李云:我到津后,尚须请假,另派员将约本送至总署进呈。中国做事转折甚多,期限不能过促。
伊云:此讲和之事,非寻常可比,故愈速愈妙。
李云:平常约章换约,皆在一年之外。
伊云:去岁我国与英国新立约章,在七月十七日画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准批。
李云:中国之事,不能如此。譬如批准后,又须派员至津,候船至烟台,皆不能克期。烟台换约从尔,日期当由我定。
伊云:二十日足矣。所差十日,所费实多,六十只运船在大连湾,兵皆在船守候。
李云:据我看,签押后即可将兵调回。
伊云:不能。
李云:我在下关,三十日定约,不为不速。他日约本由津送京呈进,盖用御宝,然后派员来津,守候船只到烟台;此中耽误日期不少,何必匆促,为此不情之请。
伊云:十天所差太多。
李云:此甚小事,岂可因此龃龉。中国办事,向来延缓;如我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来此已二月廿三矣。换约之期,写明“签押后一月之内”,我当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万一不及,又将失信。
伊云:西国议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准互换。
李云:现在亚细亚,何必常以欧洲之事相比!换约之地从尔,期限当从我。
伊云:一月究竟太远。
李云:留兵贴费,究竟可去否?
伊云:不能去。
李云:无法。
伊云:中国为难情形,无论如何,兵费总须各认一半。
李云:二百万兵费太多;一百万各半,不问所费若何,每年我净贴五十万,一应在内。
伊云:此费只可养一营。
李云:何必多派留兵。与贵国甚近,万一有需,即可调来。
伊云:留兵为抵押赔款,非为别事。
李云:英、法留兵皆无兵费,贵国应宽大办理。
伊云:换约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
李云:已讲明一月。
伊云:太远。换约应从速,签准互批亦然。
李云:转折甚多。
伊云:二十日足矣。烟台甚近,如能准二十天,我即准贴费五十万;不然,必要一百万。
李云:换约之期总须请旨;每年贴费五十万,自换约之日起。
伊云:如能允二十日。
李云:我不能作主。
伊云: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日?
李云:写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换。会议已久,当派参赞将约本校对清楚,后日签押。
伊云:何不明日签押?我处明早即可写齐。
李云:我处必须明晚方齐,后日签押。
伊云:即定后日十点钟。
李云:仍在此处,当面签约否?
伊云:然也。但两件事应定明。
李云:我回去请旨,换约日期,可空。
中堂起席,伊又谆谆以“二十日”为请,方可允贴费五十万;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议”而别。时已七点钟。
二十一日,复会议;仍互辩。
博文乃于商约内日本人入内地租栈减去“华官不得干预”一语,并删以“日本银元报关”一事;而日本人在华制造货物,限以通商口岸;并言兵费三年偿清,停息;辽河口界线以河心为界及换约后台湾两月交割诸事,遂定议(此第五次会议)。
鸿章之议约也,博文历私于经方(十四日事)及参赞伍廷芳(十九日事)。
略言彼国武员欲分道攻北京,和议须速成;又言彼广岛兵船三十艘赴大连湾,其小松亲王等明日(指二十日)督队继进,若再商改约款,和议即决裂;且致书鸿章(十九日),言其国索款为尽头一着,惟间中国允、不允二字,以示恫吓。鸿章屡电总署,总署不能坚持,许之。
二十三日,遂互签约稿;展停战期二十一日(以四月十四日为限),约于烟台互换。
约文全稿: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立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折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界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二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