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知识产权实务概述
知识产权实务,是指与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等相关的实际工作和过程,其范围包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实务、知识产权司法实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实务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务等诸多方面。知识产权实务是对知识产权理论的运用和实践。知识产权实务能力只能随着实务工作经验的增长而增长。处理知识产权实务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渊源是由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的完整体系,掌握这些法律渊源是熟练处理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的基础。
第一节 知识产权实务的含义
一、知识产权实务的概念
知识产权实务,是指与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等相关的实际工作和过程。实务是与理论相对的一个概念,理论是指人们关于事物知识的理解和系统论述,通常是由若干人经过研究,在长时期内形成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智力成果;实务则通常指在实际生活中进行操作的程序、技巧等。从法律的角度讲,实务是指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和过程。
二、知识产权实务的范围
(一)知识产权法律实务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是指以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务。包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实务、知识产权司法实务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实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实务是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登记工作和处罚侵权行为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实务主要包括:
第一,登记。即对知识产权取得、变更、消灭等进行相应的注册受理、异议处理、注册登记、撤销登记、注销登记等工作,包括对作品著作权备案登记、作品质押登记、专利授权登记、专利转让登记、商标取得登记、商标许可备案登记、植物新品种权取得登记等等。行政机关的登记,有些是登记方生效的,例如专利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取得等;有些只是登记备案,不登记并不影响相应的行为效力,在此种情况下,登记有时作为享有权利的首要证据,有时只是对抗第三人的条件,即在有备案登记的情况下,第三人不能以不知道权利状态为由进行抗辩,而在没有备案登记的情况下,第三人除非明知,否则以不知道权利状态已经发生改变进行抗辩,可以成功对抗在先的知识产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例如作品著作权备案登记,就实行自愿登记原则,不登记不影响著作权取得。专利转让和商标转让也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责令停止侵权。即向侵害知识产权并且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侵权人发出行政执法通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实施其侵害知识产权人权利的行为。
第三,没收。没收指国家行政机关将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侵权物品无偿收归国有。没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没收非法所得,即将其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非法利益(利润),全部收归国家财政;二是没收侵权物品或主要生产设备,即没收侵权复制品、侵权产品,或者没收主要用于制作或制造生产侵权物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主要用于制作或者制造生产侵权物品”是指某些材料、工具、设备,除用于制作或制造生产侵权物品以外,几乎没有别的用途。对于这类物品,如果不予收缴,侵权人有可能会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没收应当依法出具相关手续,遵守行政执法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规定。对于没收的侵权物品或者主要生产设备,根据情况可予以变卖或销毁。
第三,罚款。即对侵权人发出罚款通知,要求侵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到相关部门缴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行政罚款有助于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进一步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司法实务是指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审判、检察等工作,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人民检察院公诉、监督、抗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实务指向当事人提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法律服务工作,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如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咨询等)、知识产权法律文书(如许可或转让合同)的撰写和知识产权业务代理(如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或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务
知识产权管理,是指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知识产权为对象,综合运用法律、技术、经济等方法所实施的有计划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利用活动。知识产权管理具有合法性、市场性、动态性、文化性和国际性等几个方面的特征。广义的知识产权管理实务包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务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实务。由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实务也可归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范围,因此不再纳入知识产权管理的范围。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对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的综合性管理和系统化谋划的活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包括企业对知识产权获取、应用、规划、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重要的财富资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将成为提升企业效益的重要内容。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务既有管理工作方面的特征,也有法律工作方面的特征,本质上还是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应用,因此本书不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作为专门学习内容,而将重点放在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方面。
第二节 知识产权实务的法律依据
一、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地位
处理知识产权实务需要依据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知识产权法等诸多法律,知识产权法专指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不是一部法律的称谓,而是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世界上也极少有国家以《知识产权法》或者《知识产权法典》为名称单独立法,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是采用单行立法各自调整的立法模式。
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地位是指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从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来看,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关于信息的支配与控制及相关利益分配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虽然知识产权法中往往也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定取得程序等本属公法性质的制度,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但这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主体,故不影响知识产权法的私法性质。知识产权法与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法、亲属法、继承法等一样,同属民法的下位法。
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规主要有三大基本法,即《著作权法》(2010)、《专利法》(2008)和《商标法》(2013);另外还有许多行政法规或规章作为补充,如上述基本法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此外我国还加入了许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TRIPS协议等,这些公约在处理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争议时也可发挥调整作用。
三、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功能
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功能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对社会能够产生的作用。对此,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认识。本书认为,知识产权法正如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应该是公平正义的分配机制,是社会利益的平衡器。知识产权制度功能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保障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个体的创造积极性
创造力是人类特有的能力,创新也是社会前进的动力。创造性信息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对象,保护这些创造性信息既有助于给创造者提供持续创造的物质保障,也有助于鼓励其他人积极进行创新。
(二)规范信息的运用,促进信息产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社会是一张复杂的信息网,如何更好的发挥信息的最大功能,促进信息的正常交流与利用,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使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够鼓励信息及时公开,并被社会公众有序利用,从而促进信息产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协调信息权利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
信息权利人对信息享有专有权,并希望从信息的利用者那里获得物质回报,而社会又需要从信息中廉价甚至免费分享利益,这二者间存在矛盾。知识产权制度基于利益平衡思想,在赋予信息权利人专有权的同时,通过权利限制、时间性规定等制度设计,能够较好地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
思考与讨论
1.知识产权实务的范围有哪些?
2.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功能理论对指导知识产权实务工作有何意义?
延伸阅读
1.安雪梅主编:《知识产权管理》,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2.温旭:《知识产权业务律师基础实务(上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3.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宋伟:《中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比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马东晓、李德成:《知识产权律师实务与法律服务技能》,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6.朱雪忠主编:《知识产权管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